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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3月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

3月8日上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现将审议的总体意见和修改建议报告如下:

代表们一致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确保爱国爱港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近几年来,香港社会出现的乱象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的选举制度机制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缺陷,为反中乱港势力夺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消除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风险,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确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施政和有效管治,确保香港“一国两制”实践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代表们一致赞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认为决定草案充分考虑了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是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推动适合香港实际的民主政治发展作出的新的宪制性制度安排。决定草案明确了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这一制度安排,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符合香港基本法,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决定草案的内容是必要的、可行的,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在充分肯定决定草案的同时,代表们也对决定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8日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决定草案共作了10处修改,主要修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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