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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办理,及时予以答复;负责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办理情况;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

公开。

此外,全国人大组织法与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不同时间制定的,有些内容有重复,此次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将其中属于会议程序的部分内容移至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3月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

3月8日上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全国人大组织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保障,是重要的宪法性法律,是宪法有关规定的立法实施。修正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修改后宪法的规定,将坚持党的领导载入全国人大组织法,体现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有利于保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立法过程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

神,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进行审议,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正草案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代表们也对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8日晚召开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共作了16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9处。主要修改是:

一、现行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五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有的代表建议明确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的主体和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主席团和秘书长的名单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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