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仲景律書

附雜証時病藥禁一條 附傷寒三陽經禁一條

原文允為定律,茲特申明十義,不更擬律。

一申治風寒不可發汗之律 傷寒有五,皆熱病之類也。同病異名,同脈異經,病雖俱傷於風,其人素有錮疾,  則不得同法。其人素傷於風,因複傷於熱,風熱相搏,則發風溫,四肢不收,頭痛身熱,常汗出不解。治在少陰厥陰,  不可發汗。汗出 語獨語,內煩躁擾不得臥,善驚,目亂無精,治之複發其汗,如此死者,醫殺之也。

傷寒有五,即傷寒、中風、風溫、濕溫、疫瘧也。寒風溫熱涼各別,素有錮疾,不得同法。即動氣在上下左右,不  可汗下之類,傷風重複傷熱,兩邪相搏於內。本屬少陰里証,如溫瘧之病,而厥陰風木,則兼受之,熱邪充斥兩髒,尚  可用辛溫發散助其瘧乎?誤發其汗,死証四出,不可複救矣。複發其汗,即申上文不可發汗者。複發其汗,非是死証已  出,複發其汗也。

一申治濕溫不可發汗之律 傷寒濕溫,其人常傷於濕,因而中 ,濕熱相搏,則發濕溫。病苦兩脛逆冷,腹滿  叉胸,頭目痛,苦妄言。治在足太陰不可發汗,汗出必不能言,耳聾,不知痛所在,身青面色變,名曰重 。如此者死,  醫殺之也。

濕溫即暑與濕交合之溫病,素傷於濕,因複傷暑,兩邪相搏,深入太陰,以太陰主濕,召暑而入其中也。兩脛逆冷  腹滿,濕得暑而彰其寒。叉胸、頭目痛、苦妄言,暑得濕而彰其熱,此但當分解熱濕之邪,而息其焰,寧可發汗,令兩  邪混合為一耶?發汗則口不能言,耳不能聞,心不知苦,但身青面色變,顯露於肌肉之外耳。 病而至重 ,又非虛虛  實實之比,直為醫之所殺矣。二律出《脈經》,王叔和集醫律之文,然則醫律古有之矣,何以後世無傳耶?詳考仲景以前,  冬月之傷寒尚未備,況春月之風溫,夏月之濕溫乎?是則醫律為仲景之書無疑矣,蓋《傷寒論》全書皆律,其書中不及  載之証,另作律書以緯之。傳至晉代,傷寒書且得之搜採之餘,而律書更可知矣。所以叔和雖採二條入《脈經》,究竟不  知為何時何人之言也。再按律書雖亡,而三百九十七法具在,其法中之律,原可引伸觸類,於以神而明之。如曰此醫吐  之過也,此醫下之所致也,與夫不可汗,不可下,不可火,不可用前藥,此為小逆,此為大逆,此為一逆再逆,此為難  治,此為不治,條例森森,隨証細心較勘,自能立於無過。茲將脈法中大戒,發明數則,俾察脈之時,預知凜焉。

一申治傷寒病令人亡血之律 病患脈微而澀者,此為醫所病也。大發其汗,又數大下之,其人亡血,病當惡寒,  後乃發熱,無休止時。夏月盛熱,欲著複衣。冬月盛寒,欲裸其體。陽微則惡寒,陰弱則發熱,此醫發其汗,令陽氣微,  又大下之,令陰氣弱。五月之時,陽氣在表,胃中虛冷,以陽氣內微,不能勝冷,故欲著複衣。十一月之時,陽氣在裏,  胃中煩熱,以陰氣內弱,不能勝熱,故欲裸其身,又陰脈遲澀,故知亡血也。

人身之脈,陰陽相抱,榮衛如環。傷寒病起之後,脈見陽微陰澀,知為醫之所累,大汗大下,兩傷其榮衛,以故惡  寒發熱無休止時,乃至夏月反毗於陰,冬月反毗於陽。各造其偏,經年不複,其為累也大矣,即陽脈之微,以久持而  稍複,而但陰脈遲澀,亦為亡血,以陰血更易虧難複耳,設其人平素脈微且澀,醫誤大汗大下,死不終日矣。此論病時  汗下兩傷,所以經年不複之脈也。

一申治傷寒病令人發KT 之律 寸口脈浮大,醫反下之,此為大逆。浮為無血,大即為寒,寒氣相搏,即為  腸鳴。醫乃不知,而飲水令大汗出,水得寒氣,冷必相搏,其人即KT 。

寸口脈浮大,病全在表。醫反下之,則在表之陽邪下陷,而胃中之真陽不治,遂成結胸等証,故為大逆。浮主氣,  故曰無血,即浮為在表,未入於陰之互辭。大即為寒,見外感之邪,全未外解也。中有一証,下陷之邪,與藏氣相搏  而為腸鳴者,此必未嘗痞結至極,蓋痞結即不複轉氣也。醫不知其人邪已內陷,當將差就錯,內和其氣,反飲水令大汗  出,是下之一損其胃中之陽,飲水再損其胃中之陽,腹中之邪,隨汗出還返於胃,與水氣相搏,且夾帶濁氣,上乾  清氣,其人即KT 。KT 者胃氣垂絕之象,傷寒之危候也。然其死與不死,尚未可定。蓋脈之浮大,本非微弱之比,  而邪之內陷,當大逆者,止成腸鳴小逆。倘發KT 已後,陽氣漸回,水寒漸散,仍可得生。觀後條仲景謂寒聚心下,  當奈何也?此則聚而不散,無可奈何,仁人之望絕矣。

一申治傷寒病致人胃寒之律 寸口脈濡而弱,濡即惡寒,弱即發熱,濡弱相搏,藏氣衰微,胸中苦煩,此非結  熱,而反薄居。水漬布冷銚貼之,陽氣遂微,諸府無所根據,陰脈凝聚,結在心下而不肯移。胃中虛冷,水穀不化,小便  縱通,複不能多。微則可救,聚寒不散,當奈何也!  此見寸口陽脈濡,陰脈弱,乃藏氣素衰之徵。陽濡則惡寒,陰弱即發熱。其人胸中苦煩,即為虛煩,不當認為結熱,  而以水漬布冷貼,重傷其胸中之陽也。蓋胸中之陽,為諸府之所根據籍,陽氣一微,陰氣即凝結心下,如重陰蔽 ,胃中  水穀,無陽以化,而水寒下流。小便縱宣通,然陽不化氣,複不能多,履霜堅冰,可奈何耶?亦因平素脈之濡弱,知其  胸中之陽,不能複闢耳。

一申治傷寒病遇壯盛人發汗過輕之律 寸口脈洪而大,數而滑。洪大則榮氣長,滑數則衛氣實。榮長則陽盛拂  鬱,不得出身;衛實則堅難,大便則乾燥,三焦閉塞,津液不通。醫發其汗,陽氣不周,重複下之,胃燥乾蓄,大便遂  擯,小便不利。榮衛相搏,心煩發熱,兩眼如火,鼻乾面赤,舌燥齒黃焦,故大渴。過經成壞病,針藥所不能制,與水  灌枯槁,陽氣微散,身寒溫衣複,汗出表裏通,然其病即除,形脈多不同。此愈非法治,但醫所當慎,妄犯傷榮衛。

此見榮衛強盛,三焦堅實之人,雖發其汗,未必周到,必須更汗通其怫鬱。若誤下之,則熱証百出,遂至過經而成  壞証,針藥所不能制,勢亦危矣。與水灌令陽散汗出,因而病愈,以其人榮衛素盛,故幸痊耳。然人之形脈,多有不同,  設榮衛素弱,將奈之何?故叮嚀云:此愈非法治,醫當謹持於汗下之先,勿使太過不及,乃為盡善。若不辨形脈之強弱,  而憑臆汗下,必犯太過不及之戒,而傷人之榮衛矣。

一申治傷寒病不審榮衛素虛之律 脈濡而緊,濡則陽氣微,緊則榮中寒。陽微衛中風,發熱而惡寒。榮緊胃氣  冷,微嘔心內煩。醫以為大熱,解肌而發汗。亡陽虛煩躁,心下苦痞堅。表裏俱虛竭,卒起而頭眩。客熱在皮膚,悵怏  不得眠。不知胃氣冷,緊寒在關元。技巧無所施,汲水灌其身。客熱應時罷,慄慄而振寒。重被而複之,汗出而冒顛。

體惕而又振,小便為微難。寒氣因水發,清穀不容間。嘔變反腸出,顛倒不得安。手足為微逆,身冷而內煩。如欲從後  救,安可複追還?  此見脈之濡而緊者,為陽氣微,榮中寒。陽微衛中風,外則發熱惡寒;榮緊胃中冷,內則微嘔心煩。醫不知其外熱  內冷,以為大熱而從汗解之,則表裏俱虛。客熱淺在皮膚,緊寒深在關元,猶汲水灌其客熱,致寒証四出,不可複救也。

前壞証汗下兩誤,針藥莫制,與之以水而幸痊,以其榮衛素盛也。此一証榮衛素虧,雖不經下,但只誤汗,誤與之水,  即屬不救,然則証同脈異。不察其脈,但驗其証,徒法不能行矣,過愆其可免乎?  一申治傷寒病不審陽盛陰虛之律 脈浮而大,浮為氣實,大為血虛。血虛為無陰,孤陽獨下陰部,小便難,胸  中虛。今反小便利而大汗出,法當衛家微。今反更實,津液四射,榮竭血盡,乾煩不眠,血薄肉消而成暴液,醫複以毒  藥攻其胃,此為重虛,客陽去有期,必下污泥而死。

脈浮而大,氣實血虛,雖偏之為害,亦人所常有也。若此者,陰部當見不足,今反小便利大汗出,外示有餘,殊非  細故矣。設衛氣之實者,因得汗利而脈轉微弱,籍是與榮無忤,庶可安全。若衛分之脈,較前加堅實者,則陽強於外。

陰必消亡於內。所為小便利大汗出者,乃津液四射之徵,勢必榮竭血盡,乾煩不眠,血薄肉消,而成暴液下注之証。此  際安其胃,固其液,調和強陽,收拾殘陰,岌岌不及。況複以毒藥攻其胃,增奔迫之勢,而蹈重虛之戒,令客陽亦去,  下血如泥而死哉。傷寒病,陽強於外,陰亡於內之証最多,醫不知脈,其操刃可勝數耶。

一申治傷寒病不診足脈強汗動其經血之律 跌陽脈浮,浮則為虛,浮虛相搏,故令氣KT ,言胃氣虛竭也。脈  滑則為噦,此為醫咎,責虛取實,守空迫血,脈浮鼻中燥者,必衄也。

寸口脈浮,宜發其汗,謂邪在太陽榮衛間,未深入也。若至陽明,即在經之邪,以汗為大禁矣。設其人胃氣充實,  亦何必禁之。故邪入陽明,必診趺陽足脈,趺陽脈浮,即是胃氣虛餒,不可發汗,所以有建中之法創建中氣,然後汗  之,以汗即胃之津液也。津液不充,強發其汗,則邪與虛搏,其人必KT 。若脈見浮而且滑。則其搏虛者,且轉為噦,  深於KT 矣。此皆醫者不察足脈之咎,強責胃氣之虛,劫汗以取其實邪,致令胃中之守空,而逼其血外出。蓋陰在內,  為陽之守,胃中津液為陽,其不外洩者,賴陰血以守之,故強逼其津液為汗,斯動其所守之血矣。其外邪勝而鼻中燥者  必衄,其不衄者亦瘀蓄胃中,而生他患也。此與誤發少陰汗者,同科而減等。少陰少血,動其血則下厥上竭而難治;陽  明多血,但釀患未已耳。

一申治傷寒病不診足脈誤下傷其脾胃之律 趺陽脈遲而緩,胃氣如經也。趺陽脈浮而數,浮則傷胃,數則動脾,  此非本病,特醫下之所為也。榮衛內陷,其數先微,脈反大浮,其人大便硬,氣噫而除,何以知之?本以數脈動脾,其  數先微,故知脾氣不治,大便硬,氣噫而除。今脈反浮,其數改微,邪氣獨留,心中則飢,邪熱不殺穀,潮熱發渴。數  脈當遲緩,脈因前後度數如法,病者則飢,數脈不時,則生惡瘡也。

趺陽足脈,以遲緩為經常,不當浮數。若見浮數,知醫誤下而傷胃動脾也,榮衛環轉之氣,以誤下而內陷,其數脈  必先改為微,而脾氣不治,大便硬,氣噫而除,此皆邪客於脾所致。即《針經》脾病者善噫,得後出餘氣,則快然如衰  之謂也。邪熱獨留,心下雖飢,複不殺穀,抑且潮熱發渴,未有愈期,必數脈之先微者,仍遲緩如其經常,始飢而消穀  也。若數脈從前不改為微,則邪熱未陷於脾,但鬱於榮衛,主生惡瘡而已。

附申治傷寒不可犯六經之禁 足太陽膀胱經,禁下。若下之太早,必變証百出。足陽明胃經,禁發汗,禁利小  便。犯之則重損津液,脈必代結。足少陽膽經,禁汗禁下,禁利小便。汗則犯陽明,下則犯太陽,利小便則使生發之氣,  陷入陰中。太陽經一禁,陽明經二禁,少陽經三禁,此定禁也。至三陰經則無定禁,但非胃實,仍禁下耳。

附申治雜証不可犯時禁病禁藥禁 時禁者,春夏禁下,秋冬禁汗。春夏而下,秋冬而汗,是失天信,伐天和也。

然病有不得已,而從權汗下者,病去速改,若瀆用之,是故意違天,自取不祥也。病禁者,病患陽氣不足,陰氣有餘,  則禁助陰瀉陽。病患陰氣不足,陽氣有餘,則禁助陽瀉陰,以及老少不同,新久異治之類。藥禁者,津液內亡作渴,禁  用淡滲五苓。汗多禁利小便。小便多禁發汗。咽痛禁發汗利小便。大便快利,禁服梔子。大便秘澀,禁用燥藥。吐多不  得複吐。吐而上氣壅滯,大便不通,止可宣散上氣,禁利大便。脈弦禁服平胃而虛虛。脈緩禁服建中而實實。

治天下有帝王之律,治仙神有上天之律。至於釋門,其律尤嚴。三藏教典,儀律居三之一,由五戒而五百戒,由五  百戒直造自性清淨,無戒可言,而道成矣。醫為人之司命,先奉大戒為入門,後乃盡破微細諸惑,始具活人手眼,而成  其為大醫,何可妄作聰明,草菅人命哉?嘗羨釋門犯戒之僧,即不得與眾僧共住,其不退心者,自執糞穢雜役三年,乃  懇律僧二十眾佛前保舉,始得複為佛子。當今世而有自訟之醫乎?昌望之以勝醫任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