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部官制 (民國元年修正)

農林部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修正(本官制)大總統按照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大總統蓋印 陸徵祥陳振先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8月8日
1912年8月8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八月初九日第一百一號
臨時大總統令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8月9日)

  第一條 農林總長。管理農務水利山林畜牧蠶業水產墾殖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

  第二條 農林部職員。除各部官制通則所定外。置職員如左。

  視察(薦任)技正(薦任)技士(委任)

  第三條 視察八人。承長官之命。掌視察事務。

  第四條 技正十人。技士十五人。承長官之命。掌技術事務。

  第五條 農林部總務廳。除各部官制通則所定外。掌關於農林勸業會、萬國農會、並考察外國農業等事務。

  第六條 農林部置左列各司。

  農務司 墾牧司 山林司 水產司

  第七條 農務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農業改良事項。二、關於蠶絲業事項。三、關於水利及耕地整理事項。四、關於茶綿糖豆諸業事項。五、關於天災蟲害之預防善後事項。六、關於農會及農業團體事項。七、關於氣象事項。八、其他關於農業一切事項。

  第八條 墾牧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開墾移民事項。二、關於牧畜改良事項。三、關於荒地處分事項。四、關於種畜檢查及獸疫事項。五、關於墾牧團體事項。六、其他關於墾牧一切事項。

  第九條 山林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山林監督保護奬勵事項。二、關於保安林事項。三、關於國有林事項。四、關於林業團體事項。五、關於狩獵事項。六、其他關於山林一切事項。

  第十條 水產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水產監理保護事項。二、關於漁業監理保護事項。三、關於公海漁業奬勵事項。四、關於漁業團體事項。五、其他關於水產一切事項。

  第十一條 農林部主事員額。至多不得逾七十二人。

  第十二條 農林部參事僉事主事定額。以部令定之。

  第十三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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