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010號行政法規

第24/2010號行政法規
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

2010年12月27日
《第24/2010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0年12月9日制定,並於2010年12月27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3/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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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行政法規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

二、本行政法規中的主要官員是指:

(一)各司司長;

(二)廉政專員及審計長;

(三)警察總局局長及海關關長。

三、本行政法規適用於廉政專員及審計長時,須作出必要的配合,以確保廉政公署和審計署獨立工作。

第二條 基本原則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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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官員應:

(一)依法宣誓;

(二)嚴格遵守及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

(四)盡忠職守,廉潔奉公;

(五)嚴格遵守及執行適用的國際公約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二、本行政法規的實施不妨礙其他涉及主要官員的現行法律及行政法規的適用。

第三條 對行政長官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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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官員在政治上對行政長官負責,且不影響按適用法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財政及刑事責任。

二、主要官員應:

(一)接受行政長官的領導和監督;

(二)協助行政長官制定政策;

(三)推介和落實所管轄施政領域的政府政策;

(四)完成行政長官授權處理的事項;

(五)領導、監督或指導下屬部門或實體良好執行有關施政領域的政策;

(六)就下屬部門或實體施行上級訂定的政策的失誤向行政長官承擔責任;

(七)按行政長官委派,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

(八)按行政長官根據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作出的決定,向立法會或其所屬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第四條 職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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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官員行使職權時應:

(一)依法行政,不得濫用職權;

(二)全心全意履行職責,努力實現政府的施政目標和政策;

(三)公正無私,不得將私人利益置於公共利益之上;

(四)確保公共資源使用的合理和效益,不得將公共資源用於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用途上;

(五)積極提高下屬部門或實體管理各項行政事務的效率;

(六)堅持施政公開透明,向公眾宣傳和解釋政府的政策;

(七)維護政府的公信力,堅守個人品德和操守的最高標準;

(八)對在職時獲悉的機密或非公開的事實,如非屬向外公開的,須予以保密,但另有規定或經行政長官許可的除外。

第五條 防止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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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官員應防止利益衝突,尤其是:

(一)遵守迴避及聲請迴避的一般制度;

(二)不得直接或間接利用官方資訊或官方地位牟取個人利益;

(三)不得利用職權或地位幫助任何人優先簽訂合同或阻止合同的簽訂;

(四)不得從事或透過他人從事私人業務,但另有明確規定者除外;

(五)即使不涉及迴避及聲請迴避制度,如倘有的個人利益可能會影響其在執行職務時作出的判斷,須向行政長官報告,並要求給予指示。

二、主要官員不得兼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公共職務或官職,但屬於與其官職有關的職務或當然兼任者除外。

三、主要官員應依法申報財產。

第六條 對下屬部門的領導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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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領導或監督下屬部門或實體的職務方面,主要官員應:

(一)確保對下屬部門或實體的領導或監督,避免該等部門或實體出現任何違法或濫用職權的情況;

(二)建立與下屬部門或實體領導的有效溝通渠道,以制定所負責施政領域的政策,並確保彼等正確理解及落實執行,避免決策失誤、措施不力、延誤施政的情況發生。

第七條 對公務人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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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與下屬公務人員有關的職務方面,主要官員應:

(一)根據用人唯才、公平、公開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對公務人員的管理,包括錄用、考核、晉升等事宜;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務人員,使他們作出任何不法或不恰當的行為,尤其是可能有違公平公正原則或可能影響應負有的無私義務的行為;

(三)積極維護和推廣公務人員隊伍堅守法治、執行公務時不偏不倚,並竭盡所能以專業精神服務市民。

第八條 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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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官員的守則以行政命令核准。

第九條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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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本作品來自澳門行政法規,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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