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015號行政法規

第20/2015號行政法規
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2015年12月14日
《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5年12月4日制定,並於2015年12月14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章 性質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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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性質及宗旨

文化局為具行政自治權的局級公共部門,其宗旨為根據本行政法規及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落實文化領域的整體目標。

第二條
職責

文化局的職責為:

(一)協助制定並執行文化政策,以及推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發展規劃;

(二)提供具質素的公共文化服務,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及文化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領域及保護文化遺產的相關法規有效貫徹、落實和執行;

(四)就文化財產及具文化價值的財產開展研究,提出建議和執行保護措施,並促進弘揚該等財產;

(五)鼓勵尊重多元文化;

(六)鼓勵市民,尤其兒童及青少年發揮創意思維,以及推行文化普及、藝術教育和創作;

(七)致力扶持、培養、教育和獎勵在文化藝術範疇有傑出表現的市民,並促進其互相交流;

(八)發展公共圖書館網絡、博物館網絡及檔案館,並制定適當政策,進行相關組織、管理,以推廣閱讀和扶持研究;

(九)推動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及生活美學的發展,並促進文化領域的研究、評論、出版、普及和教育;

(十)推動及協助舉辦文藝、城市節慶活動,增添市民生活的文化藝術色彩;*

(十一)促進舉辦節慶活動和具文化及研究性質的會議、論壇、講座以及其他活動;

(十二)規劃、建議設置文化設施,並負責管理有關設施;

(十三)鼓勵市民參與文化藝術事務,促進民間文化藝術力量不斷發展;

(十四)扶助並推動發展本土文化創意產業;

(十五)收集、整理文化藝術的相關資料,開展調查研究,並藉出版書刊確保和扶持發表文學作品,尤其着重題材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作品;

(十六)促進並發展區域性及國際性的文化交流和合作;

(十七)協助實施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屬文化藝術範疇的公約、條約、協議及議定書;

(十八)藉簽訂合作議定書或協議等方法,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及其他公共、私人實體在文化遺產、文化及藝術的範疇的交流和合作;

(十九)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18號行政法規

第二章 機關、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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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組織架構

一、文化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兩名副局長輔助;為一切法律效力,有關官職分別等同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的局長及副局長官職。

二、文化局為履行職責,設下列附屬單位:

(一)文化遺產廳;

(二)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

(三)公共圖書館管理廳;

(四)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

(五)演藝發展廳;

(六)文博廳;

(七)文化傳播處;

(八)學術及出版處。

三、文化局尚設有下列等同於廳級的從屬機構:

(一)澳門演藝學院;

(二)澳門檔案館。

四、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附屬文化局而運作,並受專有法規規範。

第四條
局長的職權

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領導和代表文化局;

(二)管理、統籌、監督文化局的整體工作;

(三)制定文化局的發展及整體活動計劃,提交上級審核,並跟進其執行情況;

(四)制定文化局的預算提案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項目,提交上級審核,並跟進其執行情況;

(五)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職權及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副局長的職權

一、副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局長;

(二)行使獲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

(三)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二、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為代任而指定的一名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任副局長官職時間較長者代任。

第六條
文化遺產廳

一、文化遺產廳具下列職權:

(一)協助制定並執行保護文化遺產政策;

(二)行使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賦予文化局的職權;

(三)策劃並實施對具重要文化價值的財產進行研究、記錄、擬訂清單和評定等保護工作;

(四)確保保護動產、不動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並促進有關評定和擬訂清單的工作;

(五)建議評定不動產和設定其緩衝區;

(六)建議評定動產,並有系統、適時地擬定動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清單;

(七)就地方的命名發表意見;

(八)就設置前往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及場所的指示牌提出建議。

二、文化遺產廳下設文化遺產保護處和研究及計劃處。

第七條
文化遺產保護處

文化遺產保護處具下列職權:

(一)就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修葺、保養和活化事宜,制定計劃並實施工程;

(二)出現可能危及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情況時,採取必要的保全措施或提出相關建議;

(三)巡視和查驗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安全狀況;

(四)實施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外觀保養工程;

(五)實施、監督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修復工程;

(六)負責文化局所管理具文化價值的不動產的對外開放工作;

(七)依法負責被評定的不動產的管理工作;

(八)依法保護被評定的動產。

第八條
研究及計劃處

研究及計劃處具下列職權:

(一)研究物質、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具文化價值的財產的價值;

(二)建議評定具文化價值的動產及不動產;

(三)擬訂和更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考古遺產清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

(四)就被評定、待評定或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的建築工程及工作,發表意見;

(五)就發出涉及“澳門歷史城區”、被評定的不動產和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的正式街道準線圖及規劃條件圖,發表意見;

(六)就拆除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及屬組成建築群、場所的不動產以及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發表意見;

(七)就於紀念物上裝置資訊性物品,在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場所,以及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張貼或裝置任何性質的物品,發表意見;

(八)就產生巨大影響的工程的計劃,發表意見;

(九)制定“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及管理計劃以及局部計劃;

(十)制定文化遺產的保護計劃以及被評定的不動產的修復和活化計劃;

(十一)實施、促進、許可進行考古工作;

(十二)制定有關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指引,並確保相關文化遺產的維護和管理;

(十三)宣傳、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遺產。

第九條
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

一、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具下列職權:

(一)協助制定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政策及策略;

(二)建議扶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措施,提交上級核准,並跟進相關措施的實施情況;

(三)規劃文化局轄下文化資源的管理和再利用,以推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四)協調相關的公共部門推動、實施文化創意產業項目;

(五)宣傳、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創意產業的成果;

(六)審查批給攝製許可的申請。

二、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下設文創規劃及發展處。

第十條
文創規劃及發展處

文創規劃及發展處具下列職權:

(一)根據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政策及策略,制定執行措施;

(二)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孵化;

(三)發掘、利用文化資源,以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四)組織、跟進文化創意產業專項研究計劃;

(五)跟進、監察獲扶持、資助的文化創意產業項目的執行情況,並提出完善和優化的措施;

(六)開展、跟進文化創意產業的區域合作項目。

第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管理廳

一、公共圖書館管理廳具下列職權:

(一)研究並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圖書館的發展政策;

(二)綜合管理文化局轄下澳門中央圖書館、公共圖書館及專門圖書館;

(三)促進圖書館專業的操作方法與科技發展的配合和推行相關應用;

(四)培訓公共圖書館專業人才;

(五)制定公共圖書館館藏圖書文獻的保存方案和開展相關活動;

(六)執行法定收藏制度;

(七)規劃和管理國際標準書號編配;

(八)規劃和管理出版物在區域與國際上的交換;

(九)制定公共圖書館各項服務發展計劃;

(十)統籌和調動公共圖書館資源;

(十一)制定推廣公眾閱讀計劃;

(十二)策劃並促進圖書館的館際合作和交流。

二、公共圖書館管理廳下設圖書資源發展處和讀者服務及推廣處。

三、公共圖書館的運作規定,由經監督文化範疇的司長批示核准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內部規章訂定。

第十二條
圖書資源發展處

圖書資源發展處具下列職權:

(一)規劃圖書文獻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二)組織和管理澳門文獻資源及特藏文獻資源;

(三)推動各種載體形式的圖書及文獻資源的採購、贈與、交換、徵集、編目、管理和維護;

(四)組織和統籌修復館藏圖書及文獻;

(五)推動圖書及文獻資源的館際合作。

第十三條
讀者服務及推廣處

讀者服務及推廣處具下列職權:

(一)提供和推廣澳門中央圖書館、公共圖書館及專門圖書館的讀者服務;

(二)統籌澳門中央圖書館、公共圖書館及專門圖書館圖書資源的典藏、維護和流通;

(三)推廣公眾閱讀;

(四)負責文化局轄下公共圖書館的外展服務和管理義工服務;

(五)推動關於讀者服務的館際合作及相關領域的合作。

第十四條
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

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具下列職權:

(一)制定人力資源的發展和管理計劃;

(二)研究並制定文化局績效管理的方案,包括行政及組織程序標準化的執行措施;

(三)研究並制定文化局設施及設備的財產管理計劃;

(四)統籌文化局的財政、財產及人力資源管理工作;

(五)向文化局各附屬單位、從屬機構,以及在文化局內及附屬於該局運作的基金及委員會提供支援和輔助;

(六)利用資訊設備及技術優化文化局的運作。

二、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下設組織及資訊處、財政及財產處、人力資源及行政處。

第十五條
組織及資訊處

組織及資訊處具下列職權:

(一)支援、跟進文化局各項行政改革措施,並定期評估;

(二)定期評估、檢討、改善公共服務的素質及績效;

(三)推動行政程序的簡化和標準化,以改善文化局的運作、內部管理及服務模式,並評估其成效;

(四)推動和進行符合文化局特定要求的組織工具及技術的研究,實現資訊化;

(五)在正常運作及安全的情況下,開發、管理、維護文化局的資訊系統,以及向相關使用者提供支援;

(六)確保儲存於由其管理的資訊載體及資料庫中的資料安全和保密;

(七)協調文化局的年度工作計劃及有關執行報告的編製工作;

(八)定期有系統地編製有關跟進文化局工作的文件及其他管理數據;

(九)構思符合文化局的特定需要的資訊化處理系統。

第十六條
財政及財產處

財政及財產處具下列職權:

(一)負責文化局的財政管理工作;

(二)負責儲備、總務的工作;

(三)負責支援文化基金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執行由文化局提供支援的各委員會的財務工作;

(五)負責文化局的財產管理,以及該局的設施、車隊、設備、通訊系統的保存、安全和保養;

(六)制定年度預算提案,負責執行預算上的會計工作和編製由文化局負責的帳目;

(七)依法徵收和處理相關收入及罰款。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及行政處

人力資源及行政處具下列職權:

(一)規劃文化局的人力資源;

(二)協助制定人力資源的需求計劃、培訓計劃,協調落實有關計劃,並評估其成效;

(三)確保依法由文化局向各委員會提供的行政技術輔助的工作;

(四)負責文化局的一般文書處理及文檔管理。

第十八條
演藝發展廳

一、演藝發展廳具下列職權:

(一)協助制定表演藝術發展政策;

(二)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表演藝術的發展;

(三)建議本地藝術管理人才的培育政策;

(四)規劃並拓展多元化的表演藝術場地及藝術空間,以推動和強化民間參與藝術發展;

(五)為擴展和推廣澳門樂團及澳門中樂團提供所需的條件;

(六)建立文化藝術資助的發放和監察機制,扶持從事文化藝術工作的個人及團體專業、長遠的發展;

(七)向舉辦文化活動的藝術團體及個人提供支援,並評估其成效;

(八)協助公共部門及其他公共、私人實體籌備和舉辦文化表演活動。

二、演藝發展廳下設文娛活動處、演藝活動處及澳門文化中心。

第十九條
文娛活動處

文娛活動處具下列職權:

(一)舉辦有助保存本土文化及民俗風情的活動;

(二)就城市節日、為市民生活增添文化色彩的慶典,推動和協助舉辦城市節慶、藝術文化活動;

(三)與其他公共部門合辦和推動表演藝術活動。

第二十條
演藝活動處

演藝活動處具下列職權:

(一)促進創建、活化表演藝術活動的場地及空間;

(二)鼓勵文化藝術團體及文化藝術工作者創作、發表作品,輔助、促進設立社區藝術空間,營造藝術新體驗的環境;

(三)致力推動藝文普及和藝術教育;

(四)促進本地藝文團體提升藝術管理人才水平的計劃及活動;

(五)鼓勵本地藝文團體發展共融平台,將藝術帶入社區,發揚本土文化特色。

第二十一條
澳門文化中心

一、澳門文化中心具下列職權:

(一)統籌、規劃、管理文化局轄下的演藝場地;

(二)負責舉辦戲劇、電影、舞蹈、音樂、歌劇及其他藝術文化表演;

(三)協調其他公共及私人實體於澳門文化中心舉行的表演藝術活動。

二、上款(一)項所指場地的使用和經營,由經監督文化範疇的司長批示核准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專有規章規範。

三、澳門文化中心由一名相當於處長級的主任領導。

第二十二條
文博廳

一、文博廳具下列職權:

(一)協助制定並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博物館政策與發展規劃,完善文博公共服務體系,推動規劃、分享和利用文博資源;

(二)促進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博物館的協調和溝通機制,並推動館際合作;

(三)統籌、規劃、管理、維護、使用文化局轄下的文博場地及設施;

(四)統籌、協調附屬博物館的展覽和宣傳、推廣活動;

(五)推動研究和推廣本土歷史、文化及風俗;

(六)推動傳承本土傳統文化以及其在現代、當代藝術領域的創新發展;

(七)發揮博物館的教育功能,推動文博資源的普及和共享;

(八)促進博物館陳設、保存、修復等專業的科技應用及博物館範疇的人才培訓;

(九)協調、開展澳門特別行政區博物館與外地文博機構的合作和交流。

二、文博廳下設澳門博物館、澳門藝術博物館、視覺藝術發展處。

第二十三條
澳門博物館

一、澳門博物館具下列職權:

(一)負責博物館各主題範疇的藏品的蒐集、取得、研究、編目、分類、保存、展覽和傳播;

(二)開展澳門歷史研究,展示本土歷史文化風俗,弘揚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多元文化特色;

(三)藉展覽、研討會、導賞等面向公眾的活動開展博物館教育;

(四)協助進行有關本土歷史文化的教育推廣、印刷品出版、影音資料製作、數位運用等範疇的文化活動。

二、澳門博物館由一名相當於處長級的館長領導。

第二十四條
澳門藝術博物館

一、澳門藝術博物館具下列職權:

(一)負責藝術品的研究、蒐集、典藏、修護、保存、展覽、傳播、以及將有關藝術品用於教育及社會服務用途;

(二)鼓勵本土藝術創作,進行典藏研究,推廣藝術教育,以及發揮其作為藝術資源中心的功能;

(三)定期舉辦面向公眾的文化藝術展覽及活動;

(四)調查和研究本地藝術史;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推動特展、論壇、研究、館際交流、藝術行銷和相關博物館專業的諮詢服務。

二、澳門藝術博物館由一名相當於處長級的館長領導。

第二十五條
視覺藝術發展處

視覺藝術發展處具下列職權:

(一)協助制定視覺藝術發展的策略及規劃,執行和落實相關計劃;

(二)為營造藝術氛圍,開展和協助進行有關本土視覺藝術的文化活動;

(三)統籌、規劃、管理、維護、利用文化局轄下的社區視覺藝術展覽場地及設施;

(四)與其他公共及私人實體合作,籌劃、組織、舉辦展覽活動;

(五)推行社區藝術服務計劃,活躍和扶持民間的文化藝術活動。

第二十六條
文化傳播處

文化傳播處具下列職權:

(一)執行各類文化政策的傳播和宣傳工作;

(二)推廣文化局的形象;

(三)制定並執行文化局的傳播策略,確定傳播目標及途徑,評估其成效;

(四)提出對文化推廣工作的整體規劃及執行方案;

(五)制定並執行文化局宣傳品及影像整體推廣計劃;

(六)整合、規劃、協調文化局各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的文化項目的對外宣傳、推廣和公關工作,促進文化局與傳播媒體的關係;

(七)藉文化行銷和宣傳開發新市場;

(八)規劃、組織、協調宣傳文化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舉行的文化活動,並進行傳播、推廣、公關、演出票務等方面的統籌和協調工作;

(九)促進公共及私人實體參與文化方面的傳播、推廣工作;

(十)建立新聞發佈機制,尤其舉辦新聞發佈會;

(十一)協調各種形式的文物導賞推廣工作;

(十二)提供公眾接待服務,培訓前線服務團隊。

第二十七條
學術及出版處

學術及出版處具下列職權:

(一)為制定文化政策作出貢獻;

(二)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發展的需要,建議和統籌相關領域的研究、調查,並設立制度協助、促進相關工作;

(三)統籌、協助按上項規定開展的研究、調查的相關活動;

(四)推廣在文化局職責範圍內所進行的研究、調查工作的成果;

(五)規劃、統籌文化局出版事務,並負責出版物的管理、推廣、發行和銷售事務;

(六)促進文學創作,協助研究、調查和推廣本土文學作品;

(七)搜集、整理、保存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的文學遺產;

(八)統籌文化局轄下與文學項目相關的場地及設施的利用。

第二十八條
從屬機構

文化局的從屬機構為享有技術及學術自主的附屬單位,但不影響須遵守上級所作的一般指引。

第二十九條
澳門演藝學院

一、澳門演藝學院具下列職權:

(一)發掘和培養本地的表演藝術及相關人才;

(二)舉辦初中教育,舞蹈、音樂及戲劇範疇的職業技術高中教育,以及藝術方面的持續教育;

(三)建議所開辦課程的整體或部分計劃及大綱;

(四)設立與表演藝術相關的設施及團隊組織;

(五)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的同類機構合作和交流;

(六)策劃、鼓勵並推廣演藝學院師生參與的文藝活動。

二、澳門演藝學院下設音樂學校、舞蹈學校及戲劇學校。

三、澳門演藝學院由一名院長領導,學院受經監督文化範疇的司長批示核准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內部規章規範。

第三十條
澳門檔案館

一、澳門檔案館具下列職權:

(一)協助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檔案政策;

(二)研究、發展、完善檔案制度及措施;

(三)促進檔案的管理、保護和利用的技術發展;

(四)制定與檔案管理相關的指引;

(五)促進檔案的保管和移交;

(六)整理和著錄館藏的檔案文獻;

(七)完善用於檔案鑑定的方法、準則,並建立相關的機制;

(八)收集公共行政部門、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公益法人以及其他公共事業機構所管有具歷史價值的檔案;

(九)徵集具歷史價值的私有檔案以及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文獻;

(十)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價值的檔案及文獻編製指南、清單、目錄、索引;

(十一)應要求,就公共行政部門、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公益法人以及其他公共事業機構所管有的檔案訂定保管期限,並對檔案銷毁和處置的建議,發表意見;

(十二)就保護已鑑定或正在鑑定的檔案,建議採取必要措施;

(十三)就具歷史價值的檔案文獻的轉讓,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優先受讓權;

(十四)就任何可能危及檔案的行為,建議行政禁制;

(十五)推動口述歷史檔案的搜集和保存工作;

(十六)推動檔案文獻的研究、利用,促進文化傳播;

(十七)推動檔案專業知識培訓;

(十八)行使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澳門檔案館由一名館長領導,檔案館受經監督文化範疇的司長批示核准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內部規章規範。

第三十一條
文化基金

文化基金附於文化局運作,受專有法規規範,並享有行政及財政上的自治權。

第三章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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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人員制度

文化局的人員,適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一般制度及其他法例。

第三十三條
專責公證員

一、文化局設專責公證員一名,該公證員經監督文化範疇的司長應局長的建議,從文化局具法學士學位的工作人員中指定。

二、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為此目的而按上款規定所指定的另一名文化局工作人員代任。

三、專責公證員負責主持訂立文化局和文化基金依法應簽署的行為及合同。

第三十四條
人員編制

文化局的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一。

第四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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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收費

文化局因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以及因使用其轄下不動產內的設施及空間而收取的費用,屬文化基金的本身收入;有關收費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監督文化範疇的司長批示核准。

第三十六條
文化局人員的轉入

一、文化局編制內人員,按原任用方式、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第三十四條所指人員編制內的相應職位。

二、以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文化局人員轉入新架構,並維持其原職務的法律狀況。

三、文化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按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二轉入新架構。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轉入,按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轉入除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五、第三款所指的領導及主管人員有關的定期委任,維持至任期屆滿為止。

六、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本條的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在轉制時所轉入或合同所訂的官職、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

第三十七條
民政總署人員的轉入

一、轉入文化局的民政總署編制內人員,按原任用方式、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第三十四條所指表一所載的文化局人員編制內的相應職位。

二、上款所指的人員轉入,按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轉入除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三、轉入文化局的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民政總署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文化局。

四、就上款所指人員的轉入,須在有關合同文書附註;有關人員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五、轉入文化局的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民政總署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的形式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文化局。

六、就上款所指人員的轉入,須重新訂立合同。

七、民政總署轄下文娛康體處、文化設施處、澳門文化中心及澳門藝術博物館的主管人員,按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二轉入新架構的相應官職,而有關主管人員的定期委任,維持至有關任期屆滿為止。

八、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本條的規定轉入文化局的民政總署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的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

第三十八條
開考

一、文化局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進行的開考,仍然有效。

二、民政總署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為根據上條的規定轉入文化局的人員所開設的晉級開考,仍然有效。

三、上款所指的民政總署人員於該署完成相關晉級開考後,方轉入文化局。

四、上款所指的轉入,按有關人員完成晉級開考後所處的職程、職級及職階,於就任日翌日或在合同文書作附註的翌日為之。

五、對於根據本行政法規的規定轉入文化局的民政總署人員,其已修讀的為晉升至轉入該局後所處職等緊接的較高職等所需的培訓課程,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條
財政負擔

因執行本行政法規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文化局或文化基金預算開支項目中可動用的款項及由為執行本行政法規所作的其他撥款的款項承擔。

第四十條
更新提述

一、十月三十一日第186/89/M號訓令核准的《中央圖書館章程》中對“中央圖書館”的提述,均視為對“公共圖書館管理廳”的提述。

二、十月三十一日第73/89/M號法令以及其他現行法例中對“歷史檔案館”的提述,均視為對“澳門檔案館”的提述。

三、在與民政總署促進和執行文化政策的職責有關的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民政總署”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文化局”或“文化基金”的提述。

第四十一條
廢止

廢止下列法規:

(一)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

(二)第18/2001號行政法規《澳門文化中心》;

(三)第15/2010號行政命令

第四十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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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第三十四條所指者) 文化局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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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職級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2
廳長 8
處長 16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51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5
技術員 4 技術員 11
傳譯及翻譯 文案 1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106
工務 繪圖員 1
技術輔助人員 行政技術助理員 25 a)
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1 a)
照相排版員 1 a)
總數 229

a)職位出缺時撤銷。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8/2023號行政命令

表二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以及第三十七條第七款所指者) 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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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及民政總署領導及主管官職 文化局領導及主管官職
文化局局長 局長
文化局副局長 副局長
文化局文化財產廳廳長 文化遺產廳廳長
文化局澳門中央圖書館館長 公共圖書館管理廳廳長
文化局文化活動廳廳長 演藝發展廳廳長
文化局歷史檔案館館長 澳門檔案館館長
文化局特別計劃處處長 文化傳播處處長
文化局研究、調查暨刊物處處長 學術及出版處處長
民政總署文化設施處處長 澳門博物館館長
民政總署文娛康體處處長 文娛活動處處長
民政總署澳門文化中心主任 澳門文化中心主任
民政總署澳門藝術博物館主任 澳門藝術博物館館長

 

本作品來自澳門行政法規,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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