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5月2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年/特刊
(2020年5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编辑
(2020年5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

5月26日下午,各代表团对民法典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代表们一致赞成草案修改稿。普遍认为,草案修改稿在充分听取并认真研究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对代表意见予以充分吸收,作了许多重要修改,对未采纳的意见,也向代表们作了解释和说明,并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作出积极回应;审议过程充分发扬了民主,广泛凝聚了共识,充分体现了对代表主体地位的尊重。草案内容已经成熟,一致赞成将草案提请本次大会表决通过。同时,一些代表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26日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逐条研究。同时,就提出的修改意见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是可行的。同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修改稿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一款将“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为一种要约邀请形式。有的代表提出,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采用的表述是“债券募集办法”,本款规定有必要与相关法律的用语保持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债券募集说明书”修改为“债券募集办法”。

二、草案修改稿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有的代表提出,定作人在请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应当本着减少浪费、节约资源的目的,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如能修理的尽量修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草案修改稿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对个人信息的范围作了规定。有的代表提出,健康信息是一种重要的个人信息,直接关系着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应明确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予以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款中增加规定 “健康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建议,本法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民法典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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