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民國37年立法38年公布)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民國37年)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立法於民國37年12月31日(現行條文)
1948年12月31日
1949年1月17日
公布於民國38年1月17日

中華民國 37 年 7 月 24 日 制定4條
中華民國 37 年 8 月 6 日公布總統令制定全文 4 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全文4條
中華民國 38 年 1 月 17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4 條

第一條 (歲費)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歲費,定為九千六百元,按月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二條 (公費)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公費,定為每月八百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三條 (院長、副院長之支給)

  立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外,月支公費二千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立法院副院長、監察院副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外,月支公費一千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四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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