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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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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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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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福建建设,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凡经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必须公开向宪法宣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立法机制,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文化建设、民生改善、生态保护、闽台交流等重点领域立法。健全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开展法规立项论证;改进法规起草机制,灵活运用立法机关自主起草、委托第三方起草、跨部门联合起草等方式;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定期清理地方性法规。健全向基层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发挥人大代表在征集立法项目、起草和审议法规中的作用。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各方沟通及意见采纳、反馈说明机制。完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依法推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立法机构,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

三、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严格执法,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决策跟踪评价制度,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健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完善行政服务标准。

四、推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坚持严格司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健全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保障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五、促进全民守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信用纪录,完善守信褒奖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省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平安福建建设,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加强督促落实,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人大代表对本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和评议,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实施本决议的指导。设区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制定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实施方案,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贯彻实施本决议的情况。

全省人民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在中共福建省委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各项工作,努力开创依法治省的新局面,为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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