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中华寻衅滋事案 (2020) 辽 0211 刑初 459 号刑事判决书

盛中华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2020) 辽 0211 刑初 459 号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本裁判文书送达时间
2021 年 1 月 29 日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20) 辽 0211 刑初 459 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中华,男,1980 年 3 月 19 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230 [ … ], 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 [ … ], 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本案,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苏环海,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 [2020] 46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中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 2020 年 9 月 3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富丽、检察官助理刘忠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中华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盛中华于 2019 年 3 月在美国社交网络推特 (Twitter) 网站上注册用户名为 kinglock@ikinglockjoe 的账号。2019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盛中华在位于大连市 [ … ] 的家中,使用该账号网络翻墙登录推特网站转发、散布 139 条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涉及国内重大事件的不当言论和虚假信息。

该账号因上述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冻结后,其于 2019 年 8 月再次注册名为 卡西麗@kinglock10 的推特账号,之后设置隐私权限并再行转发 30 余条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涉及国内重大事件的不当言论和虚假信息。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中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盛中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称上推特是为了看国外的信息和新闻,不都是围绕国内虚假信息的内容,在其转发的 1,000 多条信息中仅有 100 多条关于侮辱国家领导人的信息,只占 10%, 主观不是蓄意转发侮辱国家领导人的言论,转发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其另一个账户设置了隐私权限,仅是因为喜欢收藏,主观目的不是为了传播。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同意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如实供述,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盛中华于 2019 年 3 月在美国社交网络推特 (Twitter) 网站上注册用户名为 kinglock@ikinglockjoe 的账号。2019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盛中华在位于大连市 [ … ] 的家中,使用该账号网络翻墙登录推特网站,转发、散布了 139 条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涉及国内重大事件的不当言论和虚假信息,引发大量评论、转发和点赞,造成恶劣影响。

2020 年 5 月 14 日,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宋 [ … ]、苏 [ … ]、宋 [ … ] 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盛中华的供述与辩解、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网安大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中华明知是编造侮辱、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转发过不当言论的行为,虽然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及主观认识有辩解,但不影响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中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5 月 15 日始至 2021 年 3 月 14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高 扬
人民陪审员 邢爱娟
人民陪审员 孙 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雯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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