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优化开发区建设促进开发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优化开发区建设促进开发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8〕9号
2018年1月19日
发布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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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开发区转型升级,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决策部署,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统领新一轮对外开放,进一步发挥开发区功能优势,优化开发区产业结构,完善开发区体制机制,努力把开发区打造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示范区、经济国际化的先行区、投资贸易自由化的实践区,为我省奋力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先行先试中央和我省各项改革任务,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改革激发新时代开发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提供开发区改革样本。

坚持开放发展。以开放促发展,加快推进开发区平台、产业、企业和人才国际化,发挥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路者和吸引高质量外资主阵地的作用。

坚持创新驱动。推进开放创新、科技创新、机制创新,吸引集聚创新资源,提高创新服务水平,推动开发区发展由追求速度向追求高质量发展转变,由同质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

(三)发展目标。

开发区扩大开放的载体作用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产业集聚的平台作用进一步巩固,新型城市化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凸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进一步提升。到2020年,全省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1.1万亿元,进出口总额和利用外资总额分别占全省总量的50%以上;建成产值超千亿元的开发区20个、国际产业合作园25家,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较强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先进制造业集群,成为“浙江制造2025”领跑区。

二、优化产业结构

(一)推进建设国际产业合作园。

加强与发达国家政府、企业、中介组织的交流合作,打造一批外资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国际产业合作园。聚焦国际前沿技术、新兴业态和先进制造,发挥国际产业合作园政策和资源叠加效应,推进精准招商,逐步构建集产业链、投资链、创新链、人才链、服务链于一体的开放创新体系,带动开发区产业向国际价值链高端跃升。争取国际产业合作园在国家级开发区实现全覆盖。(省商务厅负责)

(二)增强开发区创新驱动能力。

鼓励开发区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平台。鼓励海外科技孵化投资,带动专家团队引进和高端项目落地。推进智慧开发区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实现产业智慧化和园区管理智能化。推进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负责)

(三)推进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通过技术创新和品牌化建设实现产业链拓展、价值链提升。集聚发展优势主导产业,打造一批领跑“浙江制造2025”的产业集群,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隐形冠军”企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建设一批龙头企业主导、规模优势明显、辐射带动作用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负责)

(四)打造外向型先进制造业集群。

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建设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外向型先进制造业集群和进出口基地,推动块状特色产业走向国际市场。积极培育制造业集群中关联度大、主业突出的龙头企业,鼓励集群内企业通过股份化、资本化等方式构建产业联盟。鼓励开发区企业“走出去”并购,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园。(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负责)

(五)发展壮大现代服务业。

在巩固提升制造业的基础上,鼓励发展研发设计、专业维修、信息服务和金融、审计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顺应开发区产城融合趋势,合理布局生活性服务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六)提升浙台经贸合作区发展水平。

密切浙江和台湾经贸往来,着眼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动浙台(苍南)经贸合作区等4家对台经贸合作区在高端制造、科技研发、精致农业等领域与台湾开展深入合作。支持浙台(玉环)经贸合作区创建国家级对台经贸合作区。(省商务厅负责)

(七)整合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规划,推动符合条件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等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向加工制造中心、贸易销售中心、交易结算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维修服务中心和研发设计中心等方向发展。(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优化空间布局

(一)强化开发区规划引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开发区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一二三产业和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平衡产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和公共服务用地需求,打造宜产宜居生态开发区。(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负责)

(二)深化开发区整合提升。

全面推进开发区整合提升,鼓励开发区在不涉及“四至”范围变更、不突破国家核准面积的前提下,推进体制创新、资源整合和产业提升。鼓励符合条件的开发区 整合相邻、相近园区,实现区块间联动发展。支持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较高的省级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建立飞地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负责)

四、优化资源配置

(一)加大开发区利用外资力度。

把引进外资作为开发区“一把手工程”,强化招商队伍建设,创新招商引资方式,鼓励采取中介招商、委托招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引进外资。鼓励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重点引进一批跨国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集中引进一批能带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引发产业裂变的产业项目。允许各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二)加大开发区用地支持力度。

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各地对开发区外资项目落地所需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积极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合理开发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国际产业合作园可参照省级特色小镇支持政策施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负责)

(三)加大开发区金融支撑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运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发行债券融资。鼓励开发区依托区内外上市公司、保险资金等高端要素,设立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等基金,打造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产业创新的推动作用。(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

(四)推进开发区资源要素配置改革。

建立健全开发区资源要素交易平台,促进形成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市场体系,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开发区项目投资强度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在用地、用能、排污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激励和倒逼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负责)

(五)推进开发区人才队伍建设。

推进开发区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实施“一事一议”引才、产业精准引才、全球化柔性引才等人才引进模式。支持开发区推进“千人计划”,在海外人才密集 地区建立常态化人才联络网,引进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和专业人才。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鼓励中外合作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借鉴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人才引进政策,帮助我省高端紧缺人才解决子女入学、家属就业、房屋居住等问题。(省委人才办、省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负责)

(六)推进开发区绿色生态发展。

严格落实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健全开发区从规划编制到建设实施全过程低碳生态管理机制。推进开发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鼓励建设生态 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等绿色园区。推进开发区绿色工厂建设,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负责)

五、优化体制机制

(一)深化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

充分赋予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将开发建设、经济管理各项职能和审批权限依法下放给开发区。对于暂时不宜下放的管理权限,实行“见章跟章”制度,基本做到区内事区内结。落实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发证权和备案权,探索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与设区市同等的经济、社会等管理权限。理顺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开发区与所在地政府投入和产出分成制度。(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负责)

(二)推进开发区“最多跑一次”改革。

按照精简、效能、统一原则,推动实行大部门制扁平化管理,对于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探索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报送。积极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经验,协调推进开发区立法工 作,构建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省编办、省商务厅负责)

(三)建立开发区工作容错免责机制。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规定,对在推进改革、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和过失,给予宽容和免责,为开发区干部干事创业创造良好条件。(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四)完善开发区综合评价制度。

加强开发区统计工作,完善开发区综合评价体系,强化综合考核评价导向作用,引导开发区走高质量发展之路。(省商务厅、省统计局负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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