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6〕29号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2日
本作品收錄於《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精神,切实加强文物工作,推进文物强省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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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全省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进一步加强,珍贵文物较多的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全部达标;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文物展示利用手段和形式实现突破;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文物法规体系基本完备,文物保护理论架构基本确立,行业标准体系和诚信体系基本形成;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促进人文交流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二、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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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全省文物登录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文物认定标准,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完成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结合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和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建立文物保护基础数据库,逐步完善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提高管理水平,注重周边环境协调,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注重革命文物的维修保护。加强大遗址保护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以《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将京津冀文物保护协同发展纳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总体规划和我省“十三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好文物保护协同发展具体行动计划,建立文物保护协同发展工程项目库并抓好落实。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文物保护重点项目,抓好清代皇家陵寝、正定古城、蔚县古建筑等保护工程,加强长城保护,抓紧成立长城保护联盟,联合推进保护工作,重点抓好2022年冬奥会赛场周边的张家口市崇礼、万全、赤城明长城及早期时代长城以及张家口堡、大水沟、太子城等重要交通节点周边的文物保护展示项目。开展水下考古调查,完成我省沿海地区陆上文化遗产调查,开展明清时期的海防设施调查,参与“万里茶路”“中国明清城墙”“海上丝绸之路”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遗产所在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保护管理,加快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三)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突出工作重点,区分轻重缓急,做好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加强督导检查,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搞好配合,提高时效。多方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

(四)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各地要将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各级政府要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珍贵文物,分类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注重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实施预防性保护工程,对展陈珍贵文物配备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对珍贵文物配备柜架囊匣,为处于地震带的博物馆的珍贵文物配置防震保护设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征集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物,记录时代发展,丰富藏品门类。

(六)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推进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建设,切实改变防护设施薄弱状况,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文物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文物安全负全部责任,分管文物安全的负责人及文物安全管理部门人员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文物安全负主要责任。健全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建立文物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员,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履行好文物安全职能,发挥文物安全管理作用。建立文物保护员队伍,加强培训监管,给予适当补助。

(七)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鼓励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和保障文物安全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

三、拓展文物利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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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研究文物价值内涵,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文物影视节目和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运用网络和移动终端等数字化载体,开发数字化博物馆教育项目,推动优秀流动展览走进校园。

(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争取更多的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建立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加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博物馆建设,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博物馆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完善服务标准,提升基本陈列质量,提高藏品利用效率,促进馆藏资源、展览的共享交流。实施智慧博物馆项目,推进数字博物馆工作,推广生态博物馆、流动博物馆,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社区博物馆。考古发掘单位要依法向博物馆移交文物。提升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展示利用水平,拓宽近现代文物的利用方式。

(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壮大旅游业中的重要作用,打造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设计生产较高文化品位的旅游纪念品,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实行文物保护的分类管理、精准管理,针对城市、乡村、荒野等不同地域,以考古勘探等工作为基础,合理划定古遗址保护区划;对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建筑分别实行整体保护、外貌保护、局部保护,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利用举办2022年冬奥会契机,根据冬奥会相关文化、展示、旅游的工作战略,积极做好赛场周边以及主要交通路线沿线的文物展示工作。结合京张高铁建设,与北京市一起积极联合铁路部门对京张铁路沿线文物进行系统梳理,加强保护,合理利用。

(四)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更加注重实用性,更多体现生活气息,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促进文物与科技、信息、旅游、体育、金融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众创、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为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研发、经营等活动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扩大河北文化影响力。拓展文化交流与合作空间,积极参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事务,扩大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推进文物交流,积极推进非法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与返还。拓宽文物对外展示传播渠道,丰富传播手段。加强文物与外事、海洋等部门和单位联动。配合国家文物局做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物保护领域的实质性合作。

(六)合理适度利用。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合理适度做好文物利用。杜绝破坏性开发和不当经营。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四、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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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规规章修订工作,尽快制定实施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具有立法权的市政府要推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健全法治保障体系。

(二)强化文物督察。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市、县、乡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影响恶劣的要约谈文物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完善电话举报、网络举报、来信来访举报机制,认真受理督办群众举报的文物违法行为。

(三)加强文物执法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明确文物行政执法主体,落实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省文物局要加强执法督察力量,大力督察督办文物违法案件。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杜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警务室。文物行政部门要强化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文物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安全巡查力量,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

(四)严格责任追究。市、县、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做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考古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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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敬重祖先留下来的珍贵遗产,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县级政府应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敢于担当。

(三)加强部门协调。各地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物、文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宗教、海洋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海关、海洋、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结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工业和信息化、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共同推进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发展。教育部门要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

(四)保障经费投入。县级以上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渠道。

(五)加强科技支撑。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要对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尤其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筑、古寺庙、古城镇村落等建立不可移动文物数据库,逐步实现保护状况的信息采集、实时监控、识别和管理。大力推动、整合重要文博单位的数字化建设,推动建立文博信息数据库,提高文博系统数字化服务能力,促进文物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支持文物价值认知、保护修复和传统工艺科学化、考古综合技术、大遗址展示利用、文物预防性保护、智慧博物馆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形成一批具备共性和实效性的科研成果;针对土遗址、彩塑壁画、石质文物、纸质文物、纺织品的保护,实施一批重点科技示范工程,形成系统解决方案;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创新工作机制,在重点方向成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全面提升集成创新、区域创新能力。提高文物保护装备制造能力。提升文物工作标准化、科学化水平。

(六)重视人才培养。加快文博领军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管理人才培养,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省文物局要尽快制定我省“十三五”文物保护管理人才培养计划,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文物部门专业人才,实施保护项目与人才培养联动战略,加快文物保护修复、文物考古、展览策划、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培养。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与传承。加强县级文物行政执法、保护修复等急需人才培训,适当提高市、县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加大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完善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加强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文物保护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开放用人渠道、探索多元用人方式,壮大文博人才队伍力量。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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