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四年漢口市建設公債條例

民國二十四年漢口市建設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24年4月5日(非現行條文)
1935年4月5日
1935年4月17日
公布於民國24年4月17日

中華民國 24 年 4 月 5 日 制定14條
中華民國 24 年 4 月 17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條

  漢口市政府為建築市立校舍及辦理各項重要工程,發行公債,定名為民國二十四年漢口市建設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一百五十萬元。

第三條

  本公債之用途,分配如左:
  一、建築漢口市市立校舍四十萬元。
  二、建築道路及各項重要工程一百一十萬元。

第四條

  本公債票面分為千元、百元、十元、五元四種,概為不記名式。

第五條

  本公債利率定為週年六厘。

第六條

  本公債按照票面實收國幣,不折不扣。

第七條

  本公債定於民國二十四年五月一日發行。

第八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基金,以漢口市稅收入為擔保,由市政府依還本付息表所定,按月撥交湖北省債基金保管委員會兼代保管,專儲備付。

第九條

  本公債以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為還本付息之期。

第十條

  本公債自發行日起,至民國二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只付利息。自民國二十六年六月底用抽籤法開始還本,每年還本兩次,每次抽還總額十分之一,至民國三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全數償清。
  前項抽籤,於還本期前二十日在漢口舉行,由財政部、審計部、湖北省政府及財政廳、教育廳、武陽漢三商會、漢口銀錢業兩公會各派代表,蒞場監視。

第十一條

  本公債指定中央銀行漢口分行暨湖北省銀行,為經理支付本息機關。

第十二條

  本公債得自由抵押買賣,並得作為漢口市公務上繳納保證金之擔保品。中籤債票,到期息票並得抵納本市一切租稅。

第十三條

  對於本公債有偽造及毀壞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民國二十四年漢口市建設公債還本付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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