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26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二十六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六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十六

  宋五嘉定十三則 理宗寶慶二則 紹定四則 端平一則 嘉熙二則 淳祐五則

   寶祐四則 開慶一則 景定一則 度宗咸淳七則 瀛國公德祐一則

  金太宗天會三則 熙宗天眷二則 皇統一則 海陵貞元一則 正隆一則 世宗大

  定二十六則 章宗明昌六則

食貨典第一百二十六卷

賦役部彙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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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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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元年蠲兩浙兩淮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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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元年閏四月乙未,蠲兩浙闕 雨州縣貧民逋賦。十二月辛卯,蠲兩淮州軍二稅一 年。」

嘉定二年,蠲免軍民賦役。又從御史徐範言,役人免 輸役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秋七月己亥,蠲信陽、荊門、漢 陽軍民賦,癸卯,募民以振饑免役。」

按:《文獻通考》:二年,殿中侍御史徐範言:「民貲之重者, 俾充里正。彼多產之家,其輸役錢於官亦多,既已征 其財,而又俾之執二年之役,是為重復。乞參酌祖宗 常平免役之本意,行下州縣,姑於役人從役之年蠲 其免役之輸,役滿輸錢如故。」從之。

嘉定四年夏四月己丑,以吳曦沒官田租代輸關外 四州旱傷秋稅。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五年,詔諸路通行倍役法,蠲免役錢租稅。又從 臣僚言,禁止預借。

按,《宋史寧宗本紀》:「五年春正月己巳,詔諸路通行兩 浙倍役法,著為令。五月癸酉,詔州縣見役人毋納免 役錢,役滿復輸。十二月丁丑,再蠲濠州租稅一年。壬 午,詔蠲州縣橫增稅額。」

按:《文獻通考》:五年,臣僚言:「預借,非法也。頑民豪戶易 預借之名,而以寄庫為說。當催夏絹,則曰有錢在官, 及督秋苗,則曰未曾倒折,所寄者一半,而所逋者亦 一半。今預借之弊,在在有之,而江西特甚。乞嚴切禁 止預借之弊除,而輸借之名正。」從之。 臣僚言:「四川 州縣二稅積欠,其弊在吏。如去年預借,今年秋科,今 年預借,明年夏科,有給鈔而不銷簿者,有盜印鈔而 匿財者,有私立領而官不受理者,有公吏攬取而不 歸公上者。一遇赦恩,吏之罪釋然,而民之憂如故。乞 下諸路遵守條約,毋得預借。」詔制、總、兩司覺察。 四 川宣撫虞允文言:「州縣預借人戶稅賦,合於總領所 樁管添造錢引三百萬貫,委制總及漕臣」考覈實數 補填。自今後預借官以違制論,吏以盜論。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詔諸路通行兩浙倍役法,著為 令。江西提舉袁燮《便民劄子》曰:「臣聞差役舊法,惟以 物力高下為序,自大至小,謂之鼠尾。勞力雖均,而物 力不侔,有至於破產者。迨淳熙間,始立倍法,自增及 一倍、二倍以至三倍,而有歇役。」十年、八年、六年之別, 高者稍頻而不害,下者由是而少寬,可謂良法矣。然 行於州縣,未能盡曉,但謂朝廷專用倍法,而不知兼 用鼠尾法。竊詳當時建議之臣有曰:「窄都不及歇役 年限去處,即從遞年體例。」所謂窄都者,即紹興三十 二年指揮,地理窄狹、人煙稀少,不及十大保者是也; 所謂遞年體例「者,即鼠尾舊法也。地理既狹,人煙又 稀,役戶無幾,決不能及歇役十年、八年、六年之限,故 倍法有所不行,而仍用鼠尾法。今州縣間未達遞年 體例一句都分寬狹,概用倍法,此役所以紛紛也。欲 乞朝廷的確行下,明言遞年體例即鼠尾舊法,寬都 用倍法,窄都用鼠尾法,二者並行而不相悖,誠便民 之大者。」又奏曰:「臣嘗謂役法惟其實之為貴,視物力 果可以堪役而役之,則勞而不怨矣。今詭名狹戶,不 勝其多。有編戶寄產於官戶者;有與黠吏通謀私減 物力者;有縉紳之家以前後歷任為數戶,以避限田 外充役者,惟己是便,姦計百出。獨善良之人畏法自 重,寧勞苦以執役,而不肯詐欺以苟」免,遂至役併而 家破。又有都分雖寬,而實堪充役者,不過數家,循環 不已,暫歇復充,屢役之後,其家亦破,良可憫也。伏睹 慶元重修《詐偽敕》,「諸詐匿減免等第或科配者,以違 制論。」又《重修格》:「獲詐匿減免等第科配者,以所告財 產經減免者給五分,未經減免者給三分之一。」今若 申嚴此法,務在必行,「則詭名狹戶漸少,合役之戶漸 多,而頻併充役之家亦漸寬矣。臣又睹紹興二十八 年指揮,鄉村都保比近地里窄狹,人煙稀少,并不及 十大保處,併為一都。臣愚竊以為人煙雖稠,十大保 雖足,而充役不過數家,暫歇復差者亦宜比上項指 揮,與鄰都通融差保,免於破家,亦仁政所宜施,惟聖 慈亟」圖之嘉定六年,禁州縣畸稅漏催之弊。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六年監察御 史倪千里言。「民間常賦丈尺板籍。自有定數。今催科 故存畸欠。異日卻追畸零。或欠零寸。必納全尺。此畸 稅漏催之弊。帛之尺寸。米之合勺。划刷根括。秋毫盡 矣。乃於既足之餘復有重催之害。一追再追。乞取浩 瀚。」此文引乞覓之弊。乞詔諸監司禁戢州縣。措置更 革。「奉行不虔者,劾治。」從之。

嘉定七年八月癸巳,罷關外四州所增方田稅。乙巳, 禁州縣沮壞義役。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嘉定間,趙必愿知崇安,力主義役之 法,上下便之,朝廷因下其式於八郡。」

嘉定八年,蠲諸州稅。又詔「職田蠲放如民田,違者坐 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八年二月壬子,蠲平江等五郡逋 負米。秋七月戊辰,蠲兩淮諸州今年秋稅并極邊五 州明年夏稅。癸酉,蠲臨安、紹興二府貧民夏稅。甲申, 詔職田蠲放如民田,違者坐之。」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八月,權罷旱傷州縣比較賞罰。 嘉定九年,蠲被水州縣租。」

按,《宋史寧宗本紀》:九年六月「戊申,振恤浙西被水州 縣,寬其租稅。九月甲申,詔兩浙、江東監司覈州縣被 水最甚者,蠲其租。」

嘉定十一年,蠲諸州民兵稅役。又詔「行《經界》」以均一 賦役。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一年「秋七月辛卯,蠲四川關外 諸州稅役;甲午,蠲光州民兵戰死之家稅役。」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詔常州嘉興府行經界。青田 縣主簿陳耆卿奏:「臣聞之孟軻曰:『行仁政必自經界 始』。經界蓋良法也,不幸而經界法壞,則所信者簿書 爾,併簿書而不足信,則何所取信哉?且有田則有賦 役,此常理也。田有多寡則賦役有輕重,亦常理也。今 之世,乃有田愈多而賦役愈輕者,有無田而賦役反」 重者,此弊在在有之,而本郡尢甚。姑以青田一縣言 之,自往歲巨浸之後,牒紙散逸,而縱橫變化,在吏之 掌握而已。稅之厚薄,當視其物力;物力之高下,當視 其產。今田之頃畝,初不見於簿,而物力之貫陌獨載 之簿,若是,則其源既失矣。過割用物力簿,起催用二 稅簿,二者所當相關,而今初不相知。「歲遇攢造,不過 以往年陳籍,沿襲轉抄而已。升降出沒,既莫得詳,鄉 胥里豪,始得株連姦偽,以為牢不可破之計。故有一 戶而化為數十戶者;有本無寸產而為富室承抱立 戶者;有虛為名籍以避科斂,稍久而成乾沒者。但見 逃絕之家日多,租稅之額日減,上下歎愁,莫知其弊 之所自。邑令之有意者,思欲釐正之,然細民吐氣,而 大姓則忿然不懌矣。官本制民,今制於民,觸類而長 之,豈獨一青田哉?三歲一推排,此常式也。今或至十 年而不講,是使民之患苦無時歇也,然則簿書何自 而正乎臣愚欲乞睿旨行下諸路,戒飭所在官吏,申 嚴推排之法。其出入規避者,重寘憲典。每歲攢造,必 選一」邑佐之清強者躬督其事。既成,則併舊籍上之 郡,郡復委寮屬研覆之。有訴不平,或得其實,官吏俱 從收坐。庶幾賦役均一,牒訟稀簡,吏稱職而民安業, 誠非小補。

嘉定十二年五月丁酉,蠲兩淮、荊襄、湖北、利州路沿 邊諸州今年租稅。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五年夏四月壬午,詔蠲蘄州今年租賦。八月 己卯,命戶部詳議「義役。」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六年。八月辛巳。詔州縣經界。毋增紹興稅額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七年二月癸巳,蠲台州逋賦十萬餘緡。八月 乙未,申嚴兩浙諸州輸苗過取之禁。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申嚴兩浙諸州輸苗過取之 禁。泉州舊為台、信、建昌、邵武包納上供銀,大為民病, 至是宋鈞知州,奏乞各從初賦,從之。陳耆卿代上殿, 劄子曰:「粟帛者,民之所有也,錢者,民之所無也。民各 輸粟與帛,而官俾之輸錢,固已非矣。至有名曰上供 銀錢」,而其禍酷於二稅者,此不可不知也。閩之郡八, 其最甚曰泉。臣因巡行入境,見其土薄瀕海,民多艱 食,而永春、德化、安溪三邑介處窮谷,怵迫尢甚,正賦 窘無以辦,況其他乎?稽諸故常,每歲台、信、建昌、邵武 四郡總納上供銀兩一萬五千六百,蓋為本州衣縑 之助。蠲半之後,惟廣信僅僅取足,二郡則否。自乾道 至開禧,已積逋十五萬疋,為錢七十「五萬緡。」前此守 臣雖聞於朝,然止及三年逋欠之弊,未及本州科斂 之弊也。祖例產錢一緡以上合輸銀錢,無官、民之分 也。其後祝聖道場及逃絕戶得免免者猶未眾也。其後一命以上咸得免,而免者始眾矣。又其後士凡薦 於天府而籍於太學者咸得免,而免者愈眾矣。免者 愈眾,則科者愈寡,故以官戶、士戶合科之賦而併於 貧弱之家,貲不滿百,例行科配,厥價微踴,每兩科至 二千八百。正錢之外,有頭子錢,有「帶鈔發納錢,有綱 腳、暗腳等錢。民無所措,則有淪落,有奔遁,有咨怨號 呼而已。夫一指有傷則通體不樂。三州之民,民也;眾 民亦民也,彼不之輸而此代受其害,何忍乎?」開禧初, 有旨「嚴趣逐郡照元定色目應副矣,而積壓如舊。為 今之計,非得朝廷主盟,以三州銀額撥回,俾之認納, 而本州衣縑自行措置。縱未能然,亦當為七邑下戶 痛絕前擾,而均之有品秩者之家。貲不滿貫而科及 額外者,必罰無赦。斷在必行,毋掛牆壁,則遠民可以 息肩矣。」

理宗寶慶元年減免諸苗米及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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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寶慶元年冬十月「甲寅,詔會稽攢 宮所在稅賦盡免折科,山陰縣權免三年。」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七月,詔諸路州軍受納苗米,不 許過數增入多量斗面,令轉運司覺察。」時曹叔遠知 袁州,減秋苗斛面米七千四百餘斛。

寶慶二年,令戶部申嚴科取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八月。 「令戶部申嚴州縣受租科取之禁。轉運司察其違者 劾之。」

紹定二年詔州縣催科必遵常制丞簿依時過割二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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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紹定二年 詔今後州縣催科,必遵常制。縣令非才,擇佐官可任 者委之,仍不許差官復寄居權攝。十月,知婺州莫澤 辭。上曰:「婺州正要人扶持,記得向時守臣魏豹文曾 理會經界,行得如何?」澤奏:「婺州向時凋弊,皆緣稅籍 不明。今經界既正,賦役均平,故不費力。」 又:按《續通 考》:二年,新知婺州莫澤辭。上曰:「義役聞尚未了。」澤奏: 「義役乃民間自樂為州縣,但能扶助耳。」 又按《續通 考》:二年正月,臣僚言:「乞詔諸路漕司嚴察屬縣丞簿, 依時過割二稅,從實銷注版籍,違者按劾。」從之。 紹定三年,寬復被寇郡縣賦稅。又從臣僚言,革賦役 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三年二月戊戌,詔汀、漳、吉、建昌蠻 獠竊發,經擾郡縣,復賦稅一年。」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六月,臣僚奏:「乞戒飭郡守,痛革 稅賦、刑獄、差役、版籍四弊。」從之。 紹定中,楊瑾攝華 亭,立義役。 又按:《續通考》:三年四月,臣僚奏,「乞下福 建諸路總漕倉司,應被寇州郡合解諸司錢物,比之 常年期限,並展一季。」六月,臣僚奏:「乞戒飭二廣漕司, 嚴督所部州縣丁錢,每歲覈實見存之數造簿,依條 限前期發下,催納銷注,違者按劾。」詔令吏部詳度於 尚書省。

紹定四年,申飭州縣「蠲減租賦,毋或稽慢,兼不許科 督增量,違者有罰。」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二月, 臣寮奏乞申飭諸路州縣。「自今遇訴災傷。邑委佐官。 州委幕職。於秋成以前務覈的實。蠲減田租。仍以分 數揭之通衢。如或稽慢守令鐫黜。漕臣覺察不嚴。一 體議罰。」從之。九月右正言何琮奏戒飭州縣。已蠲閣 租賦。不許科督苗米。不許增量。監司察其違戾。許民 越訴;甚者以贓私論,必罰無赦。從之。

紹定六年,擇守分以充鄉司,仍禁供億誅求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右諫 議大夫趙至道奏:「乞明降指揮,諸縣選擇守分充應 鄉司,以三年或二年為界,界滿無過遞遷典押,仍禁 絕官司供億誅求之弊。著為令。」從之。知安慶黃幹代 撫州陳守上奏曰:「役法之弊,其來尚矣。國家之制,保 副正」謂之「大役,戶長謂之小役,二役皆選之。」每都人 戶大役者,非戶產稍高,不在其數。至於小役,則稅錢 或不滿百,亦所不免。「寬都人戶有至二三十年方一 差者,狹都人戶有三五家循環充役,無歲不受其害 者。」故物力之家,雖置產於狹都,而必立戶於寬都,雖 散其產於狹都,而必併其稅於寬都。彼寬「都之役日 以寬,狹都之役日以密。寬者益富,而密者益貧;貧者 益勞,而富者益逸;勞者日益朘削,而逸者日益封殖; 勞逸不均,而中產以下,破蕩流移,深可憐憫。」竊以保 正、副所管者煙火、盜賊,故必本都之人而後可充;戶 長所管者催科,亦何必皆本都人哉?況今之保正、副 戶長者,皆非其親身,逐都「各有無賴惡少,習知鄉閭 之事,為之充身,代名執役。」執役之親,身雖屢易,而代 役之充身者數十年不易也。故莫若差大役則限以 都,差小役則不限以都,而限以鄉。一鄉數都,寬狹相 通,則富者不至於逃逸,而貧者不至於獨勞,休養生 息。加之數年,小戶漸為中戶,而為公家執役者甚眾,

則大戶、中戶亦不至於有頻差之擾,更勞迭逸,其亦
考證
固國本之一端也。

端平元年令漕臣詳具州縣二稅定額蠲漳泉等州丁米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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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端平元年六月壬申,詔蠲漳、泉、興 化三州丁米錢。」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三月,臣僚奏:「乞戶部戒飭諸路 漕臣,詳具州縣二稅租額,毋令失陷,其有籍於安邊 所及撥賜寺觀蠲免者,毋得創立名色均敷。仍令改 正定額,上之臺省。從之。」 又按《通考》,元年,袁甫奏乞 蠲漳州歲納丁米錢,泉州、興化軍一體蠲放。從之。

嘉熙二年群臣請以後皆以今年下詔明年減租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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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嘉熙二年,臣僚 言:「陛下自登大寶以來,蠲賦之詔無歲無之,而百姓 未霑實惠。蓋民輸率先期歸於吏胥攬戶,及遇詔下, 則所放者吏胥之物,所倚閣者攬戶之錢。是以寬恤 之詔雖頒,愁歎之聲如故。嘗觀《漢史》,恤民之詔多減 明年田租。今宜倣漢故事,如遇朝廷行大惠,則以今 年下詔,明年減租,示民先知減數,則吏難為欺,民拜 實賜矣。」從之。

嘉熙四年,定賦輸用錢之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四年十二月乙亥,詔民間賦輸人 用錢會中半,其會中以十八界直納,半以十七界經 納。」

淳祐三年九月壬申詔蠲高郵民耕荒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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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五年,詔嚴贓吏「預借」、抑配、重催等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五年三月庚子,詔嚴贓吏法,仍命 有司舉行彭大雅、程以升、吳淇、徐敏子納宥之罪。準 淳熙故事,戒吏貪虐、預借、抑配、重催取贏。」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三月詔曰:「時方多事,念未能蠲 租減賦,而吏之不良,乃肆貪虐。或有前期預借,或抑 配重催,斛面取贏,或厚價抑納,脧毒吾民,朕深憫焉。 可令監司常切覺察,務蘇疾苦而銷愁歎。倘隱而不 聞,公論所指,必罰無赦。」

淳祐八年。陳求魯請革預借。黃端亮增收苗賦奪官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監察御史 兼崇政殿說書陳求魯奏。「本朝仁政有餘而王制未 備。今之兩稅本大曆之弊法也。常賦之入尚為病。況 預借乎?預借一歲未已也,至於再,至於三;預借三歲 未已也,至於四,至於五。竊聞今之州縣有借淳祐十 四年者矣。以百畝之家計之,罄其永業,豈足支數年 之借乎?操縱出於權宜,官吏得以簸弄,上下為姦,公 私俱困。臣愚謂今日救弊之策,其大端有四焉。宜採 夏侯太初併省州郡之議,俾縣令得以直達於朝廷; 用宋元嘉六年為斷之法,俾縣令得以究心於撫字。 法藝祖出朝紳為令之典,以重其權;遵」光武擢卓茂 為三公之意以激其氣,然後為之正其經界,明其版 籍,約其妄費,裁其橫斂,則預借可革,民瘼有瘳矣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詔知建昌軍南豐縣黃端亮奪 官一等放罷,以其增收苗賦,科罰多私也。

淳祐十年九月戊寅,以嚴州水,復民田租。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十二年六月丙寅,嚴、衢、婺、台、處、上饒、建寧、南劍、 邵武大水,除今年田租。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寶祐二年復諸郡租排保甲行自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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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寶祐二年三月戊子,蠲江、淮今年 二稅。秋七月己酉,詔前蜀帥余玠鎮撫無狀,兵苦於 征戍,民困於徵求,俾其家輸所取蜀財,犒師振民,並 邊諸郡田租其復三年九月丙寅,詔山陰、蕭山、諸暨、 會稽四縣水,其除今年田租』。十二月庚午,排保甲行 自實法。甲午,安西堡受攻。五月,將士力戰解圍,居民」 《以資糧助軍實》。詔四川宣撫司具名推恩,在城人並 賞一資,復租賦五年。

寶祐四年,御史朱熠請「寬民力」,帝納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四年九月甲寅,監察御史朱熠言, 「境土蹙而賦斂日繁,官吏增而調度日廣。景德、慶曆 時,以三百二十餘郡之財賦,供一萬餘員之俸祿,今 日以一百餘郡之事力,贍二萬四千餘員之冗官。邊 郡則有科降支移,內地則欠經常納解。欲寬民力,必 汰冗員。」帝納焉。

寶祐五年,行「推排法」於諸路。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行經 界推排法。時賈似道請行推排法於諸路。由是江南 之地。尺寸皆有稅。而民力竭矣。

寶祐六年,李曾伯乞復廣西荒田租,奏可。

按《宋史理宗本紀》:「六年五月丁巳,李曾伯言廣西多 荒田,民懼增賦不耕,乞許耕者復三年租,後兩年減 其租之半,守令勸墾闢,多者賞之。奏可。」

====開慶元年詔蠲沙田屯田租又給還沙地租二百萬====永不徵。

按《宋史理宗本紀》:開慶元年二月「己丑,詔蠲建康、太 平、寧國、池州、廣德等處沙田租。壬辰,詔蠲漣水軍制 司所收屯田租。冬十月丁丑,詔給還浙西提舉常平 司歲收上亭戶沙地租二百萬,永勿復徵。」

景定元年詔除全岳水衡諸縣二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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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景定元年三月乙亥,詔全岳、水、衡、 柳、象瑞、興國、南康、隆興、江州、臨江、潭州諸縣經兵,農 民失業,應開慶元年以前二稅盡除之。」

度宗咸淳三年九月乙未詔郡縣折收民田租毋厚直取贏違者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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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咸淳四年,減浙西公田租,行「義役法。」

按:《宋史度宗本紀》:「四年六月辛巳,詔罷浙西公田莊 官,募民自耕輸租,租減什三。十一月壬申,行義役法。 咸淳五年,設官督公田租,嚴郡縣收租之禁。」

按,《宋史度宗本紀》:「五年三月己未,詔浙西六郡公田 設官督租有差。八月戊寅,詔郡縣收民田租,毋巧計 取贏,毋厚直折納,轉運司申嚴按劾。」

咸淳六年,詔行《推排法》,免公田、民田租。

按:《宋史度宗本紀》:「『六年八月壬辰,詔郡縣行推排法, 虛加寡弱戶田租,害民為甚。其令各路監司詢訪,亟 除其弊』。冬閏十月己酉,安吉州水,免公田租四萬四 千八十石。十一月丁丑,嘉興、華亭兩縣水,免公田租 五萬一千石,民田租四千八百一十石。」

咸淳七年。免紹興府諸暨縣租。行釐正催科等事 按《宋史度宗本紀》。「七年春正月辛未。紹興府諸暨縣 湖田水。免租二千八百石有奇。」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八月,陳正奏「釐正催科之害、弓 手下鄉之擾等事,有旨依行。」

咸淳八年,罷江西推排官,減除浙江路田租。

按《宋史度宗本紀》:「八年六月辛亥,臺臣言,江西推排 田結局已久,舊設都官、團長等虛名尚在,占恡常役, 為害無窮。」又言廣東運司銀場病民。詔俱罷之。冬十 月己亥,紹興府言,「八月一日,會稽、餘姚、上虞、諸暨、蕭 山五縣大水。」詔減田租有差。庚戌,以秋雨水溢,詔減 錢塘、仁和兩縣民田租什二,會稽湖田租什三,諸暨 《湖田租盡除之》。

咸淳十年,減江東沙圩租。瀛國公即位,免「水旱州郡 田租。」行義田、「義役。」覈貴戚、釋道租稅。

按《宋史度宗本紀》,十年春正月丙申,江東沙圩租米 以咸淳九年水災。詔減什四 按《瀛國公本紀》:十年 七月癸未,即皇帝位。「九月戊子,免被水州縣今年田 租。冬十月乙卯,令州縣行義田義役。十二月甲辰,詔 淮西四郡水旱,去年屯田未輸之租,其勿徵。乙丑,詔 邊費浩繁,吾民重困。貴戚釋道,田連阡陌。安居暇食, 有」司覈其租稅收之。 按:《食貨志》:「十年,侍御史陳堅、 殿中侍御史陳過等奏:『今東南之民力竭矣,西北之 邊患棘矣,諸葛亮所謂危急存亡之時也。而邸第戚 畹,御前寺觀,田連阡陌,亡慮數千萬計,皆巧立名色, 盡蠲二稅。州縣乏興,鞭撻黎庶,鬻妻買子。而鐘鳴鼎 食之家,倉頭廬兒,漿酒藿肉,琳宮梵宇之流,安居暇 食,優游死生,安平無事之時,猶且不可,而況艱難多 事之際乎!今欲寬邊患,當紓民力;欲紓民力,當紓州 縣。則邸第寺觀之常賦,不可姑息而不加釐正也。望 與二三大臣亟議行之』。」詔可。

瀛國公德祐元年免諸路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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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瀛國公本紀》,「德祐元年三月乙未,免安吉縣 今年夏田租。四月戊辰,詔宜興、溧陽民兵助戰有功, 特免今年租。江陰民被兵,其租亦勿收責。五月辛未, 旌德縣城守有功,免其民今年田租。六月己酉,免廣 德軍今年田租及諸郡縣未納綱解。秋七月壬午,詔 饒州被兵,令免今年田租。九月庚寅,免靖州今年田」 租。十一月丙申,賜餘杭、武康、長興縣民錢,免今年田 租。

太宗天會元年敕有司輕徭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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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元年九月「戊寅,詔諸猛安賦 米給戶口在內地匱乏者。」「十二月辛巳,蠲民間貸息。 詔以咸州以南,蘇、復州以北,年穀不登,其應輸南京 軍糧免之」 按《食貨志》:元年敕有司輕徭賦。

天會二年春正月癸亥,以東京比歲不登,詔「減田租、 市租之半。」

按《金史太宗本紀》云云。

天會十年,詔「均賦役。」

按《金史太宗本紀》,十年正月壬子,詔曰:「昔遼人分士 庶之族,賦役皆有等差,其悉均之」 按《食貨志》:十年, 以遼人士庶之族,賦役等差不一,詔有司命悉均之。

又按《志》租賦,金制官地輸租,私田輸稅。租之制不

《傳》,大率分田之等為九,而差次之。夏稅畝取三合,秋 稅畝取五升,又納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夏稅六月止八月,秋稅十月止十二月。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 外,紓其期一月。屯田戶佃官地者,有司移猛安謀克 督之。

熙宗天眷三年十二月詔免民戶殘欠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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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天眷四年十一月甲辰,以河朔諸郡地震,詔復百姓 一年。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皇統三年蠲民稅之未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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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海陵貞元三年十一月甲寅詔貞元四年租稅並與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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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正隆四年以造軍器賦民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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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海陵本紀》,「正隆四年四月庚戌,詔諸路舊貯 軍器,並致於中都。時方建宮室於南京,又中都與四 方所造軍器材用皆賦於民,箭翎一尺至千錢,村落 間往往椎牛以供筋革,至於烏鵲狗彘,無不被害者。」

世宗大定元年給復將士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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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元年十月「己酉,饗將士,賜官 賞各有差,仍給復三年。十二月壬戌,詔軍士自東京 扈從至京師者,復三年。」

大定二年,免丁夫貸役錢及二稅戶為民。又諭宰臣, 「凡徭役不得抑配貧民。」有司請預借,不允。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年三月乙巳,免南京正隆丁夫 貸役錢。 按《食貨志》:「二年五月謂宰臣曰,凡有徭役 均科,強戶不得抑配貧民。」有言以用度不足,奏預借 河北東西路中都租稅。上以國用雖乏,民力尤難。遂 不允。 又按志,二年詔免二稅戶為民。初,遼人佞佛 尤甚,多以良民賜諸寺,分其稅,一半輸官,一半輸寺, 故謂之「二稅戶。」遼亡,僧多匿其實,抑為賤,有援左證 以告者,有司各執以聞。上素知其事,故特免之。 大定三年,詔免租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三年三月庚戌,詔免去年租稅。 按《食貨志》:三年以歲歉,詔免二年租稅。又詔曰:「朕比 以元帥府從宜行事,今聞河南、陝西、山東、北京以東 及北邊州郡,調發甚多,而省部又與他州一例征取 賦役,是重擾也。可憑元帥府已取者例蠲除之。」 大定四年,免諸賦役歲課,命張弘信等二十四人分 路通檢「物力。」

按《金史世宗本紀》,四年二月丁巳,免安州今年賦役 及保塞縣、御城邊、吳二村,凡扈從人嘗止其家者亦 復一年。庚辰以北京粟價踴貴。詔免今年課甲。三月 丙戌,詔免北京歲課段匹一年。十月己卯。命泰寧軍 節度使張弘信等二十四人分路通檢諸路物力 按《食貨志》。通檢推排。通檢即《周禮大司徒》。三年一大 比。各登其鄉之眾寡、六畜、車輦、辨物行徵之制也。金 自國初占籍之後,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師旅之餘,民 之貧富變更,賦役不均。世宗下詔曰:「粵自國初,有司 常行大比,於今四十年矣。正隆時兵役並興,調發無 度,富者今貧不能自存,版籍所無者今為富室,而猶 幸免。是用遣信臣泰寧軍節度使張弘信等十三人 分路通檢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俾元元無 不均之歎,以稱朕意。凡規措條理,命尚書省畫一以 行。」又命凡監戶事產,除官所撥賜之外,餘凡置到百 姓有稅田宅,皆在通檢之數。時諸使往往以苛酷多 得物力為功,弘信檢山東州縣,尤為酷暴,棣州防禦 使完顏永元面責之曰:「朝廷以正隆後差調不均,故 命使者均之。今乃殘暴,妄加民產業數倍,一有來申 訴者,則血肉淋灕,甚者即殞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 能對。故惟棣州稍平。

大定五年,蠲罹災處租賦。立「諸路《通檢地土等第稅 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五年春正月辛未,命有司旱蝗水 溢之處與免租賦。十一月癸亥,立諸路通檢地土等 第稅法。 按《食貨志》:五年命有司凡罹蝗旱水溢之 地,蠲其賦稅。 又按志:「五年有司奏諸路通檢不均。 詔再以戶口多寡富貴輕重適中定之。」既而又定通 檢地土等第稅法。

大定六年,詔免諸路租。

按《金史世宗本紀》:「六年五月壬子,詔雲中大同縣及 警巡院給復一年。十月甲申,詔免雄、莫等州今年租。」

按:《食貨志》:「六年,以河北山東水,免其租。」

大定八年,上諭廷臣,「凡御前差役皆須稟奏,仍令附 冊,又問《租稅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八年九月辛酉,上諭尚書右丞石 琚、參政孟浩曰:「聞蔚州採地蕈,役夫數百千人。朕所 用幾何,而擾動如此。自今差役凡稱御前者,皆須稟 奏,仍令附冊。」 按《食貨志》:八年十月,彰德軍節度使 高昌福上書言稅租甚重。上諭翰林學士張景仁曰: 「『今租稅法比近代甚輕,而以為重何也』?景仁曰:今日之稅斂殊輕,非稅斂則國用何從而出?」 按《魏子平 傳》:子平拜參知政事,上問曰:「『古者稅什一而民足,今 百一而民不足,何也』?子平對曰:『什一取其公田之入, 今無公田而稅其私田,為法不同。古有一易再易之 田,中田一年荒而不種,下田二年荒而不種,今乃一 切與上田均稅之,此民所以困也』。上又問」曰:「戍卒逋 亡物故,今按物力高者補之,可乎?」對曰:「富家子弟騃 懦不可用,守戍歲時求索無厭,家產隨壞。若按物力 多寡賦之,募材勇騎射之士,不足則調兵家子弟補 之。庶幾官收實用,人無失職之患。」上從之。

大定九年,免被水處賦役。又詔「在都浮役久為例者 仍舊,餘並官給傭直,重者奏聞。」

按《金史世宗本紀》,「九年二月庚子,以中都等路水,免 其稅,詔中外。又以曹、單二州被水尢甚,給復一年。五 月戊辰,尚書省奏,越王永中、隋王永功二府有所興 造,發役夫。上曰:『朕見宮中竹有枯瘁者,欲令更植,恐 勞人而止。二王府各有引從人力,又奴婢甚多,何得 更役百姓?爾等但以例為請。海陵橫役無度,可盡為 例耶?自今在都浮役久為例者仍舊,餘並官給傭直, 重者奏聞』。」

大定十一年,上諭臣僚,議稅重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尚 書省奏天下倉廩貯粟二千七十九萬餘石。上曰:『朕 聞國無九年之畜。則國非其國。朕是以括天下之田。 以均其賦。歲取九百萬石。自經費七百萬石外,二百 萬石又為水旱之所蠲免及賑貸之用。餘纔百萬石 而已。以廣儲畜備饑饉也』。」小民以為稅重,小臣沽民 譽。亦多議之。皆不慮國家緩急之備。

大定十二年正月丙申,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 北、河東、山西、陝西去年租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山西作山東餘同 大定十三年,令牓諭小民,詳知所免科差。又敕「州縣 官不盡力督租以致逋懸者,止其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謂宰臣 曰:「民間科差,計所免已過半矣。慮小民不能詳知,吏 緣為姦,仍舊徵取。其令所在揭牓諭之。十月,敕州縣 官不盡力催督稅租以致逋懸者,可止其俸,使之徵 足,然後給之。」

大定十四年。二月戊寅。詔免去年被水旱百姓租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十五年。遣梁肅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物力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五年九月。「上 以天下物力。自通檢以來十餘年。貧富變易。賦調輕 重不均。遣濟南尹梁肅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 大定十六年正月甲寅。詔免去年被水旱路分租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同。

大定十七年,詔免蝗旱處租稅。又諭「遼東賦稅毋令 官吏妄費。」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七年三月辛亥,「詔免河北、山東、 陝西、河東、西京、遼東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稅。十一 月庚戌,上謂宰臣曰:『朕常恐重斂以困吾民,自今諸 路差科之煩細者亦具以聞』。」 按《食貨志》:十七年,「上 問宰臣曰:『遼東賦稅舊六萬餘石,通檢後幾二十萬。 六萬時何以仰給?二十萬後所積幾何』?」戶部契勘,謂 先以官吏數少故能給,今官吏兵卒及孤老數多,以 此費大。上曰:「當察其實,毋令妄費。」

大定十八年正月庚申,免中都、河北、河東、山東、河南、 陝西等路前年被災租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同。

大定十九年,免水旱田租。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九年二月「乙卯,免去年被水旱 民田租稅。」 按《食貨志》:「十九年秋,中都、西京、河北、山 東、河東、陝西,以水旱傷民田十三萬七千七百餘頃, 詔蠲其租。」

大定二十年,減增諸路稅。又詔「稅粟非邊關要地,聽 民折納。」又諭宰臣拘括推排,自中都路始。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年三月「乙丑,以新定猛安謀 克,詔免中都、西京、河北、山東、河東、陝西路去年租稅。」

按:《食貨志》:二十年三月,「以中都、西京、河北、山東、河」

東陝西路前歲被災,詔免其租稅。以戶部尚書曹望 之之言,詔減鄜延及河東南路稅五十二萬餘石,增 河北西路稅八萬八千石。又詔諸稅粟非關邊要之 地者,除當儲數外,聽民從便折納。 又按《志》:二十年, 上謂宰臣曰:「猛安謀克戶貧富差發不均,皆自謀克 內科之暗者,惟胥吏之言是從,輕重不一。自窩斡叛 後,貧富反復,今當籍其夾戶,推其家貲,儻有軍役,庶 可均出。」詔集百官議。右丞相克寧、平章政事安禮、樞 密副使宗尹言:「女直人除猛安謀克僕從差使,餘無 差役。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數目,止驗產業科差為 便。」左丞相守道等言:「止驗財產多寡,分為四等,置籍 以科差,庶得均也。」左丞通、右丞道、都點檢襄言:「括其奴婢之數,則貧富自見,緩急有事科差,與一例科差 者不同。請俟農隙拘括地土、牛具之數,各以所見上 聞。」上曰:「一謀克戶之貧富,謀克豈不知一猛安所領 八謀克一例科差,設如一謀克內有奴婢二三百口 者,有奴婢一二人者,科差與同,豈得均平?正隆興兵 時,朕之奴婢萬數,孳畜數千,而不差一人一馬,豈可 謂平朕於庶事,未嘗專行,與卿謀之。往年散置契丹 戶,安禮極言恐擾動,朕決行之,果得安業。安禮雖盡 忠,未得長策。其從左丞通等所見,拘括推排之。」十二 月,上謂宰臣曰:「猛安謀克多新強舊弱,差役不均,其 令推排,當自中都路始。」 按《蒲察通傳》:大定十七年, 拜尚書右丞,轉左丞。詔議推排猛安謀克事,大臣皆 以為止驗見在產業,定貧富,依舊科差為便。通言:「必 須通括各謀克人戶物力多寡,則貧富自分;貧富分 則版籍定。如有緩急,驗籍科差,富者不得隱,貧者不 重困。與一例科差者,大不侔矣。」上是通言,謂宰臣曰: 「議事當如通之盡心也。」

大定二十一年,以中都路水災,免租。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一年九月 「以中都水災免租。前時近官路百姓以牛夫充遞運 者。復於他處未嘗就役之家。徵錢償之。」

大定二十二年,遣使分路推排,分人戶為上、中、下三 等。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二年三月甲申。諭戶部。「今歲 行幸山後所須。並不得取之民間。雖所用人夫。並以 官錢和雇。違者杖八十罷職」 按《食貨志》。二十二年 八月,始詔令集耆老。推貧富。驗土地牛具、奴婢之數。 分為上中下三等。以同知大興府事完顏烏里也先 推中都路。續遣戶部主事按帶等十四人。與外官同 分路推排。九月,詔:「毋令富者隱匿畜產,貧戶或有不 敢養馬者。昔海陵時,拘括馬畜,絕無等級,富者倖免, 貧者盡拘入官,大為不均。今並覈實貧富造籍,有急 即按籍取之,庶幾無不均之弊。」張汝弼、梁肅奏:「天下 民戶通檢既定,設有產物移易,自應隨業輸納,至於 浮財,須有增耗,貧者自貧,富者自富,似不必屢推排 也。」上曰:「宰執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願也。」肅對曰:「如 臣者,能推排中都物力。臣以嘗為南使,先自添物力 錢至六十餘貫。其他奉使,無如臣多者。但小民無知, 法出姦生,數動搖則易駭。如唐、宋及遼時,或三二十 年不測,通比則有之,頻歲推排,似為難爾。」

大定二十三年,免被役租稅錢粟。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三年「春正月壬午,如春水。詔 夾道三十里內被役之民,與免今年租稅,仍給傭直。」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宗州民王仲規告,乞徵還所」

役牛夫錢,省臣以奏,上曰:「此既就役,復徵錢於彼,恐 所給錢未必能到本戶,是兩不便也。不若止許所役 免租稅及鋪馬錢為便,其預計實數以聞。若和雇價 直,亦須裁定也。」有司上其數,歲約給六萬四千餘貫, 計折粟八萬六千餘石。上復命自今役牛夫之家,以 去道三十里內居者充役。

大定二十四年四月丙寅,次東京。丁卯,朝謁孝寧宮, 給復東京百里內夏秋租稅一年。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五年四月壬申,曲赦會寧府,仍放免今年 租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六年,以諸路水旱免稅,復遣李晏等分路 推排物力。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六年「四月壬子,尚書省奏,年 前以諸路水旱,於軍民地土二十一萬餘頃內,擬免 稅四十九萬餘石。從之。詔曰:『今之稅考古行之,但遇 災傷,常加蠲免』。八月丁亥,尚書省奏,遣吏部侍郎李 晏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物力。從之。十二月丙申,上 謂宰臣曰:比聞河水泛溢,民罹其害者貲產皆空。今 復遣官於彼推排,何耶?」右丞張汝霖曰:「今推排皆非 被災之處。」上曰:「必鄰道也。既鄰水而居,豈無驚擾遷 避者乎?計其貲產豈有餘哉?尚何推排為?」 按《食貨 志》:二十六年,軍民地罹水旱之災者二十一萬頃,免 稅凡四十九萬餘石。 又按《志》:二十六年,復以李晏 等分路推排。

大定二十七年,河水為災,免民租稅。又奏「晏等所定 物力之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七年六月戊寅,免中都、河北 等路常被河決水災軍民租稅。十一月甲寅,詔「河水 泛溢農田被災者。與免差稅一年。懷、衛、孟、鄭四州塞 河勞役并免今年差稅。」 按《食貨志》同。 又按志,二 十七年,李晏等奏所定物力之數。上曰:「朕以元推天 下物力錢三百五萬餘貫。除三百貫外,令減五萬餘 貫。今減不及數,復續收二萬餘貫,即是實二萬貫爾, 而曰續收,何也?」對曰:「此謂舊脫漏而今首出者,及民 地舊無力耕種而今耕種者也。」上曰:「通檢舊數,止視其營運息耗與房地多寡而加減之,彼人賣地,此人 買之,皆舊數也。至如營運,此強則彼弱,強者增之,弱 者減之而已。且物力之數,蓋是定差役之法,其大數 不在多寡也。朕恐實有營運,富家所當出者,反分與 貧者爾。」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蠲減諸路租稅有差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 「丙申,詔中外免今歲租稅并自來懸欠係官等錢。秋 七月辛酉,減民地稅十之一,河東南北路十之二。下 田十之三。十二月戊戌,以河東南、北路提刑司言,賑 寧化、保德、嵐州饑。其流移復業。給復一年。」 按《食貨 志》:二十九年,赦民租十之一,河東南北路則量減之。 尚書省奏:兩路田多峻阪磽瘠者,往往再歲一易,若 不以地等級蠲除,則有不均。遂敕以赦書特免一分 外,中田復減一分,下田減二分。舊制,夏秋稅納麥粟 草三色,以各處所須之物不一,戶部復令以諸所用 物折納。上封事者言其不可,戶部謂「如此則諸路所 須之物,要當和市,轉擾民矣。」遂命太府監應折納之 物為祇承宮禁者,治黃河,薪芻增直二錢折納,如黃 河岸所用木石,固非土產。乃令所屬計置,而罷他應 折納者。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稅,恐廩粟積久 腐敗。省臣奏曰:「臣等議,大定十八年,戶部尚書曹望 之奏,河東及鄜延兩路稅頗重,遂減五十二萬餘石。 去年赦十之一,而河東瘠地又減之。今以歲入度支 所餘無幾,萬一有水旱之災,既蠲免其所入,復出粟 以賑之,非有備不可。若復欲減,將何以待之?如慮腐 敗,令諸路以時曝晾,毋令致壞,違者問如律。」制可。十 一月,尚書省奏:「河南荒閒官地,許人計丁請佃,願仍 為官者,免租」八年,願為已業者,免稅三年。詔從之。 又按《志》:二十九年十一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稅戶 為良。省臣欲取公牒可憑者為准,參知政事移剌履 謂:憑驗真偽難明,凡契丹奴婢,今後所生者悉為良, 見有者則不得典賣。如此則三十年後奴皆為良,而 民且不病焉。上以履言未當,令再議。省奏謂不拘括 則訟終不絕。遂遣大興府治中烏古孫仲和,侍御史 范楫分括北路及中都路二稅戶。凡無憑驗其主自 言之者,及因通檢而知之者,其稅半輸官半輸主,而 有憑驗者悉放為良。 又按《志》:二十九年六月,命為 國信使之副者,免增物力。又命農民如有積粟,毋充 物力。錢慳之郡,所納錢貨則許折粟帛。九月,以曹州 河溢,遣馬百祿等推排遭墊溺州縣之貧乏者。

章宗明昌元年聽內外官輸庸又酌民地定物力減十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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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三月丙寅,有司言,舊制 朝官六品以下從人輸庸者聽。五品以上不許輸庸, 恐傷禮體。其有官職俱至三品,年六十以上致仕者, 人力給半。乞不分內外。願令輸庸者聽。從之。十二月 壬午,免獵地今年稅 按《食貨志》:元年四月,「刑部郎 中路伯達等言,民地已納稅,又通定物力。比之浮財, 所出差役,是為重併也。」遂詳酌民地,定物力減十之 三。尚書戶部言,中都等路被水。詔委官推排,比舊減 錢五千六百餘貫。

明昌二年,敕「三品致仕官,毋輸庸民訴災傷,俟官檢 畢,始令翻耕。」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十二月乙亥,敕三品致仕官, 所得傔從,毋令輸庸 按《食貨志》:二年三月,敕「自今 民有訴田畝被水旱災傷者,即委官按視其實,申所 屬州府,移報提刑司,同所屬檢畢,始令翻耕。」

明昌三年,蠲閣「諸路災傷租稅」,又免圍場人戶兩稅 之半。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六月乙丑,有司言河州災傷, 民乏食,而租稅有未輸。詔免之。秋七月戊寅,敕尚書 省曰:『饑民如至遼東,恐難遽得食,必有饑死者。其令 散糧官問其所欲居止,給以文書,命隨處官長計口 分散,令富者出粟養之。限以兩月,其粟充秋稅之數』。」 九月庚午,諭尚書省:「去歲山東、河北被災傷處,所閣」 租稅及借貸錢粟,若便徵之,恐貧民未蘇,俟豐收日 以分數察徵可也。己卯,如秋山,免圍場經過人戶今 歲夏秋租稅之半。 按《食貨志》:三年六月,有司言:河 州災傷,闕食之民,猶有未輸租者。詔蠲之。九月,以山 東、河北三路被災,其權閣之租及借貸之粟,令俟歲 豐日續徵上

明昌四年,詔議海壖、石城等縣稅賦。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冬十月,上 行幸,諭旨尚書省曰:「海壖石城等縣,地瘠民困,所種 惟黍稗而已,及賦於官,必以易粟輸之,或令止課所 產,或依河東路減稅,至還京,當定議以聞。」

明昌五年十二月丁卯。免被黃河水災今年秋稅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五年。敕免河決 被菑之民秋租。

明昌六年,臣僚議除水利錢銀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正月, 詔罷括。陝西提刑司言,「本路戶民安水磨油栿,所占 步數,在私地有稅,官地則有租。若更輸水利錢銀。則 是重併也。乞除之。」省臣奏,「水利錢銀以輔本路之用, 未可除。宜視實占地數除歲租。命他路視此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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