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53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五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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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五十三卷目錄

 田制部彙考十三

  詩經小雅采𦬊 信南山 甫田 周頌噫嘻

  禮記王制

  星經天田

  宋史天文志

  圖書編一九州水土田里總數 王畿千里 治地事宜 周禮井田之制 一夫

  百畝 八家同井 井十為通 通十為成 成十為終 終十為同 邑丘 縣都

食貨典第五十三卷

田制部彙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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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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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雅采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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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言《采𦬊》,于彼新田,于此菑畝。

《田》「一歲曰菑,二歲曰新田,三歲曰畬。」正義《釋地》文。菑者,災也。畬,和柔之意。故孫炎曰:「菑,始災殺其草木也。」新田,新成柔田也。畬,和也。田,舒緩也。郭璞曰:「今江東呼初耕地反草為菑是也。」《臣工傳》及《易》注皆與此同,唯《坊記》注云:「二歲曰畬,三歲曰新田。」《坊記》引《易》之文,其注理不異,當是傳寫誤也。大全《韻會》曰:「田,一歲曰菑,始反草也;二歲曰畬,漸和柔也;三歲曰新,田已成田而尚新也;四歲則曰田矣。」

《信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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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疆我理,南東其畝。

疆者,為之大界也。理者,定其溝塗也。畝,壟也。劉氏曰:「其遂東入于溝,則其畝南矣。其遂南入于溝,則其畝東矣。」「為之疆理而順其地勢水勢之所宜,或南其畝」,「或東其畝」也。大全長樂劉氏曰:「疆,謂有夫、有畛、有塗、有道、有路,以經界之也。理,謂有遂、有溝、有洫、有澮、有川,以疏道之也。《周禮》土田之制,百畝為夫,夫間有遂,十夫有溝,遂則深廣各二尺,溝則深廣各四尺。」 安成劉氏曰:「地之勢東南下,水勢皆趨之,故順其勢,以縱為遂,以橫為溝,而或南其畝、東其畝也。」

《甫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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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倬彼甫田」,歲取十千。

《甫田》,謂天下田也。《十千》,言多也。《甫》之言丈夫也,明乎彼太古之時,以丈夫稅田也。歲取十千,於井田之法,則一成之數也。「九夫為井,井稅一夫,其田百畝。井十為通,通稅十夫,其田千畝。通十為成,成方十里,成稅百夫,其田萬畝。」欲見其數,從《井》《通》起,故言十千。正義言丈夫而稅其田以治田者男子,故言於丈夫也。歲取十千,於井田之法,則一成之數者,《司馬法》計之而然也。《司馬法》曰:「夫三為屋,屋三為井。」是九夫為井也。井十為通,通十為成,亦《司馬法》文。《孟子》云「請野九一而助」,謂九夫之內與公助。一夫田有百畝,故知井稅一夫,其田百畝,從此而累計之,故知通稅千畝,成稅萬畝也。又解不言萬畝,而稱十千,意欲見其數從井通起,故言十千,明從井稅一夫為百畝,千是通之稅,故云十千以見之,而不言萬畝也。鄭以為稅法者,亦以此十千故耳。知此為田畝者,以十千之文連甫田之下,明取十千之田,故知田畝非釜斛也。又解田之所收數,言上地穀畝一鍾,明時和而「收多,故稅輕而用足也。」《史記河渠書》曰:「韓使水工鄭國間說秦,鑿涇水為渠,並於山東,注洛三百餘里。渠成而用溉瀉鹵之地四萬餘頃,收皆畝一鍾。彼瀉鹵之地,灌溉之功,畝收一鍾,明太平,陰陽和,風雨時,上地畝亦收一鍾也。」昭三年《左傳》曰:「齊舊四量,豆、區、釜、鍾。四升為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釜十則鍾。」是鍾容六斛四斗也。《漢書食貨志》曰:「一夫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碩半,為粟百五十碩。歲有上、中、下。上熟其收自四,中熟自三,下熟自倍。」張晏曰:「平歲百畝,收百五十碩。今大熟四倍,收六百碩,自三百五十碩,自倍三百碩。」彼謂中平之地上熟畝六碩,故本太平之上熟。上地準關中,為畝一鍾也。孟子曰:「言三代稅法,其實皆什一。若井稅一夫,是九稅一矣。」此詩之意,刺幽王賦重,當陳古稅之輕,而言「成稅萬畝,反得重於什一」者,《孟子》言什一,據通率而言耳。周制有貢有助,助者九夫而稅一夫之田,貢者什一而貢一夫之穀,通之二十夫而稅二夫,是為什中稅一也。故《冬官匠人》注廣引經傳而論之云:「周制,畿內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邦國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稅夫。貢者,自治其所受田,貢其稅穀;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斂焉。諸侯謂之徹者,通其率,以什一為正。《孟子》云『野九夫而稅一』」,國中什一,是邦國亦異外內之法耳。是鄭解通率為什一之事也。又《孟子》云:「『滕文公使畢戰問井田』。孟子對曰:『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是鄭所引異外內之事也。《孟子》又云: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

「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是說助法井別一夫以入公也。言別野人者,別野人之法,使與國中不同也。《爾雅》云:「郊外曰野。」則野人為郊外也。野人為郊外,則國中謂郊內也。郊內謂之國中者,以近國,故繫國言之亦可地在郊內,居在國中故也。《助法》既言百畝為公田,則使自賦者,明是自治其田,貢其稅穀也。助則九而助一,貢則什一而貢一,通率為什一也。若然,九一而助者,為九中一,知什一自賦,非什中一者,以言九一即云而助,明九中一助也。國中言什一,乃云使自賦,是什一之中,使自賦之,明非什中一為賦也。故鄭元通其率,以什一為正。若什一自賦,為什中賦一,則不得與九一通率為什一也。且鄭引《孟子》云「野九夫而稅一,國中什一」,不言國中什而稅一,明是國中什一而貢一,故得通率為什一也。如鄭之言,邦國亦異外內,則諸侯郊內貢,郊外助矣。而鄭正言畿內用貢法,邦國用助法,以為諸侯皆助者,以諸侯郊內之地少,郊外助者多,故以邦國為助,對畿內之貢為異外內也。按《王制》云:「千里之內曰甸,其外曰采。」注云:「取其美物,以當穀稅。」又《尚書鄭志》說貢篚之義云:「凡所貢篚之物,皆以稅物市之,隨時物價,以當邦賦。」然畿外諸侯,不以穀入天子,此若成稅萬畝,是畿外助法,則《詩》說天子之事得云歲取十千者?以天子天下為家,故美其收入之多,則廣舉天下之田。若貢之天子,自可隨其所須,變為貨物,皆是稅穀市之,亦得為天子所取也。史傳說助貢之法,惟孟子為明。鄭據其言,以什一而徹為通外內之率,理則然矣。而《食貨志》云:「井方一里,是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畝。公田十畝,是為八百八十畝,餘二十畝為廬舍。」其言取孟子為說,而決其本旨。班固既有此言,由是群儒遂謬。何休之注《公羊》,范甯之解《穀梁》,趙岐之注《孟子》,宋均之說樂緯,咸以為然,皆義異於《鄭》,理不可通。何則?言「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則中央百畝共為公田,不得家取十畝也。又言八家皆私百畝,則百畝皆屬公矣,何得復以二十畝為廬舍也?言同養公田,是八家共理公事,何得家分十畝自治之也?若家取十畝,各自治之,安得謂之「同養」也?若二十畝為廬舍,則家別二畝半,亦入私矣,則家別私有百二畝半,何得為八家皆私百畝也?此皆諸儒之謬。鄭於《匠人》注云:「野九夫而稅一。」此箋云「井稅一夫,其田百畝」,是鄭意無家別公田十畝及二畝半為廬舍之事。俗以鄭說同於諸儒,是又失鄭旨矣。此井稅一夫是為定法,而《禹貢》注「上上出九夫稅,下下出一夫稅」,通率九州一井稅五夫者,以《禹貢》九州之賦法凡有九等,鄭欲品其多少,無所比況,遂以九井擬之,以示稅之多少耳,非其實稅之也。何則?九州之地不至九倍,若第一之州為三等,豈第九州之上者,一家受田九百畝,中者千八百畝,下者二千七百畝,斯不然矣。若亦以百畝、二百畝、三百畝為三等給之,以地有薄厚,差降其稅,不可下州九家而共積一夫之稅,此乃不近人情也,明是以九等井稅擬之耳。《箋》必易《毛》者,以此詩之作刺幽王政煩賦重,廢民農業,而此章下言治田,則此為稅法,互言其事,以相發明耳。且「取」者,自此取彼之辭耳。「歲取」既為稅斂之言,「十千」即是期限之數。若「子孫千億」、「萬億及秭」,文無指定,可為多大之辭。其此文與「十千維耦」、「百室盈止」,周公之「東征四國」,成湯之「式於九圍」,皆是數有限量,不得為總舉大辭也。又參之於《司馬》之書,校之於一成之稅,其數正允,其若合符,故不從毛氏也。而孫毓難云「一成之收,裁是十里之豐」,謂《箋》之說不足以該天下。然毓以所在天下大田皆有十千之收,可推而廣之,則每於十里皆取十千,何獨不可推而廣也?鄭氏之說,亦足通矣。朱注:倬,明貌。甫,大也。十千謂一成之田。地方十里,為田九萬畝,而以其萬畝為公田,蓋九一之法也。

《周頌噫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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駿發爾私,終三十里。亦服爾耕,十千維耦。

駿,疾也。發,伐也,亦大服事也。使民疾耕,發其私田竟三十里者,一部一吏主之,於是民大事耕其私田,萬耦同時舉也。《周禮》曰:「凡治野田,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計此萬夫之地,方二十三里少半里也。耜廣五寸,三耜為耦,一川之間萬夫,故有萬耦耕,言「三十里」者,舉其成數。正義《冬官·匠人》云:「一耦之伐,伐,發地。」言伐者,以耜擊伐此地,使之發起也。箋以「播厥百穀」,是王者率約農夫之言。「駿發爾私,終三十里」,是農夫教民之言。「亦服爾耕。」「十千維耦」,是民從農夫號令之事。知三十里為部,使一吏主之者,以主者率農夫使教民種穀,農夫即號令其人,令疾發私田,終三

十里,明三十里者,此農夫所部之界,故知每三十里分為一部,使一吏主之。《公羊傳》曰:「三公者何?天下之吏。」則吏者,在官之通稱。《七月傳》云「畯田大夫」,即此農夫也。三十里而有一吏,蓋皆以大夫為之。《箋》又以萬人為耦,與三十里大數相應,故引《周禮》以證之。所引《周禮》,「盡川上有路」,皆《地官·遂人》文。彼意言凡治郊外「野人之田,一夫之間有通水之遂,廣深各二尺,此遂上即有一步徑以通牛馬。其十夫有通水之溝,廣深各四尺,此溝上即有一徑畛,以通大車。其百夫有通水之洫,廣深各八尺,此洫上即有一大塗,以通乘車。其千夫有通水之澮,廣丈六尺,深丈四尺也。此澮上即有一通道,以容二軌。其萬夫有自」然之大川,此川上即有一廣路以容三軌,是《周禮》以萬夫為限,與此十千相當。又計此萬夫之地,一夫百畝,方百步,積萬夫方之,是廣長各百夫,以百自乘,是萬也。既廣長皆百夫,夫有百步,三夫為一里,則百夫為三十三里。餘百步即三分里之一為少半里,是三十三里又少半里也。「耜廣五寸,二耜為耦」,《冬官匠人》文也。此一川之間有萬夫,故為萬人對耦而耕。此萬人受田計之乃三十三里少半里,正言三十里者,舉其成數也。以三十里與十千,舉其成數,正足相充。《遂人》注云:「十夫二鄰之田百夫,一酇之田千夫,二鄙之田萬夫,四縣之田,遂、溝、洫、澮皆所以通水於川也。遂廣深各二尺,溝倍遂,洫倍溝。澮廣二尋,深二仞。徑、畛、塗、道路,皆所以通車徒於國都也。徑容牛馬,畛容大車,塗容車一軌,道容二軌,路容三軌。以南畝圖之,則遂縱,溝橫,洫縱,澮橫九塗,而川周其外焉。」是鄭具解五溝五塗之事也。以《遂人》治野田,故還據遂中鄰里酇鄙縣而說之,四縣為一部,計六遂三十縣為七部,猶餘二部蓋與公邑采地共為部也。何者?《遂人》於川上「有路」之下,云「以達於畿」,則中雖有都鄙,遂人盡主其地,是都鄙與遂同制此法,明其共為部也。《地官序》:「縣正,每縣下大夫一人,鄙師,每鄙上士一人,酇長,每酇中士一人,里宰,每里下士一人,鄰長五家則一人。」計四縣有二十鄙,百酇,四百里二千鄰,則鄰長以上合有二千五百二十四人矣。而云一吏主之者,彼謂主民之官,與典田者別職,其主田之吏,一部唯一人也。《遂人》注所言遂、溝、洫、澮、廣深之數,皆《冬官》之文也。徑、畛、塗、道、路所容,於《匠人》差約而為之耳。以南畝圖之,遂縱溝橫,洫縱澮橫者,以夫間有遂,則兩夫俱南畝,於畔上有遂,故遂從也。其遂既從,則必注於橫者也,故溝橫也。百夫方千步,除外畔,其間則南北者九遂,東西者九溝,其東西之畔即是洫也。從洫必注於橫澮,則南北之畔即是澮也。萬夫方萬步,為方千步者百,除外畔,其間南北者九洫,東西者九澮,其四畔則川周之,故云「川周其外」也。如是者九,則方百里。故《遂人》注又云:「萬夫者,方三十三里少半,里九而方一同也。」此皆設法耳。川者自然之物,當逐地形而流,非於萬夫之外,必有大川遶之。且川者流水,不得方折而匝之也。朱注:成王始置田官,而戒命之。爾當率是農夫,播其百穀,使之大發其私田,皆服其耕事,萬人為耦而並耕也。蓋耕本以二人為耦,今合一川之眾為言,故云「萬人畢出,并力齊心,如合一耦也。」此必鄉遂之官,司稼之屬,其職以萬夫為界者,溝洫用貢法無公田,故皆謂之私。蘇氏曰:「民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而君曰『駿發爾私,終三十里』』。」其上下之間,交相忠愛如此。大全紫溪陳氏曰:「《周制》,國中鄉遂之地用貢法,田不井授,但為溝洫,一夫受田百畝,與同溝之人通力合作,計畝均收,大率十而賦其一。」

《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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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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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 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

陳注此言天子諸侯田里之廣狹,不合於天子者,不與王朝之聚會也。天子以下皆言田,而不言地者,以地有山林、川澤、原隰險夷之不同,若限以地里而不計田里,則井地不均,穀祿不平矣。里數有二,分田之里以方計,如方里而井是也;分服之里以袤計,如二十五家為里是也。《後章》言「方千里者,為田九萬畝」,此以方計者也。「自恆山至於南河,千里而近,此以袤計」者也。

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天子之大 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

此言「王朝有位者之田」 ,與《孟子》不同。

制,「農田百畝。百畝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 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庶人在官 者,其祿以是為差也。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 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祿,君十卿祿;次國之卿三大夫祿,君十卿 祿;小國之卿倍大夫祿,君十卿祿;次國之上卿,位當 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小國之上卿,位 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其有 中士、下士者,數各居其上之三分。凡四海之內九州, 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國三十,七十里之國六十,五 十里之國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國。名山大澤不以 封,其餘以為附庸閒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國。天子之 縣內方百里之國九,七十里之國二十有一,五十里 之國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國。名山大澤不以朌,其餘 以祿士,以為閒田。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國,天子之 元士,諸侯之附庸,不與天子「百里之內以共官,千里 之內以為御。」

古者公田,藉而不稅。

但借民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取其私田之稅。

夫「圭田無征。」

圭田者,祿外之田,所以供祭祀,不稅,所以厚賢也。曰:圭者,潔白之義也。《周官制度》云:「圭田自卿至士皆五十畝。」 此專主祭祀,故無征。然《王制》言:「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 孟子亦曰:「惟士無田,則亦不祭。」 既云皆有田,何故又云「無田則薦?」 以此知賜圭田,亦似有功德則賜圭瓚耳。

方一百里者,為田九百畝。

「步百為畝」 ,是長一百步闊一步。「畝百為夫」 ,是一頃長闊一百步;「夫三為屋」 ,是三頃闊三百步長一百步。「屋三為井」 ,則九百畝也,長闊一里。《孟子》曰:「方里而井,井九百畝。」

「方十里者,為方一里者百,為田九萬畝;方百里者,為 方十里者百」,為田九十億畝。

「一箇十里之方」 既為田九萬畝,則十箇十里之方為田九十萬畝;「一百箇十里之方」 為田九百萬畝。今云「九十億畝」 ,是一億有十萬,十億有一百萬,九十億乃九百萬畝也。

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為田九萬億畝。

計千里之方,為方百里者百,一箇百里之方既為九十億畝,則十箇百里之方為九百億畝,百箇百里之方為九千億畝。今乃云「九萬億畝」 ,與數不同者,若以億言之,當云「九千億畝」 ,若以萬言之,當云「九萬萬畝」 ,《經》文誤也。

自恆山至於南河,千里而近;自南河至於江,千里而 近;自江至於衡山,千里而遙;自東河至於東海,千里 而遙;自東河至於西河,千里而近;自西河至於流沙, 千里而遙。西不盡流沙,南不盡衡山,東不盡東海,北 不盡《恆山》。

方氏曰:「不足謂之近,有餘謂之遙 。」 應氏曰:「此獨言東海者,東海在中國封疆之內,而西、南、北則夷徼之外也。南以江與衡山為限,百越未盡開也。河舉東、西、南北者,河流縈帶周遶,雖流沙分際,亦與河接也。自秦而上,西北袤而東同;蹙秦而下,東南展而西北縮。先王盛時,四方各有不盡之地,不勞中國以事外也。《禹貢》」 「東漸西被,朔南咸暨」 ,特聲教所及,非貢賦所限也。

凡四海之內,斷長補短。方三千里,為田八十萬億;一 萬億畝;方百里者,為田九十億畝。山陵、林麓、川澤、溝 瀆、城郭、宮室、塗巷,三分去一,其餘六十億畝。

「為田八十萬億,一萬億畝」 者,以一州方千里,九州方三千里,三三為九,為方千里者九。一箇千里,有九萬億畝;九箇千里,九九八十一,故有八十一萬億畝。於八十整數之下。云萬億,是八十箇萬億。又云一萬億,言八十箇萬億之外更有一萬億,是共為八十一萬億畝。先儒以「萬億」 二字為衍,非也。此並《疏》義。然愚按:「方百里為田九十億畝」 ,則方三千里當云「八萬一千億畝」 ,如《疏》義,亦承誤釋之也。

「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古 者百畝」,當今東田百四十六畝三十步。古者百里,當 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

《疏》曰:「古者八寸為尺,以周尺八尺為步,則一步有六尺四寸;今以周尺六人四寸為步,則一步有五十二寸,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十二寸。以此計之,則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五十二畝七十一步有餘,與此百四十六畝三十步不相應。又今步每步剩古步十二寸,以此計之,則古之百畝,當今百二十三里一百一十五步二十寸」 ,與此「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 又不相應。《經》文錯亂,不可用也 。愚按:《疏》義所算亦誤。當云古者八寸為尺,以周尺八尺為步,則一步有六尺四寸。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則一步有五尺一寸二分。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尺二寸八分。以此計之,則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五十六畝二十五步一寸六分十分寸之四,與此百四十六畝二十步不相應。里亦倣此推之 。方氏曰:「東田者,即《詩》言『南』。」

「東,其畝也。」 言「南」 ,則以廬在其北而向南;言「東」 ,則以廬在其西而向東 。嚴氏說「南東其畝」 ,云「或南其畝,或東其畝」 ,順地勢及水之所趨也。

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

「天下九州」 ,王畿居中外八州,每州各方千里,是一百箇百里。以開方之法推之,合萬里也。

封方百里者三十國,其餘方百里者七十。

公侯皆方百里,封三十箇「百里」 ,剩七十箇「百里。」

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 者四十。」

「《伯》七十里封」 六十箇七十里,是占二十九箇百里,四十箇十里,於三十箇百里內,剩六十箇十里。

「其餘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 者百二十,為方百里者三十。其餘方百里者十,方十 里者六十。」

除上封二等國,共占六十箇百里外,止剩四十箇百里,及六十箇十里。於此地內,封子男五十里之國者,百二十箇。每一百里封四箇,實占三十箇百里。通三等封,止剩十箇百里,六十箇十里 。伯國方七十里,七七四十九是四十九箇十里 ;子男方五十里,五五二十五,是二十五箇十里。

「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為附庸閒田。」諸侯之有功 者,取於閒田以祿之;其有削地者,歸之閒田。

《星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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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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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東方首宿,左主天田。

《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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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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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田二星,在角北,主畿內封域。《武密》曰:「天子籍田也。」 歲星守之,穀稔。熒惑守之,為旱。太白守,穀傷。辰星守, 為水災。客星守,旱、蝗。

天田九星,在斗南,一曰在牛東南,天子畿內之田。其 占與角北天田同。客星犯之,天下憂。彗、孛犯守之,農 夫失業。

《圖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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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水土田里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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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世記》曰:「禹平水土,九州之地,凡二千四百三十 萬八千二十四頃,定墾者九百二十萬八千二十四 頃,不墾者千五百萬二千頃,民口千三百三十三萬 三千九百二十三人。」至於塗山之會,諸侯承唐虞之 盛,執玉帛者亦有萬國,是以《山海經》稱,「禹使大章步, 自東極至於西垂,二億三萬三千五百里七十五步。 又使豎亥步南極,北盡於北垂,二億三萬三千五百 里七十五步。四海之內,則東西二萬八千里,南北二 萬六千里,出水者八千里,受水者八千里,名山五千 二百五十,經六萬四千五十六里,出銅之山四百六 十七,出鐵之山三千六百。」凡以供財用,儉則餘,奢則 不足,以男女耕織,不奪其時,故公家有三十年之積, 私家有九年之儲。

《王畿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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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師》「掌任土之法,以廛里任國中之地,以場圃任園 地,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賞田、 牧田任遠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 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 右言畿內鄉遂都鄙之制。王畿之內,地方千里,中置 國城,四面至畺各五百里。百里為一節,五十里為近 郊,百里之內為遠郊,郊地四同,中置六鄉,七萬五千 家,其餘地以任九等之田。遠郊之外為甸,甸地十二 同,中置六遂,七萬五千家,其餘地以任公邑之田,田 有溝洫,遂人掌之。甸外為稍,稍地二十同,以任家邑 之田。稍外為縣,縣地二十八同,以任小都之田。縣外 為畺,畺地三十六同,以任大都之田,田有井牧,小司 徒經之。《司馬法》曰:「王國百里為郊,二百里為州,三百 里為野,四百里為縣,五百里為都。」

按:鄭氏《注》引《司馬法》,謂王國百里為郊,二百里為州, 三百里為野,四百里為縣,五百里為都,其名不同,其 制又異。又杜子春云:「五十里為近郊,百里為遠郊。」其 說亦非。王畿千里,有國中、郊野、鄉遂、都鄙之別,今只 據《載師》所任之地略以見王畿千里之制,自國中而 郊野為六鄉、遂十五萬家所受之田,其餘則為載師 所任之田矣。

《治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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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尺度皆從人身起。寸,指節也;尺,臂長也;尋,伸臂而 上也。約以中人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倍丈為引,八尺 曰尋,倍尋為常布帛。尺十二寸者,天數也。周尺尺六 寸四分,洛陽測景臺之制猶存,其度起黃鍾,故短 步武。半步曰武,二足所履,二武曰步,兩足所張,六尺 為步。此人身自然之度,量日用之,自古及今,未之有 改。《王制》云:「古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 為步。」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四十六畝三十步。東田 謂山東之國,以關中在西而言也。此不過周末權度不審,故有此謬。夫步生於足,謂步有不同,足亦有不 同乎?

鄧展曰:「古者百步為畝,漢時二百四十步為畝。古千 二百畝則得今五頃。」

趙氏曰:「古以百步為畝,今以二百四十步為畝。古百 畝當今之四十一畝也。」

桑弘羊曰:「古者制田,百步為畝,民井田而耕,什而藉 一。先帝哀憐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 步而一畝,率三十而稅一。」

文王在岐,用平土之法,以為治人之道。地著為本,故 建《司馬法》:「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 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十為終,終十為同, 同方百里;同十為封,封十為畿」,畿方千里,故丘甸提 方不同,而出戎、馬、牛、兵、車、甲士各有差,以為百乘、千 乘、萬乘之別。

按:馬端臨氏以為「文王治岐,耕者九一」 ,即《司馬法》也。此恐商之末季法制隳弛,故文王因而修明之耳。不然,文王豈遽自立千乘之畿,遽有萬乘之兵車哉?

《周禮井田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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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致太平之書,井田,太平之紀綱也。不井田,則不 可以行周公之道。用《周禮》者,可不先明井田之制乎? 然制度明則井田可以行,議論定則井田可以復。今 考鄭註分畫,殆有異同,是豈先王制度或有不同歟? 何先儒議論自為不一也?《大司徒》曰:「不易之地,家百 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此言都 鄙之田制也。《小司徒》曰:「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 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此泛言經土地而 井牧田野爾。鄭氏則曰:「此謂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 異於鄉、遂。《遂人》曰:「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菜地五十畝, 餘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菜地百畝,餘夫亦 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菜地二百畝,餘夫亦如之。」 此言辨野之土以頒田里也。《大司馬》:「田上地食者三 之二,中地食者半,下地食者三之一。」此泛言凡今賦 與民之制爾。鄭氏則曰:「今邦國之賦,亦以地之美惡、 民之多寡為制,如六遂矣。」至於《匠人》「為溝洫,九夫為 井,十里為成,百里為同」,此言溝、遂、洫、澮之制也。鄭氏 亦曰:「此畿內采地之」制。采地制井田異於鄉遂,夫井 牧之制,通夫天下可也。如鄭氏之說,則邦國之田制 尚如六鄉,而都鄙之田制獨與六遂異乎?「田謂之井, 則通天下皆井矣。井邑、丘、乘、縣都之制無往不同。井 方一里,凡九夫,受田九百畝;邑方四里,三十六夫,受 田三千六百畝;丘方十六里,百四十四夫,受田萬四 千四百畝;甸方六十四里五百七十六夫,受田五萬 七千六百畝。縣方二百五十六里二千三百有四夫, 受田二十三萬四百畝;都方一千二十有四里九千 二百十六夫,受田九十二萬一千六百畝。」中為公田 之數在內。自井而邑,至縣而都,欲其相聯不可暌也。 「經野不殊乎九夫,度地不離乎三等,受田」不過乎百 畝。此井田之定制也。《大司徒》曰「造都鄙,則舉外以見 內也。」《小司徒》曰「經土地,則舉內以見外也。」《遂人》曰「辨 野之土,則舉遂以見鄉也。」《司馬》曰「今賦,則舉鄉以見 遂也。」《匠人》曰「『溝洫』,則舉內外並言也。」鄭氏何見而分 都鄙、鄉、遂之異乎?況《小司徒》明言以稽國中四郊都 鄙之夫家九比之數,先鄭謂「九夫為井」是也。國中四 郊都鄙,同是夫家九比之數,則是鄉、遂、采、邑通行矣。 合而觀之,都鄙不易之地即上地,一易之地即中地, 再易之地即下地,特《遂人》於采邑加菜五十畝,一遂 之上地有不如采地爾。雖曰百畝、二百畝、三百畝,數 有不同,而《大司馬》言「其所食,上地百五十畝而食者 三之二」,則百畝爾。中地二百畝而食者半,則百畝爾。 下地三百畝而食者三之一,則亦百畝爾。而實則一 夫百畝爾。此一夫受田之制然也。然一夫受田百畝, 《遂人》言餘夫則如之,則受田之數不已多乎?蓋古者 用民之力,則必授之以田。《小司徒》言:「上地家七人,可 任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者二家合五人;下地 家五人,可任者家一人。」《大司馬》言「可用者亦如之。」凡 一夫一婦則為夫,家登五人以上則為家,其餘夫則 上家三人,中家合五人,下家一人。可任用者,故必授 之以田,不可任用則不受田矣。《遂人》:「田以強予任」,甿 謂餘夫強有力者,則予之田而任其力是也。《孟子》所 謂「餘夫二十五畝」,此乃言「自卿」以下圭田五十畝,餘 夫則二十五畝,與《遂人》「餘夫受田百畝」之制不同,此 餘夫受田之制然也。說者謂《小司徒》之所井牧者,六 鄉之田;《遂人》之所辨治者,六遂之田。自鄉遂之外則 為都邑之田,如《載師》所謂「公邑、家邑、小都、大都之田, 任甸、稍、縣、畺之地」是也。考之《載師》,又有宅田、士田、賈 田、任,近郊之地,「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近 郊、遠郊皆六鄉之民,民皆計夫而受田矣,則此七等 之田果何所授乎?蓋自國中而至遠郊,皆為鄉遂之 地,鄉遂止有十五萬家,自十五萬夫及餘夫受田之外,其餘則為七等之田,亦奚有不足者?是以致仕者, 其家所受田則曰「宅田」;仕有祿者受田如圭田,則曰 士田;賈人在市,其家所受田,則曰賈田;每人在官者, 其家所受田,則曰官田;田賦所出以飼牛者,曰牛田; 田賦所出以飼馬者,曰牧田;公卿大夫有功而受賞 者,曰賞田。此《載師》七等受田之制然也。孟子曰:「仁政 自經界始。」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是故大司 徒之造都鄙,而繼曰分地職、制地貢,小司徒之經土 地,而繼曰「任地事,令貢賦」;遂人之經田野,而繼曰「頒 職作事,以令貢賦,載師之物。」地事授地職,亦必辨任 土之征,蓋經野以分田,則必足賦以制祿也。然夏后 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徹之為 言通也,蓋與貢助之法通行也。鄭氏於《匠人》之註則 曰:「周制,畿內用貢法,邦國用助法。」夫貢者,所耕之田 而自輸其稅,如《孟子》所謂「什一使自賦」也;助者借民 力以耕公田而公取其稅,如《孟子》所謂「九一而助」也。 鄭氏以畿內為「用貢法」,以邦國為「用助法」,乃與《孟子》 不合,不知成周鄉遂、都鄙、邦國井牧之制本同,惟貢 助之法少異爾。

《一夫百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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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百為畝,橫一步,直百步。畝百為夫,橫直皆百步。《匠 人》為溝洫,耜廣五寸,二耜為耦。一耦之伐,廣尺、深尺, 謂之𤰝;田首倍之,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鄭氏曰:「古 者耜一金,兩人併發之。其壟中曰𤰝,𤰝上曰伐,伐之 言發也。𤰝,畎也。今之耜頭兩金,象古之耦也。田一夫 之所田,百畝,方百步也。遂者,夫間小溝,遂上亦有徑。」 夫三為屋,橫百步,直三百步為一里。屋三為井,橫直 皆三百步,方一里。九夫之地,中百畝為公田,外八百 畝為私田,授八家公田中二十畝為廬舍,井竈蔥韭 盡取焉。八家各耕公田十畝,《匠人》所謂「井間廣四尺, 深四尺,謂之溝」是也。然此就不易之地大概言也,若 一易再易之地,則又大概二井而當一焉。

《八家同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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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康成以《小司徒》有邑、甸、縣、都之別,而其名與采邑 同。《匠人》有𤰝、遂、溝、洫、澮之別,而多寡與《遂人》異,故言 「采地制井田,鄉、遂、公邑制溝洫。」又謂:「鄉、遂、公邑之吏, 或從民以公,使不得恤其私;諸侯專國之政,或恣為 貪暴,稅民無藝,故畿內用夏貢法,邦國用商助法。賈 公彥之徒遂以載師,自國中園、廛以至甸、稍、縣、都,皆」 無過十二。是鄉、遂及四等公邑,皆用貢而無助,以明 鄉、遂為溝洫而已。然先王之為井田也,使所飲同井, 所耕同田,所居同廛,所服同事,出入相友,守望相助, 疾病相扶持,鄉、遂六師之所寓,豈可授之田而不為 井乎?《大田》之詩言「曾孫來止」,而歌「雨我公田,遂及我 私」;《噫嘻》之詩言春夏祈穀於上帝,而歌,「駿發爾私,終 三十里,亦服爾耕,十千惟耦。」《周官遂人》言「興鋤」,《旅師》 有「鋤粟」,比鄉遂井田之事。鄭氏以鄉遂無井田,而又 以《遂人》之法釋《詩》,以「一井之法」釋《旅師》,是自戾也。孟 子曰:「鄉田同井,請野,九一而助。」則鄉遂之為井田可 知也。

李泰伯曰:「《司馬法》與《周禮》,其言頗異。意者文王在岐 作《司馬法》及周公攝天子位,從而增損之,以為《周禮》 乎?當以《周禮》為定。《司馬法》有步、畝、夫、屋、井,《周禮》如之, 但不別為屋爾。《司馬法》十井為通,十通為成。《周禮》則 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旁加一里為成。《司馬 法》十成為終,十終為同。《周禮》則四甸為縣,四縣為都, 旁加十里為同。」又《司馬法》止為一制,無遠近之殊。周 則三百里以外都、鄙為井田,二百里以內鄉、遂為十 夫、百夫、千夫、萬夫,則是殊制矣。故當以《周禮》為定。

《井十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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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人》:「百夫為洫,洫上有涂。」《司馬法》:「井十為通,通為匹 馬,士一人,徒二人,一溝受十夫。」一井之遂,十溝入一 洫,則為十井而百夫矣。故曰「百夫有洫,井十為通。」言 百夫通力而治一洫,又十井通力以興耡也。涂之高 廣如洫,容乘車一軌,涂之盡處有輿梁。

牧之夫數十,故有百千萬夫。井之田數限於九,夫數 限於八,此紀夫然以十者,凡餘夫、單丁及士、工賈之 受田,不過二十餘畝,其實每井必有十餘夫,故舉其 成數言。

《通十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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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人》「千夫有澮,澮上有道。」

《司馬法》:「通十為成,成百井,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 人。」

《匠人》方十里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 一洫受十井百夫之水,十洫共入一澮,則為百井而 千夫矣,故曰「千夫有澮」,通十為成,言十洫方百井,井 田之法於是而成也。

「一成百井」,千夫除山川等三分之一,餘得甸之六十 四井。以上、中、下三等計之,一夫耕二夫之地,每井止 四家,為戶二百五十六,約五戶而出二卒,故為士十 人。革車一乘,道高廣如澮,容乘車二軌

《成十為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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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法》:「成十為終,終千井,革車十乘,士百人,徒二百 人。」

千夫為澮,共入一川,則為千井而萬夫矣,故曰「萬夫 有川」,「成十為終」,言十成之水共歸於一川,因山川之 勢而加以人工疏導,水有所終,故以取義也。自川則 可以達於四瀆矣。

《詩》云:「駿發爾私,終三十里。亦服爾耕,十千惟耦。終直 二十五里,曰三十里。」十、千耦皆舉成數極言之,以地 方為言。千井萬夫,除山川道路等三分之一,為二縣 零二甸之地,總為十甸,共六百四十井,出兵車十乘, 路之高廣如川,容乘車三軌。

《終十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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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法》:「終十為同,同方百里,革車百乘,士千人,徒二 千人。」

終千井,萬夫十終則提封。萬井十萬,直二十五里,四 百,方一百里。謂之同者,言雷震百里,其聲相同也。同 間廣四尋,深四仞,為川一同之中,其川九,其外為大 川,以達於畿者也。每一川當一成,以地方計之,雖有 萬井,十萬家,除山川道路三分之一,總為百甸之地 六千四百井,每井止四家,為戶二萬六千四百,約五 戶而出二卒,故為士千人。二百五十餘戶而出一車, 故為「革車百乘。」

《邑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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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井為邑,方二里三十六夫之地;四邑為丘,方四里 一百四十四夫之地;四丘為甸,方八里五百七十六 夫之地,旁加一里為溝洫,則方十里為成,百井九百 夫地。《匠人》所謂「方十里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 之洫」是也。除百夫為餘田,三百二十四為夫地,為溝 洫仍有四百七十六夫地。然地有三等,乘為二百三 十八夫。出長轂一乘,戎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 步卒七十二人。

《縣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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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甸為縣,方十六里二千三百四夫地,旁加二里為 溝洫,則方二十里三千六百夫地;四縣為都,方三十 二里九千二百一十六夫地,《詩》:「駿發爾私,終三十里。 亦服爾耕,十千惟耦」是也。四都為八十里,旁加十里 為溝洫,則方百里為同,萬井九萬夫,《匠人》:「『方百里為 同,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專達於川,各載其名』 是也。如上法除之,仍有二萬三千八百夫,出車百乘, 馬四百匹,牛一千二百頭,甲士二百人,步卒七千二 百人。」先儒賦稅不除三等,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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