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134卷

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一百三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三十四卷
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一百三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三十四卷目錄

 歸誠部彙考

  晉成帝咸和一則 穆帝永和二則

  宋明帝泰始一則

  南齊高帝建元一則

  梁武帝普通一則 中大通一則

  陳文帝天嘉一則

  北魏太祖皇始一則

  北周武帝建德一則 宣政一則

  隋恭帝義寧一則

  唐肅宗乾元一則 德宗貞元一則

  遼聖宗統和二則

  宋太祖開寶一則 神宗熙寧二則 哲宗元祐一則 徽宗宣和一則 高宗紹興一則

   寧宗嘉定二則 理宗淳祐一則 景定一則

  金太祖天輔二則 世宗大定一則 宣宗貞祐二則 元光一則

  元世宗至元七則 成宗大德一則

  明成祖永樂一則 正統一則 世宗嘉靖一則

皇清順治二則 康熙十則

選舉典第一百三十四卷

歸誠部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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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帝咸和九年以石生部將郭權為鎮西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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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成帝本紀》:「八年十二月,石生故部將郭權遣 使請降。九年正月,以郭權為鎮西將軍雍州刺史。」

穆帝永和七年春正月辛丑鮮卑段龕以青州來降二月戊寅以段龕為鎮北將軍封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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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穆帝本紀》云云。

永和八年秋七月,石季龍故將王擢遣使請降。拜征 西將軍秦州刺史。

按:《晉書穆帝本紀》云云。

明帝泰始二年詔原禁削之人隨才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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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明帝本紀》,泰始二年十二月乙丑,詔曰:「近眾 藩稱亂,多染舋科,或誠係本朝,事緣逼迫,混同證錮, 良以悵然。夫天道尚仁,德刑並用,雷霆時至,雲雨必 解。朕眷言靜念,思弘風俗,凡應禁削,皆從原蕩。其文 武堪能,隨才銓用。」

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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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帝建元元年詔赦交州部內文武詳才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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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高帝本紀》,建元元年「秋七月丁未,詔曰:『交 阯比景,獨隔書朔。斯乃前運方季,負海不朝,因迷遂 往,歸款莫由。曲赦交州部內李叔獻一人,即撫南土, 文武詳才選用,并遣大使,宣揚朝恩。以試守武平太 守、行交州府事李叔獻為交州刺史』。」

武帝普通六年春正月庚申魏鎮東將軍徐州刺史元法僧以彭城內附甲戌以魏鎮東將軍徐州刺史元法僧為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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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中大通四年春正月癸未魏南兗州刺史劉世明以城降以世明為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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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文帝天嘉元年三月丁丑詔曰蕭莊偽署文武官屬還朝者量加錄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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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陳書文帝本紀》云云。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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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皇始二年拜慕容寶降官職爵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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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太祖本紀》:「皇始二年,慕容寶、尚書閔亮、祕書 監崔逞、太常孫沂、殿中侍御史孟輔等並降,降者相 屬,賜拜職爵各有差。」

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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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建德五年拜齊降將帥官爵各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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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武帝本紀》,建德五年十二月詔曰:「偽主若妙 盡人謀,深達天命,牽羊道左,銜璧轅門,當惠以焚櫬 之恩,待以列侯之禮。偽將相王公以下,衣冠士民之 族,如有深識事宜,建功立效,官榮爵賞,各有加隆。」自 是齊之將帥,降者相繼,封其特進開府賀拔伏恩為 郜國公,其餘官爵各有差。

宣政元年宣帝即位詔以齊署八品以下官願仕者降二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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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宣帝本紀》:「八月壬申,詔偽齊七品以上,已敕收用;八品以下,爰及流外,若欲入仕,皆聽預選,降二 等授官。」

恭帝義寧元年唐公克霍邑歸附者皆授散官逸民道士並依格注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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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恭帝本紀》,不載。 按《創業起居注》,霍邑平,壬 午,帝引霍邑城內老生,文武長幼見而勞之曰:「老生 之外,孤無所咎。縱卿不誠於孤,亦當以赤心相仰。」乃 節級授官,與元從人齊等。其丁壯勝兵者,即遣從軍, 配左右領軍大都督,還取其同邑同黨,自相統處之, 不為疑異。俘降之徒,不勝喜躍,欣若再生。其有關中 人欲還者,即授五品散官放還。內外感悅,咸思報效。 仍命葬宋老生以本官之禮。自是以後,未歸附者,無 問鄉村堡塢,賢愚貴賤,咸遣書招慰之,無有不至。其 來詣軍者,帝並節級授朝散大夫以上官。至于逸民 道士,亦請效力。教曰:「義旗撥亂,庶品來蘇,類聚群分, 無思不至。乃有出自青溪,遠辭丹竈,就人間而齊物, 從戎馬以同塵,咸願解巾,負茲羈鞢,雖欲勿用,重違 其請。」逸民道士等,誠有可嘉,並依前授。

肅宗乾元元年二月癸卯安慶緒將能元皓以淄青降以元皓為河北招討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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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肅宗本紀》云云 按《舊唐書肅宗本紀》。并其 子昱並授官爵。

德宗貞元十年置四品以下武官授歸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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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十年 秋七月,吐蕃大將論乞髯陽沒藏悉諾硉以其家內 附,授歸義將軍,因置四品以下武官,以授四夷歸附 者。」

聖宗統和七年考試宋進士來歸者補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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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七年三月,宋進士十七人挈 家來歸,命有司考其中第者補國學官,餘授縣主簿 尉。」

統和十二年,「官宋俘。」

按《遼史聖宗本紀》:「十二年十一月,詔諸部所俘宋人, 有官吏儒生抱器能者,諸道軍有勇健者,具以名聞。」 己未,官宋俘衛德升等六人。

太祖開寶四年二月潘美克廣州偽署官仍舊六月命試書判優者授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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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開寶四年二月丁亥,南漢劉鋹遣 其左僕射蕭灌等以表來上。己丑,潘美克廣州,俘劉 鋹,廣南平,偽署官仍舊。六月丁丑,命翰林試南漢官, 取書判稍優者授令錄簿尉。」

神宗熙寧五年以瞎藥為內殿崇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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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五年十一月「癸丑,河州首領 瞎藥等降,以為內殿崇班,賜姓名包納。」

熙寧九年夏四月甲辰,給空名告身付安南,以招降 賞功。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哲宗元祐二年以結藥為三班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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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二年六月丙午,邈州首領結 藥來降,授三班奉職。」

徽宗宣和七年山東降寇賈進等補官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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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七年三月「甲申,知海州錢伯 言奏招降山東寇賈進等十萬人,詔補官有差。」

高宗紹興九年秋七月丙申命詳驗劉豫偽官換給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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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寧宗嘉定十三年給空名告身以待來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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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十三年秋七月戊戌,以京東、 河北諸州守臣空名官告付京東、河北節制司,以待 豪傑之來歸者。」

嘉定十七年,投誠蘇椿等授官有差。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七年六月「壬辰,大名府蘇椿等 舉城來歸,詔悉補官,即以其州授之。」

理宗淳祐七年授程九萬迪功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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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淳祐七年十二月「壬辰,詔太學生 程九萬自北脫身來歸,且條上邊事,賜迪功郎。」

景定三年官降官岑從毅王永堅等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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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景定三年「冬十月甲戌,歸化州岑 從毅納土輸賦,獻丁壯為王臣。詔改歸化為來安州, 從毅進秩脩武郎,知州事,令世襲。十一月丁酉,資陽 砦主萬戶小哥及其子眾家奴叛來降,詔小哥賜姓 王,名永堅,補武翼大夫、夔路副總管。」

太祖天輔六年詔歸附者授以世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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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太祖本紀》,天輔六年十月「丙戌朔,次奉聖州, 詔曰:『朕屢敕將臣,安輯懷附,無或侵擾。然愚民無知, 尚多逃匿山林,即欲加兵,深所不忍。今其逃散人民罪無輕重,咸與矜免,有能率眾歸附者,授之世官,其 布告之,使諭朕意』。」庚寅,余睹等遣蔚州降臣翟昭彥、 徐興、田慶來見。命昭彥、慶皆為刺史,興為團練使。 天輔七年,詔錄用新附之有才能者。

按《金史太祖本紀》:七年二月乙巳,詔都統杲曰:「新附 之民有才能者可錄之。」

世宗大定四年定南界官民歸附遷賞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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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僕散忠義傳》:大定四年 八月,詔忠義曰:「前請俟秋涼進發。今已八月,復俟何 時。」先是,忠義乞增金銀牌。上曰:「太師梁王兼數職,未 嘗增也。」至是,增都元帥金牌一、銀牌二十,左右副元 帥金牌各一、銀牌各十,左右監軍金牌各一、銀牌各 六,左右都監金牌各一、銀牌各四,三路都統府銀牌 各二。乃定「南界官員百姓歸附遷賞格。」

宣宗貞祐三年敕降人歸國者遷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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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丙寅,敕降人自拔歸國 者,遷職,仍列其姓名,以招諭來者。」

貞祐四年,授張致「特進。」

按《金史宣宗本紀》:「四年六月壬辰,遼西偽瀛王張致 遣完顏南合、張頑僧上表來歸。詔授致特進,行北京 路元帥府事,兼本路宣撫使,南合同知北京兵馬總 管府,頑僧同知廣寧府。」

元光元年授孫邦佐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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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紀》:「元光元年九月戊申,降人孫邦佐 自李全軍中歸,遙授知東平府,兼山東西路兵馬都 總管。」

世祖至元三年詔告諭效順官吏對階換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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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三年十一月,詔四川行樞密 院遣人告諭江漢庸蜀等效順,具官吏姓名,對階換 授,有功者遷,有才者用。」

至元四年,詔「官吏來降者,優加賞擢。」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二月,詔嘉定、瀘州、重慶、夔府、 涪、達、忠、萬及釣魚、禮義、大良等處官吏軍民,有能率 眾來降者,優加賞擢。」

至元十四年,官黃州歸附將校有差,命其遣子入質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四年三月,黃州歸附官史勝入 覲,以所部將校于躍等三十一人戰功聞,命官之。」五 月,敕江南歸附官三品以上者,遣質子一人入侍。 至元十五年,詔降人授虎符者入覲,餘授官有差,授 三學生、教授等官。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十二月「乙酉,伯顏以渡江 收撫沙陽、新陽、羅堡、閩浙等郡獲功軍士及降臣姓 名來上,詔受虎符者入覲,千戶以下並從行省授官。」 按《癸辛雜識》:丙子歲春,三學歸附士子入燕者共九 十九人。至至元十五年所存止一十八人,各與路學 教授,太學生一十四人,文學二人,武學二人。

至元十六年,詔諭閩中及西南蠻。官民來降者,遷賞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六年五月,詔諭漳泉汀邵武等 處暨八十四畬官吏軍民。若能舉眾來降。官吏例加 遷賞。軍民按堵如故。八月,海賊賈文達率眾來歸。范 文虎以所得銀三千兩來獻。有旨釋其前罪,官其徒 四十八人。九月遣使招諭西南諸蠻部族酋長。能率 「所部歸附者,官不失職,民不失業。」

至元二十年,以海盜陳義為萬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年十一月「癸丑。總管陳義願 自備海船三十艘。以備征進。詔授義萬戶。佩虎符。」義 初名五虎。起自海盜內附。後其兄為招討。義為總管。 至元二十六年六月的迷失請授降賊官。帝不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六年六月的迷失請以降賊 鍾明亮為循州知州、宋士賢為梅州判官,丘應祥等 十八人為縣尹、巡尉。帝不允,令明亮、應祥並赴都。

成宗大德五年官降人藍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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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五年十一月,藍賴率丹陽三 十六洞來降,以賴等為融州懷遠縣簿尉。」

成祖永樂二十二年詔許阿魯台部落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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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永樂二十二年五月甲申,召大學士楊榮、 金幼孜至幄,示夜夢,因下諭部落,輸誠來朝,毋懷二 三,以貽後悔。諭曰:「朕昨夕三鼓,夢有若世所畫神人 者,告朕曰:『上帝好生,如是者再,此何祥?豈天屬意此 寇部屬乎』?榮對曰:『陛下好生惡殺,誠格於天。此舉固 在除暴安民,然火炎崑岡,玉石俱燬,惟陛下留意』。」上 曰:「卿言合朕意,豈以一人有罪,罰及無辜。」即命草敕, 遣中官伯力哥及所獲胡寇齎往虜中,諭其部落曰: 「往者阿魯台窮極歸朕,朕待之甚厚,爾等所知,朕何 負於彼。而比年以來,寇掠不止,朕間者以天人之怒, 再率師討之,如徇將士之志,奮雷霆之威,爾等豈復 有噍類。朕體上帝好生之仁,猶冀其」或改而自新也。 今王師之來,罪止阿魯台一人,其所部頭目以下,悉 無所問

正統十四年二月授福建降賊羅汝先黃琴為縣丞主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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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云云。

世宗嘉靖四十六年題准歸正人民授小旂百戶總旂等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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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虜中逃回人口,嘉靖四十二年題准:有 自虜中逃回,能率其黨類歸順者,計其眾寡,以次犒 賞。如十人即與小旂,百人即與百戶,三十名口以上, 與做冠帶總旂。仍各給官銀三十兩安家,令管束降 眾,隨營截殺。願歸者應付還家。」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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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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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凡錄用投誠官,順治八年題准投誠各官:

效力著功者,分別錄用。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該督撫於所屬投誠效

用各官內詳加選驗,有青年長技者,開造姓名、履歷、文冊具題。送部之日,本部查驗職銜,酌量籤補實缺。如有應留該省補用者,聽該督、撫指名題請。有仍願在標效用者聽。有年老痼疾,願回籍歸農者,給與執照,移咨原籍該撫安插。

康熙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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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康熙元年,題准福建、廣東、雲南三省投誠。」

官、與現任俸滿并候缺等官分缺推用。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三年,題准投誠各官,不得補福建廣」

東、廣西、雲南四省員缺。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題准海上投誠官,如遇廣東、浙」

江、福建三省員缺,俱令迴避。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海上投誠官,遇江南、浙江」、

廣東、福建四省員缺,俱令迴避。其別省投誠者,不在此例。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題准,凡不准題補省分投誠」,

「官內如果歷有功績、才技優長、弓馬嫺熟者,該督提等保題,令其赴部考驗。如與保題相符,准照投誠年月先後推用;如與保題不符,督提等照徇庇」 例議處 。又題准:投誠官內有獻納城池,帶領官兵最多功大者,於原銜外酌量優加職銜,給與全俸。若帶領官兵不多、無大功者,仍給原銜全俸;帶領官兵少而無功者,降銜議敘,給與半俸。若隻身投誠,與勢窮來歸等官,有偽敕印劄可據者,副將以上,給守備職銜;參將以下,給守禦所千總及衛千總職銜 。又題准:投誠各官,總兵照原銜以副將缺用,副將照原銜以參將缺用;參將照原銜以遊擊缺用,遊擊照原銜以都司僉書缺用,都司僉書照原銜以守備缺用。守備照原銜以衛千總缺用 。又題准:投誠隨標效用官有呈請休致者,許以原品休致。

康熙十三年

五月十一日

上諭兵、刑二部:「蔡祿係福建投誠之人,念其來歸,加」

「以宮銜給之世職復從優擢用補授河南河北總兵官。理應殫竭忠忱、力圖報效不意其潛蓄逆謀、欲應吳逆披甲練兵約期煽亂經驛遞所設《筆帖式》密行報部奏聞差內大臣阿《密達》前往察訊已近懷慶令人喚彼乃并不出城迎接及入城往伊衙門輒敢放砲射箭拒敵因其叛形顯著俱行擒拏奏請正法朕」 以人命關係重大,恐有冤枉,復令詳加究審。據其兵丁家人口供稱:「蔡祿製造鳥鎗、買騾馬,與楊來嘉差人往來,同謀要迎吳逆,謀反情真。」 即將蔡祿父子併伊姪蔡鼎席及同謀罪犯人等俱行正法。其餘投誠墾荒弁兵,事無干涉者,概不株連。叛逆法所必誅。良善務加綏輯,國有成憲,軍民無得驚「疑。爾二部即通行曉諭,俾咸悉朕意。特諭。」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四年題准軍前投誠官員,統兵大」

將軍將軍等照功之大小酌給劄付,遇缺即用者,即酌量補用,仍行報部。

康熙十六年

九月初八日

上諭:「遣往廣西巡撫傅弘烈軍前筆帖式噶爾西拖。」

洛傅弘烈,「自歸正以來,盡力報效、綏定地方;朕深嘉焉!傳諭知之。爾等亦宜殫心勉勵,凡伊所司檔案之外,他事無得干預。」

康熙二十年

十二月初九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李霨、學士格爾古德、阿蘭。」

「泰、石柱、王守才、張玉書,賞罰乃國家之大柄,忠逆實臣節之大防。從古帝王敷治戡亂,未有忠不賞而逆不罰者,但其中情有輕重,故法有寬嚴,必功罪分明,予奪精確,始稱允協。前總兵官王永清身膺重任,甘心從賊,及大兵抵滇,圍困省城,為日甚久,猶不歸順,乃與夏國相隨。在奔竄迨,計無復之,始來投誠,故拏」 禁其子、封其家產。今文武官員見在雲南仍不投順者,可察出如王永清之例一併封拏。其應作何結案?曾經議政王等議:「俟雲南省城克復之後再議。」 今議此案時,應將從賊受職歸順後未經定議官員品秩稍大者,通行察出具奏。其從賊官員前已歸順、曾經奉旨從寬免罪者,不必概行察議。此「內有原為大吏,靦顏從逆、又受偽職者,名節棄滅,大玷人臣之誼,若輩不合仍令居官,應俱革任,著議奏。儻其間有效力真確,功績甚著之人,應酌量留任,仍於各名下明白開注,勞績見在候缺者,俱停其錄用。」 至明歲以後,文武各官舉行大計軍政,凡屬從賊受職歸順者,俟督撫提鎮開造計冊到「日,吏兵二部應行察明罷黜。著議政王貝勒大臣會議具奏。」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題准投誠官自投誠後,歷

有功績至加等加銜者,該督、提具題咨部驗明功績。人文到部之日,准以原銜照功加例註冊推用,免其考射。止有軍功紀錄者,不照此例。又題准:「海上投誠」 各官,遇近海員缺俱准推補,停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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