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123卷

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一百二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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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二十三卷目錄

 吏員部彙考三

  元總一則 世祖至元二十一則

選舉典第一百二十三卷

吏員部彙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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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制:「各官有令史、書吏、書寫、典吏,必闍赤、知印、怯里 馬赤、宣使、銓寫、譯史、攢典、庫子、通事、委差司吏、典書、 典給、掾史等名色。」

按:《元史百官志》:「中書參議府令史二人。」

左司,令史二人,蒙古書寫一十人,回回書寫一人,漢 人書寫七人,典吏十五人。

右司,令史二人,蒙古書寫三人,回回書寫一人,漢人 書寫一人,典吏五人。

中書省掾屬:「監印二人,掌監視省印。有中書令,則置 知印四人,掌執用省印。怯里馬赤四人,蒙古必闍赤 二十二人,左司十六人,右司六人。漢人省掾六十人, 左司三十九人,右司二十一人。回回省掾十四人,左 司九人,右司五人。宣使五十人,玉典赤四十一人。 斷事官:蒙古必闍赤二人,令史一十二人,回回令史 一」人,怯里馬赤二人,知印二人,奏差八人,典吏一人, 客省使令史一人。

檢校官書吏六人。

照磨典吏八人。

管勾典吏八人。

架閣庫,管勾典吏十人。

蒙古架閣庫,管勾典吏二人。

回回架閣庫,管勾典吏二人。

吏部,蒙古必闍赤三人,令史二十五人,回回令史二 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六人,蒙古書寫二 人,銓寫五人,典吏一十九人。

戶部:蒙古必闍赤七人,令史六十一人,回回令史六 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三十二人,蒙古書 寫一人,典吏二十二人,司計官四人。

都提舉萬億寶源庫,司吏二十三人,譯史二人,司庫 四十六人,內以色目二人參之。

都提舉萬億廣源庫,司吏一十二人,譯史一人,司庫 一十三人。

都提舉萬億綺源庫,司吏二十二人,譯史一人,司庫 二十六人,內參用色目二人。

都提舉萬億賦源庫,司吏一十七人,譯史一人,司庫 一十五人,內參用色目二人。

提舉富寧庫,司吏六人,譯史一人,司庫八人。

諸路寶鈔提舉司,司吏十二人,蒙古必闍赤一人,回 回令史一人,奏差七人。

寶鈔總庫,司吏七人,譯史一人,司庫五十人。

大都酒課提舉司,司吏五人。

印造鹽茶等引局,攢典、庫子各一人。

京畿都漕運使司,令史二十一人,譯史二人,回回令 史一人,通事一人,知印二人,奏差一十六人,典吏二 人。

新運糧提舉司,司吏八人,奏差十二人。

都漕運使司,司吏三十三人,通事、譯史各一人,奏差 一十六人,典吏一人。

禮部。蒙古必闍赤二人,令史一十九人,回回令史二 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十二人,典吏三人。 左三部照磨所典吏八人。

侍儀司,令史二人,譯史一人,通事一人,知印一人。 拱衛直都指揮使司,令史四人,譯史一人,通事、知印 各一人,奏差二人。

儀鳳司,令史二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

雲和署,書史二人,書吏四人,提控四人。

安和署,書史二人,書吏四人,提控四人。

常和署提控二人。

天樂署,書史二人,書吏四人,提控四人。

教坊司,令史四人,譯史、知印、奏差各二人,通事一人, 會同館掌書四人,蒙古必闍赤一人,典給官八人。 兵部,「蒙古必闍赤二人,令史十四人,回回令史一人, 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八人,典吏三人。」 大都陸運提舉司,司吏六人,委差一十人。

「管領隨路打捕鷹房民匠總管府」,令史六人。

大都等路打捕鷹房諸色人匠都總管府,令史四人, 譯史二人,奏差二人,典吏一人。

東局織染提舉司,司吏二人。

隨路諸色民匠打捕鷹房等戶都總管府,令史六人譯史一人,知印通事一人,奏差二人。

「管領本位下打捕鷹房民匠等戶都總管府」,令史六 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

刑部:蒙古必闍赤四人,令史三十人,回回令史二人, 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十人,書寫三人,典吏 七人。

司獄司獄典一人。

工部:蒙古必闍赤六人,令史四十二人,回回令史四 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一人,奏差三十人,蒙古書寫 一人,典吏七人。

右三部照磨典吏七人。

左右部架閣庫,典吏十二人。

諸色人匠總管府令史五人,譯史一人,奏差四人。 諸司局人匠總管府令史四人。

「提舉右八作司」,司吏九人,司庫十三人,譯史一人,秤 子一人。

諸路雜造總管府,令史六人,譯史一人。

茶迭兒局總管府司吏四人。

大都人匠總管府,令史十人,通事一人。

隨路諸色民匠總管府,令史八人,譯史二人,知印、通 事各一人,奏差四人。

「收支諸物庫」庫子二人。

樞密院。掾史二十四人,譯史一十四人,通事三人,司 印二人,宣使一十九人,銓寫二人,蒙古書寫二人,典 吏一十七人。

客省使,令史二人。

斷事官,令史六人,譯史一人,通事、知印、奏差、典吏各 一人。

嶺北行樞密院:蒙古必闍赤四人,掾史二人,怯里馬 赤一人,知印一人,宣使四人。

右衛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

左衛,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

中衛,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

前衛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

後衛,令史七人,譯史二人,知印一人,通事二人。 武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 一人。

隆鎮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 各一人。

左右翼屯田萬戶府令史各五人。

左衛率府,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二人。

右衛率府,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二人。

河南、淮北蒙古軍都萬戶府,令史七人,譯史、通事各 一人。

右阿速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 印各一人。

回回砲手軍匠上萬戶府,令史四人,譯史一人。 唐兀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令史七人,譯史、知印各一 人。

貴赤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令史七人,知印一人,通事、 譯史各一人。

大寧海陽等處屯田打捕所,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 印各一人。

西域親軍都指揮使司。令史七人,通事、譯史、知印各 一人。

宗仁蒙古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令史七人,知印二 人,怯里馬赤二人,譯史二人。

山東河北蒙古軍大都督府,令史八人,譯史、通事、知 印各二人,宣使五人,典吏三人。

左翊蒙古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令史七人,譯史、通 事、知印各一人,典吏二人。

右翊蒙古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令史七人,譯史、通 事、知印各一人,典吏二人。

虎賁親軍都指揮使司,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 一人,典吏二人。

大都督府,令史八人,蒙古必闍赤二人,怯里馬赤二 人,知印二人,宣使六人。

右欽察衛,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

左欽察衛,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

龍翊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令史七人,譯史二人,怯 里馬赤二人,知印二人。

御史臺,掾吏一十五人,譯史四人,知印二人,通事二 人,宣使十人,蒙古書寫二人,典吏六人,庫子二人, 殿中司,殿中侍御史,知班四人,通事、譯史各一人, 察院,書吏三十二人。

江南諸道行御史臺,令史一十六人,譯史四人,回回 掾吏、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十人,典吏、庫子各有差。 察院,至元二十三年,增蒙古御史書吏十四人,又增 漢人御史書吏四人。後定御史書吏二十八人。 陝西諸道行御史臺,掾史一十二人,蒙古必闍赤二 人,回回掾史一人,通事二人,知印一人,宣使十人,典吏五人,庫子二人。

察院。書吏二十人。

肅政廉訪司,書吏十六人,譯史、通事各一人,奏差五 人,典吏二人。

大宗正府,掾史十人,蒙古必闍赤十三人,通事、知印 各三人,宣使十人,蒙古書寫一人,典吏三人,庫子一 人。

大司農司,掾史十二人,蒙古必闍赤二人,回回掾史 一人,知印二人,通事一人,宣使一人,典吏五人, 籍田署司吏一人。

供膳署,司吏一人。

永平屯田總管府。司吏四人。至元二十四年,始立於 永平路南馬城縣,吏二人。

翰林兼國史院,掾史四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二人,蒙 古書寫五人,接手書寫十人,典吏三人,典書二人。 蒙古翰林院,必闍赤一十四人,掾史三人,通事一人, 譯史一人,知印二人,書寫一人,典吏三人。

蒙古國子監,令史一人,必闍赤一人,知印一人。 蒙古國子學典書一人,典給一人。

集賢院。掾史六人,譯史、知印各二人,通事一人,宣使 七人,典吏三人。

國子監,令史二人,譯史、知印、典吏各一人。

「西夏中興河州等處軍民總管府」,典吏一人。

宣政院,掾史十五人,蒙古必闍赤二人,回回掾史二 人,怯里馬赤四人,知印二人,宣使十五人,典吏有差。 斷事官令史五人,知印、奏差、譯史、通事各一人。 宣徽院,掾史二十人,蒙古必闍赤六人,回回掾史二 人,怯里馬赤二人,知印二人,典吏六人,蒙古書寫二 人。

光祿寺,令史八人,譯史、知印各二人,通事一人,奏差 二十四人,典吏三人,蒙古書寫一人。

闌遺監,令史五人,譯史一人,知印兼通事二人,奏差 五人。

太都、上都柴炭局,直長各一人,掌葦場典吏各一人, 淮東、淮西屯田打捕總管府,吏六人。

大禧宗禋院。掾史二十人,譯史四人,知印二人,怯里 馬赤二人,宣使一十五人。

隆禧總管府,令史六人,譯史、知印各一人,怯里馬赤 一人,奏差四人。

福元營繕司,司吏一人。

「普安智全營繕司」,司吏一人。

會福總管府,令史八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奏差 四人。

崇祥總管府,令史六人,譯史、知印各一人,怯里馬赤 一人,奏差四人。

隆祥使司,令史十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十 人,典吏六人。

壽福總管府,令史六人,知印、通事、譯史各一人,奏差 四人,典吏二人。

太常禮儀院,令史四人,通事、知印、譯史各二人,宣使 四人,典吏三人。

典瑞院,令史四人,譯史四人,知印、通事各一人,宣使 四人,典吏三人。

太史院,令史三人,譯史一人,知印二人,通事一人,宣 使二人,典吏二人。

太醫院。令史八人,譯史二人,知印二人,通事二人,宣 使七人。

奎章閣學士院。內掾四人,譯文內掾二人,知印二人, 怯里馬赤一人,宣使四人,典書五人。

群玉內司,令史二人,知印一人,怯里馬赤一人,奏差、 典吏各二人,給使八人,司膳四人。

藝文監。令史四人,譯史一人,怯里馬赤一人,奏差二 人,典吏三人。

監書博士,書吏一人。

《藝林庫》庫子二人,本把二人。

廣成局,直長二人,司吏二人。

侍正府,掾史八人,譯史四人,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 八人,典吏五人。

給事中,令史一人,譯史四人,通事兼知印一人。 將作院,令史六人,譯史、知印各二人,宣使四人。 諸路金玉人匠總管府,令史五人,譯史一人,奏差二 人。

尚衣局。都目一人。

御衣局。都目一人。

通政院。令史十三人,通事一人,知印二人,宣使十人。 上都院使、同知、副使、僉院判官,令史四人,譯史三人, 通事一人,知印一人,宣使十人。

中政院。蒙古必闍赤四人,掾史十二人,《回回》掾史二 人,怯里馬赤二人,知印二人,宣使十人。

中瑞司,必闍赤四人,譯史一人,令史四人,知印一人, 通事一人,奏差二人,典吏二人尚工署書史一人,書吏四人。

「管領六盤山等處怯憐口民匠都提舉司」,司吏四人, 奏差二人。

奉元等路,平涼等處,開城等處,甘肅寧夏等路,察罕 腦兒等處,長官司,司吏十人。

提領所,典吏一人。

翌正司,譯史二人,令史六人,知印二人,通事、奏差、典 吏各二人。

管領上都等處諸色人匠提舉司。司吏四人,部役二 人。

「管領隨路打捕鷹房納綿等戶提舉司」,司吏四人,部 役二人。

「管領歸德、亳州等處管民提領所」司吏一人。

典飲局,攢典二人。

「管領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戶總管府」,譯史一人,令 史、奏差各四人。

「管領諸路打捕鷹房民匠等戶總管府」,譯史一人,令 史四人,奏差二人。

「管民提舉司」,吏二人。

提領所,司吏二人。

江浙等處財賦都總管府,譯史一人,令史一十五人, 奏差一十五人,典吏二人。

平江、松江、建康等處提舉司吏六人。

豐盈庫,典吏一人。

織染局,典吏一人。

管領種田打捕鷹房民匠等戶萬戶府。令史四人, 管領大都、河間等路打捕鷹房總管府司吏二人, 管領東平等路管民官吏一人。

「管領曹州等處本投下民戶、管領東明等處本投下 戶計、管領蒲城等處本投下諸色戶計、『管領汴梁等 路本投下種田打捕軀戶提領所』」典吏各一人,司吏 各一人。

海西、遼東哈思罕等處鷹房諸色人匠怯憐口萬戶 府,譯史一人,鎮撫司吏一人。

哈思罕等處打捕鷹房怯憐口千戶所司吏四人,彈 壓一人,部役二人。

諸色人匠怯憐口千戶所司吏,四人,部役二人。 肇州等處女直千戶所司吏,四人。

遼陽等處金銀鐵冶都提舉司,譯史一人,吏六人,奏 差二人。

管領本位下「怯憐口隨路諸色民匠打捕鷹房都總 管府。」令史一十二人,譯史四人,通事、知印各二人,奏 差一十人,典吏六人。

「管領諸路打捕鷹房民匠等戶總管府」,令史四人,譯 史一人,奏差二人。

奉宸庫庫子六人:

《廣禧庫》庫子四人:

儲政院。掾史一十二人,譯史四人,《回回》掾史二人,通 事、知印各二人,宣使十人,典吏六人。

典醫監吏屬,凡十八人。

典牧監吏屬,凡十六人。

儲膳司,令史六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二人,奏差六人, 典吏四人。

典寶監吏屬八人。

掌謁司,典書九人,奏差二人,知印、譯史、通事各一人, 屯田千戶所,都目一人。

廣貯倉,攢典一人。

衛候直都指揮使司。令史四人,譯史、通事各一人,奏 差二人。

內宰司,令史十有二人,譯史、知印、通事各二人,奏差 六人,典吏四人。

嘉醞局,書吏四人。

豐裕倉,攢典二人。

備物庫。庫子二人,攢典二人。

管領怯憐口諸色民匠都總管府,令史十人,知印二 人,通事一人,譯史二人,奏差六人,典吏四人。

管領大都怯憐口諸色人匠提舉司。司吏四人,部役 二人。

管領上都怯憐口諸色人匠提舉司。司吏四人,部役 二人。

典設署書吏四人。

雜造人匠提舉司。司吏二人。部役二人。

隨路諸色人匠都總管府,令史四人,譯史一人,奏差 二人,典吏一人。

成製,提舉司司吏四人,部役二人。

「管領大都等路打捕鷹房臙粉人戶總管府」,令史四 人,譯史一人,奏差二人。

「管領本役下大都等路怯憐口民匠總管府,令史二 人。織染提舉司」,司吏一人。

管領諸路怯憐口民匠都總管府,令史五人,譯史一 人「各處管民提領所」典吏一人,司吏二人。

織染局,典吏、司吏各一人。

雜造局,典吏、司吏各一人。

弘州「衣錦院典吏司吏各一人。」

豐州「毛子局,典吏司吏各一人。」

縉山毛子旋匠局,典吏、司吏各一人。

徐、邳提舉司司吏各一人。

江淮等處財賦都總管府,令史十五人,奏差十五人, 譯史一人,典吏三人。

昭功萬戶都總使司,令史六人,譯史六人,知印二人, 怯里馬赤二人,奏差六人,典吏四人。

繕工司,令史四人,譯史二人,知印二人,怯里馬赤一 人,典吏三人。

金玉珠翠提舉司司吏四人。

大都織染提舉司,司吏四人。

大都雜造提舉司,司吏四人。

富昌庫:庫子二人,攢典一人。

內史府,掾史八人,譯史四人,知印、通事各二人,宣使 五人,典吏二人。

延慶司,令史二人,譯史、知印、通事各一人,奏差二人, 斷事官令史三人。

隨路諸色民匠打捕鷹房都總管府令史四人,奏差 二人。

「管領保定等路阿哈探馬兒諸色人匠總管府」吏二 人。

「管領打捕鷹房民匠達魯花赤總管府」吏二人。 「管領隨路諸色民匠、打捕鷹房等戶總管府」司吏二 人。

「管領隨路打捕鷹房諸色民匠怯憐口」總管府司吏 二人。

都護府,令史四人,譯史二人,通事、知印各一人,宣使 四人,典吏二人。

崇福司,令史二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宣使二人。 大都留守司,令史十八人,宣使十七人,典吏五人,知 印二人。蒙古必闍赤三人,回回,令史一人,通事一人。 修內司,司吏六人。

祗應司。司吏二人。

器物局。司吏二人。

鐵局,提控一人。

減鐵局,提控二人。

「犀象牙局」,司吏一人。

凡山採木提舉司、司吏六人。

儀鸞局。書吏二人,庫子一人。

木場,司吏二人。

「收支庫」庫子二人。

諸色庫,司庫二人。

太廟收支諸物庫。司庫四人

南寺、北寺收支諸物二庫司庫之屬凡十人:

武備寺,令史十有三人。

《壽武庫》庫子一十人:

《利器庫》「庫子」一十人。

《廣勝庫》庫子一人:

大同路軍器人匠提舉司:「白登縣甲局頭目一人。《賽 甫丁》弓局頭目一人。」

保定路軍器人匠提舉司,「陵州,箭局,頭目一人。 真定路軍器人匠提舉司,甲局,院長一人。」

太僕寺,令史七人,譯史、知印、通事各二人,奏差四人, 回回令史一人,典吏二人。

尚乘寺,令史六人,譯史二人,知印二人,通事二人,奏 差五人,典吏二人。

《資乘庫》庫子四人。

長信寺,令史六人,譯史、知印各二人,通事一人,奏差 四人。

怯憐口諸色人匠提舉司,吏目一人,司吏四人。 長秋寺令史六人,譯史、知印各二人,通事一人,奏差 四人。

怯憐口諸色人匠提舉司,吏目一人,司吏四人, 承徽寺令史六人,譯史、知印各二人,通事一人,奏差 四人。

怯憐口諸色人匠提舉司,吏目一人,司吏三人。 長寧寺令史六人,譯史、知印各二人,怯里馬赤一人, 奏差四人。

長慶寺,令史六人,譯史、知印各二人,怯里馬赤一人, 奏差四人。

太府監,令史八人,譯史三人,通事、知印各一人,奏差 四人。

度支監,令史十四人,譯史四人,通事、知印三人,奏差 四人,典吏二人。

利用監,令史八人,譯史二人,通事、知印各一人,奏差 六人,典吏二人。

熟皮局,「典吏一人,司吏一人中尚監令史七人,譯史三人,通事二人,知印二人,奏 差五人。」

章佩監,「令史七人,譯史二人,通事二人,奏差四人, 經正監,令史八人,譯史四人。」

都水監,令史十人,蒙古必闍赤一人,回回令史一人, 通事、知印各一人,奏差十人,壕寨十六人,典吏二人, 祕書監令史三人,知印、奏差各二人,譯史、通事各一 人,典書二人,典吏一人。

司天監令史二人,譯史一人,通事兼知印一人。 回回司天監令史二人,通事兼知印一人,奏差一人。 上都留守司令史四十四人,譯史六人,回回令史三 人,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一十二人。

兵馬司,司吏八人。

警巡院。司吏八人。

開平縣司吏八人。

萬億庫,司吏六人,譯史一人。

尚供、總管府令史、譯史、知印、奏差有差。

香河等處巡檢司。司吏一人。

大都路都總管府,令史九十有五人,譯史二人,回回 令史一人,通事、知印各二人,奏差二十一人。

大都路兵馬都指揮使司吏十四人。

司獄司:獄典二人。

左右警巡二院,典吏各三人,司吏共二十五人。 大都警巡院司吏二十人。

宛平縣司吏二十六人。

大興縣司吏一十五人,

東關廂巡檢司吏一人。

西北、南關廂兩巡檢司,設置同上。

行中書省掾史、蒙古必闍赤、回回令史、通事、知印、宣 使,各省設員有差。

檢校所。書吏二人。

儒學提舉司。司吏二人。

司禋監譯史、令史、奏差各二名。

詹事院。蒙古必闍赤六人,《回回》掾史二人,掾史十人, 知印二人,怯里馬赤二人,宣使十人。

行樞密院。蒙古必闍赤二人,掾史六人,宣使六人,知 印、怯里馬赤各一人。

斷事官,譯史一人,令史二人,怯里馬赤、知印各一人, 奏差二人。

都水庸田使司。司吏十二人,譯史二人。

都總制庸田使司,蒙古必闍赤、回回令史,怯里馬赤、 知印各一人,令史十八人,宣使十八人,壕寨十八人, 典吏四人。

軍民屯田總管府,蒙古譯史各一人,司吏各六人,典 吏各二人。

添設兵馬司四處,譯史各二人,司吏各十二人,奏差 各八人,貼書各二十四人,忽剌罕赤各三十人。 「永昌等處宣慰使司,令史十人,蒙古譯史四人,知印 二人,怯里馬赤一人,奏差八人,典吏二人。」

紹熙軍民宣撫司,令史八人,譯史、知印、怯里馬赤各 一人,奏差四人。

按《輟耕錄》:「宣文閣內掾四名,內二名兼檢討。宣使四 名,知印二名,譯史二名,典書四名。屬官群玉內司令 史二名,典吏二名,司鑰二名,司膳四名,給使八名。藝 文監令史四名,典吏二名,專掌書籍。鑒書博士司書 吏一名。藝林庫司吏二名,庫子二名。廣成局司吏二 名。」

世祖至元二年定通事譯史考滿敘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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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通事、譯史,考 滿遷敘。至元二年,部擬雲南行省極邊重地,令譯史 等人員,擬二十月為一考,歷六十月,准考滿敘用。」 至元六年,更定令史、譯史、通事出職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省部令史、譯 史、通事等。至元六年省議:舊例一百二十月出職。今 案牘繁穴。難同舊日,會量作九十月為滿。其通事、譯 史繁劇,合與令史一體。近都省未及兩考,省令史、譯 史授宣注六品職事,部令史已授省劄注從七品職 事。今擬省令譯史、通事由六部轉充者,中統四年正 月已前,合與直補人員一體,擬九十月考滿,注六品 職事,回降正七,一任還入六品。中統四年正月以後, 將本司歷過月日,三折二驗省府月日,考滿通理九 十月出職,與正七職事,並免回降職官充」《省令譯史》。 舊例文資右職參注,「一考滿合得從七品,注從六品; 未合得從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一考,合同隨朝 陞一等。一、考滿未得從七,注正七品者,回降從七,還 入正七。一、考滿合得從七,注從六品,合得正七,注正 六品者,免回降正從六品。人員不合收補。」省令「譯史 如有已補人員,合同隨朝一考陞一等注授。中統四 年正月以前收補部令史、譯史、通事,擬九十月為考 滿,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從七品,回降正八品一任, 還入從七。中統四年正月已後,充部令史、譯史、通事人員,亦擬九十月為考滿,依舊例正八品職事,仍免 回降省宣使,舊例無此職名。中統以來,初立中書省, 曾受宣命充宣使者,擬出職正七品。職外有非宣授 人員,擬九十月為考滿,與正八品。」又按《志》:凡吏屬 年勞差等,至元六年,吏部呈:「省部譯史、通事舊以一 百二十月出職,今案牘繁冗,合以九十月為滿。」 凡吏員考滿授從七品。至元六年,省擬:「部令史、譯史、 通事人等,中統四年正月以前收補者,擬九十月為 滿,注從七品,回降正八一任還入。從七以後充者,亦 擬九十月為滿正八品,仍免回降。」

至元九年,定「宣使奏差、省部令史出身格。」又定「太府 監吏人與部令史挨次收補,知印以正八品遷敘」之 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宣使奏差,委 差巡鹽官出身。中書省宣使,至元九年曾受宣命補 充者,九十月考滿,正七品。省劄宣使,九十月考滿。比 依部令史例從七品。其臺院宣使,各部奏差,比例定 擬。」又凡吏員考滿授從六品。至元九年,省准省令 史出身,中統四年已前六品陞遷,已後七品除授。至 元之後,事繁責重,宜依准中統四年已前考滿,一體 注授。凡吏員考滿授正七品。至元九年,部擬:「院臺 大司農司令史出身,三考正七品。一考之上,驗月日 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為從八品,十五月以上 正九品,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為從九品,添一資歷, 十月以下為巡檢。」九年,吏、禮部擬:「凡部令史二考注 從七品。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 上者正九品,十五月以上從九品。十五月以下,令史, 提控案牘、通事、譯史、巡檢,太府監改擬正三品,與 六部同。人吏自行踏逐,將已歷月日准為資考,似為 不倫。擬自改陞月日為始,九十月為滿,同部令史出 職有闕,於籍記部令史內挨次」收補。九年,省准:「省、 部、臺、院所設知印人等,所請俸給,元擬出身,俱在勾 當官之上,既將勾當官陞作從八品,其各部知印,考 滿亦合陞正八品,據例減知印,除有前資人員,驗前 資定奪,無前資者,各驗實歷月日,定擬遷敘。」

至元十一年,議准:「扎魯大赤省斷事官,中御府等官, 令史、譯史考滿及補用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一年部議:「扎 魯大赤令史譯史考滿。合依樞密院、御史臺令史譯 史出身,三考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闕於部 令史內選取。」又省議:「省斷事官令史與六部令史 一體出身,若是實歷俸月九十月,考滿遷除,有闕於 應補部令史人內挨次補用。」省議:「中御府正三品,擬 同太府監令史出身,九十月於從七品內除授,自行 踏逐者降一等,歇下名闕,於應補部令史人內補填。」 凡吏員考滿授正八品。至元十一年,省議:「祕書監從 三品,令史擬九十月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 闕諸衙門考滿典吏內補填。」省議:「太常寺正三品,令 史以九十月出為從八品,有闕於應補監令史內取 用。」省議:「少府監正四品,准軍器監令史出身,是省部 發去者,三考於正八品任用。自行踏逐人員,考滿降 一等。」省議:「尚牧監正四品,省部發去令史,擬九十月 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闕於諸衙門典吏內 選補。」部擬:「河南等路宣慰司,係外任從二品,與隨朝 各部正三品衙門相同。准」令史以九十月同部令史 遷轉。開元等路宣撫司外任正三品令譯史,比前例 降一等,九十月於正八品內遷轉。又凡補用吏員, 至元十一年,省議:「有出身人員,遇省掾有闕,擬合於 正從七品文資職官并臺、院六部令史內從上名轉 補。翰林兩院擬同六部令史,有闕於隨路儒學教授 通吏事人內」選補。樞密院、御史臺令史,省掾有闕,從 上轉補,考滿依例除授。又於正八品文資官及六部 令史內轉補。省斷事官「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三考 出身,於部令史內發補。少府監令史,擬於六部并諸 衙門考滿典吏內補用。」

至元十三年,議准「行工部四怯薛等官令史出身補 用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三年,省議:行 工部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出身。四怯薛令史,九十 月同部令史出身,有闕以籍記部令史內補填。」凡 吏員考滿,除錢糓官案牘、都吏目。至元十三年,吏禮 部言,「各路司吏四十五以下,以次轉補按察司書吏, 補不盡者,歷九十月於都目內任用。六十月以上,於 吏目內任用。」省議:「上都、大都路司吏難同,其餘路分 出身,依按察司書吏遷用。」又《省議》:「行工部令史,與 六部令史一體,於應補人內挨次填補。」

至元十四年,擬准「通政院、樞密斷事等官,令史出身 及補用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四年部擬,前 諸站統領使司令史。同部令史出身。今既改通政院 從二品。通事譯史、令史人等。宜同臺院人吏一體出身。」又部擬,「樞密院斷事官令史。擬以九十月出為 從八品。有闕於諸衙門考滿典吏內補用。」又省准: 覆實司司吏。俱授吏部劄付。如歷九十月。擬於中州 都目內「遷。若不滿考及六十月,於下州吏目內任用, 有闕以相應人發充。」

至元十五年,定「國史院令史出身及選用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五年,翰林國 史院言,本院令史係省准人員,其出身與御史臺一 體,遇缺省掾時,亦合勾補。准吏部牒,本院令史以九 十月考滿,同部令史出身。本院與御史臺皆隨朝二 品,令史亦合與臺令史一體出身,有闕於部令史內 選用。」

至元十六年,擬准樞密斷事令史遷除補用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六年,部擬,樞 密院斷事官,今改從三品。所設人吏,若係上司發去 人員,歷九十月,比省斷事官令史降等,於正八品內 遷除,自用者降一等,遇闕於相應人內發遣。」

至元十九年,定歲貢銓試儒吏格,「擬准行省、宣慰司、 泉府司吏員出身補用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九月,令諸路歲貢儒吏各 一人。按《選舉志》:凡歲貢吏員,至元十九年,省議:「中 書省掾於樞密院、御史臺令史內取,臺院令史於六 部令史內取,六部令史以諸路歲貢人吏補充。」內外 職官材堪省掾及院臺部令史者,亦許擢用。省掾考 滿,資品既高,責任亦重,皆自歲貢中出。若不教養銓 試,「必致人材失真。今擬定例於後,諸州府隸省部者, 儒學教授選本管免差儒戶子弟入學讀書習業,非 儒戶而願學者聽。遇按察司、本路總管府歲貢之時, 於學生內選行義修明、文學優贍、通經史、達時務者, 保申解貢。各路司吏有闕,於所屬衙門人吏內選取, 委本路長官參佐,同儒學教授考試,習行移筭術,字 畫謹嚴、語言辨利,《詩》《書》《論》《孟》內通一經者為中式,然 後補充。按察司書吏有闕,府州司吏內勾補,至歲貢 時,本州本路以上再試貢解。諸歲貢吏,當該官司於 見役人內公選,以性行純謹、儒吏兼通者為上,才識 明敏、吏事熟嫺者次之,月日雖多,才能無取者,不許 呈貢。」又部擬:「行省通事、譯史、令史、宣使,或經例革 替罷,所歷月日不等。如元經省掾發去,不及一考者, 擬令貼補。及一考之上者,比臺院令史出身例定奪。 自行踏逐者,降一等敘。不及一考者,發還本省區用。 宣慰司人吏,經省院發,不及一考者,擬貼補。及一考 之上者,比部令史出身,降一等定奪。自行踏逐者,又 降一等。不」及一考者,別無定奪。又部擬:「泉府司隨 朝從二品令史、譯史人等,由省部發者,考滿依通政 院例定奪。自行用者,降一等。」

至元二十年,定各部院吏員三考出職之例。擬准雲 南甘肅行省宮籍監各道按察吏員考滿遷敘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年,吏部言: 准內外諸衙門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病故 作闕,未及九十月,並令貼補,值例革者,比至元九年 例定奪。省准宣使、各部令史出職,同三考從七,一考 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 五月以上者從九,十五月以下擬充巡檢。臺院、大司 農司譯史,令史出身同三考正七,一考之上,驗月日 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從八,十五月以上正九, 十五月以下,十月以上從九添資,十月以下巡檢、宣 使,三考正八品,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 十月以上從九,十五月以上巡檢,十五月以下酒稅 醋使,部令史、譯史、通事,三考從七。一考之上,驗月日 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 從九,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牘、通事、譯史、巡檢、奏 差三考從八品。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 十月以上巡檢,十五月以上酒稅醋使,十五月以下 酒稅醋都監。又省擬:「雲南行省極邊重地,令譯史 人等,六十月考滿,甘肅行省令譯史人等,六十五月 考滿,本土人員依舊例用。」又定擬:安西王、王相府 首領官、令史,與臺院吏屬一體遷轉。凡吏員考滿授 正九品。至元二十年,省准:「宮籍監係隨朝從五品,令 史擬九十月正九品例革人員,驗月日定奪,自行踏 逐降一等。又各道按察司奏差、通事、譯史、奏差,已 有定例,通事九十月考滿,擬同譯史一體遷敘。」部 議:「行省、行臺、行院五品以下官員并首領官,亦合比 依臺院例,一考陞一等任用。」據行省人吏比同臺院 人吏出身,已有定例。行院、行臺令史、譯史、通事、宣使 人等,「九十月考滿,原係都省、臺、院發及應補者,擬降 臺、院一等定奪。」部擬:「甘肅行省令譯史、通事、宣使 人等量擬,以六十五月遷敘。若係都省發去人員,如 部議,自用者仍舊例。」

至元二十一年,議准「各行省邊遠宣慰按察司令史 補充考限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一年省議「江淮江西荊湖等處行省令史。擬將至元十九年咨 發各省貼補人員。先行收補。不許自行踏逐。移咨都 省。於六部見役令史內補充。或參用職官。則從行省 新除正從八品職官內選取。雜職官不預。」又部擬, 「廣西海北海南道宣慰司令史譯史奏差人等。與嶺 南廣西道等處按察司書吏人等一體,二十月理筭 一考,擬六十月同考滿。」省准:「廣東宣慰司,其地倚 山瀕海,極邊煙瘴,令史議合優陞,依泉州行省令,譯 史等以二十月理筭一考。」又省准:「諸色人匠總管 府,與少府監不同,又其餘相體管匠衙門人吏,俱未 定擬出身,量擬比外路總管府司吏,考滿於都」目內 任用。又部議:「四川行省人吏,比甘肅行省所歷月 日,一體遷除。」

至元二十二年,省擬「各路歲貢儒吏補用之法。」部擬: 「宣徽院等衙門令史出身補用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二年,省擬 呈試吏員,先有定立貢法。各道按察司上路總管府, 凡三年一貢,儒吏各一人,下路二年貢一人。以次籍 記,遇各部令史有闕補用。若隨路司吏及歲貢儒人, 先補按察書吏,然後貢之於部。按察書吏依先例選 取考試唯以經史吏業不失章旨者為中選。」隨路貢 舉元額,自至元二十二年為始。各道按察司每歲於 書吏內以次貢二名。儒人一名,必諳吏事,吏人一名, 必知經史者。遇各部令史有闕,以次勾補。又,宣徽 院令史,考滿正七品遷敘,於六部請俸令史內選取, 總制院與御史臺同品,令譯史、通事一體如之。又部 擬,宣徽院陞為二品,與臺院品秩相同,令史出身合 依正七品遷除貢補,省、院有闕,於部令史內選取。總 制院與御史臺俱為正二品,部擬令譯史考滿亦合 一體出身。又《省准》:詹事院府正、家令二司給侍宮 闈正班三品令史,即非各司自用人員,俸秩與六部 同。若遇院掾史有闕,於兩司令史內遷補,擬定資品 出身,依樞密院所轄各衛令「史出身,考滿出為正八 品。尚醞監令史,與六部令史同議,諸監令史考滿正 八品內遷用,及非省部發去者,例降一等。尚醞監令 史亦合一體。」又省准:「大都等路都轉運使司令史, 與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書吏出身同。外路總管 府司吏三名,貢舉儒吏二名,貢不盡、年四十五之上, 考滿都目內任」用。

至元二十三年,省准:「各衙門吏役未滿年限,不許預 告遷轉,及詹事院等衙門考滿出身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三年。省准 省部臺院令譯史、通事、宣使、奏差人等。未滿九十月。 不許預告遷轉。都省元定六部奏差遷轉格例。應入 吏目選充者三考從八品,應入提控案牘選充者三 考從八品。任回減一資陞轉。巡檢提控案牘選充者 一考正九品。又省准詹事院掾史若六部選充者。 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等。」又省准:「太常寺令 史,歷九十月正八品內任用,有闕於呈准籍記人內 選取。」又:雲南省羅羅斯宣慰司兼管軍萬戶府首 領官令史人等,依雲南行省令史例,六十月考滿。首 領官受敕例以三十月為一考。又按《志》:武備寺正 三品令譯史等出身,擬先司農寺令譯史人等,依「各 監例,考滿出為正八品。武備寺令史,亦合依例遷敘。」

又「尚舍監令史,擬同諸寺監令史,考滿授正八品。」

「自行用者降一等。尚舍監亦如之。」又陝西四川行 省「順元等路軍民宣慰司,依《雲南令》譯史人等,六十 月為滿遷轉。」又《省准》:「各路司吏,轉運司吏,年四十 五以上,歷俸六十月充吏目,九十月充都目,餘有役 過月日,不用奏差,宜從行省斟酌月日,量於錢糓官 內就便銓用。」又《省准》:「覆實司係正五品,令史出身, 比交鈔提舉司司吏出身,九十月。務使六十月。都監 六十月之下,四十五月之上,都監添一界遷用,四十 五月之下,轉補運司令史。」又部擬:「京畿漕運司司 吏,轉補察院書吏,不盡,四十五以上,九十月依例於 都目內任用。」又部擬:「福建、兩廣行省令譯史、通事、 宣使人等,擬歷六十月同考滿,止於江南遷用。若」行 省咨保,福建、兩廣必用人員,於資品上陞一等。 至元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各道勸農營田等衙 門書吏出身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四年,省准 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令史。依宣徽院大司農司例 選。又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奏差改充宣使。 合於各部奏差內選取改陞宣使月日為始。考滿比 依宣徽院大司農司一體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遷 敘。大司農司所轄各道勸農營田內書吏。於各路司 吏內選取,考滿提控案牘內任用,奏差就令本司選 委。」又集賢院言:「本院與翰林國史院品級相同。」省 議:「令史考滿,一體定奪。」又省判、中尚監令史人等, 若係省部發去人員,同太府監令、譯史等出身,自行 踏逐者,降等太史院令史。部議:「如省部發去人員,從七品內遷除,自行踏逐者,降等敘用。」部擬:「行省臺、院 令史,九十月考滿,若係都省、臺、院發去腹裏請俸人 員,行省令史同臺院令史出身,行臺、行院降一等,俱 於腹裏遷用,自行踏逐,遞降一等,於江南任用。」又 部擬:「太史院、武備寺、光祿寺等令史,九十月正八品 內遷用,自用者降一等。太醫院係宣徽院所轄令史 人等,若係省部發去考滿,同諸監令史,擬正八品,自 用者降等任用。」又部議:「各道巡行勸農官書吏,於 各路總管府上名司吏內選取,考滿於提控案牘內 任用,奏差從大司農司選委。」又省准:「諸司局人匠 總管府令史,於都目內任用。」又部議:「行省、行臺、行 院令史,九十月考滿,若係都省、臺院發去腹裏相應 人員,行省令史同臺院令史出身,行臺、行院降一等, 俱於腹裏遷用。自行踏逐者,遞降一等,止於江南任 用。」

至元二十五年,省准:「昭應宮財用總管府等衙門書 吏出身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五年省准 「大護國仁王寺昭應宮財用規運總管府。令譯史人 等。比大都路總管府正三品。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牘 內任用。」又部議。「甘肅寧夏等處巡行勸農司。係邊 陲遠地。人吏依甘肅行省并河西隴北道提刑按蔡 司。以二十二月准一考。六十五月為滿。」又省准。供 膳司司「吏,比覆實司司吏,九十月出身,於務使內任 用。」又省准:「通政等二品衙門典吏,九十月補本院 宣使。各寺監典吏,比依上例,考滿轉補本衙門奏差。 戶部填寫勘合典吏,與管勘合令史一體,考滿從優 定奪。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四十五月轉 補,如補不盡,於提控案牘內任用,與各部銓寫及典 吏內收補。」會總房承發司照磨所、架閣庫典吏,各部 銓寫,六十月轉補。已上都目內任用。各部典吏并左 右部照磨所、架閣庫典吏,於都省參議府、左右司、客 省使令史、書寫內以次轉補,如補不盡,六十月轉補。 各監令史已上,以吏目內任用。樞密院典吏銓寫,依 御史臺典吏一體,六十月轉補。「轉補不盡,六十月已 上,於都目內任用。御史臺典吏,遇察院書吏有闕,從 上挨次轉補,通理六十月補。各道按察司書吏部令 史有闕,亦行收補。」又省准:「緬中行省令史,依雲南 行省一體出身。」又《省議》:「上都留守司兼本路總管 府令史,出身,三考正八品,其自部令史內選取者,同 宣徽院、太醫院令史」,一體出身。上都留守司陞為正 二品,見設令史自行踏逐者,考滿不為例。從七品內 選用,部令史內選取,考滿宣徽院、大司農司令史,一 體出身。部議:「都護府人吏,依通政院令譯史人等出 身,由省部發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至元二十六年,省准:「都功德使司等衙門書吏、庫子 出身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六年。省准 都功德使司隨朝二品令譯史人等。比臺院人吏一 體陞轉。又省准給事中兼修起居注人吏。依諸寺 監令史出身例。考滿一體定奪。侍儀司令史。依給事 中兼修起居注吏遷轉。又庫藏司吏庫子等出身。 二十六年,省准上都資乘庫庫子。本把九十月近上 錢穀官「內任用。衛尉院、利器庫、壽武庫庫子,踏逐者, 九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又《省准》:「上都留守司 兼本路都總管府典吏,九十月補本司宣使,考滿依 例定奪。」又省准:「巡行勸農司書吏,役過路司吏,月 日,三折二,准筭通理,九十月於提控案牘內遷敘。」 又:「尚書省右司郎中、管領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戶 總管令史,比依諸司局人匠總管府令史例,九十月 於都目內任用。」又省准:「諸路寶鈔都提舉司司吏, 有闕,於諸路轉運司、漕運司上名司吏內選取,三十 月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 已上轉提控案牘,充寺監令史者聽。」諸路寶鈔提舉 司同。又按《志》:奏准:大都路都總管府添「設司吏一 十名,委差五名。司吏六十月於提控案牘內任用,委 差於近上錢穀官內委用,有闕以有根腳請俸人補 充,不及考滿,不許無故替換。」又《省准》:「漕運使司令 史,九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如年四十五以下,願充 寺監令史者聽。省、院、臺部書寫、銓寫、典吏人等,出身, 與各道宣慰司、按察司、隨路總管府歲貢吏員,一體 轉部。書寫人等,止令轉寺監等衙門令史。」

至元二十七年議准「延慶司等衙門令史僉充敘用 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七年,省准: 「延慶司令史。九十月依已准家令府正兩司例。由省 部發者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等敘。」又省准:「京畿 都漕運司令史。九十月充提控案牘。年四十五之上。 比依都提舉萬億庫司吏。願充寺監令史者聽。」又 省議:「中書省蒙古必闍赤。俱係正從五品遷除。今蒙 古字教」授擬比儒學教授例高一等。其必闍赤擬高省掾一等。內外諸衙門蒙古譯史一體陞等遷敘。 至元二十八年,定太僕寺等衙門令史出身敘用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八年,省准 太僕寺擬比尚乘等寺令史。以九十月出為正八品, 自用者降一等。拱衛直都指揮使司與武備寺同「品 令史,考滿出為從八品,自用者降一等遷用。」又蒙 古等衛令史,即係在先考滿令史,合於正八品內遷 敘。各衛令史有闕,由省部籍記選發者,考滿出為正 八品。樞密院所轄都元帥府、萬戶府、各衛并屯田等 司官吏,俱從本院定奪遷調,見役令史自用者合從 本院定奪。又宣政院斷事官令史,與「樞密院及蒙 古必闍赤,由翰林院發者,以九十月為從七品,通事、 令史以九十月為正八品,奏差以九十月為正九品, 典吏九十月轉本府奏差,自用者降等。」又省議:「陝 西行省令史,於各部及考令史并正從八品流官內 選補。」又省擬:「泉府司、富藏庫本把庫子,六十月近 下錢穀官內任用。大府監行,由,藏庫子,三周年為滿, 省劄錢穀官內遷敘。備用庫提控,三十月,庫子本把, 三周歲近上錢穀官內任用。」又省准:「參議府、左右 司、客省使令史,各房書寫有闕,擬於都省典吏內選 補五折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月,轉部及六部 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三折二令史,書寫月日,通 折四十五月,轉補各部令史。如已行選用者,四十五 月補寺監令史。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書 寫有闕,擬於都省典吏內選補。五折四,令史,書寫月 日通折四十五月轉部及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 選充三折二,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補各 部令史。如自行選用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部議: 「執總會總房照磨、承發司、架閣庫典吏,一考之上,轉 補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補不盡者,四十五月 補寺監令史。有闕,於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 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轉補各部令史。若 轉充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書寫,五折四 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部。如自行選用者, 六十月補寺監令史。六部銓寫典吏并左右部照磨 所、架閣庫典吏,一考之上,遇省書寫、典吏月日,補不 盡者,六十月轉補寺監令史。」省議:「除見役外,後有闕, 擬於都省各房寫發人內公舉發補。除轉充參議府、 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書寫、典吏者,依前例轉補, 不盡者,六十月充都」目。又《省擬》:「廉訪司所設人吏, 擬選取書吏,止依按察司舊例,上名者依例貢部,下 名轉補察院。貢補,不盡人數,廉訪司月日為始,理筭 考滿者正九品敘,須令迴避本司分治及元籍路分。」

又部議:「察院書吏出身,除見役人三十月轉補,不」

「盡者,九十月出為從八品。察院書吏有闕,止於各道 廉訪書吏內選取依上,三十月轉部,九十月從八品。 如非廉訪司書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轉部補,不盡者, 九十月考滿降一等,出為正九品。」又部擬:「諸路寶 鈔都提舉司蒙古必闍赤,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都 目,六十月提控案牘,役過月日,擬於巡檢內敘用。奏 差,『《九十月近上錢穀官》,《六十月酌中錢穀官》內任用』。」

又翰林院寫聖旨必闍赤比依都省蒙古必闍赤。

「內管宣敕者,八月筭,十月遷轉正六品。」部議:「寫聖旨, 必闍赤比依管《宣敕》蒙古必闍赤一體,亦合八折十 准筭月日外,據出身已有定例。又崇禮司令譯史、 知印省部發補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宣使省部發去者,考滿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各道廉訪司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擬合一體,考 滿《正九奏差》考滿依通事、譯史降二等量擬,於省劄 錢穀官并巡檢內任用。」

至元二十九年,定「兩江宣慰司等衙門書吏出身敘 用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九年,部擬, 左右兩江宣慰司都元帥府令譯史人等。依雲南、兩 廣、福建人吏。六十月為滿。兩廣敘用譯史。除從七品, 非翰林院選發,別無定奪。令史省發,考滿正八品。奏 差省發,考滿正九品,自用者降等敘。儀鳳司令史比 同侍儀司令史,考滿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哈迷 為頭只哈赤八剌哈孫達魯花赤令史。」吏部議:「與阿 速拔都兒達魯花赤、必闍赤考滿正八品任用。雖必 闍赤、令史月俸不同,各官隨朝近侍一體,比依例出 身相應。」又《部擬》:「大都路令史,四十五以上,六十月 提控案牘內任用,任回減一資陞轉。四十五以下,六 十月之上選舉,貢部每歲二名,奏差六十月,酌中錢 穀官內任用。」又省准:「京畿都漕運司令史,比依諸 路寶鈔提舉司司吏出身例,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 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之上,提控案牘。又 大司農司令史,於各部一考之上令史,及正從八品 職官內選取。省掾有闕,於正七品文資出身人員內 選。吏員於樞密院、御史臺令史元係六部令史內發 充,歷二十月以上者選,如無,於上名內選。」又省准「各道廉訪司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一體,考滿正 九奏差,考滿依通事、譯史降二等量擬於錢穀官并 巡檢內任用。」又部擬:「御史臺典吏,三十月依廉訪 司書吏轉補察院,三十月轉部補,不盡者,考滿從八 品遷用外,行臺典吏,三十月轉補行臺察院書吏,再 歷三十月發補各道宣慰司令史、參議府令史,四十 五月轉部令史、光祿寺典吏,考滿轉補本衙門奏差。」 又部呈,「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選發者,三考出為正九, 自用者降等。」崇福司與都護府、泉府司品秩相同,所 設人吏由省部發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 等。福建省征瓜哇所設人吏,出征迴還,俱同考滿。 又「省判、鞏昌等處便宜都總帥府令史人等出身,擬 與各道宣慰司一體,自行踏逐者,降等敘用。」

至元三十年,定延慶司等衙門書吏出身敘用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十年,省准,延 慶司奏差,比依家令司奏差一體,考滿正九品,自行 踏逐者降一等。又:「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器 備庫庫子本把,六十月近下錢穀官內任用。」又省 准:宣徽院生料庫庫子本把,并太醫院所轄御藥局 院本把出「身,例六十月,近上錢穀官一體遷敘。」又 省准:「將作院令史,依通政院等衙門令史,考滿除正 七品。」部議:「如係六部選發,考滿除正七品,自用者本 衙門敘。」又部呈:「行省令譯史人等,比臺院一體出 身。」行臺:行院令譯史、通事人等,九十月考滿,元係都 省、臺、院發去及應補之人,合降臺、院一等。又按《志》: 省准:「孛可孫係正三品,令譯史人等,比依各寺監令 譯史出身,相應都水監從三品,令譯史等,依寺監令 史一體出身,考滿正八品敘,自用者降等。只兒哈忽 昔寶赤八剌哈孫達魯花赤,本處隨朝正三品,與只 哈赤八剌哈孫達魯花赤令史等即係一體,擬合依 例考滿出為正八品。」又省准:「行臺察院書吏歷一 考之上者,轉江南宣慰司令史,并內臺察院書吏,於 見役人內用之。若有用不盡人數,以九十月出為正 九品,江南有缺,依內臺察院書吏,於各道廉訪司書 吏內選取,依例轉補。」又省准:「提舉八作司係正六 品,司吏四十五月之上,吏目,六十月之上都目。」又 省准:「將作院令譯史人等,由省部選發者,考滿正七 品遷敘,自用者止從本衙門定奪。」「大都路蒙古必闍 赤,若係例後入役人員,擬六十月於巡檢內遷用,任 回減一資陞轉。」

至元三十一年,定「三司僚屬吏敘用內史府令史選 補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十一年省議: 「三司僚屬蒙古必闍赤、掾史、宣使等,依都省設置,若 不由臺院轉補者,降等敘。」又省准:內史府令史,於 各部下名令史內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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