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067卷

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六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六十七卷
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六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六十七卷《目錄》。

 《科舉部·彙考三》

  宋二。仁宗天聖五則 景祐三則 寶元二則 慶曆四則 皇祐一則 至和一則

  嘉祐二則 神宗熙寧五則 元豐三則 哲宗元祐五則 紹聖三則 元符一則 徵宗

  崇寧四則 大觀二則 政和一則 宣和一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

  十七則 孝宗乾道五則 淳熙七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慶元二則 嘉泰三則 開

  禧二則 嘉定六則

《選舉典》第六十七卷。

科舉部彙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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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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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天聖元年詔議添試諸科策問不果鎖廳試落者免停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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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天聖初,晏殊言: 「唐明經並試策問,參其所習,以取材識短長。今諸科 專記誦,非取士之意,請終場試策一篇。」詔近臣議之, 咸謂諸科非所習,議遂寢。舊制,鎖廳試落輒停官,至 是,始詔免罪。

按《玉海》:「天聖元年,詔兩制與孫奭詳定科場條目。 天聖四年,詔禮部諸科通三經者特薦,并準前後敕 條考試。」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九月庚申,詔禮部貢院,諸科 通三經者薦擢之。」

按《玉海》:天聖四年五月詔:「得人之盛,漢業斯隆。多士 以寧,周文載郁。令禮部準前後敕條考試。」

天聖七年,詔增諸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七年閏二月壬子,復制舉六科,增 高蹈丘園沉淪草澤茂才異等科,置書判拔萃科。 按《選舉志》:仁宗初詔曰:「朕開數路以詳延天下之士, 而制舉獨久不設,意者吾豪傑或以故見遺也,其復 置此科。」於是增其名曰: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博 通墳典明於教化科,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詳明吏 理「可使從政科,識洞韜略運籌帷幄科,軍謀宏遠材 任邊寄科凡六,以待京朝之被舉及起應選者。又制 書判拔萃科,以待選人。又制高蹈丘園科,沉淪草澤 科,茂材異等科,以待布衣之被舉者。其法:先上藝業 於有司,有司較之,然後試祕閣,中格,然後天子親策 之。」按《盛度傳》,度加集賢院學士。初,度謫洪州,請建 復賢良方正科,又請建四科以取士,曰:「博通墳典達 於教化科,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軍謀宏遠堪任將 帥科,明曉法律能按章覆問科。」既而用夏竦議,置六 科,其議亦自度始。

按《玉海》:天聖七年,夏竦執政,請復制舉,廣置科目,以 收人才。上從之。閏二月二十三日壬子,上御延和殿, 謂宰臣曰:「近夏竦奏,自古得賢則治,失賢則亂。漢、唐 間多選賢良文學之士,以條時政得失。朕亦欲天下 之英豪皆登於朝,宜廣科目,以收賢才。」乃下詔曰:「朕 緬稽古道,懋進群髦。尚慮魁礨之英沉於下位,卓異 之秀,賁於中林。式廣搜揚,俾皆登進,並咨大對,庶協 所長,皆考士節之無瑕,采鄉評之共許。」於是置賢良 方正直言極諫科,博通墳典明於教化科,才識兼茂 明於體用科,詳明吏理可使從政科,識洞韜略運籌 決勝科,軍謀宏遠才任邊寄科。應內外朝官不帶臺 省館閣職事,不犯贓罪及私罪輕者,許少卿監以上 奏舉,或於逐處及閤門進策論十卷,每卷五道,下兩 制看詳,詞理優長者,召赴祕閣,試論六首,合格試制 策一道。又置書判拔萃科,應選人除流外人,如實有 才業者,不犯贓罪及私罪,情理輕者,並於逐處及南 曹投狀,乞應先錄判詞三十首為三卷,於流內銓或 附遞投納。本銓差官「看詳,詞理優長者召試,判十道, 共限二千字以上,合格即就御試。又置高蹈丘園、沉 淪草澤、茂材異等,通為十科,並許白衣舉人、非工商 雜類、本路轉運司長吏奏舉,或於本貫投狀,乞應仍 投策論十卷五十道,差官看詳,委有文行可稱,封送 禮部選擇召試。」十月六日,有司奏《拔萃條例》。

天聖八年。更定試明法例晏殊請試明經策不果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天聖八年。詔治書 易者分場考明法。以七同以上為合格。言者以明法 止取六同。書少易習。請益以一經。故更定之。八月癸 已。晏殊請明經試策一篇。不果行。

天聖九年,試「身言書判及拔萃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天聖九年二月十 二日,學士盛度試身言書判人,引見;庚寅,授顧詳等 官。四月二十五日壬寅,命度及知制誥鄭向等試拔 萃科於祕閣。」

景祐元年罷書判拔萃科停送公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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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元年十月乙未,罷書判拔萃 科。按《選舉志》:景祐初,詔諸路別頭試封彌、謄錄如 禮部。初,貢士踵唐制,猶用公卷,然多假他人文字,或 傭人書之。景德中,嘗限舉人於試紙前親書家狀,如公卷及後所試書體不同,並駁放,其假手文字,辨之 得實即斥去,永不得赴舉。賈昌朝言,自唐以來,禮部 采名譽,觀素學,故預投公卷。今有封彌、謄錄法,一切 考諸試篇,則公卷可罷。自是不復有公卷。

按《玉海》:「景祐元年二月乙未,罷書判拔萃科,更不御 試,其六科許京朝太常博士以下應之。是年,江休復 等中拔萃,自是拔萃科遂罷。」

景祐三年,章得象上《科場條制》。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景祐三年六月己 酉。學士承旨章得象等。上科場條例。

景祐四年,詔「制策登科人試策論。」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景祐四年四月丁 未。「詔制策登科人。學士院並試策論。」

寶元元年詔定各科試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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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寶元元年六月己 丑。「詔賢良方正博達墳典、才識兼茂及茂材異等四 科並同試策題。吏理、韜略、軍謀三科各為策題。」 寶元 年詔有司議行李淑條制。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寶元中,李淑侍 經筵,上訪以進士詩賦策論先後,俾以故事對。淑對 曰:「唐調露二年,劉思立為考功員外郎,以進士試策 滅裂,請帖經以觀其學,試雜文以觀其才。自此沿以 為常。」至永隆二年,進士試雜文二篇,通文律者始試 策。天寶十一年,進士試一經,能通者試文賦,又通而 後試策五條,皆通中第。建中二年,趙贊請試以《時務 策》五篇,箴、論、表、贊各一篇,以代詩賦。太和三年,試帖 經,略問大義,取精通者;次試論、議各一篇。八年,禮部 試以《帖經》口義,次試策五篇,問經義者三,問時務者 二。厥後變易,遂以詩賦為第一場,論第二場,策第三 場,帖經第四場。今陛下欲求理道,而不「以雕琢為貴, 得取士之實矣。然考官以所試分考,不能通加評校, 而每場輒退落,士之中否,殆繫於幸不幸。願約舊制, 先策,次論,次賦及詩,次帖經墨義,而敕有司併試四 場,通較工拙,毋以一場得失為去留。」詔有司議相施 行焉。

慶曆四年更定科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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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三月乙亥,詔天下州縣立學, 更定科舉法。按《選舉志》:范仲淹參知政事,意欲復 古勸學,數言興學校、本行實,詔近臣議。於是宋祁等 奏,「教不本於學校,士不察於鄉里,則不能覈名實;有 司束以聲病,學者專於記誦,則不足盡人材。參考眾 說,擇其便於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於學校, 然後州縣察其履行,則學者修飭矣。」乃詔州縣立學 士,須在學三百日,乃聽預秋賦。舊嘗充賦者百日而 止,試於州者令相保任,有匿服、犯刑、虧行、冒名等。禁 三場,先策,次論,次詩賦,通考為去取,而罷帖經墨義, 士通經術願對大義者試十道。仲淹既去,而執政意 皆異。是冬,詔罷入學日限,《言初令》不便者甚眾,以為 詩賦聲病易考,而策論汙漫難知,祖宗以來莫之有 改,且得人嘗多矣。天子下其議,有司請如舊法。乃詔 曰:「科舉舊條,皆先朝所定也,宜一切如故。前所更定 令悉罷。」會張方平知貢舉,言:「文章之變與政通,今設 科選才,專取辭藝。士惟道義積於中,英華發於外,然 則以文取士,所以叩諸外而質其中之蘊也。言而不 度,則何觀焉?邇來文格日失其舊,各出新意,相勝為 奇。朝廷惡其然,屢下詔書戒飭,而學者樂於放逸,罕 能自還。今賦或八百字,論或千餘字,策或置所問,而 妄肆胸臆,漫陳他事,驅扇浮薄,重虧雅俗,豈取賢斂 才備治具之意邪?其增習新體,澶漫不合程式,悉已 考落。請申前詔,揭而示之。」初,禮部奏名,以四百名為 限,又諸科雜問大義,僥倖之人,悉以為不便。知制誥 王珪奏曰:「唐自貞觀訖開元,文章最盛,較藝者歲千 餘人,而所收無幾。咸亨、上元增其數,亦不及百人。國 初取士,大抵唐制。逮興國中,貢舉之路寖廣,無有定 數。比年官吏猥眾,故近詔限四百人,以懲其弊。且進 士明經義,先經而後試策,三試皆通為中第,大略與 進士等。而諸科既不問經義,又無策試,止以誦數精 粗為中否,則其專固不達于理,安足以長民治事哉? 前詔諸科終場問本經大義《十道》《九經》《五經》科止問 義而不責記誦,皆以著于令言者以為難於遽更,而 圖安于弊也。惟陛下申敕有司固守是法,毋輕易焉。」 慶曆五年,詔禮部《貢舉科舉法》並復舊制。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三月癸亥。詔禮部貢舉。 按《玉海》,或言新制非便。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詔進士 諸科經義並如舊制。考之。

慶曆六年,詔「制科隨禮部貢舉。」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按《唐肅傳》:「肅子詢,用翰林 學士吳育薦為御史,未至,喪母。服除,育方參政事。宰 相賈昌朝與詢有親嫌,育數與昌朝言詢用故事當 罷御史。昌朝欲留詢,不得已以知廬州。凡官外徙者

皆放朝辭,而詢獨不用。比入見,中丞張方平乃奏留
考證
詢,育爭不能得,詢由是怨育而附昌朝。昌朝雅不善

育」,詢希其旨上奏曰:「賢良方正直言極諫、茂才異等 科,漢、唐皆不常置。若天見災異,政有闕失,則詔在位 薦之,不可與進士同時設科。若因災異,非時舉擢,宜 如漢故事,親策當世要務,罷祕閣之試。」育亦奏言:「三 代以來,取士之盛,莫如漢、唐。漢詔舉賢良文學直言 極諫之士,非有災異而舉。唐制科之盛,固不專於災 異也。況災異之出,或彌年所無,則此舉奚設?或頻歲 而有,則於是太煩。令禮部進士數年一舉,因以制科 隨之,則事與時宜,又從而更張之,使遺材絕望,非所 以廣賢路也。」仁宗是育言,詔禮部自今制科隨進士 貢舉,其著為令。時育由制科進,帝以為得人,故詢力 肆排詆,意在育不在制科也。

按《玉海》。慶曆六年六月十八日。「詔制科須近臣論薦。 毋得自舉。」

慶曆八年,詔「禮部《貢舉條制》並如舊。」

按《宋史仁宗本紀》。八年三月甲辰。詔禮部貢舉 按《玉海》。慶曆八年四月丙子。詔科舉舊條。先朝所定。 宜一切無改。

皇祐五年詔宗室通一經者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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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皇祐五年五月二 十六日。詔宗室通一經者試之。

至和二年禮部刪定貢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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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至和二年十月己 亥。禮部上刪定貢舉條十二卷。

嘉祐二年增明經試法罷說書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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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二年十二月,置明經科,罷說 書舉人。按《選舉志》:「二年詔增設明經試法,凡明兩 經或三經、五經,各問大義十條,兩經通八,三經通六, 五經通五,為合格,兼以《論語》《孝經》策時務三條,出身 與進士等,而罷說書舉。」

按:《玉海》,嘉祐二年,詔「舉賢良而下九科,亦令采察文 行。」

嘉祐三年,詔禮部貢舉裁定制科進士恩數。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三月甲戌,詔禮部貢舉。閏十 二月詔裁定制科及進士高第人恩數。按《選舉志》: 「時以科舉既數,而高第之人驟顯,欲稍裁抑,遂詔曰: 『朕惟國家之取士與士之待舉,不可曠而冗也。故立 間歲之期以勵其勤,約貢舉之數以精其選者為定 式,申敕有司。而高第之人嘗不次而用。若循舊比,終 至濫官,甚無謂也。自今制科入第三等,與進士第一, 除大理評事、簽書兩使幕職官,代還,升通判,再任滿, 試館職。制科入第四等,與進士第二第三,除兩使幕 職官,代還,改次等京官。制科入第五等,與進士第四 第五,除試銜知縣,代還,遷兩使職官。鎖廳人視此。若 夫高才異行,施於有政而功狀較然者,當以異恩擢 焉』。」仁宗之朝,十有三舉,進士四千五百七十人,其甲 第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後不至於公卿者,五人而 已。

神宗熙寧四年始改詞賦以經義取士立明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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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二月丁巳朔,罷詩賦及明經 諸科,以經義策論試進士。八月庚申,復《春秋》三傳明 經取士。」按《選舉志》:「神宗篤意經學,深憫貢舉之弊, 且以西北人材多不在選,遂議更法。王安石謂古之 取士,俱本於學,請興建學校以復古。其明經諸科,欲 行廢罷,取明經人數,增進士額。迺詔曰:『化民成俗,必 自庠序,進賢興能,抑繇貢舉。而四方執經藝者專於 誦數,趨鄉舉者狃於文辭,與古所謂『三物賓興,九年 大成』,亦已盭矣。今下郡國,招徠雋賢,其教育之方,課 試之格,令兩制、兩省、待制以上、御史、三司、三館雜議 以聞』。」議者多謂變法便。直史館蘇軾曰:「得人之道在 於知人,知人之法,在於責實。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 廷有責實之政,則胥史皂隸,未嘗無人。雖用今之法, 臣以為有餘。使無知人之明,無責實之政,則公卿侍 從,常患無人,況學校貢舉乎?雖復古之制,臣以為不 足矣。時有可否,物有興廢,使三代聖人復生於今,其 選舉亦必有道,何必由學乎?且慶曆間嘗立學矣,天 下以為太平可待,至於今,惟空名僅存。今陛下必欲 求德行道藝之士,責九年大成之業,則將變今之禮, 易今之俗。又當發民力以治宮室,斂民財以養游士, 置學立師,而又時簡不帥教者,屏之遠方,徒為紛紛, 其與慶曆之際何異?至於貢舉,或曰鄉舉德行而略 文章,或曰專取策論而罷詩賦,或欲舉唐故事,采譽 望而罷「封彌,或欲變經生帖墨而考大義。」此數者皆 非也。夫欲興德行,在於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審好惡 以表俗。若欲設科立名以取之,則是教天下相率而 為偽也。上以孝取人,則勇者割股,怯者廬墓;上以廉 取人,則弊車羸馬,惡衣非食。凡可以中上意者,無所 不至。自文章言之,則策論為有用,詩賦為無「益;自政 事言之,則詩賦論策均為無用。然自祖宗以來莫之 廢者,以為設法取士,不過如此也。近世文章華麗,無如楊億,使億尚在,則忠清鯁亮之士也。通經學古,無 如孫復、石介,使復、介尚在,則迂闊誕謾之士也。矧自 唐至今,以詩賦為名臣者不可勝數,何負於天下,而 必欲廢之!」帝讀軾疏曰:「吾固疑此,得軾議釋然矣。」他 日問王安石,對曰:「今人材乏少,且其學術不一,異論 紛然,不能一道德故也。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 則貢舉法不可不變。若謂此科嘗多得人,自緣仕進 別無他路,其間不容無賢;若謂科法已善,則未也。今 以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 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此科法敗壞,人才致不如古。」 既而中書門下又言:「古之取士,皆本學校,道德一於 上,習俗成於下,其人才皆足以有為於世。今欲追復 古制,則患於無漸。宜先除去聲病偶對之文,使學者 得專意經術,以俟朝廷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 以教育選舉之法,施於天下,則庶幾可以復古矣。」於 是改法,罷詩賦,帖經墨義,士各占治《易》《詩》《書》《周禮》《禮 記》一經,兼《論語》《孟子》。每試四場,初大經,次兼經,大義 凡十道。後改《論語》《孟子》義各三道,次論一首,次策三 道,禮部試即增二道。中書撰大義式頒行。試義者須 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 而已。取諸科解名十之三,增進士額。京東西、陝西、河 北、河東五路之創試進士者,及府監、他路之舍諸科 而為進士者,乃得所增之額以試,皆別為一號,攷取 益欲優其業,使不至外侵,則常慕向改業也。又立新 科明法,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案,所以待諸科之不能 業進士者。未幾,選人任子,亦試律令,始出官。又詔「進 士自第三人以下」試法。或言:「高科任簽判及職官,於 習法豈所宜緩?昔試刑法者,世皆指為俗吏,今朝廷 推恩既厚,而應者尚少,若高科不試,則人不以為榮。」 乃詔悉試。帝嘗言:近世士大夫多不習法。吳充曰:「漢 陳寵以法律授徒,常數百人,律學在六學之一,後來 縉紳,多恥此學。舊明法科徒誦其文,罕通其意。近補 官」,必聚而試之,有以見恤刑之意。又按《志》,神宗以 進士試策,與制科無異。遂詔罷之。試館職則罷詩賦, 更以策論按此條年月史志不載因是年始改經義故附載之按《陳師錫傳》:「師 錫為監察御史時,詔進士習律,師錫言:『陛下方大闡 學校,用經術訓迪士類,不應以刑名之學亂之。夫道 德,本也;刑名,末也,教之大本,人猶趨末,況教之以末 乎?望追寢其制,使得悉意本業。用事者謂倡為詖說, 出知宿遷縣』。」

按《文獻通考》:「熙寧二年既罷明經諸科,乃用其法立 新科明法以待諸科之不能改試進士者,試以律令、 刑統大義、斷案,中格即取。惟嘗應明經諸科試在熙 寧五年前者得試,非此類,有司不受。既得官,又得預 刑法官試,中者推恩有加。」按此條文獻通考原本作二年但按本紀以熙寧四

年改經義試士,乃置明法一科,以待不能改試進士者,則其為四年可知矣。況《通考》本文中有云「在熙寧五年前者得試明法。」 夫果二年下令立新科明法,則不當云五年前也。其非二年,更較著矣。據此,則「二年」 當是「四」 字之訛,故編次于此。

按《玉海》,「熙寧四年二月,罷明經科,進士罷詩賦、帖經、 墨義,令治《詩》《書》《易》《周禮》《禮記》一經,兼論、孟之學,試以 大義,殿試策一道,諸科令改應進士科。」其後詔諸科 舉人試法為新科明法科。

熙寧五年,詔以四場試進士,許宗室應舉。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六月癸亥。詔以四場試進士」 按《文獻通考》,五年詔宗室非袒免親許應舉。

熙寧六年,詔「進士、諸科並試明法注官。」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七年五月辛亥,罷賢良方正等科。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十年,始定宗子試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年始立宗 子試法,凡祖宗袒免親已命者,附鎖廳試,非袒免以 外,例許應舉。國子監、禮部皆別試,別取十人,取五試 者雖多解毋過五十人。廷試策問與進士同,而別考 累舉不中,年及四十以聞,而錄用之。」

元豐元年御史請勿以講官充考官及寬口授傳義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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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元豐元年,御 史黃廉言。「朝廷多用講官考試。諸生在學熟知其平 時議論趨向。則試文易投其好。而遠士往往見黜。考 官毋用監學講授人。」詔差官日取裁。知諫院黃履言: 「諸科舊試記誦,故口授為傳義,重其法禁。今大義須 文。豈容口授。而重法如故。仍醲立告賞。證左又皆其 徒。慮有誣枉,請改立法。」從之。

元豐二年,詔以「經義、論試宗室。」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按《玉海》。元豐二年。命知制 誥張璪。光祿丞陸佃。於祕閣考試宗室。

元豐四年春正月,詔試進士加《律義》。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哲宗元祐元年令升朝官舉經明行修之士設十科舉法置春秋科====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夏四月,詔遇科舉,令升 朝官各舉經明行修之士一人,俟登第日與升甲。七 月辛酉,設十科舉法。」

按《燕翼貽謀錄》:「國朝因唐制,取士只用詞賦,其解釋 諸經者,名曰明經,不得與進士齒。王安石罷去詞賦, 惟以經義取士。元祐元年十一月,立經義詞賦兩科, 用侍御史劉摯之言也。」

按《玉海》,元祐元年閏二月二日,「裁定取士法,禮部請 置《春秋》博士。侍御史劉摯請進士增試賦,復置賢良 茂才科,新科明法兼經大義,減其額。」詔集議進士罷 試律義,八月,置春秋科。

元祐二年。禁主司於老莊《列子》內命題。復制舉 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春正月戊辰。詔舉人程試。主 司毋得於老莊《列子》書命題。夏四月丁未。復制科 按《選舉志》。元祐元年復制科奏上。而次年奏論六首。 御試策一道。召試除官推恩。略如舊例。按復制科本紀作二年志

作「元年」 ,蓋奏復在元年,而舉行在二年也。

按《玉海》。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復置賢良方正能直言 極諫科。十一月十二日。詔禮部立詩賦式。」

元祐三年,知貢舉蘇軾言:「試官祇須選有詞學者,不 必分詞賦、經義。」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蘇軾本集。元祐三年三 月。翰林學士知制誥蘇軾劄子奏「伏見近日禮部立 法。今後科場差試官三人者一人。詩賦二人。經義差 兩人者詩賦經義各一人。臣謂此法不可施行。凡差 試官務在選擇能文之士。若得其人。則治《易》及第。不 害其能問《春秋》經義入官。不害其能考詩賦若不得 人。正用本科,不免錯繆。頃自聲律變為經義,則詩賦 之士便充試官,何曾別求經義及第之人,然後取士? 若必用本科,各考所試,則經義、詩賦、策論四場,文理 不同,亦須各差試官一人而後可。」此本言者私憂過 計,而有司不察,便為生出。此條自有科場以來,無此 故事。今後每一試院,分兩頭項試官,問「經義者,則主 虛浮之文;考詩賦者,則貴聲病之學。紛紜爭競,理在 不疑。自此科場,日有詞訟,為害不小,了無所益。今來 朝廷既復詩賦,又立此條,深恐天下監司妄意朝廷 必欲用作詩賦之人為試官,不問有無詞學,一例差 充。其間久離場屋之人,或已廢學,若用虛名差使,顯 不如經義及第有文之人。欲乞特賜指揮,今後差試 官,不拘經義詩賦,專務選擇有詞學之人。其禮部近 日所立條貫,更不施行。」

元祐四年,立經義、詩賦兩科,罷試律義,增置《春秋》博 士。

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夏四月,立試進士四場法。 按《選舉志》:時方改更先朝之政,禮部請置《春秋》博士, 專為一經。尚書省請復詩賦與經義兼行,解經通用 先儒傳注及己說。又言「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 法,敘名在及第進士之上。舊明法最為下科,然必責 之兼經,古者先德後刑之意也。欲加試《論語》大義,仍 裁」半額,注官依科目次序。詔近臣集議。左僕射司馬 光曰:「取士之道,當先德行,後文學。就文學言之經術, 又當先於詞采。神宗專用經義論策取士,此乃復先 王令典,百王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當以一家私學, 令天下學官講解,至於律令,皆當官所須,使為士者 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習為 刻薄,非所以長育人材、敦厚風俗也。」四年,乃立經義、 詩賦兩科,罷試律義。凡詩賦進士於《易》《詩》《書》《周禮》《禮 記》《春秋左傳》內聽習一經。初試本經義二道,《語》《孟》義 各一道,次試賦及律詩各一首,次論一首,末試子史 時務策二道。凡專經進士須習兩經,以《詩》《禮記》《周禮》 《左氏春秋》為大經,《書》《易》、「《公羊》《穀梁》《儀禮》為中經,《左氏 春秋》得兼《公羊》《穀梁書》《周禮》得兼《儀禮》,或《易》《禮記》《詩》, 並兼書,願習二大經者聽,不得偏占兩中經。」初試本 經義三道,論語義一道;次試本經義三道,《孟子》義一 道,次論策如詩賦科。並以四場通定高下,而取解額 中分之,各占其半。專經者用經義定取舍,兼詩賦者 以詩賦為去留,其名次高下,則於《策論》參之。自復詩 賦,士多鄉習,而專經者十無二三。諸路奏以分額,各 取非均。其後遂通定去留,經義毋過通額三分之一。

按《上官均傳》,「元祐初,復為監察御史,議者請兼用。」

詩賦取士,宰相遂欲廢經義。均言:「經術以理為主,而 所根者本也;詩賦以文為工,而所逐者末也。今不計 本末,而欲襲詩賦之弊,未見其為得也。」

元祐六年,詔復通禮科,添知舉官,增置點檢官 按《宋史哲宗本紀》:六年夏四月乙未,復置通禮科。 按《選舉志》:六年詔復通禮科。初,開寶中改鄉貢《開元 禮》為通禮,熙寧嘗罷,至是始復。凡禮部試添知舉官 為四員,罷差參詳官,而置點檢官二十人,分屬四知 舉,使協力通考。諸州點檢官專校,雜犯,亦預考試。

====紹聖元年以上舍生附春榜罷經律通禮科及十科舉士法罷制科試策復改置宏詞科====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三月庚辰,詔太學合格 上舍生推恩免省試,附科場春榜。夏四月丙寅,罷五 路經律通禮科。閏四月癸酉,罷十科舉士法。五月甲 寅,罷進士習試詩賦,令專二經,立宏詞科。九月庚戌, 罷制科。按《選舉志》:紹聖初,哲宗謂制科試策對時 政得失,進士策亦可言。因詔罷制科。既而三省言,「今 進士純用經術,如詔誥、章表、箴銘、賦、頌、赦敕、檄書、露 布、誡諭,其文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闕,且無以兼收 文學博異之士。」遂改置宏詞科,歲許進士及第者詣 禮部請試,如見守官則受代乃請。率以春試上舍生 附試,不自立院也。試章表、露布、檄書用駢儷體,頌、箴、 銘、誡諭、序記用古體或駢儷,惟詔、誥、赦敕不以為題。 凡試二日四題,試者雖多,取毋過五人,中程則上之 三省,覆試之,分上、中二等,推恩有差;詞藝超異者奏 取旨命官。帝既親政,群臣多言元祐所更學校科舉 制度非是,帝念宣仁保祐之功,不許改。紹聖初,議者 益多,乃詔進士罷詩賦,專習經義,廷對仍試策。初,神 宗念字學廢缺,詔儒臣探討,而王安石乃進其說,學 者習焉。元祐禁勿用,至是除其禁。

按,《文獻通考》:「紹聖元年,禮部以御試三題條約至三 月詔仍試策。又詔進士罷詩賦,專習經義,仍除去字 說之禁。」

按《玉海》:「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科,紹聖元年九月十二 日庚戌罷之。」

紹聖二年,試宏詞科舉人。

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春正月丙午,立宏詞科。三月 己未,試宏詞黃符等五人,各循一資。」

按:《玉海》宏詞科二年正月二十八日,立試格九條,四 題,分兩場。

紹聖四年。詔集內外試題為籍,以防復出。罷春秋科 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二月庚辰,罷春秋科。按《選 舉志》:四年詔禮部,凡內外試題悉集以為籍。遇試頒 付考官,以防復出。罷春秋科。凡試優取二禮兩經,許 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既而復立《春秋》博士, 崇寧又罷之。

元符元年秋七月丁卯令學官試三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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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徽宗崇寧元年秋七月辛亥罷春秋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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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三年,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十一月丁亥,詔取士並由學 校,罷發解及省試法,科場如故。按《選舉志》:徽宗設 辟雍於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臨幸加恩博士弟子 有差。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學校。崇寧三年,遂 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 法並罷。自此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

崇寧四年。賜上舍生及第。倣《周官》大比為歲貢制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九月乙卯。賜上舍生。三十五 人及第。

按:《玉海》四年倣《周官》「大比」為歲貢之制。

崇寧五年,詔:「大比歲參用科舉取士一次。」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五年詔:「大比歲 更參用科舉取士一次,其亟以此意使遠士即聞之。」 時州縣悉行三舍法,得免試,入學者多當官子弟,而 在學積歲月,累試乃得應格,其貧且老者甚病之,故 詔及此,而未遽廢科舉也。

大觀元年三月立八行取士科冬十月詔士有才武絕倫者歲貢準文士上舍上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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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四年,立詞學兼茂科,行內外學官選試法,更行 科舉一次。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五月甲寅,立詞學兼茂科,八 月丁亥,行內外學官選試法。按《選舉志》:大觀四年 五月,星變,凡事多所更定。侍御史毛注言:「養士既有 額,而科舉又罷,則不隸學籍者遂致失職。天之視聽, 以民士其民之秀者,今失職如此,疑天亦譴怒。願以 解額之歸,升貢者一二分不絕,科舉亦應天之一也。」 遂詔更行科舉一次。臣僚言:「場屋之文,專尚偶麗,題 雖無兩意,必欲釐而為二,以就對偶,其超詣理趣者, 反指以為淡泊。請擇考官而戒飭之,取其有理致而 黜其強為對偶者,庶幾稍救文弊。」

按《玉海》,「大觀四年五月十六日,改立詞學兼茂科,於 舊試格內除去檄書,增入制詔內二篇,以歷代史故 事為題。」

政和元年定進士聞喜宴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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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禮志》:賜貢士宴,名曰聞 喜宴。《政和新儀》:押宴官以下及釋褐貢士,班首初入 門,《正安之樂》作,至庭中望闕位立,樂止。預宴官就位, 再拜訖,押宴官西向立。中使宣曰:有敕」,在位者皆再 拜訖。中使宣曰:賜卿等聞喜宴。」在位者皆再拜,搢笏 舞蹈,又再拜。次引押宴官稍前謝坐再拜,在位者皆再拜。若賜敕書,即引貢士班首稍前,中使宣曰「有敕」, 貢士再拜。中使宣曰「賜卿等敕書。」班首稍前,搢笏跪, 中使授敕書訖,少退,班首以敕書加笏上,俛伏,興,歸 位,再拜,在位者皆再拜。凡預宴官分東西升階就坐。 貢士以齒。酒初行,賓興,賢能之樂作。飲訖、食畢,樂止。 酒再行,於樂《辟雍》之樂作。酒三行,樂育「《人材之樂》。作 酒四行,「《樂且有儀之樂》。作酒五行,《正安之樂》作,再坐 酒行,樂作,節次如上儀,皆飲訖食畢,樂止。押宴官以 下俱興就次,賜花有差。少頃,戴花畢,次引押宴官以 下并釋褐貢士詣庭中望闕位立,謝花,再拜,復升就 坐。酒行,樂作,飲訖、食畢,樂止。酒四行訖,退。次日,預宴 官及釋褐貢士入謝如常儀。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法並以科舉取士惟太學仍存三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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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二月乙酉,罷天下三舍按 《選舉志》。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法,開封府及諸路 並以科舉取士。惟太學仍存三舍,以甄序課試。遇科 舉仍自發解。

欽宗靖康元年夏四月己未復以詩賦取士禁用莊老及王安石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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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欽宗本紀》云云。

高宗建炎二年復立明法科定詩賦經義取士除私習詩賦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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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春正月癸巳,復明法新科。五 月丙戌,命參酌元祐科舉條制,立詩賦經義分試法。」

按《選舉志》:「二年,定詩賦經義取士第一場詩賦各」

一首:習經義者,本經義三道,語、孟義各一道,第二場 並論一道,第三場並策三道。自紹聖後,舉人不習詩 賦,至是始復。遂除政和令官私相傳習詩賦之禁。 按《玉海》,建炎二年正月八日癸巳,大理少卿吳瓌奏, 復立明法科。

紹興元年復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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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春正月,復賢良方正直 言極諫科。」

紹興二年復制科。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春正月甲午,詔復置賢良方 正直言極諫科。」

按《玉海》,「紹興二年正月甲午,詔考西漢元光之詔,憲 本朝制舉之文,復置賢良直言科。」

紹興三年秋七月己未,復置博學宏詞科。十一月乙 亥,復《元祐十科取士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按《玉海》。宏詞科。紹興三年 七月己未。從工部侍郎李擢之請。改今名。試十二體 古今雜出六題。分三場。

紹興五年,定試川、陝進士及特奏名之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冬十月,特奏名進士命宣撫 選官試時務策」按《選舉志》:「五年川陝進士止試宣 撫司,特奏名則置院差官試時務策一道,禮部具取 放分數、推恩等第頒示之。」

紹興六年,詔:「牒試應避者,令長官委保。」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舊法隨侍見任 守倅等官,充本貫二千里外曰滿里子弟,試官內外 有服親及婚姻家曰『避親,館於見任門下曰門客。是 三等許牒試,否則不預。間有背本宗而竄他譜,飛賕 而移試他道者,議者病之。六年,詔牒試應避者,令本 司長官、州守倅縣令委保,詭冒者連坐』。」

紹興七年,命行在職事官併宗子,並於行在赴國子 監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七年,「命行在職 事釐務官并宗子應舉及有官人,並於行在赴國子 監試。始命各差詞賦、經義考官。」

紹興十一年,詔:「制科不拘三年有合召試者,舉官即 以名聞,罷註疏。」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一年初,制科 取士必以三年。詔自今有合召試者。舉官即以名聞。 明年春,李讞言:「賢良之舉,本求讜言以裨闕政。未聞 責以記誦之學。使才行學識如晁、董之倫。雖註疏未 能盡記。於治道何損。」帝以為然。乃復罷註疏。高宗正 博學宏詞科,凡十二題,制、誥、詔、表、露布、檄、箴、銘、記、贊、 頌、「序內雜出六題,分為三場,每場體制,一古一今。遇 科場年,應命官除歸明、流外、入貲及犯贓人外,公卿 子弟之秀者皆得試。先投所業三卷,學士院考之,拔 其尤者召試,定為三等。上等轉一官,選人改秩,無出 身人賜進士及第,並免召試,除館職;中等減三年磨 勘,與堂除,無出身人賜進士出身;下等減二年磨勘; 無出身人賜進士出身」,並許召試館職。南渡以來,所 得之士多至卿相、翰苑者。按宏詞科改正十二體內雜出六題據本紀玉海俱

作紹興三年事。此因更定不拘三年即以「名聞」 之制,故並及從前試法等第耳,非十一年始定也。

紹興十三年,復兼試經義詩賦,立科舉試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三年春正月乙巳,復兼試進士 經義詩賦。二月庚辰,立太學及科舉試法。按《選舉志》:十三年,國子司業高閌言,「取士當先經術。請參合 三場,以本經《語》《孟》義各一道為首,詩、賦各一首次之, 子、史論一道、時務策一道又次之,庶幾如古試法。」又, 《春秋義》當於正經出題。並從之。初,立同文館試,凡居 行在去本貫及千里已上者,許附試於國子監。按 《高閌傳》:「閌召為國子司業,時興太學,閌奏宜先經術。 帝曰:『士習詩賦已久,遽能使之通經乎?閌曰:先王設 太學,惟講經術而已。國初猶循唐制用詩賦,神宗始 以經術造士,遂罷詩賦。又慮不足以盡人才,乃設詞 學一科。今宜以經義為主,而加詩賦。帝然』」之。閌於是 條具以聞。

紹興十四年七月丙寅,立明法科兼經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五年,分經義、詩賦為二科。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五年春正月己未,分經義、詩賦 為兩科取士。」

紹興十七年,申明程文之禁。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七年申禁程 文。全用本朝人文集或歌頌及佛書全句者。皆不考。

按文獻通考作十三年事此又申明其制耳

按:《文獻通考》:十三年,太學博士王之望言,「舉人程文, 或純用本朝人文集數百言,或歌頌及用佛書全句, 舊式皆不攷。建炎初,悉從削去,故犯者多。」詔申嚴行 下。

紹興十九年,詔禁用程說。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九年:「自神宗 朝程顥、程頤以道學倡于洛,四方師之,中興盛于東 南,科舉之文,稍用頤說。諫官陳公輔上疏詆頤學,乞 加禁絕。秦檜入相,甚至指頤為專門。侍御史汪勃請 戒飭攸司,凡專門曲說,必加黜落。中丞曹筠亦請選 汰用程說者,並從之。」

紹興二十二年,以習《周禮》《禮記》者少,命州郡招延,優 加誘進。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二年,以士 習《周禮》《禮記》較他經十無一二,恐其學寖廢,遂命州 郡招延明於二禮者,俾立講說,以表學校,及令考官 優加誘進。」

紹興二十五年,詔「舉人有權要親族,並令覆試。」弛道 學禁。

按:《宋史高宗本紀》。權要親族覆試載在二十六年按《選舉志》:「初,秦 禬專國,其子熹廷試第一,檜陽引降第二名。是歲,檜 孫塤舉進士,省試、廷對皆首選,姻黨曹冠等皆居高 甲,後降塤第三。二十五年,檜死,帝懲其弊,遂命貢院 遵故事,凡合格舉人有權要親族,並令覆試,仍奪塤 出身,改冠等七人階官並帶右字,餘悉駁放。」程王之 學,數年以來,宰相執論不一。趙鼎主程頤,秦檜主王 安石。至是,詔:「自今毋拘一家之說,務求至當之論」,道 學之禁稍解矣。

按《文獻通考》:二十五年,上謂輔臣曰:「往年秦塤對策, 皆檜、熹語,有司擬為第一,朕抑寘第三,不使與寒士 爭。今可舉行祖宗故事,應禮部舉人內有權要親族 者,並令覆試。」

紹興二十六年,更定《科舉格式》。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夏四月戊戌,立六科以 舉士。六月戊寅,復權要親族中第覆試法。乙酉,詔取 士毋拘程頤、王安石一家之說。秋七月,詔進士因事 送諸州軍聽讀,特放逐便,仍許取應。八月,革正前舉 登第秦塤、曹冠等九人出身。以淮南提舉常平朱冠 卿言,「秦檜挾私廢法,塤等皆其子孫親戚門下憸人。」 於是有官應試者,所授階官易左為右;白身者駁放, 占用省額,復還後科。十二月癸丑,万俟卨上《重修貢 舉敕命格式》。按權要中第覆試弛程王二家之說駁放秦塤曹冠出身據選舉志通考俱作

二十五年事,與《本紀》互異。在《本紀》挨年紀事,不應有誤,而《志》及《通考》又確有「年」 可據,故於上年書本紀,載在二十六年,而以《本紀》仍編次於此。

紹興二十七年,試《詩賦》復行兼經,詔臺省親戚省試, 合格者命覆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七年二月丁酉朔,復兼習經 義詩賦法。按《選舉志》:自經賦分科,聲律日盛。帝嘗 曰:向為士不讀史,遂用詩賦,今則不讀經,不出數年, 經學廢矣。二十七年,詔復行兼經如十三年之制,內 第一場大小經義各減一道,如治二禮,文義優長,許 侵用諸經分數。時號為四科。

按《玉海》。「紹興二十七年。詔兩省臺諫侍從有服親,省 試合格。命後省覆試。」

紹興三十一年,復分經義、詩賦兩科。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一年二月乙丑,詔分經義詩 賦為兩科。按《選舉志》: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金安節 言,「熙寧、元豐以來,經義詩賦,廢興離合,隨時更革,初 無定制。近合科以來,通經者苦賦體雕刻,習賦者病 經旨淵微,心有弗精,智難兼濟。又其甚者,論既併場, 策問太寡,議論器識無以盡人士守傳注,史學盡廢此後進往往得志,而老生宿儒多困也。請復立兩科, 永為成憲。」從之。於是士始有定嚮,而得專所習矣。既 而建議者以為兩科既分,解額未定,宜以國學及諸 州解額三分為率,二取經義,一取詩賦。若省試則以 累舉過省中數立為定額而分之。詔下其議,然竟不 果行。

孝宗乾道二年詔制科權罷注疏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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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乾道二年六月七日,臣僚言,「欲權於經史諸 子正文出題,其僻書注疏不得以為問目。」禮部侍郎 周執羔等議,倣國初之制,用侍從薦舉,或守臣、監司 解送,及權罷注疏出題,從之。

乾道三年八月癸亥,詔「給、舍討論考課舊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四年,裁定牒試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裁定牒試 法,文武臣添差官,除親子孫外並罷,其行在職事官 除監察御史以上,餘並不許牒試。」

按《文獻通考》:臣僚言:「科舉之制,州郡解額狹而舉子 多,漕司數寬,士往往捨鄉貫而圖漕牒。乞申嚴詐冒 之禁,立為中制。」從之。

乾道七年,准「歸正人別立號試。」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七年,虞允文 請辛巳以來歸正人,依倣祖宗陝西、河北赴南省試, 別立號取人。從之。

乾道八年,禮部始上貢籍。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八年禮部尚 書胡沂、郎官蕭國梁造成貢籍上之。凡諸道舉人。鄉 貫治經、三代年甲。舉數悉備。

淳熙四年罷同文館試令簾外官親故亦如簾內避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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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罷同文館 試,又命省試簾外官同姓異姓親若門客,亦依簾內 官避親法,牒送別院。」

淳熙六年十一月辛酉,裁宗子試法。壬午,詔「宗室有 出身人得考試。」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七年,增試刑法官經義。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六月「壬寅,詔試刑法官增試 經義。」

按《文獻通考》:「淳熙七年,祕書郎李巘言:『漢世儀律令 同藏於理官,而決疑獄者必傅以古義。祖宗朝,詔學 究兼習律令,而廢明法科,後復明法而以三小經附, 蓋欲使經生明法,法吏通經。今所試止於斷案、律義, 斷案稍通,律義雖不成文,亦得中選,故法官罕能知 書。謂宜使習大法者兼習經義,參考優劣,以定去留』。」 上曰:「古之儒者以經術決獄,若用俗吏,必流於刻。宜 如所奏。」乃詔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場試斷案,每場各 三道;第四場試大經義一道,小經義二道,第五場試 《刑統》律義五道。

淳熙八年,定斷案試格。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詔斷案三場, 每場止試一道,每道刑名十件,與經義通取四十分 已上為合格,經義定去留,律義定高下。」

淳熙十年三月癸巳,復銓試舊法,罷試《雜文》。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一年,博士倪思請重策論,以通史學。從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一年十月太 常博士倪思言:「舉人輕視史學。今之論史者獨取漢 唐混一之事,三國六朝五代為非盛世而恥談之。然 其進取之得失,守禦之當否,籌策之疏密,區處兵民 之方,形勢成敗之跡,俾加討究,有補國家。請諭春官, 凡課試命題,雜出諸史,無所拘忌。考覈之際,稍以論 策為重,毋止以初場定去留。」從之。

淳熙十四年,學士洪邁請貢舉文字各遵體格,以返 渾淳。朱熹作《貢舉私議》,不果上。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淳熙十四年,翰 林學士洪邁言:「貢舉令,賦限三百六十字,論限五百 字。今經義論策一道有至三千言,賦一篇幾六百言, 寸晷之下,唯務貪多,累牘連篇,何由精妙?宜俾各遵 體格,以返渾淳。」時朱熹嘗欲罷詩賦而分諸經子史 時務之年,其私議曰:「古者大學之教,以格物致知為 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類通達、強立不反」為 大成。今《樂經》亡而《禮經》闕,二戴之《禮》已非正經,而又 廢其一。經之為教已不能備,而治經者類皆舍其所 難而就其易,僅窺其一而不及其餘。若諸子之學同 出於聖人,諸史則該古今興亡治亂得失之變,皆不 可闕者,而學者一旦豈能盡通?若合所當讀之書而 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 《詩》《書》為一科,而子年午年試之;《周禮》《儀禮》及《二戴記》 為一科,而卯年試之;《春秋》及三傳為一科,而酉年試之。義各二道,諸經皆兼《大學》《論語》《中庸》《孟子》義一道, 論則分諸子為四科,而分年以附焉。諸史則《左傳》《國 語》《史記》、兩漢為一科,《三國、晉書》《南北史》為一科,《新舊 唐書》《五代史》為一科,時務、律曆、地理為一科,以次分 年,如經、子之法。試策各二道。又使治經者各守家法, 答義者必通貫經文,條舉眾說而斷以己意,有司命 題,必依章句。如是則士無不通之經史,而皆可用於 世矣。其議雖未上,而天下誦之。

光宗紹熙三年飭文弊始命避親者分場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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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光宗本紀》,紹熙三年六月辛丑朔,下詔戒飭 士為文浮靡。按《選舉志》:「舊命官鎖廳及避親舉人 同試,三年始令分場,以革假入試藝者。」於是四蜀皆 然。

寧宗慶元二年臺臣上章論列偽學凡語涉道學者皆不豫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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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春正月甲辰,右諫議大夫劉 德秀劾留正引用偽學之黨。八月丙辰,以太常少卿 胡紘請權住進擬偽學之黨。按《選舉志》:寧宗慶元 二年,韓𠈁冑襲秦檜餘論,指道學為偽學,臺臣附和 之,上章論列。劉德秀在省,闈奏請毀除語錄。既而知 貢舉、吏部尚書葉翥上言,「士狃於偽學專習語錄詭 誕」之說,《中庸》《大學》之書,以文其非。有葉適進卷,陳傅 良《待遇集》,士人傳誦其文,每用輒效。請令太學及州 軍學各以月試合格前三名程文,上御史臺考察,太 學以月,諸路以季。其有舊習不改,則坐學官、提學司 之罪。是舉語涉道學者,皆不預選。

慶元四年,始以《本經》合題試士。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以經義多 用套類,父子兄弟相授,致天下士子不務實學,遂命 有司六經出題,各於本經摘出兩段文意相類者,合 為一題,以杜挾冊售偽之計。」

按《文獻通考》:四年,言者云:「今之詩賦雖未近古,然亦 貫穿六藝,馳騁百家,拘以駢儷之制,研精覃思,始能 成章。惟《經義》一科,全用套類,父兄相授,囊括冥搜,片 言隻字,不脫毫分,溢篋盈箱,初無本領,旅進場屋,鮮 有出於揣擬之外,天下士子誰務實學哉!望今有司 所出《六經》題目,各於本經摘出兩段,文意相類者,合 為一題,庶幾實學得盡已見,而挾冊授偽者,或可退 聽。」從之。

嘉泰元年四川置教官試起居舍人章良能陳主司三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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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嘉泰元年己亥,初置教官試於四 川。按《選舉志》: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陳主司 三弊:一曰沮折詞賦太甚,既暗削分數,又多置下陳; 二曰假借春秋太過,諸處解榜,多寘首選;三曰國史、 實錄等書,禁民私藏,惟公卿子弟,因父兄得以竊窺, 冒禁傳寫。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發為策 問,寒士無繇盡知。命自今詩賦純正者寘之。前列。春 秋唯卓異者寘高等。餘當雜定。策題則必明白指問。 嘉泰三年。夏四月辛酉。詔宰執臺諫子孫毋就試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四年二月,立「試《刑法避親格》。」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元年定試士上中下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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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開禧元年,詔禮 部考試,以三場俱優為上,二場優次之,一場優又次 之,俱劣為下,毋以片言隻字取人。編排既定,從知舉 審定高下,永為通考之法。」

開禧二年。命禮部御史臺參對諸道解試文卷字畫。 御藥院內侍照應廷試字畫不同者。別榜駁放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年。以舉人姦 弊滋多。命諸道漕司州府軍監。凡發解舉人合格試 卷姓名。類申禮部。候省試中。牒發御史臺。同禮部長 貳參對字畫。關御藥院內侍照應廷試。字畫不同者。 別榜駁放。

嘉定二年二月丁亥罷法科試經義復六場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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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嘉定二年,臣僚上言,棘寺官屬,頗難其 人,獄案來上,致多差舛,其原在於習法之不精,試法 之不詳也。自昔設科,本以六場引試,內斷案五場,各 以刑名八件計四十通,律義一場計十通,斷案以試 其法令,律義以試其文理。自後有欲便其所習,始增 經義一場而止試五場,律義各居其一,斷案止三場 而已,殊失設科之初意。金科玉條,瑣密繁碎,自非終 日研究,未易精熟,乃牽於程文,以移其功。」考試主文, 類多文士,輕視法家,惟以經義定去留,其弊一也。法 科之設,正欲深明憲章,習熟法令,察舉明比附之精 微,識比折出入之錯綜,酌情法於數字之內,決是非 於片言之間。政和、紹興案題字不過「五七百,多不滿 千。比年不求題意之精密,專務繁冗以困人,敷衍支 離,動止二千字,自朝至於日中昃,僅能謄寫題目,豈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進士考官,凡有出身,皆可充 選。刑法考官,不過在朝,曾中法科丞評數人。由是請 托之風盛,換易之弊興,其弊三也。臣以為宜罷去經 義,仍分六場,以五場《斷案》、一場《律義》為定。所問法題, 稍簡其字數而求精於法。試官各供五六題納,監試, 或主文臨期點定。如是,則讞議得人矣。」從之。

嘉定六年夏四月甲午,復「法科試經義法,雜流進納 人不預。」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六年,議者云:「今止試《刑統》,是盡廢義理 而專以法律為事,雜流進納之人皆得就,又可徑除 職事官,非所以重科目、清班綴也。請復試經義一場, 以《尚書》《語》《孟》題各一篇,與《刑統》大義通為五場,所出 經題,不必拘刑名倫類,以防預造。雜流入貲人毋得 收試。」

嘉定八年三月辛巳,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九 月甲申,罷四川法科試。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年十二月,詔「武舉人毋復應文舉。」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二年,命國子牒試禁假託宗枝者。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二年,「命國子 牒試,禁假託宗枝遷就服屬,犯者必寘於罰。」

嘉定十五年,詔禁有司出題強裂破碎。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五年,祕書郎 何澹言:「有司出題,強裂句讀,專務斷章,離絕旨意,破 碎經文。望令革去舊習,使士子考注疏而辨異同,明 綱領而識體要。」從之。

按《文獻通考》:「祕書郎何澹言,祖宗舊制,諸科舉人問 大義十道,能以本經註疏對,而加之以文辭潤色者 為上;或不指明義理,但引註疏及六分者為麤。其不 識本義,或連他經文義乖戾、章句斷絕者否?夫經本 註疏,則學有源流;文先義理,則士有器識。而今之時 文,束於命題之短長,狃於立說之關鍵。而有司強裂 句讀,專務斷章,是在我者已先離絕旨意,破碎經文, 則何以責其盡合於大義哉望詔有司革去舊習,使 士子去機巧而深義理,考註疏而辨異同,明綱領而 識體要,則實學之士出矣。」詔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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