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4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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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四十七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十一

  晉一武帝泰始七則 咸寧二則 太康二則 太熙一則 惠帝永平一則 元康一

  則 永康一則 太安一則 光熙一則

禮儀典第四十七卷

喪葬部彙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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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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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泰始元年冬十二月乙亥詔諸將吏遭三年喪者遣寧終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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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杜佑《通典》,「晉武帝泰始元年,詔諸將吏二千石已 下遭三年喪者,聽歸終寧,庶人復除徭役。」

按《宋書禮志晉令》曰:「乘傳出使,遭喪以上,即自表聞, 聽,得白服乘騾車,到副使攝事。」徐廣《車服》注:傳聞騾 車者,犢車裝而馬車轅也。又車無蓋者曰科車。晉武 帝時,護軍將軍羊琇乘羊車,司隸校尉劉毅奏彈之, 詔曰:「羊車雖無制,猶非素者所服,江左來無禁也。」 泰始二年春三月,吳人來弔祭。秋八月,有司請帝改 服進膳,不許。冬,十月,詔停徙近陵居人。

按《晉書武帝本紀》,咸熙二年,立為晉王太子。八月,文 帝崩,升壇受禪。泰始二年三月戊戌,吳人來弔祭,有 司奏為答詔。帝曰:「昔漢文、光武懷撫尉佗、公孫述,皆 未正君臣之儀,所以羈縻未賓也。」皓遣使之始,未知 國慶,但以書答之。初,帝雖從漢、魏之制,既葬除服,而 深衣素冠,降席撤膳,哀敬如喪者。秋八月戊辰,有司 奏改服進膳,不許。遂禮終而後復吉。及太后之喪亦 如之。冬十月丁未,詔曰:「昔舜葬蒼梧,農不易畝;禹葬 成紀,市不改肆。上惟祖考清簡之旨,所徙陵十里內 居人,動為煩擾,一切停之。」 按《禮志》,「五禮之別,二曰 凶。自天子至于庶人,身體髮膚,受之父母,其理既均, 其情亦等。生則養,死則哀。故曰三年之喪,天下之達 禮者也。」漢禮,天子崩,自不豫至于登遐及葬,喪紀之 制,與夫三代變易,魏晉以來,大體同漢。然自漢文革 喪禮之制,後代遵之,無復三年之禮。及魏武《臨終遺 令》,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百官當臨中者,十五舉 音,葬畢便除。其將兵屯戍者,不得離部。魏武以正月 庚子崩,辛丑即殯,是月「丁卯而葬」,是為不踰月也。及 宣帝、景帝之崩,並從權制。文帝之崩,國內服三日。武 帝亦遵漢魏之典,既葬除喪,然猶深衣素冠,降席撤 膳。太宰司馬孚、太傅鄭沖、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 領中領軍司馬望、司空荀顗,車騎將軍賈充、尚書令 裴秀,尚書僕射武陔,都護大將軍郭建、侍中郭綏、中 書監荀勗、中軍將軍羊祜等奏曰:「臣聞禮典軌度,豐 殺隨時,虞、夏、商、周,咸不相襲,蓋有由也。大晉紹承漢、 魏,有革有因,期于足以興化而已,故未得皆返太素, 同規上古也。陛下既以俯遵漢魏降喪之典,以濟時 務,而躬踴大孝,情過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雖武 丁行之于殷世,曾閔履之於布衣,未足以踰。方今荊 蠻未夷,庶政未乂,萬機事殷,動勞神慮,豈遑全遂聖 旨,以從至情。臣等以為陛下宜割情以康時濟俗」,輒 敕御府易服,內者改坐,太官復膳。諸所施行,皆如舊 制。詔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終苴絰於草土,以存此 痛,況當食稻衣錦,誠詭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 本諸生家,傳禮來久,何止一旦便易此情於所天。相 從已多,可試省孔子答宰我之言,無事紛紜也。言及 悲殺,奈何奈何!」孚等重奏:「伏讀聖詔,感以悲懷,輒思 仲尼所以抑宰我之問,聖思所以不能以已,甚深甚 篤。然今者干戈未戢,武事未偃,萬機至重,天下至眾。 陛下以萬乘之尊,履布衣之禮,服麤席槁,水飲蔬食, 殷憂內盈,毀悴外表。然而躬勤萬機,坐而待旦,降心 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勞力者如斯之甚。是以臣等悚 息不寧,誠懼神氣用損,以疚大事,輒敕有司,改坐復 常,率由舊典。惟陛下察納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又 詔曰:「重覽奏議,益以悲剝,不能自勝。奈何奈何!三年 之喪,自古達禮,誠聖人稱情立哀,明恕而行也。神靈 日遠,無所訊告,雖薄于情,食旨服美,所不堪也。不宜 反覆,重傷其心,言用斷絕,奈何奈何!」帝遂以此禮終 三年。後居太后之喪,亦如之。泰始二年八月,詔曰:「此 上旬,先帝棄天下日也,便以周年,吾煢煢當復何時 一得敘人子之情邪?思慕煩毒,欲詣陵瞻侍,以盡哀 憤。主者具行備太宰安平王孚、尚」書令裴秀、尚書僕 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極,衰麻雖除哀 毀,蔬食有損神和。秋節尚有餘暑,謁見山陵,悲感摧 傷,群下竊用竦息,以為宜降抑聖情,以慰萬國。」詔曰: 「孤煢忽爾,日月已周,痛慕摧感,永無逮及。欲瞻奉山 陵,以敘哀憤,體氣自佳耳。又已涼便當行,不得如所奏也。」主者便具行備。又詔曰:「漢文不使天下盡哀,亦 帝王至謙之志。當見山陵,何心而無服,其禮以衰絰!」 行秀等重奏曰:「臣聞上古喪期無數,後世乃有年月 之漸。漢文帝隨時之義,制為短喪,傳之于後。陛下社 稷宗廟之重,萬方億兆之故,既從權制除衰麻,群臣 百姓吉服。今者謁陵以敘哀慕,若加衰絰,進退無當, 不敢奉詔。」詔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然人子情思為 欲,令哀喪之物在身,蓋近情也。群臣自當按舊制。」秀 等又奏曰:「臣聞聖人制作,必從時宜,故五帝殊樂,三 王異禮,此古今所以不同,質文所以迭用也。陛下隨 時之宜,既降心克己,俯就權制,既除衰麻,而行心喪 之禮。今復制服,義無所依。若君服而臣」不服,亦未之 敢安也。參議宜如前奏。詔曰:「患情不能跂及耳,衣服 何在?諸君勤勤之至,豈苟相違?」

按《宋書禮志》:晉文之崩也,羊祜謂傅元曰:「三年之喪, 自天子達。漢文除之,毀禮傷義。今上有曾、閔之性,實 行喪禮,喪禮實行,何為除服?若因此守先王之法,不 亦善乎?」元曰:「漢文以末世淺薄,不能復行國君之喪, 故因而除之。數百年一旦復古,恐難行也。」祜曰:「且使 主上遂服,猶為善乎?」元曰:「若上不除而臣下除,此為」 但有父子,無復君臣,三綱之道虧矣。習鑿齒曰:傅元 知無君臣之傷教,而不知兼無父子為重,豈不蔽哉! 且漢廢君臣之喪,不降父子之服,故四海黎庶莫不 盡情于其親,三綱之道,二服恆用于私室,而王者獨 盡廢之,豈所以孝治天下乎?《詩》曰:「猷之未遠。」其傅元 之謂也。文帝「崇陽陵先開一日,遣侍臣侍梓宮,又 遣將軍、校尉、當直尉、中監各一人,將殿中將軍以下 及先帝時左右常給使詣陵宿衛。」

泰始三年。春三月戊寅。初令二千石得終三年喪。冬 十月。聽士卒遭父母喪者。非在疆場。皆得奔赴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泰始四年春三月戊子,皇太后王氏崩。夏四月己亥, 祔葬文明皇后王氏于崇陽陵。秋七月己卯,謁崇陽 陵。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文明王皇后傳》,「后諱元 姬,年八歲誦《詩》《論》尢,善喪服。及笄歸于文帝,生武帝。 武帝受禪,尊為皇太后,宮曰崇化。泰始四年,后崩,時 年五十二,合葬崇陽陵。將遷祔,帝手疏后德行,命史 官為哀策。」 按《禮志》,「泰始四年,皇太后崩。有司奏前 代故事,倚廬中施白縑帳,蓐素床,以布巾裹革軺,輦 版轝細犢車皆施縑裹。」詔不聽,但令以布衣車而已。 其餘居喪之制,不改禮文。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后當 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故事,虞著縗服,既虞而除。其 內外官寮皆就朝晡。臨位,御服訖,各還所次,除衰服。」 詔曰:「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禮也。受終身之愛,而無 數年之報,奈何葬而便即吉,情所不忍也。」有司又奏: 「世有險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時異,誠有由然,非忽禮 也。方今戎馬未散,王事至殷,交須聽斷,以熙庶績。昔 周康王始登翌室,猶戴冕臨朝;降于漢魏,既葬除釋, 諒闇之禮,自遠代而廢矣。惟陛下割高宗之制,從當 時之宜。」詔曰:「夫三年之喪,所以盡情致禮;葬已便除, 所以不堪也。當敘吾哀懷,言用斷絕,奈何奈何!」有司 又固請。詔曰:「不能篤孝,勿以毀傷為憂也。誠知衣服 末事耳,然今思存草土,率當以吉物奪之,迺所以重 傷至心,非見念也。每代禮典質文皆不同耳,何為限 以近制,使達喪闕然乎?」群臣又固請,帝流涕久之,迺 許。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楊后崩,天下將吏發哀,三日 止。《魏氏故事》,國有大喪,群臣凶服,以帛為綬囊,以 布為劍衣。新禮以傳稱「去喪無所不佩」,明在喪則無 佩也。更制齊斬之喪,不佩劍綬。摯虞以為:「《周禮》武賁 氏,士大夫之職也,皆以兵守王宮,國有喪故,則衰葛 執戈楯守門,葬則從車而哭。又成王崩,太保命諸大 夫以干戈內外警設,明喪故之際,蓋重宿衛之防。去 喪無所不佩」,謂服飾之事,不謂防禦之用。宜定新禮, 「布衣劍如舊,其餘如新制。」詔從之。漢魏故事,將葬, 設吉凶鹵簿,皆有鼓吹。新禮以禮無吉駕導從之文, 臣子不宜釋其衰麻,以服元黃,除吉駕鹵簿。又凶事 無樂,遏密八音,除凶服之鼓吹。摯虞以為葬有祥車 曠左則今之容車也。既葬,日中反虞,逆神而還。《春秋 傳》鄭大夫公孫蠆卒,天子追賜大路,使以行士喪禮, 葬有槁,乘車以載生之服。此皆不惟「載柩,兼有吉駕 之明文也。既設吉駕,則宜有導從,以象平生之容,明 不致死之義。臣子衰麻,不得為身,而釋以為君父,則 無不可。《顧命》之篇,足以明之。宜定新禮,設吉服導從 如舊,其凶服鼓吹宜除。」詔從之。大喪及大臣之喪, 執紼者輓歌。新禮以為輓歌出于漢武帝役人之勞, 歌聲哀切,遂以為送終之禮。雖音曲摧愴,非經典所 制,違禮設銜枚之義,方在號慕,不宜以歌為名。除,不 輓歌。摯虞以為:「輓歌因倡和而為摧愴之聲,銜枚所 以全哀,此亦以感眾。雖非經典所載,是歷代故事。《詩》 稱『君子作歌,惟以告哀』,以歌為名,亦無所嫌,宜定新禮如舊。」詔從之。古者天子諸侯葬禮粗備,漢世又 多變革。魏晉以下,世有改變,大體同漢之制,而魏武 以禮送終之制,襲稱之數,繁而無益,俗又過之。豫自 制送終衣服四篋,題識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諱,隨 時以斂,金珥珠玉銅鐵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無 所增加。及受禪,刻金璽,追加尊號,不敢開埏,乃為石 室,藏璽埏首,以示陵中無金銀諸物也。《漢禮》明器甚 多,自是皆省之矣。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 將合葬,開崇陽陵,使太尉司馬望奉祭,進皇帝密璽 綬于便房神座。」魏氏金璽,此又儉矣。

泰始六年春正月丁亥朔帝臨軒不設樂。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禮志》,「魏武以正月崩,魏 文以其年七月設妓樂百戲。」是則魏不以喪廢樂也。 武帝以來,國有大喪,輒廢樂終三年。

泰始七年,蜀後主薨于洛陽。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蜀志後主傳》:「炎興元年 冬,鄧艾破衛將軍諸葛瞻于綿竹,用光祿大夫譙周 策,降于艾。艾至城北,後主輿櫬自縛,詣軍壘門。艾解 縛焚櫬,延請相見,舉家東遷。既至洛陽,策命為安樂 縣公。泰始七年,薨于洛陽。」

泰始十年秋七月,皇后楊氏崩。八月,葬峻陽陵。 按《晉書武帝本紀》,泰始十年秋七月丙寅,皇后楊氏 崩。八月戊申,葬元皇后于峻陽陵。 按《武元楊皇后 傳》:武帝即位,立為皇后。泰始十年,崩於明光殿,絕於 帝膝,時年三十七。詔曰:「皇后逮事先后,常冀能終始, 永奉宗廟,一旦殂隕,痛悼傷懷。於是有司卜吉,窀穸 有期,乃」命史臣作哀策敘懷,葬峻陽陵。 按《禮志》,《漢 儀》,太皇太后、皇太后崩,長樂太僕、少府、大長秋典喪 事,三公奉制度,他皆如禮。魏晉亦同天子之儀。泰始 十年,武元楊皇后崩,及將遷于峻陽陵,依舊制。既葬, 帝及群臣除喪即吉。先是,尚書祠部奏從博士張靖 議,皇太子亦從制,俱釋服。博士陳逵議,以為今「制所 依,蓋漢帝權制,興于有事,非禮之正。皇太子無有國 事,自宜終服。」有詔更詳議。尚書杜預以為「古者天子 諸侯三年之喪,始同齊斬。既葬除喪服諒闇以居,心 喪終制,不與士庶同禮。漢氏承秦天下,為天子修服 三年。漢文帝見其下不可久行,而不知古制,更以意 制祥禫,除喪即吉。魏氏直以訖」葬為節,嗣君皆不復 諒闇終制,學者非之久矣。然竟不推究《經》傳,考其行 事,專謂王者三年之喪,當以衰麻終二十五月。嗣君 苟若此,則天下群臣皆不得除喪,雖志在居篤,更通 而不行。至今世主皆從漢文,輕典由處,制者,非制也。 今皇太子與尊同體,宜復古典,卒哭除衰麻,以諒闇 終制,于義既不「應不除,又無取于漢文,乃所以篤喪 禮也。」于是尚書僕射盧欽、尚書魏舒問杜預,證據所 依。預云:「《傳》稱『三年之喪,自天子達』,此謂天子絕期,唯 有三年喪也。非謂居喪衰服三年,與士庶同也。故后 世子之喪,而叔向稱有三年之喪,二也;周公不言高 宗服喪三年,而云諒闇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叔」 向不譏景王除喪,而譏其燕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 違諒闇之節也。《春秋》晉侯享諸侯,子產相鄭伯,時簡 公未葬,請免喪以聽命,君子謂之得禮。宰咺來歸惠 公仲子之賵。《傳》曰:「弔生不及哀。」此皆既葬除服諒闇 之證,先儒舊說,往往亦見,學者未之思耳。《喪服》,諸侯 為天子亦斬衰,豈可謂終服三年邪?「上考七代,未知 王者君臣上下衰麻三年者,諸下推將來,恐百世之 王,其理一也。非必不能,乃事勢不得,故知聖人不虛 設不行之制。仲尼曰:『禮所損益,雖百世可知』。此之謂 也。」于是欽、舒從之,遂命預造議,奏曰:「侍中尚書令、司 空魯公臣賈充,侍中尚書僕射、奉車都尉、大梁侯臣 盧欽,尚書新沓伯臣」山濤、尚書奉車都尉平春侯臣 胡威、尚書劇陽子臣魏舒、司尚書堂陽子臣石鑒、尚 書豐樂亭侯臣杜預稽首言:禮官參議博士張靖等 議,以為「孝文權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 隆,禮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博士陳逵等議, 以為「三年之喪,人子所以自盡,故聖人制禮,自上達 下。是」以今制,將吏諸遭父母喪,皆假寧二十五月,敦 崇孝道,所以風化天下。皇太子至孝著於內,而衰服 除於外,非《禮》所謂稱情者也,宜其不除。臣欽、臣舒、臣 預謹案靖、逵等議,各見所學之一端,未統帝者居喪, 古今之通禮也。自上及下,尊卑貴賤,物有其宜。故《禮》 有以多為貴者,有以少為貴者,有以高為貴者,有以 下為貴者,唯其稱也。不然,則本末不經,行之不遠。天 子之與群臣,雖哀樂之情若一,而所居之宜實異,故 禮不得同。《易》曰:「上古之世,喪期無數。」《虞書》稱:「三載四 海,遏密八音。」其後無文。至周公旦,乃稱殷之高宗諒 闇三年不言。其傳曰:「諒,信也。闇,默也。」下逮五百餘歲, 而子張疑之,以問仲尼。仲尼答云:「何必高宗?」古之人 皆然。君薨,百官總己以聽于冢宰。三年。周景王有后 世子之喪,既葬,除喪而樂。晉叔向譏之曰:「三年之喪, 雖貴遂服,禮也。王雖弗遂,宴樂已早,亦非禮也。」此皆天子喪事,見於古文者也。稱高宗不云服喪三年,而 云諒闇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譏景王不譏其除 喪,而譏其宴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 堯崩,舜諒闇三年,故稱「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 喪,齊斬之制,菲杖絰帶,當遂其服。既葬而除,諒闇以 終之三年,無改父之道,故百官總己,聽于冢宰。喪服 已除,故稱不言之美,明不復寢苫枕土,以荒大政也。 《禮記》:「三年之喪,自天子達。」又云:「父母之喪,無貴賤,一 也。」又云:「端衰喪車皆無等。」此通謂天子居喪,衣服之 節,同于凡人心喪之禮,終于三年,亦無服喪三年之 文。然繼體之君,猶多荒寧。自從廢諒闇之制至今,高 宗擅名于往代,子張致疑于當時,此乃賢聖所以為 譏,非譏天子不以服終喪也。秦燔書籍,率意而行,亢 上抑下。漢祖草創,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終重服, 旦夕哀臨,經罹寒暑,禁塞嫁娶,飲酒食肉,制不稱情。 是以孝文遺詔,斂畢便葬,葬畢制紅禫之除。雖不合 高宗諒闇之義,近于古典,故傳之後嗣。于時預修陵 廟,故斂葬得在浹辰之內,因以定制。近至明帝,存無 陵寢,五旬乃葬,安在三十六日?此當時經學疏略,不 師前聖之病也。魏氏革命,以既葬為節,合于古典,然 不垂心諒闇,同譏前代。自泰始開元,陛下追尊諒闇 之禮,慎終居篤,允臻古制,超絕于殷宗,天下歌德,誠 非靖等所能原本也。天子諸侯之禮,當以具矣。諸侯 惡其害己而削其籍,今其存者唯《士喪》一篇,戴聖之 記雜錯其間,亦難以取正。天子之位至尊,萬機之政 至大,群臣之眾至廣,不同之于凡人。故大行既葬,祔 祭于廟,則因疏而除之,己不除則群臣莫敢除。故屈 己以除之,而諒闇以終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 也」,屈己以從宜,皆曰「我王之孝也。」既除而心喪,我王 猶若此之篤也,凡等臣子,亦焉得不自勉以崇禮?此 乃聖制移風易俗之本,高宗所以致雍熙,豈惟衰裳 而已哉?若如難者,更以權制自居,疑于屈伸厭降,欲 以職事為斷,則父在為母期,父卒三年,此以至親屈 于至尊之義也。出母之喪,以至親為屬,而長子不得 有制,體尊之義,升降皆從,不敢獨也。《禮》:「諸子之職,掌 國子之倅。國有事則帥國子而致之太子,唯所用之。」 《傳》曰:「君行則守,有守則從,從曰撫軍,守曰監國」,不無 事矣。《喪服》「母為長子,妻為夫,妾為主,皆三年。」內宮之 主,可謂無事。揆度漢制,孝文之喪,紅禫既畢,孝景即 吉于未央薄后,竇后必不得齊斬于別宮,此可知也。 況皇太子配貳至尊,與國為體,固宜遠遵古禮,近同 時制,屈除以寬諸下,協一代之成典。君子之于禮,有 直而行,曲而報,有經而等,有順而去之,存諸內而已。 《禮》云「非玉帛」之謂,《喪》云「唯衰麻」之謂乎。此既臣等所 謂經制大義,且即實近言,亦有不安。今皇太子至孝 蒸蒸,發于自然,號咷之慕,匍匐殯宮,大行既奠,往而 不反,必想像平故,彷徨寢殿,若不變從諒闇,則東宮 臣僕,義不釋服,此為永福。官屬當獨衰麻「從事,出入 殿省,亦難以繼。今將吏雖蒙同二十五月之事,寧至 于大臣,亦奪其制。昔翟方進自以身為漢相,居喪三 十六日,不敢踰國典,而況于皇太子。臣等以為皇太 子宜如前奏,除服諒闇制。」于是太子遂以厭降之議, 從國制,除衰麻,諒闇終制。于時外內卒聞預異議,多 怪之。或者乃謂其違禮以合時時,預亦不自解說,退 使博士殷暢博採典籍,為之證據,令大義著明,足以 垂示將來。暢承預旨,遂撰集書傳舊文,條諸實事成 言,以為定證,以弘旨趣。其傳記有與今議同者,亦具 列之,博舉二隅,明其會歸,以證斯事。文多不載。 按 《摯虞傳》,元皇后崩,杜預奏,「諒闇之制,乃自上古,是以 高宗無服喪」之文,而唯文稱不言。漢文限三十六日。 魏氏以降,既虞為節,皇太子與國為體,理宜釋服,卒 哭便除。虞《答預書》曰:「唐稱遏密,殷云諒闇,各舉事以 為名,非既葬有殊降。周室以來,謂之喪服。喪服者以 服表喪。今帝者一日萬機,太子監撫之重,以宜奪禮, 葬訖除服。變制通理,垂典將來,何必附之于古,使」老 儒致爭哉。

咸寧二年秋七月安平穆王薨以母弟敦繼獻王後服本服而主穆王喪祭冬十一月詔定王公大臣喪不舉樂之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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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武帝本紀》,咸寧二年秋七月癸丑,安平王隆 薨。 按《禮志》,咸寧二年,安平穆王薨,無嗣,以母弟敦 上繼獻王後,移太常問應何服,博士張靖答,宜依魯 僖服閔三年例。《尚書符誥》謂穆王不臣敦,敦不繼穆, 與閔僖不同。孫毓、宋昌議,以穆王不之國,敦不仕諸 侯,不應三年。以義處之,敦宜服本服,一期而除。主穆 王喪祭三年畢,乃吉祭。獻王毓云:「《禮》,君之子孫所以 臣諸兄者,以臨國故也。《禮》又與諸侯為兄弟服斬者, 謂鄰國之臣于鄰國之君有猶君之義故也。今穆王 既不之國,不臣兄弟,敦不仕諸侯,無鄰臣之義,異于 閔僖,如符旨也。但喪無主,敦既奉詔紹國,受重主喪, 典其祭祀。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鄭氏注云:「謂死者之從父昆弟來為喪主也。有三 年者,謂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謂大小祥也。」穆妃及國 臣于禮皆當三年,此為有三年者,敦當為之主大小 兩祥祭也。且哀樂不相雜,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宮,哭 泣未絕。敦據主穆王之喪,而國制未除,則不得以己 本親服除而吉祭獻王也。《禮》:「王為三公六卿裼衰, 為大夫士疑衰,首服弁絰。天子諸侯皆為貴臣貴妾 服三月。」漢為大臣制服,無聞焉。漢明帝時,東海恭王 薨,帝出幸津門亭發哀。及武帝咸寧二年十一月,詔 「諸王公大臣薨,應三朝發哀者,踰月不舉樂;其一朝 發哀者,三日不舉樂也。」

咸寧四年夏六月,景獻皇后羊氏崩。秋七月,祔葬峻 平陵。齊王攸服三年。又陳留國王本生父燕公薨,詔 以王奉魏明帝後,不得服其私親。是年,詔斷《墓間碑 表》。

按《晉書武帝本紀》,咸寧四年夏六月,弘訓皇后羊氏 崩。秋七月,祔葬景獻皇后羊氏於峻平陵。 按《景獻 羊皇后傳》,后諱徽瑜,景懷皇后崩,景帝更娶吳質女, 見黜復納。后無子。武帝受禪,居弘訓宮,號弘訓太后。 咸寧四年崩,時年六十五,祔葬峻平陵。 按《賈充傳》, 河南尹王恂上言,「弘訓太后入廟,合食於景皇帝,齊 王攸」不得行其子禮。充議以為:「禮,諸侯不得祖天子, 公子不得禰先君,皆謂奉統承祀,非謂不得服其父 祖也。攸身宜服三年喪事,自如臣制。」有司奏:「若如充 議,服子服,行臣制,未有前比。宜如恂表,攸喪服從諸 侯之例。」帝從充議。 按《禮志》,咸寧四年,陳留國上燕 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今於王為從祖父,有司 奏應服期,不以親疏尊卑為降。詔曰:「王奉魏氏,所承 者重,不得服其私親。」

按《宋書禮志》,漢以後,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獸、 碑銘等物。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弊,下令不得 厚葬,又禁立碑。魏高貴鄉公甘露二年,大將軍參軍 太原王倫卒,倫兄俊作《表德論》,以述倫遺美,云「祗畏 王典,不得為銘。」乃撰錄行事,就刊于墓之陰云爾。此 則碑禁尚嚴也。此後復弛替。晉武帝咸寧四年,又詔 曰:「此石獸碑表既私褒美興長虛偽傷財害人莫大 于此一禁斷之其犯者雖會赦令皆當毀壞。」

太康元年東平王楙請為前母制服詔以子不得擅替其母不聽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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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太康元年,東平王 楙上言:「祖王昌,父毖,本居長沙,有妻息。漢末使入中 國,值吳叛,仕魏為黃門郎,與前妻息死生隔絕,更娶 昌母。今江表一統,昌聞前母久喪,言疾求平議。守博 士謝衡議曰:『雖有二妻,蓋有故而然,不為害于道』。」議 宜更相為服。守博士許猛以為地絕又無前母之制, 正「以在前,非沒則絕故也。前母雖在,猶不應服。」段暢、 秦秀、騶沖、從猛、散騎常侍劉智安議:「禮為常事制,不 為非常設也。亡父母不知其死生者,不著于禮。平生 不相見,去其加隆,以期為斷。」都令史虞溥議曰:「臣以 為《禮》不二嫡所以重,正非徒如前議者,防妬忌而已。 故曰:『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未有遭變而二嫡苟不二, 則昌父更娶之辰,是前妻義絕之日也。使昌父尚存, 二妻俱在,必不使二嫡專堂,兩婦執祭,同為之齊也』。」 秦秀議:「二妾之子,父命令相慈養,而便有三年之恩, 便同所生。昌父何義不命二嫡依此禮乎?父之執友, 有如子之禮,況事兄之母乎?」許猛又議:「夫少婦稚,則 不可許以改娶更適矣。今妻在,許以更聘,夫存而妻 得改醮者,非絕而何?」侍中領博士張惲議:「昔舜不告 而娶,婚禮蓋闕。故《堯典》以釐降二女為文,不殊嫡媵。 《傳記》以妃夫人稱之,明不立正后也。夫以聖人之弘, 帝者嫡子,猶權事而變,以定典禮。黃昌之告新妻,使 避正室,時論許之。推姬氏之讓,執黃卿之決,宜使各 自服其母。」黃門侍郎崔諒、荀悝、中書監荀勗、領中書 令和嶠、侍郎夏侯湛皆如溥議。侍郎山雄、兼侍郎著 作陳壽以為溥駁:「一與之齊,非大夫也。《禮》無二嫡,不 可以並耳。若昌父及二母於今各存者,則前母不廢, 已有明徵也。設令昌父將前母之子來入中國,尚在 者當從出母之服。苟昌父無棄前妻之命,昌」兄有服 母之理,則昌無疑於不服。賊曹屬卞粹議:「昌父當莫 審之時而娶後妻,則前妻同之於死,而義不絕。若生 相及而後妻不去,則妾列於前志矣。死而會乎,則同 祔於葬,無並嫡之實。必欲使子孫於沒世之後,追計 二母隔絕之時,以為並嫡,則背違死父,追出母亡。議 者以為禮無前母之服者,可謂以文害意。愚以為母 之不親而服,三年非一,無異於前母也。」倉曹屬衛恆 議:「『或云嫡不可二,前妻宜絕』。此為奪舊與新,違母從 子禮,律所不許,人情所未安也。或云絕與死同,無嫌 二嫡,據其相及,欲令服此,為論嫡則死,議服則生,還 自相伐,理又不通。愚以為地絕死絕,誠無異也。宜一 如前母,不復」追服。主簿劉卞議:「毖在南為邦族,於北 為羈旅,以此名分言之,前妻為元妃,後婦為繼室,何至王路既通,更當逐其今妻,廢其嫡子,不書姜氏,絕 不為親,以其犯至惡也。趙姬雖貴,必推叔隗;原同雖 寵,必嫡宣、孟。若違禮苟讓,何則?《春秋》所當善也。論者 謂地絕其情,終已不得往來。今地既通,何為故當追 而絕之邪?」黃昌見美,斯又近世之明比。司空齊王攸 議:「《禮記》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 諸儒皆以為父以他故,子生異域,不及此親存時歸 見之,父雖追服,子不從稅,不責非時之恩也。但不相 見,尚不服其先終,而況前母非親所生,義不踰祖,莫 往莫來,恩絕殊隔,而令追服,殆非稱情立文之謂也。」 以為昌不宜追服。司徒李引議:「毖為黃門侍郎,江南 已叛,石厚與焉。大義滅親,況於毖之義,可得以為妻 乎?」大司馬騫不議。太尉充、撫軍大將軍汝南王亮皆 從主者。溥又駁粹曰:「喪從寧戚,謂喪事尚哀耳,不使 服非其親也。夫死者終也,終事已,故無絕道。分居兩 存,則離否由人。夫」婦以判合為義。今土隔人殊,則配 合理絕,彼已更娶代己,安得自同於死婦哉!伯夷讓 孤竹不可以為後王法也。且既已為嫡後服,復云「為 妾。生則或貶或離,死則同祔於葬。」妻專一以事夫,夫 懷貳以接己,開偽薄之風,傷貞信之教,於以純化篤 俗,不亦難乎!今昌二母,雖土地殊隔,據同時並存,何 得為前母後母乎?使昌母先亡,以嫡合葬,而前母不 絕,遠聞喪問,當復相為制何服邪?夫制不應禮,動而 愈失。夫孝子不納親於不義,貞婦不昧進而苟容。今 同前嫡於死婦,使後妻居正,而或廢於二子之心,曾 無恧乎?而云誣父棄母,恐此文致之言,難以定臧否 也。《禮》違諸侯適天子不服舊君,然則昌「父絕前君矣; 更納後室,廢舊妻矣,又何取於宜誅宜撫乎?且婦人 之有惡疾,乃慈夫之所愍也。而在《七出》,誠以人理應 絕故也。今夫婦殊域,與無妻同,方之惡疾,理無以異。 據己更娶,有絕前之證,而云應服,於義何居?」尚書八 座以為:「設令有人於此,父為敦煌太守,而子後任於 洛。若父娶妻,非徒不見」,乃可不知,及其死亡,不得不 服。但鞠養己者,情哀而不相見,名制,雖戚,念之心殊, 而為之服一也。又兩后匹嫡,自謂違禮,不謂非常之 事,而以常禮處之也。昔子思二哭,出母於廟,門人曰: 「庶氏之女死,何為哭于孔氏之廟?」子思懼,改哭于他 室。若昌不制服,不得不告其父母,掘其前母之尸,徙 之他地。「若其不徙,昌為罪人。何則?異族之女,不得祔 于先姑,藏其墓次故也。且夫婦人牽夫,猶有所尊,趙 姬之舉,禮得權通,故先史詳之,不譏其事耳。今昌之 二母,各已終亡,尚無並主輕重之事也。昌之前母,宜 依叔隗為比。若亡在昌未生之前者,則昌不應復服。 生及母存,自應如禮。以名服三年,輒正定為」文章。草 下太常報楙奉行。制曰:「凡事有非常,當依準舊典,為 之立斷。今議此事,稱引趙姬、叔隗者,粗是也。然後狄 與晉和,故姬氏得迎叔隗而下之。吳寇隔塞,毖與前 妻終始永絕。必義無兩嫡,則趙衰可以專制。隗氏昌 為人子,豈得擅替其母?且毖二妻並以絕亡,其子猶 後母之子耳,昌故不應制服」也。太興初,著作郎干寶 論之曰:「《禮》有經,有變,有權。王毖之事,有為為之也。有 不可責以始終之義,不可求以循常之文,何群議之 紛錯?同產者無嫡側之別,而先生為兄;諸侯同爵,無 等級之差,而先封為長。今二妻之入,無貴賤之禮,則 宜以先後為秩,順序義也。今生而同室者寡,死而同 廟者眾,及其神位,固有上下也。故《春秋》賢趙姬遭禮 之變而得禮情也。且夫吉凶哀樂,動乎情者也。五禮 之制,所以敘情而即事也。今二母者,本他人也,以名 來親,而恩否于時,敬不及生,愛不及喪」,夫何追服之 道哉!張惲、劉卞,得其先後之節,齊、王、衛、恆通于服絕 之制,可以斷矣。朝廷于此宜導之以趙姬,齊之以「詔 命,使先妻恢含容之德,後妻崇卑讓之道,室人達長 少之序,百姓見變禮之中,若此可以居生,又況于死 乎!古之王者,有師友之禮,待其臣而不敢自尊。今令 先妻以一體接後,而後妻不敢抗,及其子孫,交相為 服,禮之善物也。」然則王昌兄弟相得之日,蓋宜祫祭 二母,等其禮饋,序其先後,配以左「右,兄弟肅雍,交酬 奏獻。上以恕先父之志,中以高二母之德,下以齊兄 弟之好,使義風弘于王教,慈讓洽乎急難,不亦得禮 之本乎!」是時沛國劉仲武先娶毋丘氏,生子正舒、正 則二人。毋丘儉反敗,仲武出其妻,娶王氏,生陶。仲武 為毋丘氏別舍而不告絕。及毋丘氏卒,正舒求祔葬 焉,而陶不許。舒不釋服,訟于上下,泣血露骨,縗裳綴 絡,數十年不得從,以至死亡。時吳國朱某娶妻陳氏, 生子東伯。入晉,晉賜妻某氏,生子綏伯。太康之中,某 已亡,綏伯將母以歸邦族,兄弟交愛敬之道,二母篤 先後之序,雍雍人無間焉。及其終也,二子交相為服, 君子以為賢。安豐太守程諒,先已有妻,後又娶,遂立 二嫡。前妻亡,後妻子勳疑所服。中書令張華造甲、乙 之問曰:「甲娶乙為妻,後又娶丙,匿不說。有乙居家如 二嫡,無有貴賤之差。乙亡,丙之子當何服?本實並列嫡庶不殊。雖二嫡非正,此失在先人。人子何得專制, 析其親也?若為庶母服,又不成為庶,進退不知所從。」 太傅鄭沖議曰:「甲失禮于家,二嫡並在,誠非人子所 得正,則乙丙之子並當三年,禮疑從重。」車騎賈充、侍 中、少傅任愷議,略與鄭同。太尉荀顗議曰:「《春秋》並后 匹嫡,古之明典也。今不可以犯禮,並立二妻,不別尊 卑,而遂其失也。故當斷之以禮,先至為嫡,後至為庶。 丙子宜以嫡母服乙,乙子宜以庶母事丙。昔屈建去 芰,古人以為違禮而得禮,丙子非為抑其親,斯自奉 禮先後,貴賤順敘之義也。」中書監荀勗議曰:「昔鄉里 鄭子群娶陳司空從妹,後隔呂布之亂,不復相知存 亡,更娶鄉里蔡氏女。徐州平定,陳氏得還,遂二妃並 存。蔡氏之子字元釁,為陳氏服嫡母之服,事陳公以 從舅之禮。族兄宗伯曾責元釁,謂抑其親,鄉里先達 以元釁」為合宜,不審此事粗相似否?

太康七年始制「大臣聽終喪三年。」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禮志》,「太康七年,大鴻臚 鄭默母喪,既葬,當依舊攝職,固陳不起。于是始制大 臣得終喪三年。」然元康中,陳準、傅咸之徒,猶以權奪, 不得終禮。自茲已往,以為成比也。 按《鄭默傳》,「默拜 大鴻臚,遭母喪。舊制,既葬還職,默自陳懇至,久而見 許。遂改法定令,聽大臣終喪,自默始也。」

太熙元年夏四月帝崩五月葬峻陽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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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武帝本紀》,「太熙元年夏四月己酉,帝崩于含 章殿,時年五十五,葬峻陽陵,廟號世祖。」 按《惠帝本 紀》,「太熙元年四月己酉,武帝崩,是日皇太子即皇帝 位,大赦,改元為永熙。夏五月辛未,葬武皇帝于峻陽 陵。丙子,增天下位一等,預喪事者二等。」

按杜佑《通典》,晉尚書問:今大行崩,含章殿安,梓宮宜 在何殿?博士卞榷、楊雍議曰:『臣子尊其君父,必居之 以正,所以盡孝敬之心。今太極殿,古之路寢,梓宮宜 在太極殿,依周人殯于西階』。」又問:既殯之後,別奠下 室之饌,朝夕轉易,諸所應設祭,朔望牲用,宜所施行。 按禮具答。榷、雍議:按《禮》,天子日食少牢,月朔太牢。《喪 禮下室之饌。如他日宜隨御膳朝夕所常用也。朔望 則奠,用太牢備物。又問:按景帝故事,施倚廬于九龍 殿上東廂。今御倚廬為當在太極殿不?諸王廬復應 何所?權琳議:按〈尚書顧命〉》:『成王崩,康王居于翼室。先 儒云:『翼室于路寢』。今宜于太極殿上,諸王宜各于其 所居為廬,朝夕則就位哭臨』。按《禮》,天子七月葬。《新議》 曰:『禮無吉駕,象生之飾。四海遏密八音,豈有釋其衰 絰,以服元黃黼黻哉?雖于神明哀素之心,已不稱矣。 輒除鼓吹吉駕鹵簿』。孫毓駁:「《尚書顧命》,成王新崩,傳 遺命文物,權用吉禮。又禮,卜家占宅朝服,推此,無不 吉服也。又巾車飾遣車,及葬,執蓋從方,相元衣裳,此 鹵簿所依出也。今之吉駕,亦象生之義,凶服可除,鼓 吹吉服,可設而不作。摯虞曰:「按漢魏故事,將葬,設吉 凶鹵簿,皆有鼓吹。新禮無吉駕導從之文。虞按《禮》,葬 有祥車曠左,則今之容車也。《春秋》鄭大夫公孫蠆卒, 天子追賜大輅,使以行禮。又《士喪禮》有道車、乘車,以 象生存。此兼有吉駕明文。既有導從,宜定新禮設吉 凶導」從,其凶服鼓吹,宜除銘旌,建太常,畫日月星辰。 杜云:「九仞旒委地。」遣車易以轝床,舉奠祭之具及器 藏物,皆覆以白練。問:「天子崩,今臺書令史以上,皆 為服斬衰之服不?」博士卞榷、應琳議:「禮,命士以上皆 服斬。臺書令史列職天朝,皆應服斬。」又問:「天子崩,今 司州及河南郡吏出入導從,應易服制不?」卞榷答:「《禮》, 庶人在官者,服齊衰三月。又近臣服斬,導從出入,皆 應從服。」又問:「從服隨君輕重,今司隸服斬,下吏服齊, 為合禮意不?」榷答:「凡臣從君,皆降一等。今之牧守皆 古諸侯,以禮相況,輕重宜矣。」又問:「《禮》,義服不從。今司 隸為君斬衰,義服也。下吏為從不?每降一等,當謂君 喪其親者耳。古今行事復云何?」榷答:「《禮》,庶人為國君 齊縗,今則不服。然吏若都官從事,有職司于喪庭者, 故宜依庶人在官義耳。義服不從,謂近臣服君斬服, 依降一等者之差耳。前稱導從,指謂近臣,不謂吏也。」 又問:「諸二千石長吏見在京城,皆應制服不?」博士卞 榷、楊雍、應琳等上云:「禮,臣為君斬縗。自士以上見在 官者,皆應制服。」「魏晉故事,皇太后三夫人已下皆 服斬。諸長公主及諸君崇陽園循容服制之宜。」卞榷 等議:「按《禮》,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依禮,則公主宜服 斬而不杖。《禮》,君夫人為長子三年,妾為君之嫡子與 夫人同,則崇陽園循容宜三年。」又問:「太后及公主應 杖不?」卞榷、應琳議:「《禮》,為夫杖,自天子達皇太后,應杖 明矣。婦為舅姑,禮」無杖,文皇后不應杖也。君之喪,夫 人世婦在次則杖,即位則使人執之如禮。三夫人以 下皆杖。博士卞榷、應琳等議:「按《禮》,諸侯之夫人為 天子,其服齊縗,本無服者也,猶從夫而同。今王始于 大行皇帝,本服周,以輕明重,依諸兄弟之義。所服至 尊,疑當服重。王諸女依諸侯兄弟禮,則應服斬也。孫 女幼,未及于禮,若欲服,宜依諸侯之制。」「皇子廣陵王年十一,孫為祖服周,當為臣服,從本親服。皇弟吳 王年十,章郡王年七,又當倚廬,服成人禮,著何幘服。」 應琳議:「按《禮》,《喪服》,諸侯為天子斬。今廣陵王列土建 國,古之諸侯,宜從臣例。又《禮》,童子不居廬,不杖不菲。 廣陵王未冠,吳王、章郡王卑幼,不應居廬。古但有冠 無幘,漢始制幘,可如今服卷幘。」

惠帝永平元年春正月乙酉朔臨朝不設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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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惠帝本紀》云云。

元康元年摯虞上補定喪服新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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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惠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文帝命荀顗因魏 代前事,撰為新禮,參考今古,更其節文,羊祜、任愷、庾 峻、應貞並共刊定成百六十五篇,奏之。」太康初,尚書 僕射朱整奏付尚書郎摯虞討論之。虞表所宜損增, 以喪服最多疑闕,宜見補定。又以今禮篇卷煩重,宜 隨類通合,事久不出,懼見寢嘿。蓋冠、婚祭、會諸吉禮, 其制少變。至于喪服,世之要用,而特易失旨。故子張 疑高宗諒陰三年,子思不聽其子服出母,子游謂異 父昆弟大功,而子夏謂之齊衰。及孔子沒,門人疑于 所服。此等皆明達習禮,仰讀《周典》,俯師仲尼,漸漬聖 訓,講肄積年,及遇喪事,猶尚若此,明喪禮易惑,不可 不詳也。況自此已來,篇章焚散,去聖彌遠,喪制詭謬, 固其宜矣。是以《喪服》一卷,卷不盈握,而爭說紛然。三 年之喪,鄭云「二十七月」,王云「二十五月。」「改葬之服」,鄭 云「服緦三月」,王云「葬訖而除。」繼母出嫁,鄭云「皆服」,王 云「從乎繼寄育乃為之服。」無服之殤,鄭云「子生一月, 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日易服之月」,如此者甚眾。《喪 服》本文省略,必待注解,事義迺彰,其傳說差詳。世稱 子夏所作鄭王祖經宗傳,而各有異同,天下並疑,莫 知所定,而顗直書古經文而已。盡除《子夏傳》及先儒 注說,其事不可得行,及其行事,故當還頒異說,一彼 一此,非所以定制也。臣以為今宜參采《禮記》,略取傳 說,補其未備,一其殊義。可依準王景侯所撰《喪服變 除》,使類「統明正,以斷疑爭。然後制無二門,咸同所由。」 虞討論新禮訖,以元康元年上之。所陳惟明堂五帝、 二社六宗及吉凶王公制度,凡十五篇。有詔可其議。 後虞與傅咸纘續其事,竟未成功。中原覆沒,虞之《決 疑注》,是其遺事也。《喪服記》:「公為所寓,齊衰三月。」新 禮以今無此事,除此一章。摯虞以為:「《周禮》作樂于刑 厝之時,而著荒政十二。禮備制待物,不以時衰而除 盛典,世隆而闕衰教也。曩者王司徒失守播越,自稱 寄公,是時天下又多此比,皆禮之所及。宜定新禮,自 如舊經。」詔從之。 漢、魏故事,無五等諸侯之制,公卿 朝士服喪親疏各如其親。新禮,王公五等諸侯,成國 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皆傍親絕期,而傍親為之 服斬衰,卿校位從大夫者,皆絕緦。摯虞以為:「古者諸 侯君臨其國,臣諸父兄。今之諸侯未同于古。未同于 古,則其尊未全,不宜便從絕期之制,而令傍親服斬 衰之重也。諸侯既然,則公孤之爵亦宜如舊。昔魏武 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漢朝依古為制,事與古異,皆不 施行。施行者著魏科,大晉采以著令。宜定新禮,皆如 舊。」詔從之。 《喪服》無弟子為師服之制,新禮弟子為 師齊衰三月。摯虞以為:「自古無師服之制,故仲尼之 喪,門人疑于所服。子貢曰:『昔夫子之喪顏回,若喪子 而無服,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遂心喪三年」,此則 懷三年之哀,而無齊衰之制也。群居入則絰,出則否, 所謂弔服加麻也。先聖為禮,必易從而可傳。師徒義 誠重,而服制不著,歷代相襲,不以為缺。且尋師者以 彌高為得,故屢遷而不嫌;修業者以日新為益,故舍 舊而不疑。《仲尼》稱:「三人行,必有我師焉。」子貢云:「夫何 常師之有?」淺學之師,暫學之師,「不可皆為之服。義有 輕重,服有廢興,則臧否由之而起,是非因之而爭,愛 惡相攻,悔吝生焉。宜定新禮,無服如舊。」詔從之。

永康元年夏六月葬愍懷太子于顯平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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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惠帝本紀》,永平九年冬十二月壬戌,廢皇太 子遹為庶人,及其三子,幽于金墉城。永康元年夏四 月甲午,追復故皇太子位。六月壬寅,葬愍懷太子于 顯平陵。 按《愍懷太子傳》:永康元年三月,賈后矯詔 使黃門孫慮逼殺太子,時年二十三,將以庶人禮葬。 賈后表曰:「遹雖罪在莫大,猶王者子孫,便以匹庶送 終,情實憐愍,乞賜王禮。」詔以廣陵王禮葬之。及賈庶 人死,乃誅劉振、孫慮、程據等,冊復太子。帝為太子服 長子斬衰,群臣齊衰。使尚書和郁率東宮官屬具吉 凶之制,迎太子喪于許昌。喪之發也,大風雷電,幃蓋 飛裂。又為哀策,諡曰愍懷。六月己卯,葬于顯平陵。 按杜佑《通典》,晉惠帝愍懷太子以庶子立為太子。及 薨,議疑上當服三年。司隸王堪議:「聖上統緒,無所他 擇。踐祚之初,拜于南郊,告于天地,謁于祖廟,明皇儲 也。正體承重,豈復是過?」司隸從事王接議:「愍懷太子 雖已建立,所謂傳重而非正體者也。依《喪服》及鄭氏 說,制服不得與嫡同,應從庶例。天子諸侯不為庶子 服。聖上于愍懷無服之喪」,難者曰:「君父立之,與后所生同矣。焉有既為太子,而復非嫡乎?」答曰:嫡庶定名, 非建立所易。《喪服》庶子為其母緦,不言嫡子為其妾 母,而曰庶子為其母,許其為後,庶名猶存矣。宋庾 蔚之謂:「王堪以為:拜為太子,則全同嫡正。王接據庶 子為後,為其母緦,庶名不去,故雖為太子,猶應與眾 子同,天子不為服,可謂兩失其衷。嘗試言之。按《喪服 傳》通經,長子三年,言以正體乎上,又將所傳重,明二 義兼足,乃得加至三年。今拜為太子,雖將所傳重而 非正體,安得便同嫡正,為之斬衰乎?既拜為太」子,則 是將所傳重,寧得猶與眾庶子同其無服乎?天子諸 侯絕旁周,今拜庶子為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既非 正嫡,但無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為後,不 得全與嫡同,庶名何由得去己服?祖曾與嫡不異,是 與嫡同者也。祖曾為己服無加崇,是與嫡異者也。天 子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與眾子不同矣。

太安元年以皇太子喪未除元會廢樂三月皇太孫薨帝服齊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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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惠帝本紀》,太安元年春三月癸卯,皇太孫尚 薨。 按《禮志》,惠帝太安元年,太子喪未除,及元會亦 廢樂三月。皇太孫尚薨,有司奏御服齊衰期。詔下通 議。散騎常侍謝衡以為諸侯之太子,誓與未誓,尊卑 體殊。《喪服》云:「為嫡子長殤」,謂未誓也。已誓則不殤也。 中書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衡 議」已誓不殤,則元服之子,當斬衰三年;未誓而殤,則 雖十九當大功九月。誓與不誓,其為升降也微;斬衰 與大功,其為輕重也遠。而今注云:諸侯不降嫡,殤重, 嫌于無服,以大功為重嫡之服,則雖誓無復有三年 之理明矣。男能衛社稷,女能奉婦道,以可成之年而 有已成之事,故可無殤,非孩齔之謂也。「謂殤後者,尊 之如父,猶無所加而止殤服,況以天子之尊,而為服 之殤,行成人之制邪!凡諸宜重之殤,皆士大夫不加 服,而令至尊獨居其重,未之前聞也。」博士蔡克同粹、 祕書監摯虞云:「太子初生,舉以成人之禮,則殤理除 矣。太孫亦體君傳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 無服殤之義,絕期故也。」于是從之。 按《愍懷太子傳》: 太子三子:虨、臧、尚。尚字敬仁,永寧元年八月立為皇 太孫。太安元年三月癸卯薨,帝服齊衰期,諡曰沖太 孫。

按杜佑《通典》,「永寧中,沖太孫亡,議者謂應為殤。中書 侍郎高齊議:太孫自是無服之殤,不應制服,此禮之 明義,宜從以日易月之制。」博士蔡克議,以為臣子不 殤君父者,此謂臣子尊其君父,不敢殤之耳,非為有 臣子便為成人不服殤也。按漢平帝年十四而崩,群 臣奏臣不殤君,宜加元服。後漢許慎、鄭元論立廟,亦 唯謂臣子不上殤耳。《喪服》:「君為嫡子長殤大功」,鄭元 云「天子亦如之。」所言臣不殤君者,自謂如太孫等之 臣不殤耳。太子唯尊于東宮,東宮臣不殤之耳。今太 孫未冠婚,四歲而齊衰成人之禮于太廟,愚謂不可。 愍懷若在太孫,當依庶殤不祭。

光熙元年冬十一月帝崩十二月葬太陽陵議奔赴山陵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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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惠帝本紀》,光熙元年冬十一月庚午,帝崩于 顯陽殿,時年四十八。葬太陽陵。 按《懷帝本紀》,光熙 元年十一月庚午,孝惠帝崩。十二月己酉,葬孝惠皇 帝于太陽陵。 按杜佑《通典》,「晉惠帝崩,司徒左長史 江統議奔赴山陵,曰:往者湯陰之役,群寮奔散,義兵 既起而不附從。主上旋宮,又不歸罪。至于晏駕之日, 山陵」即安而猶不到,自臺郎御史以上,應受義責加 貶絕,注列黃紙,不得敘用。至于先有他故去職,或以 喪疾免散,仍遇兵隱遁山澤者,宜與上牒異制。《春秋 傳》曰:「君子避內難不避外。」孫甯之變,蘧瑗出關,陳力 就列,不能者止,未足多責也。及至奔赴,不及在哀,致 身後于山陵,故當從時宜以立褒貶,依王政而正準 繩,不可偏抗古義,以傷今實也。承詔書而制奔赴之 期,以為分別遠近,則典而不暢,檢校險易,則密而不 弘,故擬七月之典,以議今事。達官名問特通者,過期 不到,宜依准免法,注列黃紙,三年乃得敘用。又自非 盟主所授,而諸侯州伯所用,故不得奔赴,宜與下牒 同罰。《春秋傳》曰:「不以家事辭王事。」此上之行乎下也。 諸侯州伯輒留應赴之人,而令失節于王庭,坐于《周 官》九伐之法,應在犯令陵政之條,諸臺平處,正其削 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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