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90卷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八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九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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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九十卷目錄

 律令部紀事二

祥刑典第九十卷

律令部紀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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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志何夔傳》:「夔遷長廣太守,是時太祖始制新科,下 州郡,又收租稅綿絹。夔以郡初立,近以師旅之後,不 可卒繩以法,乃上言曰,自喪亂已來,民人失所,今雖 小安,然服教日淺,所下新科,皆以明罰敕法,齊一大 化也。所領六縣,疆域初定,加以飢饉,若一切齊以科 禁,恐或有不從教者,有不從教者,不得不誅,則非觀 民設教隨時之意也。先王辨九服之賦以殊遠近,制 三典之刑以平治亂。愚以為此郡宜依遠域新邦之 典,其民間小事,使長吏臨時隨宜,上不背正法,下以 順百姓之心。比及三年,民安其業,然後齊之以法,則 無所不至矣。」太祖從其言。

《盧毓傳》:「文帝為五官將,召毓署門下,賊曹崔琰舉為 冀州主簿。時天下草創,多逋逃,故重士亡法,罪及妻 子。亡士妻白等始適夫家,數日未與夫相見,大理奏 棄市。毓駮之曰:夫女子之情,以接見而恩生,成婦而 義重。故《詩》云:『未見君子,我心傷悲。亦既見止,我心則 夷』。又禮,未廟見之婦而死歸葬,女氏之黨,以未成婦 也。今白等生有未見之悲,死有非婦之痛,而吏議欲 肆之大辟,則。若同牢合巹之後,罪何所加。且《記》曰:『附 從輕』。言附人之罪以輕者為比也。又《書》云:『與其殺不 辜,寧失不經』。恐過重也。苟以白等皆受禮聘,已入門 庭刑之則可,殺之為重。」太祖曰:「毓執之是也。又引經 典有意,使孤嘆息。」由是為丞相法曹「議令史。」

《高柔傳》:文帝踐阼,以柔為治書侍御史,賜爵關內侯, 轉加治書執法。民間數有誹謗妖言,帝疾之,有妖言 輒殺而賞告者。柔上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輒 賞,既使過誤無反善之路,又將開凶狡之群,相誣罔 之漸,誠非所以息姦省訟,緝熙治道也。昔周公作誥, 稱殷之祖宗,咸不顧小人之怨。在漢太宗,亦除妖言」 誹謗之令,「臣愚以為宜除妖謗賞告之法,以隆天父 養物之仁。」帝不即從,而相誣告者滋甚。帝乃下詔:「敢 以誹謗相告者,以所告者罪罪之。」於是遂絕校事劉 慈等,自《黃初》初,數年之間,舉吏民姦罪以萬數,柔皆 請懲虛實,其餘小小挂法者,不過罰金。四年,遷為廷 尉。

《吳志闞澤傳》:初以呂壹姦罪發聞,有司窮治,奏以大 辟,或以為宜加焚裂,用彰元惡,權以訪澤,澤曰:「盛明 之世,不宜復有此刑。」權從之。又諸官司有所患疾,欲 增重科防,以檢御臣下,澤每曰:「宜依禮律。」其和而有 正,皆此類也。

《晉書裴楷傳》:「楷字叔則。父徽,魏冀州刺史。楷明悟有 識量,弱冠知名,尤精《老》《易》。少與王戎齊名,鍾會薦之 於文帝,辟相國掾,遷尚書郎。賈充改律令,以楷為定 科郎。事畢,詔楷于御前執讀,平議當否。楷善宣吐,左 右屬目,聽者忘倦。」

《賈充傳》:「充字公閭,平陽襄陵人也。襲父爵為侯,拜尚 書郎,典定科令。初充前妻李氏,淑美有才行,生二女 褒、裕。褒一名荃,裕一名濬。父豐誅李氏,坐流徙。後娶 陽城太守郭配女,即廣城君也。武帝踐祚,李以大赦 得還,帝特召充,置左右夫人。充母亦敕充迎李氏。郭 槐怒,攘袂數充曰:『刊定律令,為佐命之功,我有其分』」, 李那得與我並充?乃答詔託謙,中不敢當兩夫人盛 禮,實畏槐也。

《劉頌傳》:「頌字子雅,廣陵人。武帝踐祚,拜尚書三公郎, 典科律。元康初,從淮南王允入朝,會誅楊駿,頌屯衛 殿中,其夜,詔以頌為三公尚書。又上疏論律令事,為 時論所美。久之,轉吏部尚書,建九班之制,欲令百官 居職希遷,考課能否,明其賞罰。賈郭專朝,任者欲速, 竟不施行。」

《齊獻王攸傳》:攸三子:蕤、贊、寔。蕤字景回,出繼遼東王 定國。太康初,徙封東萊王。元康中,歷步兵屯騎校尉。 蕤性強暴使酒,數陵侮弟冏,冏以兄故容之。冏起義 兵,趙王倫收蕤及弟北海王寔繫廷尉,當誅。倫太子 中庶子祖納上疏諫曰:「罪不相及,惡止其身。」此先哲 之弘謀,百王之達制也。是故鯀既殛死,禹乃嗣興。二 叔誅放,而邢衛無責。逮乎戰國,及至秦漢,明恕之道 寢,猜嫌之情用,乃立質任以御眾,設從罪以發奸,其 所由來,蓋三代之弊法耳。蕤寔獻王之子,明德之嗣, 宜蒙特宥,以全穆親之典。會孫秀死,蕤等悉得免。 《衛瓘傳》:初瓘為司空時,帳下督榮晦有罪,瓘斥遣之及難作,隨兵討瓘,故子孫皆及於禍。楚王瑋之伏誅 也,瓘女與國臣書曰:「先公名諡未顯,無異凡人,每怪 一國蔑然無言。《春秋》之失,其咎安在?悲憤感嘅,故以 示意。」于是繇等執黃旛,撾登聞鼓,上言曰:「初矯詔者 至,公承詔當免,即便奉送章綬,雖有兵仗,不施一刃。 重敕出第,單車從命。如矯詔之文,唯免公官。右軍以 下,即承詐偽。違其本文」,輒戮宰輔,不復表上。橫收公 子孫,輒皆行刑,賊害大臣父子九人。伏見詔書,為楚 王所誑誤,非本同謀者皆弛遣。如《書》之旨,謂里舍人 被驅逼齎白杖者耳。《律》「受教殺人,不得免死」,況乎手 害功臣,賊殺忠良,雖云非謀,理所不赦。今元惡雖誅, 殺賊猶存,臣懼有司未詳事實,或有縱漏,不加精盡, 使公父「子讎賊不滅。冤魂永恨,訴于穹蒼,酷痛之臣, 悲於明世。臣等身被創痍,殯斂始訖。謹條瓘前在司 空時帳下給使榮晦,無情被黜」,知瓘家人數小孫名 字,晦後轉給右軍。其夜晦在門外揚聲大呼,宣詔免 公還第。及門開,晦前到中門,復讀所齎偽詔,手取公 章綬貂蟬,催公出第。晦按次錄瓘家口及其「子孫,皆 兵仗將送,著東亭道北圍守。一時之間,便皆斬斫。害 公子孫,實由於晦。及將人劫盜府庫,皆晦所為。考晦 一人,眾奸皆出。乞驗盡情偽,加以族誅。」詔從之。 《李特載記》:時羅尚貪殘,為百姓患。而特與蜀人約法 三章,施舍賑貸,禮賢拔滯,軍政肅然。百姓為之謠曰: 「李特尚可,羅尚殺我。」

《范堅傳》:「堅字子常,博學善屬文。永嘉中,避亂江東,拜 佐著作郎撫軍參軍,討蘇峻,賜爵都亭侯,累遷尚書 右丞。時廷尉奏殿中帳吏邵廣盜官幔三張,合布三 十匹,有司正刑,棄市。廣二子宗,年十三,雲年十一,黃 幡撾登聞鼓,乞恩,辭求自沒,為奚官奴,以贖父命。尚 書郎朱暎議,以為天下之人,父無子者少,一事遂行」, 便成永制。懼死罪之刑於此而弛,堅亦同暎議。時議 者以廣為鉗徒,二兒沒入,既足以懲,又使百姓知父 子之道,聖朝有垂恩之仁,可特聽減廣死罪為五歲 刑,宗等付奚官為奴,而不為永制。堅駮之曰:「自淳朴 澆散,刑辟仍作,刑之所以止刑,殺之所以止殺。雖時 有赦過宥罪,議獄緩死,未有行小不」忍而輕易典刑 者也。且既許宗等宥廣以死,若復有宗比而不求贖 父者,豈得不擯絕人倫,同之禽獸耶?按主者今奏云: 「惟特聽宗等,而不為永制。」臣以為王者之作,動關盛 衰,嚬笑之間,尚慎所加,況於國典,可以徒虧。今之所 以宥廣,正以宗等耳。人之愛父,誰不如宗?今既居然 許宗之請,將來訴者,「何獨匪民?特聽之意,未見其益。 不以為例,交興怨讟。此為施一恩於今,而開萬怨於 後。」成帝從之,正廣死刑。

《劉隗傳》:「建興中,丞相府斬督運令史淳于伯,而血逆 流。隗又奏曰,古之為獄,必察五聽,三槐九棘,以求民 情,雖明庶政,不敢折獄,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 贖。是以明王哀矜用刑,曹參去齊,以市獄為寄。自頃 蒸荒,殺戮無度,罪同斷異,刑罰失宜。謹按行督運令 史淳于伯刑,血著柱,遂逆上,終極柱末二丈三尺,旋」 復下流,四尺五寸。百姓諠譁,士女縱觀,咸曰其冤。伯 息忠訴辭稱枉,云伯督運訖去二月,事畢代還,無有 稽乏,受賕使役,罪不及死。軍是戍軍,非為征軍,以乏 軍興論,於理為枉。四年之中,供給漕運,凡諸徵發,租 調百役,皆有稽停,而不以軍興論。至于伯也,何獨明 之?捶楚之下,無求不得,囚人畏痛,飾「辭,應之理曹,國 之典刑,而使忠等稱冤明時。」謹按從事中郎周筵,法 曹參軍劉引屬李匡,幸荷殊寵,並登列曹。當思敦奉 政道,詳法慎殺,使兆庶無枉,人不稱訴。而令伯枉同 周青,冤魂哭於幽都,訴靈恨于黃泉,嗟歎甚於杞梁, 血妖過於崩城,故有隕霜之人,夜哭之鬼。伯有晝見, 彭生為豕,刑殺失中,「妖眚並見,以古況今,其揆一也。 皆由筵等不勝其任,請皆免官。」於是右將軍王導等 上疏引咎,請解職。帝曰:「政刑失中,皆吾闇塞所由,尋 示愧懼,思聞忠告,以補其闕;而引過求退,豈所望也!」 由是導等一無所問。

《石勒載記》上勒下書曰:「今大亂之後,律令滋煩,其採 集律令之要,為施行條制。」於是命法曹令史貫志造 辛亥制度五千文。施行十餘歲,乃用律令。

《石勒載記》下:「太興二年,勒偽稱趙王,赦殊死已下,均 百姓田租之半,賜孝悌、力田、死義之孤帛各有差,孤 老鰥寡穀,人三石,大酺七日,依春秋列國。漢初,侯王 每世稱元,改稱趙王。元年,始建社稷,立宗廟,營東西 官署。從事中郎裴憲、參軍傅暢、杜嘏並領經學祭酒, 參軍續咸、庾景為律學祭酒,任播、崔濬為史學祭酒」, 中壘支雄、遊擊王陽並領門臣祭酒,專明胡人辭訟。 以張離、張良、劉群、劉謨等為門生,主書司典。胡人出 內,重其禁法,不得侮易。衣冠華族,號「胡為國人。」遣使 循行州郡,勸課農桑。加張賓大執法,專總朝政,位冠 寮首。署石季龍為單于元輔、都督禁衛諸軍事。署前

將軍李寒領司兵勳,教國子擊刺戰射法,命記室佐
考證
明楷、程機撰《上黨國記》,中大夫傅彪、賈蒲、江軌撰《大

將軍起居注》,參軍石泰、石同、石謙、孔隆撰《大單于志》。 自是朝會常以天子禮樂饗其群下,威儀冠冕,從容 可觀矣。群臣議請論功,勒曰:「自孤起軍,十六年於茲 矣。文武將士從孤征伐者,莫不蒙犯矢石,備嘗艱阻。 其在葛陂之役,厥功尤著,宜為賞之先也。若身見存, 爵封輕重,隨功位為差,死事之孤,賞加一等,庶足以 慰答存亡,申孤之心也。」又下書「禁國人不聽報嫂及 在喪婚娶,其燒葬令如本俗。」勒宮殿及諸門,就始 制法令甚嚴,諱胡尤峻。有醉胡乘馬突入止車門,勒 大怒,謂宮門小執法馮翥曰:「夫人君為令,尚望威行 天下,況宮闕間乎?向馳馬入門,為是何人,而不彈白 耶?」翥惶懼忘諱,對曰:「向有醉胡乘馬馳入,甚呵禦之, 而不可與語。」勒笑曰:「胡人正自難與言,恕而不罪。」 《烈王無忌傳》:烈王無忌,字公壽,承之難,以年小獲免。 咸和中,拜散騎侍郎,累選屯騎校尉、中書黃門侍郎。 江州刺史褚裒當之鎮,無忌及丹楊尹桓景等餞於 板橋。時王廙子丹楊丞耆之在坐,無忌志欲復讎,拔 刀將手刃之。裒、景命左右救捍,獲免。御史中丞車灌 奏無忌欲專殺人,付廷尉科罪。成帝詔曰:「王敦作亂, 閔王遇禍,尋事原情,今王何責?然公私憲制,亦已有 斷。王當以體國為大,豈可尋繹由來,以亂朝憲?主者 其申明法令,自今以往,有犯必誅。」於是聽以贖論。 《石季龍載記》上:咸康元年,季龍下書,令刑贖之家,得 以錢代財帛,無錢聽以穀麥皆隨時價輸水次倉。 咸康二年,禁郡國不得私學星讖,有犯者誅。

時大旱,白虹經天,季龍下書曰:「朕在位六載,不能上 和乾象,下濟黎元,以致星虹之變。其令百寮各上封 事,解西山之禁,蒲葦魚鹽除歲供之外,皆無所固。公 侯卿牧不得規占山澤,奪百姓之利。」又下書曰:「前以 豊國、澠池二冶初建,徙刑徒配之,權救時務,而主者 循為恆法,致起怨聲。自今罪犯流徒,皆當申奏,不得」 輒配也。京獄見囚,非手殺人,一皆原遣,其日澍雨。 季龍志在窮兵,以其國內少馬,乃禁畜馬,匿者腰斬。 收百姓馬四萬餘匹,以入於公。

季龍性既好獵,其後體重,不能跨鞍,乃造獵車千乘, 轅長三丈,高一丈八尺,置高一丈七尺格獸車四十 乘,立三級行樓二層於其上。剋期將校獵,自靈昌津 南至滎陽,東極陽都,使御史監察其中禽獸,有犯者 罪至大辟。御史因之擅作威福,百姓有美女好牛馬 者,求之不得,便誣以犯獸,論死者百餘家。海、岱、河、濟 間,人無寧志矣。

遣涼州刺史麻秋等伐張重華,尚書朱軌與中黃門 嚴生不協,會大雨霖,道路陷滯不通,生因而譖軌不 修道,又訕謗朝政,季龍遂殺之。於是立私論之條,偶 語之律,聽吏告其君,奴告其主,威刑日濫,公卿已下, 朝會以目,吉凶之問,自此而絕。軌之囚也。冠軍苻洪 諫曰:「臣聞聖主之馭天下也,土階三尺,茅茨不翦,食 不累味,刑措而不用,亡君之馭海內也,瑤宮瓊榭,象 著玉杯,截脛剖心,脯賢刳孕,故其亡也忽焉。今襄國 鄴宮,足康帝字,長安洛陽,何為者哉?盤于游田,耽于 女德,三代之亡,恆必由此。而忽為獵車千乘,養獸萬 里,奪人妻女,十萬盈宮,尚書朱軌納言大臣,以道路 不修,將加酷法。此自陛下政之失和,陰陽災沴暴降, 霖雨七旬,霽方二日,縱有鬼兵百萬,尚未及修之,而 況人乎!刑政如此,其如史筆何?其如四海何?特願止 作徒,休宮女,赦朱軌,允眾望。」季龍省之不悅,憚其彊, 但寢而不納,弗之罪也。乃停二京作役焉。

命石宣祈于山川,因而游獵,乘大輅,羽葆華蓋,建天 子旌旗,十有六軍,戎卒十八萬,出自金明門。季龍從 其後宮升陵霄觀望之,笑曰:「我家父子如是,自非天 崩地陷,當復何愁!但抱子弄孫,日為樂耳。」宣既馳逐 無厭,所在陳列行宮四面,各以百里為度。驅圍禽獸, 皆暮集其所。文武跪立,圍守重行,烽炬星羅,光燭如 晝,命勁騎百餘馳射其中。宣與嬖姬、顯德美人乘輦 觀之,嬉娛忘反,獸殫乃止。其有禽獸奔逸,當之者坐, 有爵者奪馬步驅,一日無爵者鞭之一百。峻制嚴刑, 文武戰慄,士卒飢凍而死者萬有餘人。宣弓馬衣食, 皆號為「御」,有亂其間者,以冒禁罪罪之。所過三州十 五郡,資儲靡有孑遺。

《苻堅載記》:上黃門侍郎程憲言于堅曰:「趙掇等皆商 販醜豎,市郭小人,車馬衣服,僣同王者,官齊君子,為 藩國列卿,傷風敗俗,有塵聖化。宜肅明典法,使清濁 顯分。」堅于是推檢,引掇等為國卿者,降其爵。乃下制 非命士已上,不得乘車馬,于都城百里之內,金銀錦 繡、工商皂隸婦女不得服之,犯者棄市。

《王坦之傳》:坦之字文度,徵拜侍中,襲父爵。時卒士韓 悵逃亡歸首,云失牛故叛。有司劾悵偷牛,考掠服罪。 坦之以為悵束身自歸,而法外加罪,懈怠失牛,事或 可恕,加之木石,理有自誣,宜附罪疑從輕之例。遂以 見原《殷仲堪傳》:仲堪臨荊州桂陽人黃欽生,父沒已久,詐 服衰麻,言迎父喪。府曹先依律詐取父母,卒棄市。仲 堪乃曰:「律,詐取父母,寧依毆詈法棄市。原此之旨,當 以二親生存,而橫言死沒,情事悖逆,忍所不當,故同 之毆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今欽生父實終沒,墓在 舊邦,積年久遠,方詐服迎喪,以此為大妄耳,比之於 父存言亡,相殊遠矣。」遂活之。又以異姓相養,《禮律》所 不許。子孫繼親族無後者,唯令「主其蒸嘗」,不聽別籍 以避役也。佐吏咸服之。

《忠王尚之傳》:「忠王尚之,字伯道,初拜祕書郎,遷散騎 侍郎。敬王恬鎮京口,尚之為振威將軍廣陵相,父憂 去職。服闋,為驃騎諮議參軍。宗室之內,世有人物。」王 國寶之誅也,散騎常侍劉鎮之,彭城內史劉涓子,徐 州別駕徐放,並以同黨被收,將加大辟。尚之言於會 稽王道子曰:「刑獄不可廣,宜釋鎮之等。」道子以尚之 「昆季並居列職,每事仗焉」,乃從之。

《姚興載記》上興下書:「禁百姓造錦繡及淫祀。」命百 寮舉殊才異行之士,刑政有不便于時者皆除之。兵 部郎金城邊熙上陳軍令煩苛,宜遵簡約,興覽而善 之,乃依孫、吳誓眾之法以損益之。興立《律學》於長安, 召郡縣散吏以授之,其通明者還之郡縣,論決刑獄, 若州郡縣所不能決者,讞之廷尉。興常臨諮議堂,聽 決疑獄,于時號「無冤滯。」

興下書,「將帥遭大喪,非在疆場嶮要之所,皆聽奔赴, 及期乃從王役。臨戎遭喪,聽假百日。若身為邊將,家 有大變,交代未至,敢輒去者,以擅去官罪罪之。」 《姚興載記》下:興疾篤,其太子泓屯兵于東華門,侍疾 于諮議堂。姚弼潛謀為亂,姚懿於蒲坂誓將以赴泓 難。興疾瘳朝其群臣曰:「朕過庭無訓,使諸子不睦,愧 於四海。卿等各陳所懷,以安社稷。」尹昭曰:「廣平公弼 恃寵不虔,阻兵懷貳,自宜寘之《刑書》,以明典憲。陛下 若含忍,未便加法者,且可削奪威權,使散居藩國,以 紆闚𨵦之禍,全天性之恩。」興謂梁喜曰:「卿以為何如?」 喜曰:「臣之愚見,如昭所陳。」興以弼才兼文武,未忍致 法,免其尚書令,以將軍公就第。懿等聞興疾瘳,各罷 兵還鎮。懿、恢及弟諶等皆抗表罪弼,請致之刑法,興 弗許。

時姚懿、姚洸、姚宣、姚諶來朝,使姚裕言于興曰:「懿等 今悉在外,欲有所陳。」興曰:「汝等正欲道弼事耳,吾已 知之。」裕曰:「弼苟有可論,陛下所宜垂聽。若懿等言違 大義,便當肆之刑辟,柰何距之!」於是引見諮議堂,宣 流涕曰:「先帝以大聖起基,陛下以神武定業,方隆七 百之祚,為萬世之美,安可使弼謀傾社稷!宜委之有 司,肅明刑憲,臣等敢以死請。」興曰:「吾自處之,非汝等 所憂。」先以大司農竇溫、司徒左長史王弼皆有密表, 勸興廢立,興雖不從,亦不以為責。撫軍東曹屬姜虯 上疏曰:「廣平公弼,懷奸積年,謀禍有歲,傾陷群豎,為 之畫足,釁成逆著,取嗤戎裔。文武之化,刑于寡妻;聖 朝之亂,起自愛子。今雖欲含忍其瑕,掩蔽其罪,而逆 黨猶繁,扇惑不已。弼之亂心,其可革耶!宜斥散凶徒, 以絕禍始。」興以虯表示梁喜曰:「天下之人,莫不以吾 兒為口實,將何以處之?」喜曰:「信如虯言,陛下宜早裁 決。」興默然。

《慕容超載記》:超不恤政事,畋遊是好,百姓苦之。其僕 射韓𧨳切諫不納。超議復肉刑九等之選,乃下書於 境內曰:「陽九數纏,永康多難,自北都傾陷,典章淪滅, 律令法憲,靡有存者,綱理天下,此焉為本。既不能導 之以德,必須齊之以刑。且虞舜大聖,猶命咎繇作士, 刑之不可已已也如是。先帝季興,大業草創,兵革尚 繁,未遑修制。朕猥以不德,嗣承大統,撫御寡方,致蕭 牆釁發,遂戎馬生郊,典儀寢廢。今四境無虞,所宜修 定,尚書可召集公卿,至如不忠不孝,若封嵩之輩,梟 斬不足以痛之,宜致烹轘之法,亦可附之條律,納以 大辟之科。」肉刑者,乃先聖之經,不刊之典,漢文易之, 輕重乖度。今犯罪彌多,死之者稍眾。肉刑之於化也, 濟育既廣,懲慘尤深。光壽、建興中,二祖已議復之,未 及而晏駕。其令博士已上,參考舊事,依呂刑及漢、魏 晉律令,消息增損。議成《燕律》,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 大於不孝。孔子曰:「非聖人者無法,非孝者無親。」此大 亂之道也。轘裂之刑,烹煮之戮,雖不在五品之例,然 亦行之自古。渠彌之轘,著之《春秋》,哀公之烹,爰自中 代。世宗都齊,亦愍刑罰失中,咨嗟寢食。王者之有刑 糾,猶人之左右手焉。故孔子曰:「刑罰不中,則人無所 措手足。」是以蕭何定法令而受封,叔孫通以制儀為 奉常。立功立事,古之所重。其明議損益,以成一代準 式。周漢有貢士之條,魏立九品之選,二者孰愈?亦可 詳聞。群下議多不同,乃止。

《宋書何尚之傳》,「何尚之字彥德,父叔度。義熙五年,吳 興武康縣民王延祖為劫,父睦以告官。新制:凡劫身 斬刑,家人棄市。睦既自告,於法有疑。時叔度為尚書, 議曰:設法止姦,本於情理。非一人為劫,闔門應刑,所以罪及同產,欲開其相告,以出為惡之身。睦父子之 至,容可悉共逃亡,而割其天屬,還相縛送,螫毒在手」, 解腕求全,於情可愍,理亦宜宥,使凶人不容於家,逃 刑無所,乃大絕根源也。睦既糾送,則餘人無應復告, 並全之。

《蔡廓傳》:「宋臺建為侍中,建議以為鞫獄不宜令子孫 下辭,明言父祖之罪,虧教傷情,莫此為大。自今家人 與囚相見,無乞鞫之訴,使民以明伏罪,不須責家人 下辭。朝議咸以為允,從之。」

《何承天傳》:「義旗初,長沙公陶延壽以為其輔國府參 軍,遣通敬于高祖,因除瀏陽令,尋去職還都。撫軍將 軍劉毅鎮姑孰,版為行參軍。毅嘗出行,而鄢陵縣史 陳滿射鳥,箭誤中直帥,雖不傷人,處法棄市。承天議 曰:獄貴情斷,疑則從輕。昔驚漢文帝乘輿馬者,張釋 之劾以犯蹕,罪止罰金,何者?明其無心於驚馬也,故」 不以乘輿之重,加以異制。今滿意在射鳥,非有心於 中人。按《律》「過誤傷人,三歲刑。」況不傷乎?微罰可也。 謝晦鎮江陵,請為南蠻長史。時有尹嘉者,家貧,母熊 自以身貼錢為嘉償責,坐不孝當死。《承天議》曰:「被府 宣令普議尹嘉大辟事,稱法吏葛滕籤母告子不孝 欲殺者,許之。《法》云:謂違犯教令,敬恭有虧,父母欲殺, 皆許之。其所告惟取信于所求而許之。謹尋事原心, 嘉母辭,自求質錢,為子還責。嘉雖虧犯教義,而熊無」 請殺之辭。熊求所以生之而今殺之,非隨所求之謂。 始以不孝為劾,終于和賣結刑,倚旁兩端,母子俱罪, 滕籤法文,為非其條。嘉所存者大,理在難申,但明教 爰發,矜其愚蔽。夫明德慎罰,文王所以恤下;議獄緩 死,《中孚》所以垂化。言情則母為子隱,語敬則禮所不 及。今捨「乞宥」之評,依「請殺」之條,責敬「恭之節,於飢寒 之隸,誠非罰疑從輕,寧失有罪之謂也。愚以謂降嘉 之死,以普春澤之恩;赦熊之愆,以明子隱之宜。則蒲 亭雖陋,可比德於盛明;豚魚微物,不獨遺於今化。」事 未判,值赦並免。

《王韶之傳》:高祖受禪,加驍騎將軍,本郡中正,黃門如 故。西省職解,復掌《宋書》。有司奏東治士朱道民禽三 叛士,依例放遣。韶之啟曰:「尚書金部奏事如右。斯誠 檢忘一時權制,懼非經國弘本之令典。臣尋舊制,以 罪補士,凡有十餘條,雖同異不紊,而輕重實殊。至於 詐列父母死,誣罔父母淫亂,破義反逆,此四條實窮 亂抵逆,人理必盡,雖復殊刑過制,猶不足以塞莫大 之罪。既獲全首領,大造已隆,寧可復遂拔徒隸,緩帶 當年,自同編戶,列齒齊民乎!臣懼此制永行,所虧實 大。方今聖化惟新,崇本棄末,一切之令,宜加詳改。愚 謂此四條,不合加贖罪之恩,侍中褚淡之同韶之三 條,卻宜仍舊。」詔可。

《傅隆傳》:「太祖元嘉初,除司徒右長史,遷御史中丞。當 官而行,甚得司直之體,轉司徒右長史。時會稽剡縣 民黃初妻趙,打息載妻王死亡遇赦,王有父母及息 男稱息女葉,依法徙趙二千里外。隆議之曰:原夫禮 律之興,蓋本之自然,求之情理,非從天墮,非從地出 也。父子至親,分形同氣,稱之於載,即載之於趙,雖云」 三世,為體猶一,未有能分之者也。稱雖創巨痛深,固 無讎祖之義,若稱可以殺趙,趙當何以處載?將父子 孫祖互相殘戮,懼非先王明罰咎繇立法之本旨也。 向使日磾之孫,砥鋒挺鍔,不與二祖同戴天日,則石 碏、秺侯何得流名百代,以為美談者哉!《舊令》云:「殺人 父母,徙之二千里外。」不施父子孫祖明矣。趙當避王 期功千里外耳。《令》亦云:「凡流徙者,同籍親近,欲相隨 者,聽之。」此又大通情體,因親以教愛者也。趙既流移, 載為人子,何得不從?載從而稱不行,豈名教所許如 此稱趙,竟不可分。趙雖內愧終身,稱當沈痛沒齒,孫 祖之義,自不得永絕,事理固然也。從之。

《何尚之傳》:南郡王義宣,車騎將軍臧質反。義宣司馬 竺超民,臧質長史陸展兄弟,並應從誅。尚之上言曰: 「刑罰得失,治亂所由,聖賢留心,不可不慎。竺超民為 賊,既遁走,一夫可禽,若反覆昧利,即當取之,非惟免 愆,亦可要不義之賞。而超民曾無此意,微足觀過知 仁。且為官保全城府,謹守庫藏,端坐待縛。今戮及兄」 弟,與向始末無論者,復成何異?《陸展》盡質復灼然,便 同之巨逆,於事為重。臣豫蒙顧待,自殊凡隸,苟有所 懷,不敢自默,《超民》坐者,由此得原。

《顧覬之傳》:「覬之字偉仁,大明元年徵守度支尚書,領 本州中正,二年轉吏部尚書,四年致仕,不許。時沛郡 相縣唐賜,往比邨朱起母彭家飲酒還,因得病,吐蠱 蟲十餘枚。臨死語妻張:死後刳腹出。病後,張手自破 視,五藏悉糜碎。郡縣以張忍行刳剖,賜子副,又不禁 駐。事起赦前,法不能決。律傷死人四歲刑妻,傷夫五」 歲刑子,不孝父母棄市,並非科例。三公郎劉思議賜 妻痛往,遵言兒識謝及理,考事原心,非存忍害,謂宜 哀矜。覬之議曰:「法移路尸,猶為不道,況在妻子而忍 行?凡人所不行,不宜曲通小情,當以大理為斷。」謂副為不孝,張同不道。詔如覬之議。

《劉秀之傳》:「大明二年,廣陵王誕為逆,秀之入守東城。 其年遷尚書右僕射。四年,改定制令疑民殺長吏科, 議者謂值赦宜加徙送。秀之以為律文雖不顯民殺 官長之旨,若值赦但止徙送,便與悠悠殺人曾無一 異。民敬官長,比之父母行害之身,雖遇赦,謂宜長付 尚方,窮其天命,家口令補兵。從之。」

《沈約自序》:「沈亮,字道明。未弱冠,州辟從事。會稽太守 孟顗在郡不法,亮糾劾免官。又言災異,轉西曹主簿。 世祖出鎮歷陽,行參征虜軍事。民有盜發冢者,罪所 近村民與符伍遭劫不赴救同坐。亮議曰:『尋發冢之 情,事止竊盜,徒以侵亡犯死,故同之嚴科。夫穿掘之 侶,必銜枚以晦其跡;劫掠之黨,必讙呼以威其事。故 赴凶赫者易,應潛密者難。且山原為無人之鄉,丘壟 非恆塗所踐,至於防救,不得比之村郭。督實效名,理 與劫異,則符伍之坐,居宜降矣。又劫罰之科,雖有同 符伍之限,而無遠近之斷。夫冢無村界,當以比近坐 之,若不域之以界,則數步之內,與十里之外,便應同 罹其責。防民之禁,不可頓去,止非之』」憲,宜當其律。愚 謂相去百步同赴告不時者,一歲刑。自此以外,差不 及罰。

《陳書廢帝本紀》光大元年九月乙巳,詔曰:「逆賊華皎, 極惡窮凶,遂樹立蕭巋,謀危社稷。棄親即讎,人神憤 惋。王師電速,水陸爭前,梟剪之期,匪朝伊暮。其家口 在北里尚方,宜從誅戮,用明國憲。」

《沈洙傳》:「廢帝嗣位,重為通直散騎常侍,兼尚書左丞, 遷戎昭將軍輕車衡陽王長史,行府國事,帶琅邪彭 城二郡丞。梁代舊律,測囚之法日一上,起自晡鼓,盡 于二更。及比部郎范泉刪定律令,以舊法測立時久, 非人所堪,分其刻數日再上。廷尉以為新制過輕,請 集八座丞郎並祭酒孔奐行事,沈洙五舍人會尚書」 省詳議。時高宗《錄尚書》,集眾議之。都官尚書周弘正 曰:「未知獄所測人,有幾人款,幾人不款?須前責取人 名及數,并其罪目,然後更集。」得廷尉監沈仲由列稱: 別制已後,有壽羽兒一人,坐殺壽慧;劉磊渴等八人, 坐偷馬仗家口渡北,依法測之,限訖不款。劉道朔坐 犯七改偷,依法測立,首尾二日而款。陳法滿坐被使 封藏,阿法受錢,未及上而款。弘正議曰:「凡小大之獄, 必應以情正言,依準《五聽》,驗其虛實,豈可全恣考掠, 以判刑罪?且測人時節,本非古制,近代已來,方有此 法。起自晡鼓,迄于二更,豈是常人,所能堪忍?所以重 械之下,危墯之上,無人不服,誣枉者多。朝晚二時,同 等刻數,進退而求,于事為衷。若謂小促前期,致實罪 不伏;如復時節延長,則無𠍴妄款。且人之所堪,既有 彊弱;人之立意,固亦多途。至如貫高榜笞刺爇,身無 完膚,戴就熏針並極,困篤不移,豈關時刻長短,掠測 優劣?夫與殺不辜,寧失不經,罪疑惟輕,功疑惟重,斯 則古之聖王,垂此明法。愚謂依《范泉》著制,于事為允。」 舍人盛權議曰:「『『『比部范泉新制,尚書周弘正明議,咸 允《虞書》惟輕之旨,《殷頌》敷正之言。竊尋廷尉監沈仲 由等列新制以後,凡有獄十一人,其所測者十人,款 者惟一。愚謂梁罪之囚,獄官宜明加辯析,窮考事理。 若罪有可疑,自宜啟審分判,幸無濫測。若罪有實驗, 乃可啟審測立此則枉直有分,刑宥斯理』。范泉今牒 述《漢律》云:死罪及除名,罪證明白,考掠已至,而抵隱 不服者,處當列上』。杜預注云:『處當證驗明白之狀,到 其抵隱之意』。竊尋舊制深峻,百中不款者一;新制寬 優,十中不款者九。參會兩文,寬猛實異,處當列上,未 見釐革。愚謂宜付典法,更詳處當列上』之文。」洙議曰: 「夜中測立,緩急易欺,兼用書漏,于事為允。但漏刻賒 促,今古不同。《漢書律曆》何承天、祖沖之、暅之父子,《漏 經》,並自關鼓至下鼓,自晡鼓至關鼓,皆十三刻,冬夏 四時不異。若其日有長短,分在中時前後。今用梁末 改漏,下鼓之後,分其短長,夏至之日各十七刻,冬至 之日各十二刻。伏承命旨,刻同。勒令檢一日之刻乃 同,而四時」之用不等。廷尉今牒,以時刻短促,致罪人 不款。愚意願去夜測之昧,從晝漏之明,斟酌今古之 間,參會二漏之義。捨秋冬之少刻,從夏日之長晷,不 問寒暑,並依今之夏至,朝夕上測,各十七刻。比之古 漏,則上多昔四刻;即用今漏,則冬至多五刻。雖冬至 之時,數刻侵夜,正是少日,于事非疑。庶罪人不以漏 短而為捍,獄囚無以在夜而致誣。求之鄙意,竊謂允 合。眾議以為宜依范泉前制。高宗曰:「沈長史議得中, 宜更博議。」左丞宗元饒議曰:「竊尋沈議,非頓異范,正 是欲使四時均其刻數,兼斟酌其佳,以會優劇。」即同 牒請寫還刪定曹詳改前制。高宗依事施行。

《魏書李沖傳》:「沖遷尚書僕射,後尚書疑元拔、穆泰罪 事,沖奏曰:『前彭城鎮將元拔與穆泰同逆,養子降壽, 宜從拔罪。而太尉咸陽王禧等以為律文,養子而為 罪,父及兄弟不知情者不坐。謹審律意,以養子于父

非天性,于兄弟非同氣,敦薄既差,故刑典有降。是以
考證
養子雖為罪,而兄弟不預。然父兄為罪,養子不知謀』」,

易地均情,豈獨從戮乎?理固不然。臣以為依據《律文》, 追戮于所生,則從坐于所養明矣。又律惟言父不從 子,稱子不從父,當是優尊厲卑之義。臣禧等以為律 雖不正,見互文起制于乞也,舉父之罪于養也,見子 坐,是為互起,互起兩明,無罪必矣。若以嫡繼養與生 同,則父子宜均,祇明不坐。且繼養之「注云:『若有別制, 不同此律』。又《令文》云:『諸有封爵,若無親子及其身卒, 雖有養繼,國除不襲』。是為有福不及己,有罪便預坐。 均事等情,律令之意,便相矛盾。伏度律旨,必不然也。 臣沖以為指例條尋,罪在無疑,準令語情,頗亦同式。」 詔曰:「僕射之議,據律明矣。太尉等論,于曲矯也。養所 以從戮者,緣其已免」所生,故不得復甄于所養。此獨 何福,長處吞舟于國。所以不襲者,重列爵,特立制,因 天之所絕,推而除之耳,豈復報對刑賞?于斯則應死, 可特原之。

《韓麒麟傳》:「麒麟子顯宗,字茂親。太和初,除著作佐郎, 兼中書侍郎。既定遷都,顯宗上言曰:夫帝皇所以居 尊以御下者,威也;兆庶所以徙惡以從善者,法也。是 以有國有家,必以刑法為治,生民之命,于是而在。有 罪必罰,罰必當辜,則雖箠撻之刑而人莫敢犯也。有 制不行,人得僥倖,則雖參夷之誅不足以肅。自太和」 以來,多坐盜棄市,而遠近肅清。由此言之,止姦在于 防檢,不在嚴刑也。今州郡牧守,邀當時之名,行一切 之法,臺閣百官,亦咸以深酷為無私,以仁恕為容盜, 迭相敦厲,遂成風俗。陛下居九重之內,視人如赤子; 百司分萬務之要,遇下如仇讎。是則堯、舜止一人,而 桀、紂以千百。和氣不至,蓋由于此。《書》曰:「與其殺不辜, 寧失不經。」實宜敕示百寮,以惠元元之命。

《刑罰志》:世宗延昌二年秋,符璽郎中高賢、弟員外散 騎侍郎仲賢、叔司徒府主簿六珍等,坐弟季賢同元 愉逆,除名為民。會赦之後,被旨勿論。尚書邢巒奏:「案 季賢既受逆官,為其傳檄,規扇幽、瀛,遘茲禍亂,據律 準犯,罪當孥戮。兄叔坐法,法有明典,賴蒙大宥,身命 獲全,除名還民,于其為幸。然反逆坐重,故支庶相及」, 體既相及,事同一科,豈有赦前皆從流斬之罪,赦後 獨除反者之身?又緣坐之罪,不得以職除流。且貨賕 小愆,寇盜微戾,贓狀露驗者,會赦猶除其名,何有罪 極裂冠,釁均毀冕,父子齊刑,兄弟共罰。赦前同斬從 流,赦後有復官之理。依律則罪合孥戮,準赦則例皆 除名。古人議無將之罪者,毀其室,洿「其宮,絕其蹤,滅 其類。其宅猶棄,而況人乎!請依律處,除名為民。」詔曰: 「死者既在赦前,又員外非在正侍之限,便可悉聽復 仕。」

延昌三年,尚書李平奏:「冀州阜城民費羊皮,母亡家 貧,無以葬賣。七歲子與同城人張回為婢。回轉賣于 鄃縣民梁定之,而不言良狀。案《盜律》,掠人、掠賣人、和 賣人為奴婢者,死。回故買羊皮女,謀以轉賣,依律處 絞刑。」詔曰:「《律》稱和賣人者,謂兩人詐取他財。今羊皮 賣女告回稱良,張回利賤,知良公買誠,于律俱乖,而」 兩各非詐。此女雖父賣為婢,體本是良回,轉賣之日, 應有遲疑,而賣者既以有罪,買者不得不坐。但賣者 以天性難奪,支屬易遺,尊卑不同,故罪有異。買者知 良,故買又于彼無親,若買同賣者,即理不可。何者?賣 五服內親屬在,尊長者死,此亦非掠,從其真買,暨于 致罪,刑死大殊。明知買者之坐,自應一例,不得全如 《鈞議》云:「買者之罪,不過賣者之咎也。」且買者于彼,無 天性支屬之義,何故得有差等之理?又案別條,知人 掠盜之物而故買者,以隨從論。依此律文,知人掠良, 從其宜買,罪止于流。然其親屬相賣,坐殊凡掠,至于 買者,亦宜不等。若處同流坐,於法為深。準律斟降,合 刑五歲。至如買者,知「是良人,決便真賣,不語前人得 之由緒。前人謂真奴婢,更或轉賣,因此流洞,罔知所 在。家人追贖,求訪無處,永沈賤隸,無復良期。案其罪 狀,與掠無異。且法嚴而奸易息,政寬而民多犯,水火 之喻,先典明文。今謂買人親屬而復決賣,不告前人 良狀由緒,處同掠罪。」太保高陽王雍議曰:「州處張回, 專引」盜律。檢回所犯,本非和掠,保證明然,去盜遠矣。 今引以《盜律》之條,處以和掠之罪,原情究律,實為乖 當。如臣鈞之議,知買掠良人者,本無罪文,何以言之? 群盜、彊盜無首從,皆同和掠之罪,故應不異。明此自 無正條,引類以結罪。臣鴻以轉賣流、漂,罪與掠等,可 謂罪人斯得。《案賊律》云:「謀殺人而發覺者,流,從者五 歲刑;已傷及殺而還蘇者死,從者流,已殺者斬,從而 加功者死,不加者流。」詳沈賤之與身死,流漂之與腐 骨,一存一亡,為害孰甚?然《賊律》殺人有首從之科,盜 人賣買無唱和差等,謀殺之與和掠,同是良人,應為 準例。所以不引殺人減之降從彊盜之一科。縱令謀 殺之與彊盜,俱得為例,而似從輕,其義安在?又云:「知 人掠盜之物,而故買者,以隨從論。」此明禁暴掠之原, 遏奸盜之本,非謂市之于親尊之手,而同之于盜掠之刑。竊謂五服相賣,俱是良人,所以容有差等之罪 者,明去掠盜理遠,故從親疏為差級,尊卑為輕重。依 《律》諸共犯罪,皆以發意為首,明賣買之元有由,魁末 之坐宜定。若羊皮不云賣,則回無買心。則羊皮為元 首,張回為從坐,首有沾刑之科,從有極默之戾,推之 《憲律》,法刑無據,買者之罪,宜各從賣者之坐。又詳臣 鴻之議,有從他親屬買得良人,而復真賣,不語後人 由狀者,處同掠罪。既一為婢,賣與不賣,俱非良人,何 必以不竇為可,原,轉賣為難,恕張回之愆,宜鞭「一百。 賣子葬親,孝誠可美,而表賞之議未聞,刑罰之科已 降,恐非敦風厲俗,以德導民之謂。請免羊皮之罪,公 酬賣直。」詔曰:「《羊皮》賣女葬母,孝誠可嘉,便可特原。張 回雖買之于父,不應轉賣,可刑五歲。」

《崔光傳》:「光除中書令,進號鎮東將軍。永平元年秋,將 刑元愉妾李氏,群官無敢言者,敕光為詔。光逡巡不 作,奏曰:伏聞當刑元愉妾李,加之屠割,妖惑扇亂,誠 合此罪。但外人竊云,李今懷妊,例待分產。且臣尋諸 舊典,兼推近事,戮至刳胎,謂之虐刑。桀紂之主,乃行 斯事。君舉必書,義無隱昧,酷而乖法,何以示後?陛下 春秋已長,未有儲體,皇子襁褓,至有夭失。臣之愚識, 知無不言。乞停李獄,以俟育孕。」世宗納之。

《邢巒傳》:「巒叔祖祐,祐從子虯,為尚書右丞,徙左丞,多 所糾正,臺閣肅然。時鴈門人有害母者,八座奏轘之 而瀦其室,宥其二子。虯駮奏云:『君親無將,將而必誅。 今謀逆者戮及期親,害親者今不及子。既逆甚梟獍, 禽獸之不若,而使禋祀不絕,遺育永傳,非所以勸忠 孝之道,存三綱之義。若聖教含容,不加孥戮,使父子』」 罪不相及,惡止于其身,不則宜投之四裔。敕所在不 聽配匹。《盤庚》言「無令易種于新邑。」漢法五月食梟羹, 皆欲絕其類也。奏入,世宗從之。

《刑罰志》:熙平中,有冀州妖賊延陵王買負罪逃亡,赦 書斷限之後,不自歸首。廷尉卿裴延儁上言:「法例律, 諸逃亡,赦書斷限之後,不自歸首者,復罪如初。依賊 律,謀反大逆,處置梟首。其延陵法權等所謂月光童 于劉景暉者,妖言惑眾,事在赦後,亦合死坐正。崔纂 以為景暉云能變為蛇雉,此乃傍人之言,雖殺暉為」 無理,恐赦暉復惑眾,是以依違,不敢專執。當今不諱 之朝,不應行無罪之戮。景暉九歲小兒,口尚乳臭,舉 動云為,並不關己,月光之稱,不出其口,皆姦吏無端, 橫生粉墨。所謂「為之者巧,殺之者能。」若以妖言惑眾, 據律應死,然更不破。惑眾,赦令之後,方顯其律,令 之外更求其罪。赦律何以取信于天下,天下焉得不 疑于赦律乎?《書》曰:「與殺無辜,寧失有罪。」又案《法例律》: 八十已上,八歲已下,殺傷論坐者上請。議者謂悼耄 之罪,不用此律。愚以老智如尚父,少惠如甘羅,此非 常之士,可如其議。景暉愚小,自依凡律。靈太后令曰: 「景暉既經恩宥,何得議加橫罪?可謫略陽民。餘如奏。」 時司州表河東郡民李憐生行毒藥案以死坐。其母 訴稱一身年老,更無期親,例合上請。檢籍不謬,未及 判申。憐母身喪,州斷三年服終,後乃行決。司徒曹參 軍許琰謂州判為允。主簿李瑒駮曰:「案《法例律》,諸犯 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無成人子孫旁無 期親者」,具狀上請。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則從流,不 在原赦之例。檢上請之言,非應府州所決。毒殺人者 斬,妻子流,計其所犯,實重餘憲,準之情律,所虧不淺。 且憐既懷酖毒之心,謂不可參鄰人任。計。其母在,猶 宜闔門投𢌿,況今死也,引以三年之禮乎?且給假殯 葬,足示仁寬,今已卒哭,不合更延,可依法處「斬,流其 妻子,實足誡彼氓庶,肅是刑章。」尚書蕭寶夤奏,從瑒 執詔從之。

舊制:直閤、直後、直齋,武官隊主、隊副等以比視官,至 于犯譴,不得除罪。尚書令任城王澄奏:「案諸州中正, 亦非《品令》所載,又無祿恤。先朝已來,皆得當刑。直閤 等禁直,上下有宿衛之勤,理不應異。」靈太后令準中 正。

神龜中,蘭陵公主駙馬都尉劉輝坐與河陰縣民張 智壽妹容妃陳慶和妹慧猛姦亂耽惑,毆主傷胎,輝 懼罪逃亡,門下處奏,各入死刑。智壽、慶和並以知情 不加防限,處以流坐。詔曰:「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宮, 餘如奏。」尚書三公郎中崔纂執曰:「伏見旨,募若獲劉 輝者,職人賞二階,白民聽出身進一階;廝役、免役,奴」 婢為良。案輝無叛逆之罪,賞同反人劉宣明之格。又 尋門下處奏,以容妃慧猛與輝私姦,兩情耽惑,令輝 挾忿,毆主傷胎,雖律無正條,罪合極法,並處入死。其 智壽等二家,配敦煌為兵。天慈廣被,不即施行,雖恕 其命,竊謂未可。夫律令高皇帝所以治天下,不為喜 怒增減,不由親疏改易。案《鬥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 兵刃殺子孫者,五歲刑;毆殺者,四歲刑。」若心有愛憎 而故殺者,各加一等。雖王姬下降,貴殊常妻,然人婦 之孕,不得非一夕生。永平四年,先朝舊格,諸刑流及 死皆首罪,判官後決從者,事必因本,以求支獄。若以輝逃避,便應懸處。未有捨其首罪,而成其末愆。流死 參差,或時未允。門下中禁大臣,職在敷奏。昔邴吉為 相,不存鬥斃,而問牛喘,豈不以司別故也。案容妃等 罪,止于姦私,若擒之穢席,眾證分明,即律科處,不越 刑坐。何得同宮掖之罪,齊奚官之律?案智壽口訴,妹 適司士曹參軍羅顯貴,已生二女于其夫,則他家之 母。《禮》云「婦人不二夫。」猶曰不二天。若私門失度,罪在 于夫,釁非兄弟。昔魏晉未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 之坐。何曾諍之,謂「在室之女,從父母之刑;已醮之婦, 從夫家之刑。」斯乃不刊之令軌,古今之通議。《律》,期親 相隱之謂凡罪,況姦私之醜,豈得以同氣相證?論刑 過其所犯,語情又乘律憲。案《律》,姦罪無相緣之坐,不 可借輝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人于市,與「眾棄之;爵 人于朝,與眾共之。明不私于天下,無欺于耳目,何得 以非正刑書施行四海?刑名一失,駟馬不追。既有詔 旨,依即行下,非律之案,理宜更請。」尚書元修議以為: 「昔哀姜悖禮于魯,齊侯取而殺之,《春秋》所譏。又夏姬 罪濫于陳國,但責徵舒而不非父母,明婦人外成,犯 禮之愆,無關本屬。況出適之妹,舋及兄弟乎?」右僕射 游肇奏言:「臣等謬參樞轄,獻替是司,門下出納,謨明 常則。至于無良犯法,職有司存,劾罪結案,本非其事。 容妃等姦狀,罪止于刑,並處極法,準律未當。出適之 女,坐及其兄。推據典憲,理實為猛。又輝雖逃刑,罪非 孥戮,募同大逆,亦謂加重。乖律之案,理宜陳請。乞付 有司,重更詳議。」詔曰:「輝悖法者之罪不可縱,厚賞懸 募,必望擒獲。容妃慧猛,與輝私亂,因此耽惑,主致非 常,此而不誅,將何懲肅!且已醮之女,不應坐及昆弟, 但智壽、慶和,知妹姦情,初不防禦,招引劉輝,共成淫 醜。敗風穢化,理深其罰。特敕門下結獄,不拘恆司,豈 得一同常例,以為通準?且古有詔獄,寧復一歸」大理, 而尚書治本,納言所屬,弗究悖理之淺深,不詳損化 之多少。違彼義途,苟存執憲,殊乖任寄,深合罪責。崔 纂可免郎都坐,尚書悉奪祿一等。

《侯剛傳》:熙平初,除左衛將軍,寵任既隆。後剛坐掠殺 試射羽林,為御史中尉元匡所彈,廷尉處剛大辟。尚 書令任城王澄為之言于靈太后:「侯剛歷仕前朝,事 有可取,纖芥之疵,未宜便致于法。」靈太后乃引見廷 尉卿裴延儁,少卿袁飜于宣光殿問曰:「剛因公事掠 人,邂逅致死,律文不坐。卿處其大辟,竟何所依?」飜對 曰:「案《律》,邂逅不坐者,謂情理已露,而隱避不引。必須 箠撻,取其款言,謂撾撻以理之類。至于此人,問則具 首,正宜依犯結案,不應橫加箠扑。兼剛口唱打殺,撾 築非理,本有殺心,事非邂逅,處之大辟,未乖憲典。」太 后曰:「卿等且還,當別有判。」于是令曰:「廷尉執處侯剛, 于法如猛。剛意在為公,未宜便依所執,但輕勦民命, 理無全捨,可削封三百戶,解尚衣典御。」剛于是頗為 失意。

《竇瑗傳》:「瑗字世珍,遼西遼陽人。天平中,除鎮東將軍, 尋除廣宗太守,治有清白之稱。後授使持節本將軍 平州刺史,在州政如治郡,又為齊獻武王丞相府右 長史。瑗無軍府斷割之才,不甚稱職。又行晉州事。既 還京師,上表曰:臣在平州之日,蒙班麟趾新制,即依 朝命,宣示所部,士庶忻仰,有若三章。臣聞法象巍巍」, 乃大舜之事;政道郁郁,亦隆周之軌。故元首股肱,可 否相濟,聲教之聞,于此為證。伏惟陛下應圖臨㝢,握 紀承天,克構洪基,會昌寶歷,式張琴瑟,且調宮羽,去 甚刪泰,革弊遷澆,俾高祖之德,不墜于地。畫一既歌, 萬國歡躍。臣伏讀至《三公曹》第六十六條,「母殺其父, 子不得告,告者死。」再三反覆之,未得其門。何者?案《律》: 「子孫告父母、祖父母者死。」又漢宣云:「子匿父母,孫匿 大父母,皆勿論。」蓋謂父母、祖父母,小者攘羊,甚者殺 害之類,恩須相隱,律抑不言。法理如是,足見其直,未 必指母殺父,止子不言也。若父殺母,乃是夫殺妻,母 卑于父,此子不告是也。而母殺父,不聽子告,臣誠下 愚,輒以為惑。昔楚康王欲殺令尹子南,其子棄疾為 王御士,而上告焉。對曰:「泄命重刑,臣不為也。」王遂殺 子南。其徒曰:「行乎?」曰:「吾與殺吾父,行將焉入?」曰:「臣乎?」 曰:「殺父事讎,吾不忍。」乃縊而死。注云:「棄疾自謂不告 父為與殺,謂王為讎,皆非禮,《春秋》譏焉。」斯蓋門外之 治,以義斷恩,知君殺父而子不告是也。母之與父,同 在門「內,恩無可掩,義無斷割。知母將殺,理應告父,如 其已殺,宜聽告官。」今母殺父而子不告,便是知母而 不知父,識比野人,義近禽獸。且母之于父,作合移天。 既殺已之天,復殺子之天,二天頓毀,豈容頓默。此母 之罪,義在不赦;下手之日,母恩即離,仍以母道不告, 鄙臣所以致惑。今聖化淳洽,穆如《韶》《夏》,食椹懷音,梟 獍猶變,況承風稟教,識善知惡之民哉!脫下愚不移, 事在言外,如或有之,可臨時議罪,何用豫制斯條,用 為訓誡。誠恐千載之後,談者諠譁,以明明大朝有尊 母卑父之論,以臣管見,實所不取。如在淳風厚俗,必 欲行之。且君父一也,父者子之天,被殺事重,宜附「父謀反大逆子得告」之條,父「一而已,至情可見。竊惟聖 王有作,明賢贊成,光國寧民,厥用為大,非下走頑蔽 所能上測。但受恩深重,輒獻瞽言,倘蒙收察,乞付評 議。」詔付尚書三公郎封君義立《判》云:「身體髮膚,受之 父母,生我勞悴,續莫大焉。子于父母,同氣異息,終天 靡報,在情一也。今忽欲論其尊卑,辨其優劣,推心未 忍,訪古無」據。母殺其父,子復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 殺。天下未有無母之國,不知此子將欲何之?案《春秋》 莊公元年不稱即位,文姜出故。服虔注云:文姜通兄, 齊襄與殺公而不反。父殺母出,隱痛深諱,期而中練, 思慕少殺,念至于母,故經書「三月夫人遜于齊。」既有 念母深諱之文,明無讎疾告列之理。且聖人設法,所 以防淫禁暴,極言善惡,使知而避之。若臨事議刑,則 陷罪多矣。惡之甚者,殺父害君,著之律令,百王罔革, 此制,何嫌獨求削去。既于法無違,于事非害,宣布有 年,謂不宜改。瑗復難云:「尋局判云,子于父母,同氣異 息,終天靡報,在情一也。今欲論其尊卑,辨其優劣,推 心未忍,訪古無據。」瑗以為「《易》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 又曰:「乾,天也,故稱父;坤,地也,故稱母。」又曰:「乾為天,為 父;坤為地,為母。」《禮喪服經》曰:「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 衰期。」尊卑優劣,顯在典章,何言訪古無據,局判云:「母 殺其父,子復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殺。天下未有無 母之國,不知此子將欲何之?」瑗案典律,未聞母殺其 父,而子有隱母「之義,既不告母,便是與殺父。天下豈 有無父之國,此子獨得有所之乎?」《局判》又云:「案《春秋》 莊公元年不稱即位,文姜出。故。服虔注云:『文姜通于 兄齊襄與殺公而不反。父殺母出,隱痛深諱,期而中 練,思慕少殺,念至于母,故經書『三月夫人遜于齊』。既 有念母深諱』之文,明無讎疾告列之理。瑗尋注義,隱」 痛深諱者,以父為齊所殺,而母與之。隱痛父死,深諱 母出,故不稱即位,非為諱母與殺也。是以下文以義 絕,其罪不為與殺明矣。《公羊傳》曰:「『君殺子,不言即位, 隱之也。期而中練,父憂少衰,始念于母,略書夫人遜 于齊』。是內諱出奔,猶為罪文。《傳》曰:『不稱姜氏,絕不為 親,禮也』。注云:『夫人有與殺桓之罪,絕』」不為親,得尊父 之義。善莊公思大義,絕有罪,故曰「禮也。」以大義絕有 罪,得禮之衷,明有讎疾告列之理。但《春秋》桓莊之際, 齊為大國,通于文姜,魯公讁之,文姜以告齊襄,使公 子彭生殺之。魯既弱小,而懼于齊,是時天子衰微,又 無賢霸,故不敢讎之,又不敢告列,惟得告于齊曰:「無 所歸咎,惡于諸侯。」請「以公子彭生除之。」齊人殺公子 彭生,案即此斷。雖有援引,即以情推理,尚未遣惑,事 遂停寢。除大宗正卿,尋加衛將軍。宗室以其寒士,相 與輕之,瑗案法推治,無所顧避,甚見讎疾。官雖通顯, 貧窘如初,清尚之操,為時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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