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265卷

經濟彙編 戎政典 第二百六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六十五卷
經濟彙編 戎政典 第二百六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六十五卷目錄

 器械部彙考

  易經萃卦

  書經費誓

  周禮夏官 秋官

  司馬法天子之義 定爵

  陸機要覽四兵

 器械部總論

  淮南子汜論訓

  說苑指武

  大學衍義補器械之利

 器械部藝文

  武庫銘          漢李尤

  代武相公謝槍旗器甲鞍馬表 唐呂溫

戎政典第二百六十五卷

器械部彙考

编辑

《易經》

编辑

《萃卦》

编辑

《象》曰:澤上於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

程傳澤上於地,為萃聚之象。君子觀《萃》象,以除治戎器,用戒備於不虞。凡物之萃,則有不虞度之事,故眾聚則有爭,物聚則有奪,大率既聚則多故矣,故觀《萃》象而戒也。除,謂簡治也,去弊惡也。除而聚之,所以戒不虞也。

《書經》

编辑

《費誓》

编辑

善敹乃甲胄,敽乃干,無敢不弔!備乃弓矢,鍛乃戈矛, 礪乃鋒刃,無敢不善。

蔡傳敹,縫完也。縫完其甲胄,勿使斷毀。敽,鄭氏云:「猶繫也。」王肅云:「敽楯有紛,繫持之。」弔,精至也。鍛,淬礪磨也。甲胄所以衛身,弓矢戈矛所以克敵,先自衛而後攻人,亦其序也。

《周禮》

编辑

《夏官》

编辑

《司兵》,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訂義鄭鍔曰:「天生五材,民並用之,闕一不可。誰能去兵?此兵甲、弓矢、戈盾之類,為之有工而司之。有官

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與其等,以待軍事。」

王昭禹曰:「五盾則授兵舞者之盾、貳車之盾、乘車之盾、旅賁、虎士之盾、藩盾,凡五。」 李嘉會曰:「兵有五宜也,盾亦有五者,先王害人之意少而自衛之意多,故有五兵,必有五盾。」 鄭鍔曰:「物,色也。各辨其物色,使以類相從,等者所制之長短小大。」

及授兵,從《司馬》之法以頒之。及其受兵輸,亦如之。及 其用兵,亦如之。

鄭鍔曰:「《司兵》授之以兵則從《司馬》之法,多乎其數則闕國之守備,寡乎其數則乏軍之用器。軍之行也,從其法而頒之,及其還也,受其所輸,亦當如始者所頒之法,苟有亡矢遺鏃之事,亦如之矣。康成謂用兵者出給守衛之兵,上言頒兵,從司馬法,此又言用兵,則知非軍旅所用明矣。守衛之人亦司馬之所統治,故亦從其法而頒之。」 劉執中曰:「一旅之眾,車徒異授也,兵盾異能也,弓殳異職也,則《司馬》之法存焉。」 陳及之曰:「周制,甸出革車一乘,凡兵甲、盾、戈、旗物、鼓鐸悉備焉。在農則四時田獵,合其卒伍,治其徒役,簡其兵器,與夫旗物、鼓鐸一一治之,其調發則各以其具行,而官府不與知。然司兵所頒者,頒諸卿、大夫士,從軍旅會同者也。是以《司兵》者曰:『及其受兵,輸亦如之』。」 是諸官府既畢事則又歸之。若民兵自藏之民間耳。呂東萊曰:「古者藏兵於廟,大夫家不藏甲,必取於廟而後授之。兵者,國之重事,出必告於廟,歸亦必飲至,以見其不敢輕舉之意。如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亦此意。鄭莊公將伐許,授兵於大宮」 、「魯莊公治兵於廟」 、楚武王「授師於孑」 之類,此見《春秋》初,其制猶存。

祭祀,授舞者兵。

鄭康成曰:「授以朱干玉戚之屬。」 賈氏曰:「《祭統》云:『朱干玉戚以舞《大武》』。」 李嘉會曰:不令樂官、舞師等掌之,而掌於司兵者,兵器不可妄委之他人也。

大喪,「廞五兵。」

鄭康成曰:「廞,興也。興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

軍事,建車之五兵會同,亦如之。

鄭鍔曰:「軍旅之車,上必建五兵,出先刃、入後刃也。會同,王乘車則亦建焉,皆以示威也。」 《易氏》曰:「如《考工》之六等與夫《廬人》之六建,莫不建之,以備軍旅會同之用。」

考證
《司戈》盾,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黃氏曰:「司兵掌五兵、五盾。」 戈盾用稍多,故別設官,其實司兵之支屬。

肇《戈盾》之物而頒之。

鄭鍔曰:「五兵之便於用者,戈而已。戈柲六尺有六寸,其便用者,柲短而易持其胡,其援廣而易入,可以舂,可以刺,可以擊,可以餉。觀《左傳》所載富父終甥以戈舂僑如之喉,狼瞫以戈斬秦囚,子南以戈擊子誓,長魚矯以戈殺駒伯,則戈之便于用可知。凡戰伐戡戮之字皆從戈,謂此也。盾,干也,用以自衛也。如《書》云『敽乃干』」 ,《詩》云:「龍盾之合,蒙伐有苑。」 伐中干也。又云「干戈戚揚」 ,五兵之用,長以衛短,則人持其一矣。盾則夫人有之。《書》云「比爾干干」 ,欲其比則夫人有之可知矣。司兵掌五盾,又有司戈盾之官者,蓋司兵掌辦之,司戈盾正掌其物而頒之。劉執中曰:「物者,時其修全,俾適於用,然後頒之。」 《易氏》曰:「頒之以給祭祀軍旅會同之用。」 黃氏曰:「凡戈盾頒之、授之、輸之,皆有《司馬之法》。其文不備,因《司馬》為可知。」

祭祀,「授旅賁、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亦如之。」

鄭康成曰:「亦頒之也。」 鄭鍔曰:「殳長尋有四尺,如杖而無刃。《詩》云:『伯也執殳,為王前驅』。又云:『彼候人兮,何戈與祋』。」 祋即殳也。王昭禹曰:「『旅賁氏執戈盾,夾王車而趨』。此言祭祀受旅賁殳者,蓋執戈盾而趨者,謂軍旅會同之時也。若祭祀則執殳而已。」

鄭康成曰:「故士王族,故士與旅賁當事則衛王。」 鄭鍔曰:「祭祀之時,王親出郊,故嚴其守衛之備。」

旅賁當執殳王族,故士當執戈盾,隨其所當執而授之以物也。黃氏曰:「《旅賁職》『執戈盾,夾王車而趨,至此執殳,故士不執兵,至此執戈盾,皆非其常,必有《司馬》之法,故曰云云』。」 舞者不曰戈盾而曰「兵」 ,當是五盾皆有五兵制亡,雖先儒亦不能言。鄭鍔曰:「舞者執戈盾,未嘗執殳。所謂亦如之者,亦如授,故士以戈盾也。」

軍旅會同,授貳車戈盾。建乘車之戈盾,授旅賁及虎 士戈盾。

鄭康成曰:「乘車,王所乘車也。軍旅則革路,會同則金路。」 鄭鍔曰:「貳車言授,則授之於其人。貳車所以衛王,故必人自執之;乘車所以為節,故特建之於車較及輿也。」 黃氏曰:「象路之副曰貳車,革路之副曰倅車。《覲禮》:貳車十二乘,故授戈盾;倅車無數,故平頒。」 劉執中曰:「旅賁夾王車左右,而虎士趨王車後,先舍則守;王」 閑則殳。與戈盾,戒備之尤急者也。非其有屏蔽之用乎?黃氏曰:「《虎賁》在國不執兵,於此執戈盾。」

及舍,設藩盾,行則斂之。

鄭康成曰:「舍,止也。《藩盾》,盾可以藩衛者,如今之扶蘇與。」 鄭鍔曰:「王之所舍,設梐枑,再重以為藩。又於梐枑之外設藩盾,欲以為衛,故行則斂而藏之。」

易氏曰:「皆所以衛至尊,尚崇嚴也。」 鄭司農曰:

《言授》、「言建」 、言設皆不同,知五盾各異用故也。

《秋官》

编辑

《職金》「入其金錫於為兵器之府」,「掌受士之金罰、貨罰, 入於《司兵》。」

項氏曰:「金罰、貨罰,皆士官掌之。士入於《職金》,職金入於司兵。」 鄭康成曰:「入於司兵,給治兵及工直也。」

《司厲》「掌盜賊之任器、貨賄,辨其物,皆有數量,賈而楬 之,入於《司兵》。」

劉執中曰:「盜賊之器與物,入於《司兵》,非數莫知其多少,非量莫知其短長,非賈莫知其貴賤,楬是三者,則物與器常存而不可移易。」 鄭鍔曰:「入於《司兵》,使以其物充兵器之用,取諸盜賊以為除盜賊之具而已。」

《司馬法》

编辑

《天子之義》

编辑

《兵不雜》則不利。「長兵以衛,短兵以守。」太長則難犯,太 短則不及,太輕則銳,銳則易亂,太重則鈍,鈍則不濟。

《定爵》

编辑

「弓矢禦,殳矛守,戈戟助。」凡此五兵,長以衛短,短以救 長,迭戰則久,皆戰則強。

《陸機要覽》

编辑

《四兵》

编辑

《東弓》,「南矛」,《西劍》、「北戟」、「北中鼓」,亦曰「四兵

器械部總論

编辑

《淮南子》

编辑

《汜論訓》

编辑

「古之兵,弓劍而已矣,槽矛無擊,修戟無刺。晚世之兵, 隆衝以攻,渠幨以守,連弩以射,銷車以鬥。古之伐國, 不殺黃口,不獲二毛」,於古為義,於今為笑。古之所以 為榮者,今之所以為辱也;古之所以為治者,今之所 以為亂也。夫神農、伏羲不施賞罰而民不為非,然而 立政者,不能廢法而治民。舜干戚而服有苗,然而征 伐者,不能釋甲兵而制強暴。由此觀之,法度者,所以 論民俗而節緩急也。器械者,因時變而制宜適也。

《說苑》

编辑

《指武》

编辑

司馬法曰:國雖大,好戰必亡;天下雖安,亡戰必危。《易》 曰:「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夫兵不可玩,玩則無威;兵 不可廢,廢則召寇。昔吳王夫差好戰而亡,徐偃王無 武亦滅。故明王之制國也,上不玩兵,下不廢武。《易》曰: 「存不忘亡。」是以身安而國家可保也。

《大學衍義補》

编辑

《器械之利》

编辑

《易繫辭》。「弦木為弧。剡木為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蓋 取諸暌。

臣按:人君為治所以威天下者武也,而武之為用以器為威,而其所以為器不一也。《易》之制器尚象而獨以威天下之器而制之弧矢之利何哉?蓋男子生而有懸弧之義,射者男子之所有事也,防微威遠之具莫先焉。且兵戎之器所及者不過丈尺之間,惟弓矢則有百步之威,鋒不待交而威已先至,折其勢於未至,挫其銳於尚遠,兵戎之利,誠莫有先之者也。竊惟今日隊伍之制,以長短兵相夾持以為威,其法利於守而不利於戰。是何也?短兵無長用,長兵無短用故也。臣愚以為凡今日隊伍之法,宜如科舉取士式,每軍各執一器,如士之專一經,而各經皆兼習《四書》,其鎗刀之類乃其本經,弓矢則其四書也。《孟子》曰:「其至爾力也,其中非爾力也。」 中非力而能,乃由巧所致。巧者得於心而應之於手,是蓋可學而能也。學斯巧,巧斯中。一人學射,教成十人,十人教百人,百人教千人,千人教萬人,則是全隊之中無非善射之士。敵在遠則用弓矢之利,敵在近則用刀鎗之鋒,國家有十萬善射之兵,禍亂不作而國勢尊矣。

《說卦》:「離為火,為甲胄,為戈兵。」

臣按:天下之物無一而不本於陰陽者,甲胄、戈兵雖曰戰陳之用,然皆有所本焉。戰陳之用,甲胄服於身惟恐人之傷己,戈兵施於人惟恐己之不傷人,其用雖有仁暴之殊,而皆取象於離明之火也。先儒謂離有甲胄、戈兵之象,《周官》司馬之職列於夏官,夏者離之時也。

《書禹貢》:「荊州,厥貢杶、幹、栝、柏、礪、砥、砮、丹,惟箘簬楛。」

臣按:《魯語》「肅慎貢楛矢、石砮」 ,註:「砮,鏃也。」 蓋肅慎氏之矢以楛木為笴,以石為鏃也。由是以觀,則木亦可以為笴不但竹也,石亦可以為鏃不但鐵也。

《說命》曰:「惟甲胄起戎。」

朱熹曰:「《甲胄》本所以禦戎,而出謀不當則反足以起戎。」

臣按:五兵皆傷人之器也,惟甲胄乃衛人之服焉,《孟子》曰「函人惟恐傷人」 ,則是甲胄之用在人為仁與?

《費誓》曰:「善敹乃甲胄,敽乃干,無敢不弔。備乃弓矢,鍛 乃戈矛,礪乃鋒刃,無敢不善。」

蔡沈曰:「甲胄所以衛身,弓矢、戈矛所以克敵,先自衛而後攻人,亦其序也。」

《周禮·天官》:「王府掌王之兵器。凡王之獻兵器,受而藏 之。」

《朱申》曰:「兵則兌之戈、和之弓之類。」

內府「掌受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凡四方之幣獻 之,兵器入焉。」

臣按:此《天官》、王府既掌王之兵器,內府又受良兵良器入焉,則是兵器之府備於天官矣。而《秋官》又曰「入其金錫於為兵器之府」 ,蓋王府,內府所藏兵器之府也。《職金》「入金錫於橐人」 ,為兵器之府也。謂之「為」 者,製作之謂也。

《夏官司甲》,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 八人,徒八十人。

臣按:先儒謂《書》之《費誓》言「敹乃甲胄、敽乃干,無敢不弔」 ,而後言備乃弓矢、鍛乃戈矛、礪乃鋒刃,無敢不善。蓋甲冑與干所以自保,弓矢與矛所以討敵,先自保而後討敵,故《周官》之序先司甲而後言兵也。

《司兵》「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與其等,以待軍事及授 兵,從《司馬》之法以頒之。及其受兵輸,亦如之。及其用兵,亦如之。祭祀,授舞者兵。大喪,廞五兵。軍事,建車之 五兵。會同,亦如之。

臣按:「辨其物」 者常利其器以待用也,「與其等」 者常類其聚以待授也。

《司戈盾》掌戈盾之物而頒之。

臣按:古者甸出革車一乘,凡甲、戈盾、弓矢與夫旗物、鼓鐸之屬悉備焉。鄉遂之官以時簡其兵器,及有調發則各具之而行,官府不與知也。司兵、司戈盾、司弓矢,所掌授兵器,非授之民也,授之卿大夫從軍旅會同者也,故《司兵》曰「及其授兵亦如之」 ,是卿大夫畢事則歸之也。若民兵則自藏之民間耳,秦人銷鋒鏑,元人禁漢人持弓矢,其與「周人藏兵於農」 意大不侔矣。

《司弓矢》掌六弓、四弩、八矢之法,辨其名物,而掌其守 藏,與其出入。中春獻弓弩,中秋獻矢箙。

朱申曰:「六弓謂王弓、弧弓、夾弓、庾弓、唐弓、大弓也。四弩謂夾、庾、唐大也。八矢謂枉矢、絜矢、殺矢、鍭矢、矰矢、茀矢、恆矢、庳矢也。法謂曲直長短之數也。名以命之,物以色之,守之則有人,藏之則有府,出則頒之,入則授之。箙,盛矢器也,以獸皮為之。弓弩成之於陽氣方和之時,故仲春獻之。矢與箙成之於陰氣將堅之時」 ,故仲秋獻之。

臣按:先儒謂「中春陽氣方和之時故獻弓弩,中秋陰氣方堅之時故獻矢箙」 ,蓋四時有明法,萬物有成理,先王以道制器,不違乎時之序、物之理,與造化同其功矣,是以器之成也既完且美,而天下之利用於是乎出矣。

《槁人》「掌受財於職金,以齎其工」,弓六物為三等,弩四 物亦如之,矢八物皆三等,箙亦如之。春獻素,秋獻成, 書其等以饗工。乘其事,試其弓弩,以上下其食而誅 賞,乃入功於司弓矢及繕人。

臣按:《秋官職金》「入其金錫於為兵器之府」 ,可見周之弓、弩、矢、箙皆造於官,其費用之工本皆受於職金,不取於民也。「及其獻成,則書其工拙等第,為酒食以勞之,不徒勞之而又試之,試之而良則上其祿,甚則賞之,不良則下其祿,甚則誅之」 ,既考其功,乃入之於司弓矢以待頒賜、入之於繕人以供王用也。

《秋官》:職金「入其金錫於為兵器之府」,「掌受士之金罰 貨罰,入於司兵。」

臣按:《槁人》掌受財於職金以齎其工,此入其金錫於為兵器之府,則入槁人也。若夫受士之金罰、貨罰於司兵者,所謂金罰者,贖罪之金也。貨罰者,《司關》所謂「凡貨不出於關者舉其貨」 是也。夫兵器之作當屬於兵工,而此屬於刑官者,蓋明犯法之人所當罰之金貨以為製造兵器之用故也。

《司厲》「掌盜賊之任器、貨賄」,辨其物,皆有數量,賈而揭 之,入於《司兵》。

臣按:此可見古者造兵器不取於民而取之於盜賊之任器贓物,後世舉而行之,是亦寬民力、足兵用之一助也。

《考工記》曰:「函人為甲,犀甲七屬,兕甲六屬,合甲五屬。 犀甲壽百年,兕甲壽二百年,合甲壽三百年。凡為甲, 必先為容,然後制革,權其上旅,與於下旅,而重若一, 以其長為之圍。凡甲,鍛不摯則不堅,已敝則撓。凡察 革之道,眡其鑽空,欲其惌也;眡其裡,欲其易也;眡其 朕,欲其直也;櫜之,欲其約也;舉而眡之,欲其豐也;衣 之欲其無齘也。」眡其鑽空而惌,則革堅也。眡其裡而 易,則財更也;眡其朕而直,則制善也;櫜之而約,則周 也;舉之而豐,則明也,「衣之無齘」,則變也。

臣按:戎事以甲胄為主,古之言兵者多以甲胄為先,蓋甲所以衛身,身必得其衛然後可以制人,苟無甲焉則一身且無所包容矣,故制甲者古謂之「函人」 焉,屬謂上旅、下旅之中皆有札續之數,一葉為一札,上古以革為甲,堅者札長故其屬少,革之次者其札短故其屬多,此其所以有七屬、六屬、五屬之異也。革堅者,歷久而後敝。物之久而敝,如人久而死,故甲亦以壽。言「先為容」 者,欲製為甲,必因人之形長短小大而為之容,使其服之而相稱,不過之而有餘,不不及而不足也。既因人之身而為容,然後以之制革,則無贅虧之患。上旅腰以上為衣也,下旅腰以下為裳也。權以知其輕重,使上下等而若一,則無偏重之患,以其長為之圍,從橫欲周其身而已。摯之言至也。凡甲必鍛革,為之不摯則鍛之不熟,不熟則革不堅,不堅則易壞,鍛之太熟則革過耎而易曲也。若夫察眡之際,其鑽孔以受線,縫小而不寬緩,則其革堅而難壞可知矣。其革之裡和易而不敗薉,則其材歷久而難敝可知矣。其革之制條直而不撓曲,則其制作之善,不於是而可知乎?「櫜而藏之」 ,則約束而易收,舉而視之,則豐厚而寬大;「衣之於身」 ,則方正周全而無參錯。

不齊之患,周旋而無不齊,舉動而無不便,則是甲也,雖極天下之銛鋒利鏑,皆莫能傷之矣。《孟子》稱函人為仁術,臣亦竊以為甲胄為仁器也。蓋五兵皆主於殺傷,而甲胄獨專於蔽衛,謂之為仁,不亦宜乎?古人於一甲之製而詳悉周全如此,其慎重於戰陳之際可知矣。後世之甲多用銅鐵而少用革札,蓋取簡便也。金質重而易於澀繡。若用革為甲而制之眡之誠如函人之詳且周焉。則其輕而堅,視銅鐵之重而易於綻裂,豈不優哉。

《弓人》「為弓,取六材必以其時。六材既聚,巧者和之。幹 也者,以為遠也;角也者,以為疾也。筋也者,以為深也。 膠也者,以為和也。絲也者,以為固也。漆也者,以為受 霜露也。」得此六材之全,然後可以為良。

凡為弓,冬析𠏉而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寒奠體, 冰析灂。冬析榦則易,春液角則合。夏治筋則不煩,秋 合三材則合。寒奠體則張不流,冰析灂則審環,春被 弦,則一年之事。

鄭康成曰:「取榦以冬,取角以秋,絲漆以夏。」

臣按:《考工記》於弓人一事,取材既各以其時,而凡折榦、液角、合膠與筋、用漆與絲又莫不各有其法焉。嗚呼,古者於一器之小而委曲詳盡也如此,此其器所以無不良而用無不效、功無不成也與?況五兵之用,用之以威天下者惟弧矢之利為大,上而天文,戈戟、殳矛皆無其星,而弧矢之象特懸於穹蒼之上,易之制器尚象五兵之中獨言弧矢,是兵莫大於弓矢也。臣於前既言凡軍伍人欲各執夫一器,而皆兼夫弓矢,蓋以人之始生必懸弧矢,此男子生而所有事也。有事之大者,莫大於軍旅,敵王之愾,以衛國家,委質之義,盡忠之節,誠莫大焉。必有所事於此,然後盡其為男子之事也。雖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凡事皆然,況戰陳乃國家安危、人命死生所係者乎?尢不可不利其器也。今制弓矢,造自州縣,然地勢燥濕異氣,人力巧拙異能,官吏勤怠異心,往往備物以塞責,取之不以其時,造之不得其法。造完而進於內帑,苟具其數,不求其良,積以歲月,質損而體變。一旦有事,出以為用,多有不堪,因而誤事也多矣。臣請自今以後,凡造弓州縣,計其歲所當造之數,俾其具物料工費解官朝委有巧計臣僚,專督製造。仍行下出產弓材之處,俾其取材必以時,擇材必以良。而司工者又必依傍古法,順天之時,隨物之性,用人之能,如此則弓無不良矣。雖然,人力有不齊,弓矢亦不可一例而造,必以斗石為量,用漆書其上,自二石以下至於六斗,凡數等,仍行教閱。將官於凡軍士皆較量其力之所勝,著為石、斗之數,散弓之日,按名如其數給之。如此則不徒費民財,而所造之弓皆有實用,器良而與人力相稱,所向無有不成功者矣。

「矢人為矢,鍭矢參分,茀矢參分,一在前,二在後。兵矢, 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後。殺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後。 參分其長而殺其一,五分其長而羽其一。以其笴厚 為之羽,深水之,以辦其陰陽。夾其陰陽以設其比,夾 其比以設其羽,參分其羽以設其刃,則雖有疾風,亦 弗之能憚矣。」刃長寸,圍寸,鋌十之重三垸。前弱則俛, 後弱則翔,中弱則紆,中強則揚。羽豐則遲,羽殺則趮。 是故夾而搖之,以眡其豐殺之節也;撓之以眡其鴻, 殺之稱也。凡相笴,欲生而搏同,搏欲重,同重節欲疏, 同疏欲栗。

臣按:古人之為矢,其慎重周密如此,此所以射無不中也。五兵之用,弓矢為長,弓良而矢不合度,雖其人巧力俱全而亦不能以命中矣。觀《考工記》於矢人為矢,則可見古人之學無所不該,而小物之不遺也如此,此三代盛時文事武備,後世皆所不能及也。大抵矢之為矢,不出乎幹羽二者而已,幹之強弱則欲適「其中,羽之豐殺則欲適其節。前弱則矢行而低,後弱則矢行而旋,中弱則矢行而曲,中強則矢行而起,此強弱之失中也。羽太多則矢重,其行必失於緩,羽太少則矢輕,其行必失於急,此《豐殺》之失節也。欲眡其豐殺之節,宜以指夾矢而搖之,以約其輕重。欲眡其《鴻殺》之稱,宜以指撓其幹而曲之,以審其強弱。」 其製矢既有其量,其眡矢又有其法,此其器所以無不良,而用之所以無不宜也。

「桃氏為劍」,臘廣二寸有半寸,兩從半之,以其臘廣為 之,莖圍,長倍之。

臣按:《釋名》:「劍者,檢也,所以防檢非常。」 是蓋防身之器,項羽學之以為一人之敵者也。司劍之官而謂之桃氏劍所以禦暴除惡,以桃之為桃,能辟除不祥故也。

廬人為廬器,戈柲六尺有六寸,殳長尋有四尺,車戟

常,酋矛常有四尺,夷矛三尋。凡兵無過三其身,過三
考證
其身,弗能用也,而無已,又以害人。故攻國之兵欲短,

守國之兵欲長。攻國之人眾,行地遠,食飲饑,且涉山 林之阻,是故兵欲短;守國之人寡,食飲飽,行地不遠, 且不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長。

臣按:戈、戟皆刺兵也,戈二刃、戟三刃,殳擊兵也,如杖而無刃;矛句兵也,上銳而旁句。酋矛、夷矛特因長短而取名爾,矛用以句則宜長於戟然後有及,故酋矛長二丈、夷矛長二丈四尺。酋言就也,近而就之也,夷矛以長為主而就之,故曰酋矛,夷言傷也,以夷矛極長,句則有及而傷物為易,故曰夷矛,此矛之辨也。考古之兵器,見於《周禮》者,《司兵註》「五兵:戈、殳、戟、酋矛、夷矛也。」 說者謂此車之五兵,而卒之五兵,則無夷矛而有弓矢焉。五兵之外,有劍、有刃、有盾、有弩。戈戟主於刺,而殳用以擊,矛用以句。其矛之謂夷者,意即《詩小戎》之厹矛也,其形三隅,如今之虎叉。然則又不專以句,而亦用以刺也。方車戰之時,敵遠「則用弓矢,稍近則以矛句之,句之至則施擊以刺焉,短兵相接,始用刀劍」 ,此三代以前之兵用也。後世無車戰,惟用騎與步,其制兵之法,亦惟以步為主。今制,五十軍為一隊,有鎗、有刀、有弓矢、有盾,而無古之所謂戈、戟、殳、矛與弩者。弩僅見用於廣右之猺獞,湖南苗人所用之句刀,即古人之矛遺製「也。邊陲之地,多險阻崎嶇,而吾之隊伍不可以盡施。且吾器械長短相制,卒然遇敵,長兵無短用,短兵無長用,故士卒雖多,而得用僅半。請命臣僚之兼通文武者,講求其故,加用弩與矛二器,以為兵用」 ,而仍下湖、廣二藩,選其精於二技者,津遣赴官,俾其教習。若夫殳之為殳,略如今俗所謂木棍者然宜依古制,更備此一器以擊馬足,蓋亦不減宋人用麻札刀也。考古之殳,長丈二而無刃,《禮書》作八觚形,蓋八稜也。古人用於車上,故宜長。今用於步軍,手執以擊馬足,宜與人相稱。古作八稜,今宜於人手所執處為圓形,而於其半至末為四稜,或加鐵於稜中云。

《輈人》,「弧旌枉矢」,以象弧也。

臣按:《天文志》云,「觜觿下一星曰天矢」 ,天狼下有四星曰天弧,鄭氏所謂「枉矢,取名變星,飛行有光,今之飛矛」 是也。或謂之兵矢,絜矢象焉。二者皆可結火以射敵。考史陳球守零陵,製為飛矛者,其形之大如矛,與今火藥有火箭,若倣漢人飛矛之法而傅以今之火藥,使之射遠而流行,是亦驚敵之一具也。

《荀子》曰:「魏氏武卒,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矢 五十箇,置戈其上,䩜帶劍,贏三日之糧。」

《如淳》曰:「上身一,髀禪一,脛繳一,凡三屬。」

臣按:魏之武卒操弩負矢而置戈其上,是蓋長短之兵兼用也。

《司馬法》曰:「兵不雜則不利,長兵以衛,短兵以守,太長 則難犯,太短則不及,太輕則銳,銳則易亂,太重則鈍, 鈍則不濟。」又曰:「弓矢禦,殳矛守,戈戟助。凡五兵五當, 長以衛短,短以救長,迭戰則久,皆戰則強。見物與侔, 是謂兩之。」

臣按:所謂「兵不雜則不利」 ,與夫長以衛短,短以救長,古今制隊伍、用兵器,其法不出此數言。

《六韜》曰:「陷堅陳,敗強敵,以大黃參連弩、飛鳧、電景矢 自副。」

註曰:「飛鳧,赤莖白羽,以鐵為首。電景,青莖白羽,以銅為首。」

臣按:《周禮》六射之目,其二曰參連。參連云者,謂前放一矢、後放三矢,連續而去也。考《吳越春秋》有云:「夫射之道,從分望敵,合以參連」 ,《後漢書》亦云:「弩射以參連為奇」 ,夫古人自八歲入小學已學射藝而教以參連之法,自幼及長習熟其事,故仕而為將、不仕而為卒,無不能射者,今世古法盡廢,有能射疏及遠者,已為奇矣。若夫參連之法,少有知者。誠能以古參連法教士卒,使當矢石之間,一射而連放三矢,則是一人而兼三人之用也。意者李廣以二千騎當四萬之圍,所謂「大黃」 ,即《六韜》所謂「大黃參連」 乎?

漢高祖四年,初為《算賦。註》:「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 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

臣按:此漢以後賦民治兵之始。考史成帝建始元年,立故河間王弟上郡庫令良為王,註謂「北邊郡庫,官之兵器所藏,故置令」 ,則前此邊郡各有庫,庫有令以掌兵器舊矣。然《地理志》於南陽郡宛下註有工官、鐵官,則不獨邊郡有武庫,而內地亦有之矣。

高祖時,蕭何治未央,立武庫以藏兵器。

臣按:《漢志》中尉屬中有武庫令,則是時既立武庫以藏兵器,而設令以司之,屬之中尉。其後光武置武庫令主兵器,則以屬執金吾,考工令,主作兵器。

弓弩之屬,「成則傳金吾入武庫。」 魏晉一遵其制,蓋始於此也。

《百官表》:中尉,秦官,武帝更名執金吾。屬官有武庫令、 丞。

中尉屬官有「武庫令」,少府屬官有「若盧考工室令、丞。」

臣按:《漢書註》,「若盧以藏兵器」 ,考工室,主作器械。

哀帝時,毋將隆言:「武庫兵器,天下公用,國家武備,繕 治造作,皆度大司農錢。邊吏職在禦寇,賜武庫兵。」

臣按:漢自郡國至於京師皆有武備,在郡國則有庫兵或置工官,庫兵以算賦為之,而工官與鐵官同置於產鐵之郡,在京師則有武庫令掌於郡中,而天子又有若盧考工室,以藏兵器、以主作器械,一以少府主之,武庫則以大司農錢為之也。漢制財用有二,供天子雜用以少府之錢。若大司農錢,非軍國之事不得用也。甲兵之作,以為軍國之備,故亦用「《大司農》錢」 與

《漢志》有《遠望連弩射法》,具十五篇。

臣按:古者弩之制有七:一、擘張弩、二、角弓弩、三、木單弩、四、大木單弩、五竹竿弩、六、大竹竿弩、七、伏遠弩。擘張弩,步兵所用角弓弩、騎兵所用木單、竹竿、伏遠等,其力益大,所及漸遠。今世官兵全不用弩,惟廣右猺獞用之,然其弩不可施於騎,殆古所謂擘張者與?《炙轂子》曰:「夷牟製角弩,馬上用之。」 則是角弓弩乃可用於騎者,今不得其製。然萬一用之,天下之大,安知其無人以意會而為之者與!

《李陵傳》:「發連弩射單于。」

張晏曰:「三十絭共一臂。」

《諸葛亮傳》:「亮性長於巧思,損益連弩,皆出其意。」

臣按:《魏氏春秋》云:「亮損益連弩,謂之元戎」 ,以鐵為矢,長八寸,一弩十矢俱發。夫弩而謂之連,則非一弩也,意必數者相連謂之損益者,前蓋有此弩,至亮而有所損益於其間耳。考史,魏司馬懿征公孫淵,軍至遼東,為發石連弩射城中,唐李元諒節度隴西,築連弩臺,盧耽節度四川,為大旝連弩,南詔憚之。前古人攻戰,以連弩取勝者多矣。今連弩之製不可考,說者謂古時西蜀弩兵尢多,大者莫踰連弩,十矢謂之群鴉,一矢謂之飛鎗,通呼為「摧山弩」 ,即孔明所謂「元戎」 也。今具其法如此,萬一有巧思者出,因其名而想其意度,以復古人之制,是亦攻守之一助也。

虞詡為武都守,令軍中強弩勿發,而潛發小弩。羌并 兵急攻,使二十強弩共射一人,發無不勝。

臣按:五兵之利莫利於弓弩,而自漢以來,弩之取勝者比弓為多。虞詡守武都,遇有急攻,使二十強弩共射一人,此非但可用之以弩,而弓矢之利亦宜依此用焉,此即俗所謂「攢射」 也,宜申諭軍中習為攢射法。臨戰之際,寇有驍勇出掠陳者,攢矢而射之,蔑不中矣。

陳球守零陵,弦大木為弓,羽矛為矢,引機發之,遠射 千步。

臣按:此《大木弓》後世無有,可依其法製之,以為守城寨之具。

明帝永平中,北匈奴攻金浦城。耿恭為戊己校尉,以 毒藥傅矢,語匈奴曰:「漢家箭神,其中創者必有異。」中 矢者視創皆沸,大驚,匈奴相謂曰:「漢兵神,真可畏也。」 遂解去。

臣按:今唐、鄧山居者,以毒藥漬矢以射獸,應弦而倒,謂之「毛胡盧」 ,元末因用其人為兵,立毛胡盧萬戶府,耿恭所用毒藥傅矢,蓋此類也。又聞廣西猺獞所用弩矢皆傅以藥,中人濡縷即死,比唐、鄧者尢毒,宜取其方付邊城以為毒箭,是亦禦敵之一技也。說者多謂西北地寒而藥性不行,恐不可用,然耿恭用之金浦城,豈非「沍寒」 之地耶?

唐初置軍器監,後併入少府監。開元初,以軍器使為 監領,領弩、甲二坊。

臣按:此唐人造軍器之所。

府兵之法,人具弓一、矢三十、刀一。其介胄戎具皆藏 於庫,有所征行則給之。番上宿衛者,給弓矢、橫刀而 已。

臣按:此唐人府兵所執之器械也。我朝制兵,每一百戶轄百軍,分為二隊,每隊銃手五名、刀牌手十名、弓箭手十五名、鎗手二十名。臣愚以為今每隊之中短兵太多、長兵太少,宜如唐府兵之法,每人皆具弓刀,則長短兼用也。或曰:「國家承平於今百年,內外懾服,何用變更為?」 臣非敢變亂成法也,亦惟循而用之,特於定制,隊伍中執短兵者加以長兵,執長兵者加以短兵爾,於舊制固無更變也。

元宗開元中,擇宿衛勇者為番頭,習弩射。又有「羽林 軍飛騎」,亦習弩。凡伏遠弩,自能弛張,縱矢三百步。

臣按:古有「黃連、百竹、八擔、雙弓」 之號,絞車、擘張、馬弩之差,後世亦有參弓、合蟬、手射小黃,皆其遺法。

蓋「射堅及遠,爭險守隘,怒聲勁勢,遏衝制突者,非弩不克。」

馬燧為河南節度使造甲必為長短三等稱其所衣 便於進趨。

臣按:馬燧所造之甲,可以為後世法則。

宋太祖開寶二年,馮義昇、岳義方上《火箭法》,試之,賜 束帛。

真宗咸平元年,馬軍都頭石歸宋進「木羽弩箭」,以木 為簳、為翎,長尺餘,入鎧甲則簳去而箭留,牢不可拔。 五年,石普言能發火毬、火箭。

臣按:古所謂火攻者,因風縱火也,而無有今世所謂火藥者,宋太祖時始有火箭,真宗時始有火毬之名,然或假木箭以發,未知是今之火藥否也。今之火藥用硝石、硫黃、柳炭為之,硝之名見於《本草》,漢張仲景《方論》中已用為劑,則是漢時已有矣。然陶隱居、日華子及宋《圖經衍義》等註,未嘗言其可為兵用也。硫黃自舶上來,唐以前海島諸裔未通中國,則唐以前無此也。自古中國所謂砲者,機石也,用機運石而飛之,致遠爾。近世以火藥實銅鐵器中,亦謂之砲,又謂之銃。銃字《韻書》無之,蓋俗字也。其以紙為之者,俗謂之爆。爆者,如以火燒竹而有聲,如竹爆然也。今砲之制,用銅或鐵為具,如筒狀,中實以藥,而「以石子塞其口,旁通一線,用火發之。其石子之所及者,無問人物,皆糜爛,然惟用之攻與守也。戰則資其聲以為號令焉。」 近有神機火鎗者,用鐵為矢鏃,以火發之,可至百步之外,捷妙如神,聲聞而矢即至矣。永樂中平南交,交人所製者尢巧,命內臣如其法監造。在內命大將總神機營,在邊命內官「監神機鎗,蓋慎之也。」 歷考史冊,皆所不載,不知此藥始於何時,昉於何人。意者在隋唐以後,始自西域,與俗所謂煙火者同。至中國與天祚國家錫以自古所無之兵器,五兵而加以一,五行而用其三,可以代矢石之施,可以作鼓角之號,可以通斥候之信,一物而三用具焉。嗚呼,神矣哉!然用久而人「玩,敵人習知其故,或出其巧智以為之避,就者,亦不能無也。何也?蓋士卒執此鎗而用之也,人持一具,臨時自實以藥,一發之後,倉卒無以繼之。敵知其然,凡臨戰陳,必伏其身,俟我火發聲聞之後,即衝突而來。請自今以後,凡火鎗手必五人為伍,就其中擇一人或二人,心定而手捷目疾者,專司持」 放,其三四人者互為實藥,番遞以進,專俾一人司放,或高或下,或左或右,應機遷就,則發無不中者矣。其視一發即退,心志不定,而高下無準者有間矣。又宜用紙為爆,其聲與火鎗等者,每發一鎗,必連放三五紙爆,或前或後,以混亂之,使敵不知所避,如此則其用不測,而無敵於天下矣。書生不經戰陳,以意消息而為此說,乞下曾經戰陳者,議其可否以聞。

太宗至道二年,上部分諸將攻討,李繼遷以方略授 諸將,「先閱兵崇政殿,列陳著為攻擊之狀、刺射之法, 且令多設強弩。及賊布陳,萬弩齊發,賊無所施其技, 矢纔一發,賊皆散走,凡十六戰而抵其巢穴。」

臣按:「此前代用弩取勝之效。」

真宗景德元年,幸澶州,王師成列,李繼隆等伏勁弩, 分據要害,周文質部下以連弩射殺撻覽。

臣按:宋澶淵之役所以退敵而成和者,撻覽一矢之功也。由是觀之,則弩之為用,其於守尢不可無焉。城寨之守,環之萬弩,張其機而駕以矢,動輒發焉,其視砲銃必待點火、弓矢必待開張,其用為速矣。

歐陽修言於仁宗曰:「諸路州軍分造器械,工作之際 已勞民力,輦用般送,又苦道塗。然而鐵刃不剛,筋膠 不固,長短大小,多不中度,造作之所,但務充數而速 了,不計所用之不堪,經歷官司又無檢責,此有器械 之虛名而無器械之實用也。以草草之法教老怯之 兵,執鈍折不堪之器,百戰百敗,理在不疑,臨事而悔」, 何可及乎。

臣按:修此言切中官府造作之弊,「今世管工監造兵器者得毋有近似之者乎?宜嚴加戒飭,庶幾不虛費民財、物料、工力、官俸而無益於兵用也。」

熙寧中,內副都知張若水進神臂弓。初,民李宏獻此 弓,其實弩「也。以檿為身,檀為弰,鐵鐙鎗頭,銅為馬面 牙發,麻繩札絲為絃。弩身通長三尺二寸,兩弭各長 九寸二分,兩閃各長一尺一寸七分,弝長四寸,通長 四尺五寸八分,弦長二尺五寸。箭木羽長數寸,時於 玉津園校驗,射二百四十餘步,穿榆木沒長簳。有司」 并箭奏御。詔依式製造。

大觀中,吳擇仁奏「神臂弓實乃天授以甚利之器。」徽 宗御筆謂「射遠攻堅,所向無前,可謂利器」,令民間不 得習製。

臣按:自古弓弩之製,其最善者,漢稱「大黃」 ,唐稱「伏。」

遠,宋之《神臂克敵》其最也。其製略見於史,謹錄於此,使後世留心邊事者,或因其名而得其遺法,想像而造之,是亦禦邊衛民之一助也。

神宗時,有臣僚上言曰:「方今外禦兩邊之患,內虞盜 賊之變,而天下歲課弓弩甲胄之類,入充武庫之積, 以千萬數,乃無一堅好精利,實可以為武備者。臣嘗 觀諸州作院,有兵匠乏少,而拘市人以備役,所作之 器,但形質具而已矣。武庫吏亦惟計其多寡之數藏 之,未有貴其實用者,故所積雖多,大抵敝惡。為政如 此,而欲抗威決勝,外懾四裔之強獷,內沮奸兇之竊 發,未見其可。臣私計其便,莫若更制法度,斂數州之 作,而聚以為一處,每監擇知工事之臣,使專於其職, 且募天下之良工,散為匠師,而朝廷內置工官,以總 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賞罰之,則人人務勝,不加責而 皆精矣。」

臣按:此王雱所上之疏,其言雖為宋神宗時發,然今日亦可依此而行焉。

又「熙寧六年,置軍器監,凡產材州置都作院,凡天下 知軍器監利害者,聽詣監陳述。」於是吏民獻器械法 式者甚眾。是歲,又置內弓箭南庫,而軍器監奏「遣使 以利器頒諸路,作為式。」

臣按:設官以造軍器,是誠嚴武備之要務。我祖宗以來,以其事屬之工部,「凡軍器專設軍器局,軍裝設針工局,鞍轡設鞍轡局掌管時常整點。若有缺少,即行下本局計料,委官監督,定立工程,如法造完,進納內帑,遇有關支,奏聞支給。其外藩府、州、縣呈稟成造,具奏行下,依式造完支撥。若各處有司歲造之數起解」 到部,辨驗堪中,送庫交收。有不堪者,坐監造者以罪。其所造軍器,弓有二等,曰「二意角弓,曰交阯弓。」 鎗有二等,曰魚肚鎗,曰蘆葉鎗。刀之制,有馬軍鴈翎刀、步軍腰刀、將軍刀,凡三等。又有馬軍,又黑漆鈚子箭、紅油團牌等器械。若夫甲胄,則有水磨頭盔、水磨鑞子、護項頭盔、紅漆齊腰甲、水磨齊腰鋼「甲、水磨柳葉鋼甲、水銀摩挲長身甲併鎗馬赤甲之類,此皆國初所造之制。」 其後內兵仗局各以巧計加漆新樣者,又不止是。臣考漢之史臣,稱頌宣帝,綜核名寔,至謂其技巧工匠,咸精其能。此雖有司之事,然亦上繫朝廷之政。蓋有是君則有是臣,有是臣則有是政治,政治之大者,不徒在文事,而亦有武功焉。文事有一物之或遺則是其文之未明,武功有一器之或虧則是其武之未備。是故經武之有「五兵」 ,猶修文之有六籍也。六籍未明固是文之缺典,五兵未具豈非武之失策乎?漢宣帝于技巧工匠猶且留心,況此兵戎之器,所以修武備、立戰功,以衛國家,安生靈,而保國祚于億萬年者哉。

宋高宗紹興中,詔有司造克敵弓。弓乃韓世忠所獻 者。命殿前司閱習,詔能貫甲踰三石弓施二十矢者, 進秩一等。帝謂宰執曰:「此弓最為強勁,雖被重甲,亦 須洞徹。若得萬人習熟,何可當也。」其後楊存中以為 克敵弓雖勁,而士病蹶張之難,乃增損舊製,造馬黃 弩,制度精密,彼一矢未竟而此發三矢矣。

臣按:觀其所謂「施二十矢」 及「病蹶張之難」 之語,則克敵雖以弓名,其實弩也。竊惟自古論兵者莫不以弩為長技,臣故備載之以貽後世。

元西域人亦思馬因善造砲。世祖時,與阿老瓦丁同 至京師,從攻襄陽未下,亦思馬因相地勢,置砲於城 東南隅,重一百五十斤。機發,聲震天地,所擊無不摧 陷,入地七尺,宋呂文煥遂以城降。元人渡江,宋兵陳 於南岸,擁舟師迎戰。元人於北岸陳砲以擊之,舟悉 沉沒。後每戰用之,皆有功。

臣按:元人始造此砲以攻破襄陽,世因目曰「襄陽砲。」 考《唐史》李光弼作砲,飛巨石,一發輒斃二十餘人,疑即此砲,蓋古原有此制,流入西番,亦思馬因倣而為之也。自有此砲,用以攻城,城無不破,用以擊舟,舟無不沈,今民間多有知其制度者,宜行天下,俾民間有傳其式樣者,許具其圖本赴官投獻給賞,有私藏習製者治之,而賞其首者,仍將其式樣給與邊將收藏,非警急不許輒造,亦猶宋徽宗禁民不許習製《神臂弓》然。

器械部藝文

编辑

《武庫銘》
漢·李尤

编辑

「搏噬爪牙」,鋒距之先。毒螫芒刺,矛矢以存。聖人垂象, 五兵已陳。

《代武相公謝槍旗器甲鞍馬表》
唐·呂溫

编辑

臣元衡言:「今日中使某乙至臣宅,奉宣聖旨,賜臣槍 旗器甲、鞍馬并錦幣。禮殊其數,物備其容,肅以將威, 燠以昭寵。雲澤濡體,天光照門。抃駭失圖,兢惶罔據。

臣某誠荷誠感,稽首頓首。」臣才無可進,取不因人。陛
考證
下憐其小心,知其盡節,特紆宸睠,謬委台司。匡補之

益無聞,將順之效靡著。方俟嚴譴,忽被殊恩。寄重西 「南,任兼中外,封開大郡,秩正黃樞。登壇於六符之階, 被袞為三軍之帥。今古盛典,盡在茲日。人臣寵貴,併 集微躬,豈臣孱庸所克負荷,非臣隕越所能上報。重 錦名馬,元甲朱旗,王事靡盬,儷有行色。天顏咫尺,忽 當遠離,感戀彷徨,拜受涕泣。折衝分閫,媿非式遏之 才;榮耀自天,猥辱專征之任。臣不勝感恩激切之至, 謹奉表陳謝以聞。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