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命令(核准死刑用)

执行死刑命令(核准死刑用)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65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执行死刑命令》样式的通知
本作品收錄於《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命令
(核准死刑用)

(××××)×刑×字第×号

×××人民法院:

  本院已依法核准犯有××罪的罪犯×××死刑(如系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则应在“本院已依法核准××犯×××死刑”之前,增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现命令你院自接到执行死刑命令之日起七日以内,将罪犯×××验明正身,核对犯罪事实无误,讯问有无遗言、信札之后,交付执行死刑,并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本院。如果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或者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况,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立即报告本院。

  此令。


院 长 ×××
××××年××月××日
(院印)


样式65的说明

编辑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制订,供最高人民法院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在作出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或者裁定之后,由本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时使用。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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