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問題之研究

學生自治問題之研究
作者:陶行知
1919年10月
本作品收錄於《新教育
原載《新教育》第2卷第2期,1919年10月

近世所倡的自動主義[1]有三部分:一、智育注重自學;二、體育注重自強;三、德育注重自治。所以,學生自治這個問題,是自動主義貫徹德育的結果,是我們數千年來保育主義、干涉主義、嚴格主義的反應,是現在教育界一個極重要的問題。這個問題,包含甚廣。我們要問學生應否有自治的機會?如果應該自治,我們又要問學生自治究竟應有幾多大的範圍?又有何標準?施行學生自治,又應用何種方法?這幾個問題,都是我們所研究的。總起來說,就是學生自治問題。

學生自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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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討論一種問題,必先要明白問題的性質和他的意義。性質和意義不明了,就不免使人誤會。這篇所討論的學生自治,有三個要點:第一,學生指全校的同學,有團體的意思;第二、自治指自己管理自己,有自己立法執法司法的意思;第三,學生自治與別的自治稍有不同,因為學生還在求學時代,就有一種練習自治的意思。把這三點合起來,我們可以下一個定義:「學生自治是學生結起團體來,大家學習自己管理自己的手續。」從學校這方面說,就是「為學生預備種種機會使大家組織起來,養成他們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 依這個定義說來,學生自治,不是自由行動,乃是共同治理;不是打消規則,乃是大家立法守法;不是放任,不是和學校宣布獨立,乃是練習自治的道理。

學生自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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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學生,就是將來的公民,將來所需要的公民,即今日所應當養成的學生。專制國所需的公民,是要他們有被治的習慣;共和國所需要的公民,是要他們有共同自治的能力。中國既號稱共和國,當然要有能夠共同自治的公民。想有能夠共同自治的公民,必先有能夠共同自治的學生。所以從我們國體上看起來,我們學校一定要養成學生共同自治的能力,否則不應算為共和國的學校。這是第一點。 當今平民主義的潮流,來勢至為猛烈,受過他的影響的人,都想將一切的束縛盡行解脫。這固然有他的好處;不過也有他的危險。好處在哪裡?大家從此可以充分發揮個人的精神,促進人群的進化。危險在哪裡?束縛既然解脫,未必人人能夠約束自己的慾望,操縱自己的舉止,一旦精神能力向那壞處發泄,天下事就不可為了。一國當中,人民情願被治,尚可以苟安;人民能夠自治,就可以太平;那最危險的國家,就是人民既不願被治,又不能自治。所以當這渴望自由的時候,最需要的是給他們種種機會得些自治的能力,使他們自由的慾望可以自己約束。所以時勢所趨,非學校中提倡自治,不足以除自亂的病源。這是第二點。 我們既要能自治的公民,又要能自治的學生,就不得不問問究竟如何可以養成這般公民學生。從學習的原則看起來,事怎樣做,就須怎樣學。譬如游泳要在水裡游,學游泳,就須在水裡學。若不下水,只管在岸上讀游泳的書籍,做游泳的動作,縱然學了一世,到了下水的時候,還是要沉下去的。所以專制國要有服從的順民,必須做百姓的時常練習服從的道理;久而久之,習慣成自然,大家應不知不覺的只會服從了。共和國要有能自治的國民,也必須使做國民的時常練習自治的道理;久而久之,習慣成自然,他們也就能夠自治了。所以養成服從的人民,必須用專制的方法;養成共和的人民,必須用自治的方法。如果用專制的方法,可以養成自治的學生公民,那末,學生自治問題,還可以緩一步說;無奈自治的學生公民,只可拿自治的方法將他們陶熔出來。所以從方法這方面着想,愈覺得學生自治的需要了。這是第三點。

學生自治如果辦得妥當有這幾種好處: 第一學自治可以為修身倫理的實驗。現今學行並重,不獨講究知識,而且要求所以實驗知識的方法。所以學校教課當中,物理有實驗,化學有實驗,博物有實驗,別門功課也有實習,如作文、圖畫、體操等等,都於學識之外,加以實地的聯絡,使所做的學問,可以深造。修身倫理一類的學問,最應注意的,在乎實行;但是現今學校可所通行人修身倫理,很少實行的機會;即或有之,亦不過練習儀式而已。所以嘴裡講道德,耳朵聽道德,而所行所為卻不能合乎道理的標準,無形無影當中,把道德與行為分而二。若想除去這種弊端,非給學生種種機會,練習道德的行為不可。共和國民最需要的操練,就是自治。自治上,他們可以養成幾種主要習慣:一是對於公共幸福,可以養成主動的興味;對於公共事業,可以養成擔負的能力;對於公民是非,可以養成明了的判斷。簡單些說,自治可以養成我們對於公共事情上的願力、智力、才力。照這樣看來,學習自治若辦得妥當,可算是實驗的修身,實驗的倫理。全校就是修身倫理的實驗室。照這樣辦,才算是真正的修身倫理。 第二,學生自治能適應學生之需要。我們辦學的人所定的規則,所辦事體,不免有與學生隔膜的。有時候,我們為學生做的事體越多,越是害學生。因為為人,隨便怎樣精細周到,總不如人之自為,我們與學生經驗不同,環境不同,所以合乎我們意的,未必合乎學生的意。勉強定下來,那適應學生需要的,或者遺漏掉;那不適應學生需要的,反而包括進去。等到頒布之後,學生不能遵守,教職員又不能不執行,卻是左右為難。甚至於學生陷於違法,規則失了效力,教職員失去信用。若是開放出去,劃出一部分事體出來,讓學生自己治理;大家既然都有切膚的關係,所定的辦法,容或更能合乎實在情形了。這就是說,有的時候學生自己共同所立的法,比學校里所立的更加近情,更加易行,而這種法律的力量,也更加深入人心。大凡專制國家的人民,平日不曉得法律是什麼,只到了犯法之後,才明白有所謂法律。那麼,法律的力量,大都發現於犯法之後,這是很有限的。至於自己共同所立之法就不然,從始到終,心目中都有他在;平日一舉一動,都為大家自立的法律所影響。所以自己所立之法的力量,大於他人所立的法;大家共同所立之法的力量,大於一人獨斷的法。 第三,學生自治能輔助風紀之進步。我們的行為,究竟應該對誰負責?對於少數教職員負責呢,還是要對於全校負責呢?按着舊的方法,學生有過失,都責成少數職員監察糾正。其弊病有兩種:第一種是當少數教職員在的時候,就規規矩矩,不在的時候,就行無忌;第二種是學生們以為既有教職員負責,我們何必多事,縱然看見同學為非,也只好嚴守中立。這是大多數的學生所抱持的態度。所以一人司法,大家避法。我們要想大家守法,就須使各人的行為,對於大家負責。換句話說,就是要共同自治。 第四,學生自治能促進學生經驗之發展。我們培植兒童的時候,若拘束太過,則兒童形容枯槁;如果讓他跑,讓他跳,讓他玩耍,他就能長得活潑有精神。身體如此,道德上的經驗又何嘗不然。我們德育上的發展,全靠着遇了困難問題的時候,有自己解決的機會。所以遇了一個問題,自己能夠想法解決他,就長進了一層判斷的經驗。問題自決得越多,則經驗越豐富。若是別人代我解決問題,縱然暫時結束,經驗卻也被旁人拿去了。所以在保育主義之下,只能產生缺乏經驗的學生,若想經驗豐富,必須自須解決問題的責任。

學生自治如果辦得不妥當就要發生這幾種弊端: 第一,把學生自治當作爭權的器具。大凡團體都有一種特別的勢力,這種勢力比個人的大得多。用得正當,就能為公眾盡義務;用不得當,就能驅公眾爭權利。學生自治是一種團體的組織,所以用得不妥當的時候,也有這種危險。 第二,把學生自治誤作治人看。這個危險是隨着和第一個順路下來的,有的時候,這也是個自然的趨勢。因為有了團體,一不謹慎,就有駕馭別人的趨勢。劉伯明先生說:「人當為人中人,不可僅為人上人。」這句話,是我們共和國民的指南針。 第三、學生自治與學校立在對峙地位。學生自治會與學校當有一種協助精神,不可立在對峙的地位,但是辦得不妥當,這種對峙的情形,也是免不掉的。不過這是一種很不幸的現象,不是師生之間所宜有的。 第四,鬧意氣。學生有自治的機會,就不得不多發言,多立主張,多辦交涉,一不小心,大家即刻鬧出意氣;再由鬧出意氣而彼此分門別戶,樹立黨幟,於是政客的手段,就不得不傳到學校里來了。 以上所舉的,不過是幾種重要的弊端;至今小的弊端,一時難以盡舉,總之,學生自治如果辦理不善,凡共和國所發現的危險,都能在學校中發現出來。但是我們要注意,這許多弊端都是辦理得不妥當的過處,並非學生自治本本上的過處。如果厲行自治的時候,大家不願爭權,而願服務;不願凌人,而願治己;不原對抗,而願協助;不願負氣,而願說理,那末,自治之弊便可去,自治之益便可享了。這種利害關頭,凡做共和國民的都要練習。我們在學校的時候,有同學的切磋,有教師的輔助,縱因一時不慎,小有失敗,究竟容易改良糾正。若在學校里不注意練習,將來到了社會當中,切磋無人,輔導無人,有了錯處,只管向那錯路上走,小而害己,大而害國。這都是因為做學生的時候,沒有練習自治所致的。所以學生自治如果舉行,可以收現在之益;縱小有失敗,正所以免將來更大的失敗。

規定學生自治範圍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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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治的利弊,既如上所說,現在就要問學生自治有什麼範圍?規定學生自治的範圍,應有若何標準?

第一、學生自治應以學生應該負責的事體為限。學生願意負責,又能夠負責的事體,均可列入自治範圍;那不應該由學生負責的事體,就不應該列入自治的範圍。因自治與責任有聯帶關係,別人號令而要我負責,就叫做被治;別人負責而由我號令,就叫做治人;都失了自治的本意。所以學生自治,應以學生負責的事為限。 第二、事體之愈要觀察周到的,愈宜學生共同負責,愈宜學生共同自治。 第三、事體參與的人愈宜普及的,愈宜學生共同負責,愈宜學生共同自治。 第四、依據上列三種標準而定學生自治的範圍時,還須參考學生的年齡程度經驗。

學生自治與學校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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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治會是學校裡面一種團體,自然與學校有密切的關係。這種關係,可以分為兩類:一、關於權限,二、關於學問的。 第一、權限的關係。學生自治會正式成立之後,學校裡面的事體,就可分為二部分:一部分仍舊是學校主持,一部分由學生主持。平常的時候,權限固可以分明;不過既在一個機關裡面,總有些事體劃不清楚的。既然劃不清楚,就不能不有一種接洽的機關,使兩方面的意思,都可以發表溝通,而收圓滿的效果。此外還有臨時發生而有關全校的事體,學校與學生都宜與聞,更不得不有一種接洽的機關。人數少的學校,可由校長直接擔任;人數多的學校,可由校長指定教職員數人擔任。學生自治會職員有事時,即可與他們接洽;而學校有事時,也由這幾位和學生接洽。有這種接洽的組織,然後學校與學生聲氣可通,就沒有隔膜的弊病了。 第二、學問上的關係。天下不學而能的事情很少,共同自治是共和國立國的根本,非是刻苦研究,斷斷不能深造。我們舉行學生自治的時候,也要把他當作一個學問研究。既要當一個學問研究,那就有兩點要注意:一同學的切磋,二教員的指導。有人說,現在中國的教職員對於學生自治問題,素未研究,恐怕未必能指導。這句話誠然,但是還有些意思要注意:一學校里所有的功課都有教員指導,獨於立國根本的學生自治一門卻沒有指導,似乎把他太看輕了。二若校內沒有相當的人,辦學的就應當趕緊物色那富有共和思想自治精神的教員,來擔任此事。三師生本無一定的高下,教學也無十分地界限;人只知教師教授,學生學習;不曉得有的時候,教師倒從學生那裡得到好多的教訓。所以萬一找不到相當的人才,就請教員和學生研究也好。總而言之,學生自治這個問題,不但要行,而且還要研究。研究的時候,學校不能不負指導參與的責任。 學生自治與學校既有這兩種密切的關係,我們就須打破一切障礙,使師生的感情,可以化為一體,使大家用的力量,都有相成的效果。大家一舉一動都接洽,有話好商量,有貢獻彼此參此,在這共和的學校當中,無論何人都不應該取那武斷、強迫的、命令的、獨行的態度。我們叫人做事的時候,不但要和他說:「你做這件事,你應該這樣做」,並且要使得他明白「為何做這件事,為何這樣做」。彼此明白事之當然,和事之所以然,才能同心同德,透達那共同的目的。

施行學生自治應注意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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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各學校對於學生自治,多願次第舉行,我悉心觀察,覺得有幾件最要緊的事件,必先預為注意,方能發生美滿的效果。 第一,學生自治是學校中一件大事。全體學生都要以大事看待他,認真去做;學校里也須以大事看待他,認真贊助,若以為他是尋常小事,不加注意,沒有不失敗的。 第二,學生自治如同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之權,出於中央;學生自治之權,出自學校。所以學生自治,雖然可以由學生髮動,但是學校認可一層,似乎也是應有的手續。 第三,學生自治之有無效力,要看本校對於這個問題是否有相當了解和興味。如果大家都明白他的真意,都覺得他的需要,那末,行出來必能得大家的贊助。所以末舉行學生自治之前,必須利用演講、辯論、談話、作文等等養成充分的輿論。 第四,法是為人立的,含糊誤事,故宜清楚;繁瑣害事,故宜簡單。 第五,推測一校學生自治的成敗,一看他的領袖應知道。所以要提高學生自治的價值,就須使最好的領袖不得不出來服務。如果好的領袖潔身自好,或有好的領袖而大眾不願推舉,都不是自治的好現象。 第六,學校與學生始終宜抱持一種協助貢獻的精神。 第七,學校與學生對於學生自治問題,須採取一種試驗態度,章程不必詳盡,組織不必細密;一面試行,一面改良;雖然中途難免受到挫折,但到底必有勝利。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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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學生自治是共和國學校里一件重要的事情。我們若想得美滿的效果,須把他當件大事做,當個學問研究,當個美術去欣賞。這兩種還不夠。因為自治是一種人生的美術,凡美術都有使人欣賞愛慕的能力;那不能使人欣賞的,愛慕的,便不是真美術,也就不是真的學生自治。所以學生自治,必須辦到一個地位,使凡參與和旁觀的人,都覺得他寶貴,都不得不欣賞他,愛幕他。辦到這個地位,才算是高尚的人生美術,才算是真正的學生自治。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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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世紀初盛行於中國的教育新思潮之一。它強調學生自學、自強、自治。以學生自動為主,教師則加以指導。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46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75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区,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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