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4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4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4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4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乙縣管轄案件甲縣知事無審判權應將其判決廢棄發由第一審管轄法院另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