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的通知
国粮办发〔2020〕134号
2020年4月23日
发布机关:粮食和储备局办公厅
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的通知

国粮办发〔202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国市监标准〔2018〕84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粮发〔2019〕273号)的有关要求,着力提升粮食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粮油产品领域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强化标准意识,进一步激发粮食市场活力,发挥粮油企业标准引领作用,形成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树立行业标杆,提升粮油行业产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以高标准推动和引领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活动范围

服务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选取米、面、油、杂粮等粮油产品领域,组织开展2020年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参加活动的粮油产品加工企业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并在同行业可比范围内,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中核心指标应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严于或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应指标要求。参加2020年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的企业,必须于7月10日前将制定并执行的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www.qybz.org.cn)上进行登记公开。

(二)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征集并委托检测机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认证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等,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基于不同产品的特点,选取核心评估指标,编制“领跑者”评估方案。由开展活动的协调机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组织评审确定评估机构。征集工作另行通知。

(三)形成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第三方评估机构基于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企业标准数据,以自我声明的企业标准中涉及的消费者高度关注、消费升级急需的指标为核心指标,综合开展评估,定期形成企业标准“领跑者”入围名单,入围所涉及的具体产品应为量产的产品。对于入围企业,评估机构依据“领跑者”评估方案和企业提供的标准符合性报告,初步确定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建议名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组织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对建议名单中产品进行全覆盖抽检复核,不合格的从建议名单中剔除。

(四)发布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经公示后,由评估机构提出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并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同意后在企业标准领跑者统一信息平台(www.cpbz360.org)公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将组织在相关媒体和活动上宣传、推广和展示。

(五)建立“领跑者”退出机制。获得“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如果出现企业生产装备、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且严重影响产品性能,以及企业标准发生更新且核心指标水平出现降低等问题情况,将取消其“领跑者”称号。

四、激励措施

(一)在标准制修订项目上给予支持;支持“领跑者”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支持“领跑者”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上给予支持。

(二)鼓励各省(区、市)在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时,对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在资金安排上给予一定的支持。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支持“领跑者”企业贷款融资。

(三)推荐参评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粮油科学技术奖等奖项;鼓励在省级的评奖、品牌评价中采信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

(四)利用粮食科技活动周、质量安全宣传周、世界粮食日等活动契机,积极向消费者宣传推广企业标准“领跑者”产品。

五、相关要求

(一)各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积极组织粮油产品加工企业参与活动,在新闻和网络媒体上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开展动员宣传,大力营造“生产看领跑、消费选领跑”的氛围。

(二)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向企业收取评估费用,接受各方监督。对于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机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并依据相关法规严肃问责。

(三)参加活动的企业要确保所公开的企业标准合法合规、真实可靠、科学合理,不得弄虚作假。入围“领跑者”的企业,要提供企业标准中所涉及的产品检测报告、质量承诺书、企业信用承诺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实施方案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