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设立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清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设立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清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复函
国办函〔2003〕30号
2003年4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1]

教育部:

你部《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设立国有独资的“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清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教技发〔2003〕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分别设立国有独资的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清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经营、监督和管理校办企业及学校对外投资的股权,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两公司的设立,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严格规范学校与公司的关系,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两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可分别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二、同意北京大学将其全资企业北京市北大三川信息技术公司依法改制为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改制前将学校所属校办企业的资产(含股权)全部无偿划入公司,相应调增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出资人为北京大学。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北京大学委派。公司依法经营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中由学校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及国有股权,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高科技企业孵化,技术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资产运营和资本运作。

三、同意清华大学将其全资企业北京清华大学企业集团依法改制为清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前将学校所属校办企业的资产(含股权)全部无偿划入公司,相应调增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出资人为清华大学。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清华大学委派。公司依法经营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中由学校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及国有股权,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高科技企业孵化,技术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资产运营和资本运作。

四、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清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前,可按划转企业200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核定国有资本,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五、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清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方案和章程,由你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复函精神审批。

六、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工作,要严格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5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你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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