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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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05〕24号
2005年4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05〕2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财政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实行依法采购,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八日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适用系统 备注
一、货物类
计算机 指台式机、便携机
计算机通用软件 京内单位 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服务器
网络设备 指交换机、路由器
扫描仪
投影仪
打印机
摄影摄像器材
程控交换机
电话机
传真机
复印机
汽车 指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电梯 京内单位
锅炉 京内单位
空调机
复印纸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印刷设备
建筑装饰材料 京内单位 国务院系统 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变配电室设备 京内单位
二、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京内单位
三、服务类
汽车维修 京内单位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京内单位
规定的印刷项目 京内单位
规定的会议服务 京内单位
工程监理 京内单位 国务院系统

  注:表中“适用范围”和“适用系统”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其中,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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