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韶关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韶关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98〕29号
1998年4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韶关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98〕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民航总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韶关机场扩建改造为军民两用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韶关机场实行军民合用。

二、机场按波音737―300型飞机使用要求进行扩建改造,其中:飞行区按4C级标准、航站区按5000平方米建设。所需建设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筹措解决。

三、机场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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