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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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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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省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更好地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预算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要提高编制预算的准确性,确保收支合法、真实。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综合预算的要求编好部门预算。应做到:省级预算按部门和重大项目编制,基金预算按类别编制,省财政对下级总的补助性支出按补助类别编制。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应将省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毕。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制定相应的政府采购计划。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列人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二、加强省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省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政策变化、收支初步安排、可用财力预测等方面的情况。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省级预算草案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交财经委员会。对省级预算草案,提交审查的材料包括:预算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省级部门预算收支表,基金预算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按类别划分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或补助下级支出表,省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支出表,以及相关说明。

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在初审中应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初步审查意见和建议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及时反馈。

三、审查全省及省级预算,批准省级预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经委员会根据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全省预算及省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大会。大会通过的省级预算决议和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审查报告,应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对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监督。省级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预计省级预算收支不平衡的,省人民政府应在当年编制省级预算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财经委员会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超收收入用于安排当年必要支出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应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应对各部门、各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题调查或专项检查。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向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批复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预算收支执行及预备费的动用、上年结转资金的使用、上级专款的使用、下拨专款、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的情况,以及经济、财政、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和有关资料。

六、加强对省级决算的审查批准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省级决算草案,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省级决算草案及报告应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提交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并作出决定。

七、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要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要求,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及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省人民政府应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必须真实反映审计期内的基本情况和问题,对审计出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时依法纠正、处理。省人民政府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省人大常委会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八、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省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采取措施将省级预算外资金纳入省级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纳入财政专户,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收支脱钩和收缴分离。

省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九、依法执行备案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将制定的有关预算的规章、规定,省级预算与下级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下级向省级上缴收入、省级对下级返还或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下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接受中央财政返还或者给予补助款项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国务院审计机关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以及其他应报送的事项,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经委员会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公布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决算审查工作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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