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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6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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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60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61號解釋》
院解字第3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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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0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業經辭職照准或被撤職之軍人,除已任官者外,即不復為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五條所稱之原屬軍人,但逃亡後尚未喪失軍人身分者,如復任偽軍職,仍應依同條之規定受軍事審判,餘見本院
院解字第三二五七號
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