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令著安徽省提法司飭試署安徽高等審判廳推事吳慶莪等逕向浙省議會請願法官任用辦法

司法部部令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司法部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14日
1912年5月14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五月十八日第十八號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5月18日)

據試署安徽高等審判廳推事吳慶莪等呈請轉咨浙都督。將浙省議案不列由考試法官。而曾任推檢一項資格。請飭修正。一面付參議院提議前清考試法官如何位置。並請示遵等情到部。查法官任用。自應規定畫一辦法。斷不容省自為異。據稱浙省臨時議會議決任用法官一案。係在南北未經統一以前之規定。該員等對於該議案既有意見。可逕向該省議會請願。未便由本部轉咨辦理。著該省提法司即飭遵照。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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