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先生朴文純公文續集/卷十八

卷十七 南溪先生朴文純公文續集
卷第十八
作者:朴世采
1731年
卷十九

答問講學論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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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姜櫟兄弟問喪禮○壬申九月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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櫟等不孝無狀。一月之內。疊遭考妣喪。並有喪禮制。不無變節。而俗尙古禮。亦不無異同。旣昧禮學。又當處變之地。茫然莫知其所以折衷。茲敢條陳數件事。有所仰質。伏望參酌古今。一一指敎。俾得毋失禮意。無憾於人子之心。

鄙人頃歲。重得誤禮之罪。國人所知也。是宜自此以後不得有所輕論。而其間多被親舊強勉。又不免時效瞽說。今於勤問之下。不敢有異。伏乞覽後卽付丙丁。俾絶他患。千萬至祝。

通典庾氏問徐廣曰母喪已小祥而父亡。至十三月當伸服三年。猶壓屈而祥也。答曰按賀循云父未殯而祖亡承重猶周。此不忍變在也。故自用父在母喪之禮。靈筵不得終三年。庾蔚之曰諸儒及太始制皆云父亡未殯而祖亡。承祖嫡者不敢服祖重。不忍變於父在也。況父在之日。母亡已久。寧可以父亡而變之乎。以此兩條觀之。則母亡已久而遭父喪者。不當變於父在之日也明矣。櫟等前年十二月初一日先母棄背。又於是月二十四日繼遭先考之喪。而喪旣在一月之內。及至窆葬又復同日。其他禮制。俱無先後異同之節。然先君服亡母朞服者至數十日。則其於不忍變在之義。當從庾氏徐氏之說至十三月行壓屈之禮。禮意當然。而家禮中旣無明白可據之文。何以則可也。雖無明證。依父在母喪之禮至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可無悖於禮耶。

父爲主。又經朱子之印證。則雖於家禮無所別現。而恐無不可準行練祥之理。如何如何。第未知葬後題母主時。以顯妣耶。抑以亡室耶。若以亡室則固爲前後一致矣。若以顯妣。則似與今日以父在爲母之義。準行練祥者。不無徑庭。恐當於練祭前日。因上食措辭告以依禮文行練祥之意於妣位。然後其於幽明常變之際。可絶遺憾。若考位則生時已知其意。又無行祭事。似不必告也。未知如何。適有曾所經歷者。故敢並及之耳。

盧履氷曰禮父在爲母。一周除靈。三年心喪。朱子亦以盧說爲是。若從朱子說及盧說則祥而後似當徹几筵廢止食。俗禮從厚。雖當祥祭之後。仍奉几筵不廢上食之禮。元非古禮。從俗厚禮不廢上食之節。亦無害於禮意耶。

父在爲母之服。儀禮家禮今制國制互異。故今之禮家乃以朱子之意。參用儀禮國制。而定爲杖期。其所謂上食者。亦皆因本服三年與朞而爲之長短。然則杖朞之上食。只當止於大祥之日。自合於盧氏朱子之旨矣。殊無可疑。第嘗見寒岡鄭先生答人禮問。任屹安之泰有欲依張朱諸先生說。父在母喪一周。大祥後徹几筵。別置它所。仍行上食三年之說。此雖難爲古今之通制。而如今哀家所遭名實少異者。倣而行之。或非大過也耶。惟在量處之如何耳。

雜記曰有父之喪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服也。服其除服。卒事返喪服。註云除服謂祥除之服。以示於前喪有終也。今若將行壓屈之禮。至十三月而祥。則當行祥之日。雖重喪在躬。猶當暫釋重服。以白布衣白布笠將事。以示前喪有終之意。卒事返喪服耶。

以雜記之說推之。則其於父喪除母之服。決無所異。如來敎以白布衣白布笠行之恐當。

朱子曰。親喪先滿先除。後滿後除。又曰。當計日月實數爲節。此謂在外奔喪。成服有先後者也。先妣之喪。仲弟在道奔哭。喪出翌日到家。故與在家兄弟不同成服。差一日成服矣。今於練祥之日。當計日數。亦將差一日脫服耶。雖不得一時成服。成服旣在一月之內。則到今一時脫服。抑或無妨耶。三年之內。皆所以象生時。則今於練祥之禮。皆爲先君變除之期矣。當其行事之日。或有告辭之節耶。家禮旣無現出可據之端。參酌情禮指敎如何。

此禮所爭。在於一日之差。揆以人情。似當同時而除。然非但朱子先滿先除後滿後除之文甚明。雜記又有大功以上必滿日數而後成服之說。以此推之。服之成也旣已異日。則其除也恐無必當同日之義。愚意異日者爲是。告祝一節。所示殊得禮意。已具其說於第二條下矣。如何如何。

答姜櫟再問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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櫟等至不肖。不能自盡於親喪。比於禮之變者。竊有所疑而莫之決。敢因左右而請命矣。伏蒙不鄙辱賜回敎。考據經傳。明白開示。雖以愚頑。亦曉然知所從矣。但此乃無於禮之禮變。而欲不失其正。人子之心也。先賢所論。互相徑庭。一有所失。便作終天之悔。苟有不安於心者。不害其反復稟定。茲復條陳如左。以俟指揮。伏乞不以煩瀆爲罪。更賜裁敎。十一月行練之意。已聞命矣。將欲於今月卜日行之。近考愚伏集。則與前來敎大相不同。故別紙書上。而喪服疏義若是其明白。通典徐庾之說又復如被。吳氏乃曲引賀氏祖亡代重之說。欲推之於母喪者。固所難曉。而愚伏所答又如此者何耶。借曰賀氏祖亡猶周之說爲不足據而推之。則喪服疏說。黃勉齋受朱子指而著之於經。爲萬世法者如靑天白日。舍此而它求。則不幾於委巷之禮耶。且本疏所言乃父喪中遭母喪之謂耳。父先亡而遭母喪者。尙不得伸服。則況如櫟等先君在世。服亡母朞服者至於數十日。比之父喪中遭母喪者。尤有間焉。到今伸服三年。則殊非不忍變之義。以此言之。其爲壓降之禮明白無疑。而愚伏先生平生從事於禮經。豈於此等大禮。有未及究。而其言乃如此。未知亦有所據而然耶。

禮經立制。本以天理人情。參酌而定之。此所以爲萬世通行之道也。然禮制一定。而人情事理漸多。故或有古禮今禮之異。又有禮宜從厚之說。今以通解續父卒則爲母疏義。參以通典寧可以父亡而變之之文。其於哀家所遭。恐無可疑矣。茲承垂示愚伏答問一款。不勝瞿然之至。當時亦知沙溪問解中引杜說之意。不無遲疑者。第竊謂此雖出於所謂後世人情從厚之類。然比之禮經通典等義。當有輕重之卞。故不敢並擧而爲說矣。今愚伏之見又如此。似難輕議。抑無乃二賢所論。自爲今禮之可行者耶。亦難膠守一說。惟乞哀侍勿以鄙滯爲拘。益加博詢而審處之。庶盡追孝之理。千萬至仰。

變除時所服。亦以白布衣白布笠承敎矣。或曰雜記所論。乃母喪中除父服之謂耳。凡常時服母喪者。不敢以齊衰入父廟者。所以尊父。旣已除父之服。則不敢復以母服卒事於父祥者。亦其義也。今則斬衰在身。若以除輕服。而遽脫父之重服。着白布衣白布笠黑網巾則便同平人。不但駭俗。亦所不敢。不知此說如何。又考疑禮問解父喪旣顈之後。當妻之二祥。以布衣孝巾將事。此亦可見重喪不可輕變之義。而但雜記所言。乃所以示前喪之有終。故雖諸父昆弟之喪。亦服其除之服。卒事返喪服。若必以布衣孝巾將事。則與服其除服之義不同何耶。竊又念之。古者斬衣之葛與齊衰之麻同。則父之練前與母之葬前。無以異矣。通解本疏曰若母之葬前値父二祥。則不敢服祥服。不忍於凶時行吉禮也。果爾則今於斬衰練前。爲脫齊衰之服。急着白布衣白布笠黑網巾而將事。則終有所未安於心。姑依疑禮問解布衣孝巾等制及橫渠先生心喪墨衰之說。或有可折衷行之者耶。仲弟旣不得同日脫服。則練祥等祭皆不得參耶。

變除之節。雜記所論。可謂明白矣。今承或說。似亦不無其義。但於註疏及後儒說。俱無父母異同之論。未知果如何耳。至於通解喪服變除。雖有葛麻同服之文。若其疏意。實以凶時不忍行喪祭。故自不得服其祥服云爾。初非所與於葛麻也。第白布笠白布網巾此亦不宜用黑。白布衣。只借白色衣冠。以示前喪有終之義。恐無不可者。但三件制度。皆是常著之物。有異於古禮所除之服。猶是緦功冠絰之類。則欲以問解所論布衣孝巾行之者。實出於哀侍折衷詳審之意也。然白布冠行祥。實因士大夫間通行之禮。亦冀更加博詢。知其決不可。然後量行新禮。方甚周備矣。如何如何。

再蒙俯詢之勤。益用悚惕。雖於情契之下不得不盡其愚。而惟是傷弓之人。慮無不屆。幸乞勿煩外聞。千萬千萬。

答姜櫟問癸酉正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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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屢以禮疑仰質左右。伏蒙指敎。旣已遵而行之矣。而罪人家凶禍。實是人世間所未有者。每當變除之節。輒與古禮相反。茲不得不更稟而請敎耳。前年先考喪出之日。罪人與第三弟方在死生關頭。朝暮待天。而且在異室。故家叔不忍通訃於其中。待其稍尋生道過數月。然後始通。故喪出於十二月二十四日。而受服在於明年三月十四日矣。到今初朞之日。依朱子後滿者後除之文。罪人與第三弟皆不得服練。然罪人旣是宗子。而不可行吉祭。則支子又不可以主祭。故不敢以祥禮行之。亦依朱子所論其間忌日略設祭奠之說。祝辭書以初朞略變祥祝而用之。朝夕哭亦不敢廢。欲計罪人受服之時。擇日而行小祥。未知此果不悖於先王之禮耶。且明年再朞之日。似當撤几筵入廟。而罪人旣不脫服。則衆子亦不敢主其事。雖過再朞之後。仍奉几筵。不廢上食。直待罪人服滿之日。然後乃爲撤筵耶。伏乞一一裁敎。

承諭以宗子主祭之故。退行練祥於受服之日者。其禮原於曾子問註疏。成於朱子答曾無疑書。哀家所行。正得其義。雖於再朞之時。恐無異同也。如何如何。蓋以喪服小記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及通典司馬操論爲人後者更制三年等說推之。皆可爲變禮之旁照。無甚疑貳。是固與本喪二十五月之期。不無參差。而亦無他道愈此者矣。第禮意精微。旣難的知。人見各異。每多卞訟之端。以此不敢質言。幸乞更加博詢而處之也。

答兪岦問禮○壬申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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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廟祀事及丘墓節祭。宗子宗孫或未躬參。若使諸子諸孫中替行。則祝文闕之耶。抑以伊時所參人代名告行耶。

宗子不得參祭。則使支子攝行禮也。其祝辭曰孝子某使弟某或子某。告于某考云云。所參人不敢自告也。

心喪人以黲笠黑帶變制。雖與彩衣色帶者有異。便是吉服也。常時居處接人。則似當不論其衣帶。而如朝夕祭受弔哭泣之時。以素帶易行。抑未有不可耶。且一家之喪則勿云期大小功緦麻。當服其服耶。成服後還帶心制黑帶耶。

冠與帶俱黑。則只變帶似無意義。然禮家服中行參廟中者。權借黑帶以行。依此借白帶參弔恐無妨。一家大小喪則雖斬衰當成服。況論心喪耶。

答呂生光周問喪禮○癸酉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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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謹悉。問解雖有喪中不可行禫與吉祭之說。此則以方有斬衰正服者而言也。今左右所持乃心喪。凡所謂心有哀戚之情。而身無衰麻之服者也。如必以此而不得行祖父三年之終祭。承重改題之吉祭。則是殆以輕哀而廢重禮。不待校證而明矣。唯當祭不着純吉之服。涖事不行受胙之節。猶不至爲自同於平常之人也。鄙見如此。第增悚仄。

答金汝精問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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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喏安置萬福。何謂唱喏。何謂安置。何謂萬福。必是日用常談。而今世罕聞。敢此質問。

安置者。蓋願平安也。萬福者。蓋願萬福也。唱喏者。道安置萬福之時。引氣之聲也。乃中國恒用之語。

設饌圖醋楪不得不代以淸醬。而盛以楪恐何如。楪亦木豆耶否耶。

楪者恐如今沙貼匙之類。今恐代以鍾子。或小甫兒爲勝。

扱匙飯中西柄。似無可疑。而龜峯別有立論者。必有所見。而克成昏迷不免疑惑。敢此伏問。

龜峯扱匙微偃之說。只是取以匙取食之意而已。今詳南北曰縱。東西曰橫。凡祭饌皆橫設。正筋亦然。若獨於匙縱扱則恐未安。如何。

祭酒之義。似在初獻而已。而亞獻終獻皆爲之者。是何義。

亞獻三獻。亦當祭酒之義。詳見家禮本註可考也。

墓祭及土神祭布席行之者。有何義耶。

床石乃後出之制。故家禮只布席設祭。蓋食床。非長設之物也。

凡遭喪遭服者。或出他旅中遇朔日。則亦當望哭否。

遭喪服者。若俱持制服。則或可擇間而哭之。不然難行。

七情之初動也。思省義理。有合則發用。不合則沮遏。使不得輕動。似是謹獨之功。而克成不然。或有喜怒哀樂動於內也。雖悟其難以發用於外。而必也質於友或師門。然後心安氣順。恐是亦私意否乎。

雖或善情。若不中節不當時。則不可輕發於外人。況未必中卽當時者耶。此乃涵養省察之實功。切宜加愼。

答金汝精問禮○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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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省時拜揖之禮。當何爲。師座間參謁禮節。亦當何爲耶。寢所侍側者。有以異乎。

定省時拜揖之節。此間諸生久欲講聞。而終不能得。蓋事親之禮。莫備於內則。而無其節故也。朱子嘗論朝夕哭無拜曰。常侍者無拜禮。子必俟父母起然後拜。此亦可見矣。大抵經傳皆無父子君臣師生朝夕進見之節。父子朔望出入之拜。始見家禮。君臣之禮。亦非謝恩陳賀出入之時。則雖經筵進見。無別儀耳。師生之禮。始見栗谷院規。似可據此而行也。

侍食於君。君祭先飯。於父於師。亦然否乎。少事長賤事貴亦如何。

君祭先飯之禮。未知其必行於父師。蓋具饌而進於父母舅姑時。固當致誠。但未如國家爲君設官備物。各有所司者也。如何如何。禮之於父。有嘗藥而不言嘗食。其或有間而然耶。至若君祭而已不祭一款。雖於座中長者尙然。況父師之際乎。

父喪未除而遭祖母喪者。當服何服耶。以服制論之。斬衰重而齊衰輕。以世係論之。祖母重而父輕。恐從世係歸重祖母服否。

禮喪服小記及間傳。亦有並喪兼服之制。而有難的行。至於並有父喪祖母喪。而常服某制者。禮無其說。惟通典杜預有父母喪互服之說。而沙溪引之以爲母喪祖母喪互服之斷。今於父與祖母之喪。勢當以此斟酌之而已。蓋祖母卒哭以前。當服新喪之服。卒哭以後則俱是小祥前。當還服舊喪之服。以此量處。庶合禮意。如何如何。

凡疊喪者於其先喪之練祥禫也。宜服練服或祥禫服而行祀否乎。

疊喪者於先喪之練祥。當服其服。見問解大祥條。自可據行。惟禫祭則係是吉祭。似當更詳處之耳。

扱匙橫扱之意。則旣得聞命矣。匙有面焉有背焉。東面扱之則自不失西柄之意。而與橫設之意亦無牴牾矣。北面扱之如龜峯所論者。則雖有微偃之說。與西柄及橫設之意。俱有牴牾。竊恐如何。

扱匙之說。厥後歸考龜峯答問。蓋縱扱者。以匙加飯之節。橫扱者。以匙取飯之節。取飯之意。雖似較切。而更思之。祭祀之禮。只取大意。恐不必一如生人所爲。縱橫亦非可拘。故今擬從衆順扱。使西柄之義益明也。如何。

象傲悖德。而父母不悅。則舜如之何。

此事千古。唯有大舜所行規模耳。舍是恐無它道理。然其傲或不至於象。則猶可善處矣。

答金汝精問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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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地謹伏問。性與德有以異乎。何謂性何謂德。

性與德之訓。中庸首章盡之。其分則受於天爲性。得於己爲德。

元亨利貞謂之四德。而元者善之長也。則元爲太極之全德否。

天之道元爲長。人之性仁爲首。似可以太極之全體稱之。然其說曰元亨者誠之通。利貞者誠之復。又曰誠者五常百行之本。以此推之。元仁非太極。誠是太極也。

仁義禮智是人之四德。而仁爲本心之全德。則四端七情之發無私邪者。一從此德而流行者否。

仁雖本心之全德。其用旣有四端七情之殊。則亦難全以仁目之。然其發用大體則似不外於此矣。

祭饌中魚肉之腥熟。無所考證。然熟而薦之。誠無所傷矣。至於蜜果雜用於果品元數。則有違於膏煎之物不用之義。竊恐如何。

禮曰饋食之道自熟始。然則腥熟並用。古之義也。至家禮以常饌代俎肉。故無用生之法。或有以魚肉當之。恐非其倫。膏煎之說。亦出禮記。然今之祭饌。多與古禮不同。若必因此而不用則太泥矣。但不可爲正法耳。

以淸醬代醋楪而奠于匙楪之東者。鄭藍浦猶以爲病。而克成淺見正合於奠醋本意矣。至於扱匙之取龜峯所論者。則並與藍浦所見。俱未免疑惑。何者。以前日下示縱橫之意論之。必以橫扱爲宜。則東面扱之。然後自不失西柄之義。而並其橫設之意。得無牴牾矣。以宋龜峯所論取食之意。北面扱之而微偃于西。則似甚牴牾。敢復伏問。竊恐如何。

要訣備要皆用醬。而失其所置之方。故代用於醋楪。乃鄙見也。其疑變通之或涉率易者。不無其義。然以事理參之。恐非大誤也。扱匙之說。具在前答。不復論。

祀后土與墓祭云布席而不云設卓者。恐以園野之禮。只從簡便而然否。

后土及墓祭布席。蓋以古者用席不用床卓故也。今則並用床似可。但俗人必爲石床長設於墓前。此則無義矣。

答泰初姪問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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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王公國都。記中王宮王者之宮。國都諸侯之都云云。意則固通。而語似欠明。愚見則此不必分稱以王者諸侯。似當只以立學之處所看也。王宮通指東膠。大學在國中王宮之東及諸侯小學在公宮南南之左也。國都似通指虞庠。小學在西郊。諸侯大學在郊也。蓋郊是國都之外而稱國都者。猶王宮之東亦稱王宮也。擧王宮而言則公宮可以通看。未知如何。讀書記大學

來說亦是。但章圖曰天子之學。卽王宮之學。諸侯之學。卽國都之學。蓋以大義爲主也。

經。章句大全記中大全。謂諸儒小註也。下語似未穩。竊詳章句得小註而後方有大全之義。非小註獨爲大全也。似當曰大全云者。該小註而言之也。未知如何。

得之。

明德者者也。竊詳凡德字有得字之訓。故人之所得乎天云者。固是照管字義。爲德字張本者也。然尤菴以此爲釋德字者則果誤矣。記中所謂就明而德已在中者。誠爲的確。其下所論俱極詳悉。但所謂天者命也性也之性字。恐是理字之誤書者。而能致其虛靈不昧之能致二字。恐未穩。如何。區區嘗以爲只虛靈不昧四字。卽所謂明德而正指心性也。以明德分言之則虛靈不昧處是心。虛靈不昧底是性。如是看敢問如何。

所示誤處。儘看得是。末段說亦皆通允矣。大抵鄙論明德一款。固爲有據有證。井井不紊。第金生直卿嘗謂通下者也以上。方是明德之全訓。當時以爲太拘。今以下文當因其所發而遂明之及或問所謂全體大用蓋無時而不發見於日用之間者揆之。恐此說終爲周備無欠。亦不可不知也。

人生得天地之性。語類答陳北溪知覺之問曰。理未知覺。氣聚成形。理與氣合。便能知覺。北溪必因師說而有此言也。果似無病。而栗谷非之者。恐是賺連當世分看理氣之弊而幷疑先儒也。至於沙溪,守夢又因而推之太過。記中所論誠然矣。然擧太極說以下五條以駁栗說。恐非所以盡前人之意也。如程子之論性。與孟子不同。而程子豈不知孟子之意。又豈斥孟子之言也。要之兩說皆不可無。而惟觀其所從而言者如何耳。幸於此更加詳審。簡當下語如何。蓋理氣固是二物。而所謂有先後有相合。乃窮源極本之論也。據物上看則實未有相合之時相離之處。若以言語指擬則可以剔出對擧。以明理自理氣自氣之脈絡。然不可以造化機括處。便謂眞有偏出雙行之實也。朱門以來。理氣之說甚明。後儒因狃於分析一邊。反不明於造化者多矣。栗谷以獨到之見。有爲而言之。故只擧程朱所論混合一邊。推衍說破。終未見其爲病也。但必欲論栗谷之過當處。則栗谷之意凡於分說理氣處。在先賢則恐或下語未精。誤學者眼目。在前儒則或恐其滯於言語。實未見其道體。竊恐其意似已偏了。且樂渾全而惡分析。則難以明理。又理之一字。尤有切於用工。故聖賢敎人。多在偏處說。而猶不能無後弊。況又惡人偏說。只務察其混合之妙。則恐或至於微看理字。見得氣重。其弊反有甚者矣。栗谷急於救一時之弊。不暇深念其後弊。此似是栗谷之失也。愚見如是。未知如何。

此段所論。殊極諄切。不任荷戢。蓋栗谷以高明超卓之資。其於理氣性情上。實有自得透徹之見。豈後學之粗涉儒家。只管推排文義者所得以論乎。第其義理周正處。惟在聖學輯要論心性情章中。至於理氣長書橫說豎說。雖似痛快。其間名義道理。往往不無與先儒出入者。至以朱子四端理發七情氣發之語。直爲記者之誤。不思就本文更求通看默會之道。則恐其主張不相離。非有合之意。太似過當而然也。雖其本意欲矯退溪雲峯之失。而其說不免偏重如此。一弊未祛而一弊又生。豈能盡得聖門中庸之理耶。但觀來說其所加勉於弊論勤矣。然其自議此老則無異所謂同浴而譏裸裎者。亦未知何如也。本說更詳之。別無剩語。惟一向至氣合八字删去耳。

當因其所發復其初。記中又按一條。所謂因其所發。似指誠意而言。蓋此所發。實承上文本體之明說下來。故當以情言之。竊詳此段脈絡正意。固不出情之一字。比經文條目工夫。別成一義明矣。蓋與正心傅章句說察說敬者。同有功於後人者也。然其大義自與經文不異。故語類曰明之之明。乃致知誠意等事也。今以所發地頭言之。愛親敬長之知。好善惡惡之意。亦在其中。此意似又不可不察也。鄙人讀書之拙法。先尋脈絡正意。然後如又有餘意之自在其中者。竊欲從地頭兼看。以足用工之節度。未知此箇意思。畢竟爲看書之病否如何。

所諭別成一義與說察說敬同有功於後人者甚當。愛親敬長之意。已在小註朱子說中。以正意爲主。以餘意兼看者。自是讀書之通法。但有些少牽強之病。則便非正見也。

知至。語類曰尋常只將知之至作盡字說。近來看得合作切至之至。知之者切然後貫通得誠意底意思。如程先生所謂眞知者是也。朱子此言。雖非知至之正意。而備言外之一義。幸依記中兼存一說之例收錄如何。尋常點檢得人已上不得力處。都在此關。故竊嘗有味乎此言。漫及之耳。

語類切至之說。得所未聞。當加添錄。甚荷甚荷。

必自慊而無自欺。一於善。改以必自慊。旣是朱子晩年定論。而爲萬世不易之訓。而區區尋常未見其晩筆較好於舊說。尤未曉北溪之以一於善闕却惡惡一邊爲欠者也。今見吳氏虛齋亦不能無疑於此記中。只斥其非。而不言其一於善之當改處。愚意又不能釋然。因竊更思之。經章句中特於誠意致知格物訓詁之下。幷以欲其二字繼以言之。其意不過曰格物欲其物格。致知欲其知至。誠意欲其意誠云爾。非有所以重言用工之意也。然則一於善語雖要切。正是誠意之事已自在於實其心之所發一句中矣。非所以疊說於誠意處也。朱子之所以改之者。或出於此歟。自慊自欺之得序與傳文所云相左者。不必費辭。自有可明者。傳文之毋自欺。爲誠意之事。此註之無自欺。爲意誠之驗。蓋毋字與無字意不同故也。傅註之得序相殊。各得其當。從可知矣。如是看得。未知如何。

此所論皆甚明允。甚慰人意。鄙說中至其不分善惡云者以下。皆欲言一於善當改之意。雖或未臻痛快。固自有義。幸更詳之得序二字。似出於節要與南軒論中和末書。然紙頭註云得唐本作次。則今恐不宜循用也。

格至也无不到也。窮至之窮字。尋常以爲窮究之義。蓋欲看以微帶窮推究賾之意也。雖觀諸書。無有的指如鄙見者。而程子之必稱窮而至之。章句之必加窮至云者。太煞有意。似不可與極至之義無甚分別矣。今見沙川之言曰窮字之意。與所謂如窮人無所歸之窮同。如是則意味不緊切。而記中似亦從之。未知鄙見果誤耶。更賜示破如何。○栗谷所云格物之格。窮底意多。物格之格。至底意多者。只明其窮底意上重而下輕。非謂至字之意上下有間也。亦似無妨。而然終涉苟簡。且其所以諺釋。正如沙川之說。殊欠平順。記中雖以偏重斥之亦可矣。而其所謂已窮至之說。與愚見微不同。敢此取正焉。竊謂格之爲訓。只是至字。而在格物則窮字意思自在其中。非人強加之也。不如是則意不通。稽諸他經。亦多此例矣。至其在物格則只用至字訓而自足。無待乎窮底意也。栗谷雖以一字之義。上下差異爲嫌。而其所爲說。終覺苟簡。寧不如一依格物註必下窮至二字。物格註只用至字之意。看得儘自然。是故栗谷又有物格只是至底意之說。恐當爲定論矣。且以格物之窮至。對致知之推極。物格之無不到。對知至之無不盡。殊極整齊簡易。經文本意似只如此。未知如何。

格物一章旨趣工夫。俱無明白可據者。程叔子始曰格至也。窮理而至於物則物理盡。朱子仍之。不敢有加。蓋爾雅釋詁有格至也之訓。其本似出於此。而亦無明證。尋常以爲格雖正訓。非窮究其理則無以成其至。故曰窮至事物之理云爾。蓋旣曰窮究則所諭窮推究賾之意。豈待前說而保其必然耶。至於沙川窮人之說。非窮究之謂。乃窮極之稱。字雖同而義則異。當時以其上下文義取之。亦未有必從之見也。要當商量去就耳。○格物之格。兼用窮至兩字。物格之格。只用至字。栗谷及鄙說皆嫌其上下異義而然。然栗說物格之格全無窮字之義。而曰至字意多。有若窮字之意亦與其間。故所諭苟簡者是也。雖於鄙說其無窮字之義正同。而只因工夫功效兩節。而曰旣於用功。可曰欲窮至。則其於收效。豈不可曰得窮至乎。義或小礙。而理無不通矣。若來諭所謂或窮至或至。各還其本意云者。最爲經省無病。謹當以此爲正。

峻德。記中按峻德一條。自必加克明之功以下。恐成語病。無已則只曰峻德雖是固有之大德。然其功效極至之後。方見其大云云。則見之者不疑。如何。

所諭未詳。豈以堯是生知之聖。故加功以下。反成語病耶。今欲自必加至之域。改之曰必有克明之功。然後其德云云。如何如何。

誠其獨也。末端又按兩條所云自欺取舍之說。考覈明的。愚意亦嘗以輯註所謂非指下文小人間居爲不善而言者爲主。而不察於容其二字之義。今見記中云云。殊覺釋然。但朱子所謂舊說終非本文之意者。蓋似以所謂自欺之根爲太委曲而言也。今雖以傳文文義觀之。掩其不善而著其善。自是自欺之甚底。好善不如好好色。惡惡不如惡惡臭。自是自欺之微底。此箇意思依然自在。然則以兩節大義。雖固以毋自欺與自欺反說一遭看了。其間又自有精粗之別。亦不可不知。不爾則非少病矣。然則記中末段所論舊說之失。似涉太過。若删去之失二字。則語義平當而文勢亦不妨矣。○記中所論自慊之義。殊極詳確。然竊詳自慊是形容好惡得眞時意態。推其地頭。正在誠意意誠之間。從其輕重而通言於工夫功效。恐自無妨。語類中諸說之同異。似固然矣。今若必以言於工夫者爲定論。則似未見其的確。而又引經文章句爲證。恐非其當。未知何如。

來諭好善不能如好色一款。所論亦好。末段二字亦已删之。○所諭自慊之義。正在誠意意誠之間。從其輕重而通言於工夫功效者。豈以以自慊爲功效。不惟諸儒之言如此。朱子說亦有之故耶。誠意意誠。其間所爭固不多。然義理文勢有主有客。今方說毋自欺之功。而曰如惡惡臭如好好色。此之謂自慊。反欲歸之於意誠之效。則將置富潤屋德潤身於何地耶。且不從朱子晩年手筆。而欲因語類未定之說。必爲通看於彼此。恐亦未當。若曰其以工夫看者固是正義。苟能誠意則意固已誠矣。其間不甚相遠。亦爲如此看則其或可耶。不敢質言。

以審其幾焉。按幾者動之微一段。與意者心之發不同。蓋欲推上一步地痛下工夫云云。殊涉可疑。幾雖動之微處。猶不可與情同指。只是指意之初萌處而言也。蓋意是緣情計較。所涉稍廣。故拈出其初萌處。以爲猛省之地。若謂之推上一步地。則便是未發境界。恐不可如此說也。大凡獨者以意之地頭而言。幾者以意之幾微而言。雖所指各異。而不害爲三者同一途也。且欲動未動之間云者。尋常未曉朱子之意。從古聖賢敎人用工。只在心之未發已發兩件而已。安有別尋其欲動未動之間而用工之理乎。妄意朱子此言。蓋指其意之稍涉事爲者而言。故不得不如此說也。未知如何。

所謂推上一步地者。正指欲動未動之間而言。非有所干犯於未發境界也。易曰幾者動之微。通書曰動而未形。有無之間者幾也。其註問幾如何是動靜體用之間。朱子曰似有而未有之時。在人識之耳。蓋意者心之所發也。獨者人所不知而已所獨知之地也。幾者動之微。欲動未動之間。便有善惡。然則意者心之發與通書幾善惡之訓。皆似泛指而通言耳。幾者動之微。是欲動未動之間。又與易所謂吉凶之先見者。實爲幾之最上初頭。似有而未有之際。故曰推上一步地。痛下工夫。雖不出於意獨圈套。而乃在於意獨初頭云爾。辛更詳之。如何如何。

近思錄首篇太極圖說註。精粗本末無彼此也一句。愚尋常以爲此與形而上下爲道器。大義略同。精粗本末似屬形。彼此似屬道器矣。且此句文勢。實與上句五殊二實無餘欠相對。而意義則參差作對。蓋精粗本末對餘欠。彼此對五殊二實矣。栗谷所謂一理通於無精無粗無本末無彼此之間云者。不成文義。似必沙溪傳說之誤也。然熊氏所謂陰陽爲粗爲末之說。記中所論陽末陰粗之道看來。畢竟未安。敢此稟質。近思錄

大抵圖說精粗本末彼此語。與上句五殊二實無餘欠相對。而意義則參差作對一款。反復推究。終未見得其必然。不敢有說。鄙記陰陽粗末之道以下兩句。亦嘗病之。今來說又如此。謹改以陰陽之粗末。太極之精本。似差簡省。未知然否。

心一也觀其所見如何耳。記中惟觀所見之當否云云。恐似非程子所謂如何二字本意也。愚則以爲惟觀其著書者之所見。在於指體而言則只一箇心字可以未發看。在指用而言則只一箇心字亦可以已發看。未知如何。

心一也條。鄙說當否二字。曾修改而曰在體則謂之體。在用則謂之用而已。恐亦不背於來諭矣。

答庶族姪泰崇問正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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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考墓表稱號。

未復官之人題主稱及第。乃我國通例也。墓表恐無所異。至於稱別號。或是非常調者。不得已之事。似難爲法。

所生祖母神主稱妣及傍題稱孝字。

旣有嫡母夫人稱顯妣。則其所生母只當稱亡母。若以退溪亡字未安之意爲拘。則以故字代之亦可。若其稱妣及旁題稱孝者。皆非是。蓋亦以妾母不世祭。則於祖母無當故耳。

外家祭幾代。

禮無祀外家之文。安有定著幾代之制乎。凡無於禮者。當以俗例人情參之。異得其正。以此博訪而詳處之爲可。

朔望焚香節次。

朔宜行參。望宜焚香。所以有差等也。若家甚貧。一盞酒一器果。亦不能備者。只得並行焚香。但其儀則用朔望之禮矣。

墓祀若不得行於墓所。則當行於家廟耶。其禮亦如何。

廟中諸主之墓皆在一處者。若墓所有故不祭。則四名日並須代薦於廟。以常時不行節祠於廟者言。若常時並行墓祭俗節者。自當不論。然饌品當用廟中俗節之規。不可用墓祭盛饌。蓋廟嚴不得輒用墓饌而薦也。若諸主之墓各在。或行祭或不行祭。則恐難揀擇而行之。並姑廢似宜。

瘟疫行祭與否。

合家染瘟疫者。勢似不得行祀。世人或以隣里近村而不祭者。惑矣。大疫則只兒少染痛。恐無不可行祭之義。小疫則自前國俗無忌祭之事。不必論也。

產家過幾日後行祭乎。

禮妻將生子居側室。夫使人問之。至于子生。夫又使人問之。齋則不入其室之門。然則惟產者不與於祭。其餘家人自若行祭可知矣。若所詢只一婦有產。他無代行者。則其勢亦只得姑廢而已。恐無奈何矣。

答錦平孫問正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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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紙送達坡丈座下。得其回敎以示幸甚。問有三配從夫同葬一崗者。而其葬地次序男位墓在第三位。第一配墓在第一位。第二配墓在第四位。第三配墓在第二位。蓋其始葬也。不能逆料他日事。而其後則拘於地形。以致先後易次。到今無可奈何。而享墓之時。同陳一床。則其陳設飯羹及獻酌之際。當從葬地次序而爲之乎。抑從享祠宇之禮。一以男女先後之次爲之乎。

 

甲者曰享墓之制。一從葬地。酌獻之時。當以獻男位之酌奠于第三位。次以獻于第一配之酌奠于第一位。次以獻于第二配之酌奠于第四位。次以獻于第三配之酌奠于第二位。而飯羹陳設。亦當依此圖奠酌次第而爲之矣。

 

圖乙者曰凡享神之道。祠與墓不異。豈可以葬地之換次。幷易其酌獻之次第乎。當依享祠廟之制。以獻于男位之酌奠于第一位。以獻于第一配之酌奠于第二位。而第二第三配之酌。亦當倣此。以奠于第三第四位。不可拘於葬地之次序。當如此圖矣。

甲乙兩說。俱出臆見。未有以古人之定論證之者。朱知或有古昔可據之禮耶。東平尉鄭載崙

凡處變禮。雖解正據。必有旁照。如今律官無正律。則用比律可以斟酌上下也。今此禮事理乖違。於古殊無可據。安有定論於文字間乎。假令有之。生精昏已多。又非其所及也。惟思家禮葬法男西女東。而世俗或不免易次爲女西男東者。其家立石於墓前。書夫人祔右字以別之。然則其祭也。必先設於男位而後女位。與以西爲上之常制不同也。今四墓同岡而亂次。視此尤甚。實無斟量合禮之勢。如就所示甲乙兩說而言之。甲者爲勝。以其本位雖乖。而可因行祭次第。猶得義正而禮當故耳。若如乙者之說。其勢倍艱。蓋祭必依神。雖曰祠正而墓亂。不從當位之墓次。而乃從遠隔之祠次。其於彼此交互之際。恐有益覺其難安者矣。但來意欲知古人可據之禮。而卒又奉進臆說。是誠無如之何也。區區媿歎。不止爲僭汰之私而已。

答弼明孫問壬申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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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時節祀及忌祭墓祭卒哭後。則當依備要所著使服輕者行薦。亦以單獻行禮。而旣已過祀於家內。則身不參過。心有所缺然。或可以參祀而不爲親自奠獻耶。抑將使服輕者行薦。而辭神後參拜耶。

若有服輕者行禮。則喪人恐辭神後參拜爲勝。

節祀及忌祭墓祭。旣不能備禮行祀。則祝辭皆闕之耶。或以代行之意。告於祝辭中耶。

讀祝乃祭之盛節。喪中忌墓祭旣不能備禮。則闕祝似宜。節祀乃指俗節參禮而言。本無祝矣。

四時節祀。旣有行過之文。則禰祭似與節祀無間。當爲設行。而節次則當依備要所著節祀之禮耶。

禰祭與時祭意義一體。居喪時亦恐不得行。

朔望參。亦使服輕者代行。而不爲參過耶。或以俗製喪服依前薦獻耶。

朔望參。視忌墓祭爲輕。喪人雖以俗制喪服。入廟行參。不至有妨。

晨謁。三年之內姑闕之耶。或以俗制喪服依前爲之耶。

當姑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