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宁行复第40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宁行复第40号
2024年3月15日
发布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宁行复第40号

申请人:胡雨轩,男, 

被申请人: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

住所地: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 158 号。

主要负责人:张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斐、陶洋杰,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胡雨轩不服被申请人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查验其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查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2024年1月12日下午两时许,申请人在南京地铁四号线岗子村站接受安检前,一名被申请人民警要求查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在要求该民警出示《人民警察证》后,当即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民警涉嫌违反规定查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该民警在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称该法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可以在车站(包括地铁站)查验居民身份证。为了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申请人最终向该民警口述了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并经该民警查验后进站乘搭地铁。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被查验居民身份证时无任何违法犯罪嫌疑,故被申请人民警在岗子村地铁站查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本案中,仅有一名被申请人民警在岗子村地铁站查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程序违法。

综上,申请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依法全面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事实。2024年1月12日14时许,申请人携带行李箱从地铁四号线岗子村站进站乘坐地铁,被申请人仙林湖站所民警杨同会在出示警官证后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查。申请人口述身份证号码,经民警查验比对认.为没有可疑情况后让其离开。胡雨轩进站乘坐地铁。

二、证据方面。 1、车站站厅监控录像。

三、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查过程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称《人民警察法》)、《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以下称《巡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称《居民身份证法》)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以下称《盘查规范》)的有关规定开展身份核查工作,无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四、法律依据。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根据《巡逻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二)查验居民身份证;(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六)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根据《盘查规范》第二条之规定:本规范所称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根据《盘查规范》第九条之规定:查验身份时,应当先查验身份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查验证件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二)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三)注意被盘查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四)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被申请人民警查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五、关于申请人申请复议提出的理由的回复。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及《巡逻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本管辖区域内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实施依法查验身份证的行政职权;被申请人民警着制式警服于2024年1月12日在南京地铁四号线岗子村站对安检机安检工作进行督导过程中看到申请人携带大号行李箱进站乘车,因岗子村站周边无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客流集散地,日常客流较少,民警认为申请人行为可疑,遂经向申请人告知身份,告知查验的法律依据,出示警官证等程序后,当场查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根据《盘查规范》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查验身份证程序合法。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引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检查身份证并不是案件办理行为,故申请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适用法条错误。根据《盘查规范》的规定,盘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本次查验身份证的过程中,被申请人一名民警在进行安检督导的过程中认为申请人有嫌疑,遂对申请人的身份证进行查验,于法不悖。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查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恰当,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对申请人复议请求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月12日14时许,申请人携带行李箱与同行人员进入南京地铁四号线岗子村站乘车,被申请人下属仙林湖站所民警出示警官证,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查。申请人口述身份证号码,民警查验比对认为没有可疑情况让其离开,申请人进站乘坐地铁。

2024年1月17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查验其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向本机关提交《补充意见》,请求对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不予采纳,并申请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进行附带审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车站站厅监控录像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可见,被申请人负责维护本管辖区域内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依法实施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职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民警于2024年1月12日14时许在南京地铁四号线岗子村地铁站进行安检工作督导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携带行李箱进站乘车。公交地铁站属于城市交通重要场所,岗子村站周边并无客流集散地,民警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可疑,经出示警官证及告知法律依据后,依法查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核对,该查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盘查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被申请人实施盘问检查,并查验身份证行为时仅安排一名民警构成程序违法。对此,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民警在车站、码头等特定场所巡逻执勤中,为维护社会治安需要,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对有关人员实施查验身份行为,属于公安民警的日常巡查工作内容,并不等同执法办案中的调查取证或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故被申请人在安检督导中安排一名民警查验申请人身份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请求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进行附带审查问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作为公安部为规范盘查行为制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其上位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该《盘查规范》第五条关于盘查民警人数的规定与制文依据的上位法律法规及《行政强制法》并不矛盾冲突。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并非被申请人作出本案涉案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申请人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故对其该请求事项,本机关不予理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查验申请人胡雨轩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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