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于北京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2018年11月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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