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四号
——2023年4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3年4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4日下午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关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决策部署,吸收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4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修复的科学性,加强规划论证评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编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

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通过建立完善名录制度,加强青藏高原野生动植物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发挥公益组织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中的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鼓励和支持公益组织参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四、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是增加对破坏草原植被行为的处罚,以与有关禁止性规定相一致。二是明确违法利用、占用青藏高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建议加快出台配套规定,加强法律宣传普及,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跟踪评估法律实施情况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地方尽快制定配套规定,扎实做好法律宣传,切实抓好法律贯彻实施,推动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实,共同做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

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3年9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