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6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徐 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四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视频座谈会,专门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单位、社区工作人员、居民代表等的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福建、河北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残联、高校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残疾人代表等的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统筹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与适老化改造,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重要举措,本法应该有所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涉及的范围广泛、情况较为复杂,为确保改造取得实效,政府制定的改造计划应当具有针对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从国家支持、政府推动、居民配合三个方面,对加装电梯等无障碍设施作出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广泛关注加装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的问题,应当进一步明确加装范围,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并充分考虑居民的不同利益诉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加装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的住宅范围明确为“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二是增加“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以及房屋所有权人“加强沟通协商”的规定。

四、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单位提出,应当鼓励编写、出版盲文版、低视力版教材,满足有视力障碍学生的学习需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教材编写、出版单位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实际,编写、出版盲文版、低视力版教学用书,满足盲人和其他有视力障碍的学生的学习需求。”

五、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按照公共图书馆法的规定作了修改。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也应当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相衔接,进一步扩大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的主体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的规定。

六、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药品等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商品外部包装配置盲文、大字、语音说明书。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商品尤其是药品的说明书字体小、阅读不方便的问题较为突出,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国家鼓励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识别和使用。”

七、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全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应当推动有条件的地方高标准建设无障碍环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八、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措施,并支持新技术成果的运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鼓励支持措施中增加“税收优惠”,并增加“促进新科技成果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运用”的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6月1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基层有关政府部门、残联、残疾人代表和专家学者等就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全面规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内容全面、结构合理,主要制度规范是可行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出台。与会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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