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立法於民國90年12月28日(現行條文)
2001年12月28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於民國91年1月30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820 號令
有效期:民國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82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05438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通則依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某地辦事處(以下簡稱各地辦事處),辦理各輔助港港務航政業務及工程事項。

第三條 (等級核定及人員編制)

  各地辦事處視各輔助港航政及港務之繁簡分為甲、乙二級,其等級由高雄港務局專案報由交通部核定之。
  甲級辦事處置主任一人,並設信號臺(話務臺),置臺長,由課員或技士或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副工程司一人,幫工程司一人,技士二人至三人,課員二人,辦事員三人,事務士六人至十人,操作士二人。
  乙級辦事處置主任一人,並設信號臺(話務臺),置臺長,由課員或技士或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副工程司一人,幫工程司一人,技士二人,課員一人,辦事員二人,事務士四人至六人,操作士二人。
  前項工程人員,如各輔助港無工程興建時,暫緩設置。已置者,應兼任其他事務,如遇重要工程,原有工程人員不敷分配時,得由高雄港務局就局內工程人員臨時調用之。

第四條 (會計員掌理事項)

  各地辦事處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五條 (職稱之資位)

  本通則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第六條 (人員任用之依據)

  各地辦事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各地辦事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第七條 (辦事細則)

  各地辦事處辦事細則,由各地辦事處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

第八條 (施行日)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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