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文化協會廣州分會選派留日學生畢業後回國服務辦法

中日文化協會廣州分會選派留日學生畢業後回國服務辦法
作者:中日文化協會廣州分會總務組(汪精衛國民政府)
1942年10月
本作品收錄於《中日文化協會廣州分會報告

第一條 本分會選派留學生後回國服務,須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各生須於畢業前三個月將畢業時期,及學習科目,並出具志願書,確定服務範圍,呈報此分會。

第三條 領到「畢業回國旅費」後,須即起程回國,不得逗留。

第四條 回國後一個月內,須向本分會報到,呈繳畢業證書,如有着作,或特別成績,或有專門技術之發明,須一併呈繳本分會。

第五條 履行以上各項手續後,候由本分會指派或介紹相當工作。

第六條 未經本分會批准,不得在外國或外省任職。

第七條 如違反四,六條之規定,則追還以前一切留學費用。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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