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

2017年12月20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3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编辑

第93号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税务总局局长
: 肖 捷
: 于广洲
: 王 军

2017年12月20日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编辑

在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原第八条和第九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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