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中國共產黨第八届中央委員會
1958年8月29日于北戴河
(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北戴河扩大会议上)
(一九五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一、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大型的综合性的人民公社不仅已经出现,而且已经在若干地方普遍发展起来,有的地方发展得很快,很可能不久就会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一个发展人民公社的高潮,且有不可阻挡之势。人民公社发展的主要基础是我国农业生产全面的不断的跃进和五亿农民愈来愈高的政治觉悟。在经济上、政治上、思想上基本上战胜了资本主义道路之后,发展了空前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创造了可以基本上免除水旱灾害、使农业生产比较稳定发展的新的基础,在克服右倾保守思想,打破了农业技术措施的常规之后,出现了农业生产飞跃发展的形势,农产品产量成倍、几倍、十几倍、几十倍地增长,更加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和先进的农业技术措施,要求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农村工业的发展也要求从农业生产战线上转移一部分劳动力,我国农村实现机械化、电气化的要求已愈来愈迫切;在农田基本建设和争取丰收的斗争中,打破社界、乡界、县界的大协作,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成为群众性的行动,进一步提高了五亿农民的共产主义觉悟;公共食堂、幼儿园、托儿所、缝衣组、理发室、公共浴堂、幸福院、农业中学、红专学校等等,把农民引向了更幸福的集体生活,进一步培养和锻炼着农民群众的集体主义思想。所有这些,都说明几十户、几百户的单一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在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

二、社的组织规模,就目前说,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某些乡界辽阔、人烟稀少的地方,可以少于两千户,一乡数社。有的地方根据自然地形条件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也可以由数乡并为一乡,组成一社,六,七千户左右。至于达到万户或两万户以上的,也不要去反对,但在目前也不要主动提倡。

人民公社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有可能以县为单位组成联社。现在就应该对人民公社的分布,以县为单位进行规划,作合理的布局,

社的规模扩大以后,由于农林牧副渔、工农商学兵综合性的发展,社的管理机构也必须有适当的分工,要在组织精干和干部不脱离生产的原则下,建立若干分工负责的部门。并且要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

三、小社并大、转为人民公社的做法和步骤。小社并大,转为人民公社,是当前广大群众的共同要求,贫农、行中农是坚决拥护的,大部分上中农也是赞成的,我们要依靠贫农、下中农,充分发动群众,展开鸣放辩论,团结大部分赞成并大社、转公社的上中农,克服另一部分上中农的动摇,揭穿和击退地主富农的造谣破坏,使广大农民在思想解放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并大社、转公社,防止强迫命令。在步骤上,并大社,转公社,一气呵成当然更好,不能够一气呵成的,也可以分两步走,不要勉强、性急。各县都应先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

并大社,转公社必须与当前生产密切结合,不仅不能影响当前的生产,而且要使这个运动成为推动生产更大跃进的一个巨大力量。为此,在并社初期可以采取“上动下不动”的方法,首先由原来各小社联合选出大社的管理委员会,搭起架子,统一规划部署工作,把原来的各小社改为耕作区或者生产队,原来的一套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度暂时不变,照常经营,一切应该合并调整的东西和合并中应该解决的具体问题,以后再逐步合并、逐步清理、逐步解决,以保证生产不受影响。

社规模的大小,并大社,转公社进度的快慢,以及做法和步骤,都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当地的情况自行决定。但是,无论在秋前秋后或者今冬明春合并,都应该从现在起,就把准备合并的一些小社串连起来,共同商量,统一规划秋后的农田基本建设,统一安排为争取明年更大丰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并社中的若干经济政策问题。在并社过程中,应该加强教育,防止少数社发展本位主义,在合并前不留或少留公共积累,分多分空。但是,另一方面,又必须了解,由于各个农业社的基础不同,若干社合并成一个大社,他们的公共财产,社内和社外的债务等等,不会是完全相同的,在并社过程中,应该以共产主义的精神去教育干部和群众,承认这种差别,不要采取算细帐、找平补齐的办法,不要去斤斤计较小事。

人民公社建立时,对于自留地、零星果树、股份基金等等问题,不必急于处理,也不必来一次明文规定。一般说,自留地可能在并社中变为集体经营,零星果树暂时仍归私有,过些时候再处理,股份基金等可以再拖一、二年,随着生产的发展、收入的增加和人们觉悟的提高,自然地变为公有。

五、关于社的名称、所有制和分配制的问题。

大社统一定名为人民公社,不必搞成国营农场,农场就不好包括工、农、商、学、兵各个方面。

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还是以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这可以避免在改变所有制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实际上,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地代替集体所有封,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有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年内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过渡到了全民所有制,如国营工业那样,它的性质还是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然后再经过多少年,社会产品极大地丰富了,全体人民的共产主义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都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教育普及并且提高了,社会主义时期还不得不保存的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都逐步地消失了,反映这些差别的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也逐步地消失了,国家职能只是为了对付外部敌人的侵略,对内已经不起作用了,在这种时候,我国社会就将进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时代。

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也不必忙于改变原有的分配制度,以免对生产发生不利的影响。要从具体条件出发,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改行工资制;在条件还不成熟的地方,也可以暂时仍然采用原有的三包一奖或者以产定工制等等按劳动日计酬的制度,条件成熟以后再加以改变。

人民公社虽然所有制仍然是集体所有的,分配制度无论工资制或者按劳动日计酬,也还都是“按劳取酬”,并不是“各取所需”,但是人民公社将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

六、现阶段我们的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建立人民公社首先是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而建设社会主义是为了过渡到共产主义积极地作好准备。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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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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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九五八年九月十日《人民日报》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