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华国锋同志任中共中央第一副主席、国务院总理的决议

中共中央
关于华国锋同志任中共中央第一副主席、国务院总理的决议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1976年4月7日于北京市
本作品收錄於《人民日报
新华社1976年4月7日讯,载4月8日《人民日报》

中共中央
关于华国锋同志任中共中央第一副主席、国务院总理的决议

(一九七六年四月七日)


根据伟大领袖毛主席提议,中共中央政治局一致通过,华国锋同志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一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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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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