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
作者: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1999年7月15日
中共中央
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近年来,“法轮功”组织在一些地方发展和蔓延。李洪志编造的“法轮大法”,宣扬一套歪理邪说,严重侵蚀人们的思想。“法轮功”组织策划、煽动、蒙骗一些“法轮功”练习者到党政机关和新闻单位非法聚集,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改革发展稳定的局面。特别是一些党员也参与其中,损害了党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现就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法轮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法轮功”组织的政治本质和严重危害,明确要求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建立在这一世界观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是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指针,是我们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李洪志所编造的“法轮大法”,宣扬唯心主义、有神论,否定一切科学真理,是同现代科学和现代文明根本对立的,是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根本对立的,是同党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根本对立的。作为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坚定地信仰马克思主义,而不能信奉“法轮大法”。共产党员修炼“法轮大法”,完全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这一涉及共产党人的根本信仰、涉及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涉及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深刻认识“法轮功”组织的政治本质和严重危害,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二、针对“法轮功”问题在党内集中开展一次学习教育活动

   中央决定,从现在起,要针对“法轮功”问题,在全体党员中集中开展一次学习教育活动。这次学习教育活动,要以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和中央关于“法轮功”问题的指示精神为指导,使广大党员普遍受到一次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的教育,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使修炼“法轮大法”的党员脱离“法轮功”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自觉回到党的正确立场上来;使基层党组织经受锻炼和考验,提高在新形势下处理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和改进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这次学习教育活动分为学习提高、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理三个阶段,全党要统一进行。在学习提高阶段,首先要学好《中国共产党章程》、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和中央有关精神,以及《共产党员为什么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等材料。学习要采取多种形式,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学习时间要相对集中。教育转化阶段要开展谈心活动,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法,把学习教育落实到所有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不留死角。要把这次学习教育活动与正在开展的“三讲”教育结合进行。

   三、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做好修炼“法轮大法”党员的转化工作

   这次学习教育活动,要立足于教育,立足于转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相信修炼“法轮大法”的党员绝大多数是听党的话的,是能够知错就改的。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绝大多数参与修炼“法轮大法”的党员提高觉悟,转变态度,同“法轮功”组织在思想上划清界限,在组织上脱离关系,回到党的正确立场上来。要自觉做到:不修炼“法轮大法”,不参加“法轮功”组织的活动;不担任“法轮功”组织的任何职务;不传播“法轮功”组织的材料;不为“法轮功”组织的活动提供场所、经费资助和其他方便;主动揭露、批判李洪志及其“法轮大法”;积极配合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

   学习教育活动中,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一般参与修炼“法轮大法”的党员,能主动脱离“法轮功”组织,并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的,不作为问题提出。参与“法轮功”的组织、宣传活动的一般骨干,能主动脱离“法轮功”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并揭露“法轮功”问题的,不予追究。错误严重的重要骨干,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有悔过或立功表现的,视情况可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经反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极少数有政治意图、存心作乱的幕后人物和策划者、组织者,要坚决清除出党。

   对那些一时思想不通,但已不参加“法轮功”组织的一切活动的党员,允许有一个认识转变过程,党组织要耐心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组织处理工作一般放在学习教育活动的后期进行。

四、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切实承担起政治责任

   揭批李洪志及其“法轮大法”,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这场斗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抓紧进行。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政治责任,投入足够的精力,抓好这项工作。对重点地区和部门,尤其要加强领导,充实力量。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宣传、统战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积极工作。既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又要注意方法,防止草率从事,激化矛盾。对揭批李洪志及其“法轮大法”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有足够的估计,认真做好处置预案。要密切掌握动态,做到重要情况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确保社会政治稳定。

中共中央
199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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