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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一九六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次会議通过了关于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的决定,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一九六五年一月十九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
关于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的决定
一九六五年一月十九日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一次会議討論了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議交常务委員会办理的第一百八十八号提案,对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决定如下:
一、陆军的步兵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四年;陆军的特种兵和公安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二、空军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三、海军舰艇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六年;岸上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